「坐牢補償費」與「權力期權化」

2010-11-29 04:41:00 來源: 西安晚報(西安)

郭慶晨

世事真是無奇不有。有消息傳來,浙江省象山縣某些官員因受賄入獄刑滿釋放後,竟然收到了原行賄人送給的高額「坐牢補償費」。如果不是消息出自當地的檢察機關,真不敢相信這種事情竟然會是真的。

我真有點佩服那些行賄者,竟然能夠想出「坐牢補償費」這樣的名目。所以會起這樣一個名目,或許是出於兩點考慮:其一,原先行賄的時候,只考慮到權錢交換,沒想到受賄的官員會被判刑,算起來受賄的官員似乎有點兒「虧」,以高額「坐牢補償費」相送,算是一種「補償」。其二,因受賄而判刑的官員畢竟是坐了一回牢,怎麼說也都是「受苦」、「受難」,送予高額「坐牢補償費」算是撫慰的一種方式吧。無論是出於哪種考慮,給人的感覺都是一樣的,那就是:被判刑的官員受賄有理、坐牢有功,理應得到高額的補償或回報。唉,都坐過一段時間的牢了,好不容易出來,怎麼還要收取「補償費」,不該呀,實在是不該呀!

其實,要說不該,也就是這「坐牢補償費」的名目不太好聽罷了,要是換一種說法,未必就讓人那麼反感。比如說,某些壟斷企業的官員在職的時候領取很高的工資,在退休之後依然享受幾乎同工資差不多的高額補貼。這不,前一陣福建上杭縣的紫金礦業就爆出從上杭縣到福建省乃至北京政界的多位退休官員,被紫金礦業委以閑職,從該礦欣然獲得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年薪,有的甚至還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的股份。有專家認為,這種現象,屬於典型的「權力期權化」。也就是說,某些官員在位時,利用權力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牟取非法利益,為規避風險,他們不是當即攫取利益,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經商等謀取更大的利益做鋪墊。所以,雖然人退休了,但先前擁有的權力並沒有就此退休,還在繼續享受在位時的一應待遇……

當然,這種「權力期權化」並非只限於某些礦業,在一些壟斷行業也同樣存在。據媒體披露,今年年初,國家審計署對中國人壽進行審計的時候就曾查出一份「補充養老險」保單。按照這份保單,包括中國人壽前總裁在內的47名高管,在退休之後可以享受到年金收益及醫療費用的報銷。其中最高的每個月領取9.28萬元,低的每月收益也有萬元之多……

「權力期權化」是什麼?就我的理解而言,是官員把在位時所做的一切當做投資,退休之後坐吃公權的利息。毫無疑問,這是一種腐敗,是利用公權蠶食社會財富的貪賄行為。儘管看上去與某些官員接受「坐牢補償費」不太一樣,但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所不同的只是,「坐牢補償費」是行賄人給予的,而這種「公權的利息」則是「公家」給予的儘管發放「公權的利息」者常常是以「企業」的身份出現。

對「坐牢補償費」,人們往往會義憤填膺:官員竟然接受行賄者此類「補償」,明顯是在繼續經濟犯罪,這膽子也太大了!而面對「權力期權化」,看到某些官員從公家領取「公權的利息」時,就會變了一種語調:那可是公家發放的待遇,報酬高說明人家單位好、有本事!同樣的腐敗,得出的結論反差竟是如此之大。

豈不知,那種給刑滿釋放的官員「坐牢補償費」的做法只是私人的個別行為,而且是在暗地裡悄悄進行的,而「權力期權化」則是一種在公權力之下以制度化出現的行為。須知,有公權保障的腐敗才是最大的腐敗,也是最危險的腐敗。因為有了公家的保障,這腐敗不但會成為待遇,而且會成為一種制度,從而保證官員腐敗行為「合理合法」地進行,對社會肌體的健康構成了嚴重威脅。

如此看來,反腐敗還真不能只盯著某些個人和「散戶」,而是須從制度上、機制上著手,對那些以「公家」的面目出現,貌似「合理合法」的腐敗行為出重拳下狠手,才行。

(本文來源:西安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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