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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鹽引貪腐巨案 高官名臣紛紛落馬

預提鹽引貪腐巨案 紀曉嵐因泄密被流放

「三公」問題不是現在才有的新問題,而是歷史上早就存在的老問題。清代乾隆年間,兩淮鹽務曾經發生一個驚天大案,涉案金額達千萬兩銀子之巨,其背後就是「三公」問題。本策劃內容摘自《亞財政》,中信出版社出版。

01
案發:緣起新官工作彙報 眾多政商名人深陷其中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五月十九日,新任兩淮巡鹽御史(兩淮鹽政)尤拔世,按照常規向乾隆皇帝報告經手錢糧,即前任官員離任後未做審計,本人上任後對前任官員留下多少家底,以免以後擔負責任。這份奏報引起了乾隆的注意。原因在於,此前幾任鹽政對於這項預提鹽引後鹽商繳納「以備公用」的收入,從來沒有向其彙報曾經私自動用過。乾隆認為尤拔世的這份彙報「甚不清楚」,下令讓軍機大臣「詳晰查明具奏」。

軍機大臣們派人到戶部(類似現在的財政部)詳細調查每年預提的鹽引數量,回報說每年預提鹽引數量都是鹽政自行向皇帝奏報,戶部只按規定徵收稅銀,其他情況並不清楚。乾隆對此感到疑惑,他覺得歷任鹽政是有意隱瞞,在財務上弄虛作假,私下貪污了。更重要的是,從乾隆十一年預提鹽引之後,每年提引自20萬至40萬張不等,若以每張鹽引交納「以備公用」的費用3兩銀子計算,20多年來,應有千萬餘兩銀子,而這些銀子如何使用歷任鹽政都沒有向自己彙報過,故而覺得「甚可駭異」,必須徹查。乾隆皇帝下令,讓軍機大臣——保和殿大學士傅恆、文華殿大學士尹繼善、東閣大學士劉統勛(當年最重要的三位大臣)開會討論如何辦理此案。大案由此爆發。

這個案件,通常也叫「兩淮預提鹽引案」,是乾隆年間,乃至整個清代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因其涉及乾隆年間許多政界、商界、文化界的人物,這些人都是對歷史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物。從乾隆十一年(1746年)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的鹽政均被牽涉其中。

該案的核心問題是「鹽引」。鹽引是食鹽運銷的許可證,如同現在的執照或批文。鹽引上面隱含著三項內容:一是重量,即一張鹽引只能運銷多少斤鹽;二是引地(或稱引岸),即鹽引上面規定了食鹽銷售地,只能運往特定地點銷售(這同時也就意味著該地只能由擁有該鹽引的人銷售食鹽,內含特許經營之意),剛開始時是鹽商交稅認引,亦即認領引地,以後只要鹽商所持的鹽引不變,沒有轉讓給別人,其售鹽地域也就可以一直不變,等於世代相承;三是稅費,即每張鹽引必須向政府繳納多少稅費。

在中國歷史上,乾隆年代也是人口增長最快、最多的時代。由於乾隆初年以後人口增長,食鹽消費增加,而鹽引數量相對固定(售鹽數量固定),不能隨便增加,這就致使原有的食鹽數量不夠銷售,於是出現了變通辦法——將後來的鹽引預先提前使用一部分,增加當年允許銷售的食鹽數量,這就是「預提鹽引」。

02
案查:涉案高官背景深 龍顏大怒全拿下

預提鹽引本來也是合理的舉措,為何會成為大案呢?這裡面涉及財政,更涉及政治,還涉及皇帝的旅行經費和官員們的公款吃喝經費等,說起來就複雜了。

乾隆下令追查,從乾隆十一年(1746年)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的鹽政均被牽涉其中。在此期間曾經任過兩淮鹽政一職的有三個人:吉慶(滿洲鑲黃旗人),兩次出任;普福(滿洲正黃旗人),三次出任;高恆(滿洲鑲黃旗人),一次出任。此時,普福在山西任河東鹽政,高恆在京任職。六月初六,乾隆下旨將普福解除職務,並讓山西巡撫蘇爾德派人將之「伴送」進京,交軍機大臣詢問。高恆即由軍機大臣招來問話。

該案的重要人物、原任兩淮鹽政高恆,其身份非同一般。高恆家族顯赫。其祖上為隨滿洲八旗入關的內務府包衣,其家族為內務府世家,隸屬內務府的包衣三旗,該三旗是從皇帝親自統率的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即「上三旗」所屬的戶下包衣中挑選組成。高家隸屬鑲黃旗。內務府全稱為總管內務府衙門,是清代特創的專管皇帝「家事」而設的機構。因專門為皇帝服務,與皇帝的關係頗為特殊,往往被指派外任肥缺,不少人更官至大學士、六部尚書、將軍、督撫,比普通漢族讀書人靠科舉入仕、升遷容易得多。

高恆被問話後,六月初七,乾隆下了一道密旨給江蘇巡撫彰寶(辦公地點在蘇州),因此案「閱年既久,其中頭緒紛繁」,恐怕尤拔世一個人辦不了,讓彰寶火速秘密前往揚州(兩淮鹽政辦公地點),會同尤拔世,徹查此案。彰寶於當月十一日接到上諭,知道案情重大,當天就起程前往揚州。十四日抵達揚州,即會同尤拔世,調閱有關檔案。二十日,彰寶、尤拔世聯名上奏,說已查明歷年淮南鹽商預提鹽引共4 425 374張,共有餘利銀10 922 897兩,歷年以來鹽商借稱辦公動用等項計銀467萬餘兩,這些錢過去名義上是鹽商樂於捐款,實際上都是「例應歸公之項」,還有未繳的餘利銀六百數十萬兩,總商等都說情願補繳。

六月二十五日,乾隆下達聖旨,勃然大怒:商人預提鹽引,應該交納的餘利銀有1 090餘萬兩之多,歷任鹽政沒有奏明歸公,都有營私舞弊嫌疑,「種種情節,殊堪駭異」。閱彰寶所奏,則商人們一切辦公物件,都是在應該交納給國家的稅銀內動支,既然這樣,那就不但不應加恩賞賜官銜,而且應當查明治罪。高恆、普福等,久任鹽政,竟將預提鹽引,散給商人,將國家稅銀任意侵蝕肥己,他們受我厚恩,竟敢明目張胆、肆無忌憚地亂花國家稅銀,實在出乎情理之外。高恆、普福革職,嚴行看守。

同日,乾隆還特地下旨給軍機大臣,要追究已經卸任的兩淮鹽運使盧見曾的責任,認為預提鹽引一事,都是他經手承辦,像這樣上下通同舞弊,他豈能推諉說不知道?下令給山東巡撫富尼漢,讓他傳旨革去盧見曾的職銜,並派人將其押解到揚州,交給彰寶併案審訊,同時查抄盧見曾家產,不能使其有一點隱匿、寄頓(交給他人保管)。

03
案中有案:文壇領袖死於獄中 紀曉嵐通風泄密被流放

在查抄盧見曾家產命令下達過程中出了點問題。富尼漢派人查抄盧家,結果只有銅錢數十千文,家中「並無金銀首飾,即衣物亦甚無幾」。乾隆對此大為光火,說查封盧見曾家產的廷寄是六月二十五日發出的,而且初次查辦此案的聖旨也沒有傳抄,盧家何以早就得到風聲,於當月十一日、十八日等,就預先將家財寄頓了呢?「其中情節,甚屬可惡。豈有旨未到,而外人已知之理?必須嚴切究審,令將得自何處何人,實情供吐,不得任其稍涉含糊。如盧見曾堅執不吐,即應加以刑訊。」

從盧見曾那裡沒有得到口供,富尼漢建議乾隆讓刑部審問正在京城準備參加考試的盧見曾的兒子盧謨和孫子盧蔭恩(盧見曾長子盧謙之子,乾隆上諭及實錄中寫為盧蔭恩,其他材料寫為盧蔭文)。乾隆下令,由大學士劉統勛負責審理此案。

盧見曾(1690—1768)是當時的知名學者、文壇領袖,被稱為「主東南文壇,一時為海內宗匠」,「生操如椽之筆,主盟壇坫三十載」,在揚州任職鹽運使期間,「四方名流咸集,極一時文酒之盛」,與《儒林外史》作者吳敬梓、書畫名家「揚州八怪」等有深交。他在乾隆年間曾兩次出任兩淮鹽運使。此時已是年近八十的老人,卸任在原籍老家養病。由於其在文壇、政界的地位,人脈頗廣。

劉統勛審訊盧謨和盧蔭恩,據盧蔭恩交代:他和叔叔盧謨是六月初三從德州出發,十二日到京,住在甘井衚衕。第二天,去拜望岳父紀昀(時任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告之有「小菜銀兩」八萬兩之事。

什麼是「小菜銀兩」?據後來紀昀招供,從前他去赴福建學政(類似福建教育廳廳長)之任時路過揚州,高恆上船拜望,並送小菜數種。清代官員經過地方時,地方官員通常要招待,招待就要公款吃喝,公款吃喝的規格,視小金庫的錢是否充足而定,高恆說小金庫的錢不充足,招待費不夠,導致「應酬甚苦」,他不能招待紀昀大吃大喝,只能「辦這幾樣小菜了」。儘管只能辦幾樣小菜招待,也需要專門的經費,所以紀昀就記住此事。六月十日,紀昀在宮門口聽說普福在揚州任內有陋規八萬兩事發,已被解職,回京接受訊問,事情已涉及高恆。十三日盧蔭恩前來探望,因心存關切,就將聽說的消息告訴了他,說不知道盧見曾當時是否經手八萬兩陋規,你應該寄信回家去問個清楚。當盧蔭恩追問到底是什麼陋規時,紀昀就告以「小菜銀兩」。

盧蔭恩的招供存有一個時間上的漏洞,即他是六月十二日到京,十三日才見到紀昀並獲知消息,派人到家已是十八日了,那為什麼盧見曾在十一日就得到消息,開始將家財寄頓呢?顯然,在十一日前已經有人給盧見曾通風報信。盧見曾招供,說是有以前在揚州書院時的門生徐步雲,現任(候補)內閣中書,此前曾在軍機處行走,他派人在六月十一日趕到盧家傳遞口信,說兩淮鹽務現起大案,牽連歷任兩淮鹽政、鹽運使,怕他也會被牽連,請他留心。

劉統勛等認為,徐步雲來京未久,而且只是候補中書,像這樣機密的案子,他是不應該知道的。又訊問到底從哪裡得到消息,徐步雲供出是和軍機處行走、內閣中書趙文哲一起吃飯時聽說的。於是又傳訊趙文哲,開始趙文哲推諉不承認,最後承認吃飯時確實說了「兩淮鹽務查出短少許多萬銀子」的話。

盧見曾被查出的問題,並不是貪污了多少銀子,而是收受了估值16 241兩的古玩。盧見曾是文人,喜好古玩,商人們投其所好,盧見曾因愛古董而惹禍,故清末民初的學者許指嚴稱之為「骨董禍」。盧見曾於七月二十八日被押解到揚州;八月三十日,刑部議覆江蘇巡撫彰寶意見,同意判其斬監候,秋後處決;九月二十八日,盧見曾死於蘇州獄中。這一判決,顯得過重,而且盧見曾的家屬也受到牽連,兒子被免職。

由於通風報信,泄露朝廷機密,使盧見曾將家財預先隱匿、寄頓,按律應該流放,所以紀昀等人被免去官職,充軍邊疆。王昶、趙文哲、徐步雲等遣戍黑龍江。紀昀「著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到乾隆三十六年六月才得以回到京城。

04
案後:貪腐巨案或為冤案 最大獲利者是乾隆

乾隆三十三年的預提鹽引案,涉案金額巨大,通常被定性為貪腐大案。從乾隆十一年預提鹽引開始,到乾隆三十三年案發,歷任兩淮鹽政、鹽運使都受到追究。兩淮鹽運使中,除了盧見曾被判斬監候,未及執行而死於獄中外,朱續晫、舒隆安、郭一裕三人因已去世免予追究,還在當官的何煟(時任河南布政使)、吳嗣爵(時任江蘇淮徐道道台)降三級調用,已經解任的趙之璧被革職。至於兩淮鹽政高恆、普福,也與盧見曾同樣的罪名,被判斬監候。十月為秋後勾決犯人之時,當月十二日,犯罪官員是否勾決的名單送到,乾隆即予勾決,兩人都被斬首。

此外,作為鹽法大臣的兩江總督,也因對兩淮鹽務疏於監督、沒有及時發現問題而受到處分,曾任代理鹽政40多天的現任兩江總督高晉和負有管理兩淮鹽政職責的前任兩江總督尹繼善交刑部嚴加議處。

那麼,高恆和普福到底貪污了多少銀子?其他銀子都用到哪裡去了?

據普福交代,他在乾隆三十一年預提次年的鹽引時,共收商人所交稅費銀子188 772兩,其中奏明上繳的銀子為104 704兩,還有 84 068 兩被用掉了,這可能就是紀昀、趙文哲在案發時聽到的普福在揚州任內有陋規8萬兩的由來。這8萬多兩銀子,到底到哪裡去了呢?軍機大臣審問時,普福交代,這些銀子是自己用於購辦進貢的綢緞、紫檀等項,及修理工程等。這就是說,普福從鹽運使衙門銀庫中支取的4萬餘兩銀子,的確是用在辦理貢品上面了。貢品的享用者其實是乾隆皇帝本人,至少應歸於他名下。不過,乾隆不承認這一點。

在最終的結案報告中,認定應該由官員賠補的銀子,實際上絕大部分應該是用作購辦貢品了。從這個角度看,將兩淮提引案簡單地看成貪腐大案,可能不合歷史真實。

提引案辦結後,每年為皇帝購買古玩等貢品的錢從哪裡來,成了一個新問題。在乾隆三十三年,辦貢銀子似乎還沒有那麼多。當年十一月,乾隆讓彰寶去揚州和尤拔世一起商議解決辦貢經費問題。從彰寶向乾隆彙報的辦貢經費解決方案來看,確保了辦貢經費,不僅將原來「外支」銀中本來用於兩淮鹽務「公費」的3.6萬兩挪作辦貢經費,使得「外支」銀原來4.8萬兩完全用於辦貢,並且將原來的一些陋規名義上裁革,挪用作為辦貢經費,這樣就使得這兩方面的辦貢經費達到65 400多兩;此外,「外支不敷」銀4萬兩,仍然保留作為「成造傳辦玉器」專款用銀。換個角度看問題,就是辦貢的經費達到10.5萬多兩,如果有多餘,仍然交給內務府「歸公」。由於這些銀子的最終來源實際上都是兩淮鹽務中的陋規,實際是由兩淮鹽商所出。所不同的只是,經過這一輪改革,原來幾萬兩本是由兩淮鹽務官員享用的灰色收入,經過一番騰挪,變成了乾隆本人的收入。

這就意味著,所謂兩淮預提鹽引案,本質上是皇帝和官吏對灰色收入進行再分贓,通過該案,擁有權力的皇帝大獲全勝,很多官員丟了腦袋,或受到處分。這種分贓,本身無哪個方面存在正義而言。如果說它是一個貪腐大案,最大的獲利者也就是最大的貪污者,這個人不是高恆、普福,也不是盧見曾,而是乾隆本人。。 [>>點擊返回讀書頻道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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