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宗教管理體制研究

【內容提要】受境外宗教傳入和宗教極端勢力影響,烏茲別克宗教形勢比較嚴峻。烏茲別克政府通過政府下屬的宗教事務委員會,藉助宗教社團和公民自治機構「馬哈拉」等社會力量,採取嚴格規範宗教活動、宣傳傳統文化、打擊宗教極端等措施,遏制極端主義思想擴散,維護國家穩定。烏茲別克現行宗教管理政策和措施中不乏成功之處,對其他多宗教國家具有一定啟示意義。

【作者簡介】張寧,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副研究員。

據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報告2012年》數據,烏茲別克約93%的公民信仰伊斯蘭教遜尼哈乃菲派,約1%信仰什葉派(主要分布在布哈拉州和撒馬爾罕州),約4%信仰東正教(主要是斯拉夫人),其餘則信仰基督教、佛教、猶太教等多種宗教。截至2010年6月,烏全國共登記2225家宗教組織或團體,分屬16個宗教教派。其中,清真寺、伊斯蘭文化中心、伊斯蘭學校等伊斯蘭團體有2050個,韓國基督教組織52個,東正教組織37個,浸禮會教派組織23個,五旬節教派組織21個,基督復臨安息日教派組織10個,猶太教團體8個,巴哈伊教組織6個,羅馬天主教組織5個,新使徒教派組織4個,路德教派組織2個,亞美尼亞使徒教派組織2個,耶和華見證人派組織1個,奎師那知覺派組織1個,「上帝之聲」基督教堂組織1個,跨宗派聖經協會1個,佛教寺廟1個。另據烏茲別克政府下屬宗教事務委員會網站數據,全國共有2037座清真寺、9所伊斯蘭宗教學校和1所位於首都的「塔什干伊斯蘭大學」,另有東正教和新教的神學院各1所。

上述很多宗教和教派在烏茲別克都有很長歷史,烏政府也經常組織相關紀念慶祝活動,如1996年路德教派中亞100年紀念、2001年東正教塔什乾和中亞主教區成立130周年紀念、2002年羅馬天主教中亞主教區100年紀念、2003年亞美尼亞使徒教會100周年紀念等。2007年伊斯蘭會議組織下屬的伊斯蘭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ISESCO)宣布烏首都塔什干為年度「伊斯蘭文化之都」,對烏茲別克在復興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保護和研究伊斯蘭文明方面的貢獻和成績給予了高度肯定。

一、宗教事務管理部門

獨立後,烏茲別克實行政教分離的世俗體制。鑒於國內宗教形勢比較嚴峻,烏建立起相對龐大的宗教管理體系,主要機關是政府下屬宗教事務委員會(Комитет по делам религий при Кабинете Министров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該委員會不是「國家宗教事務委員會」,國家委員會屬於內閣成員),其他部門也通過不同方式積極配合,尤其是社團組織「穆斯林管理局」和公民自治組織「馬哈拉」。

政府下屬宗教事務委員會是根據1992年3月7日總統令、在總理辦公廳下設立的副部級單位,全面負責管理國家宗教事務。主要職能有:同其他國家機構一起依法管理和監督宗教事務,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和權利,保障合法的宗教團體和組織的利益;研究制定相關宗教管理政策;協調和發展國家機構同宗教團體和組織間的關係;監督和審查有關宗教活動;核發宗教教學機構許可;審查宗教出版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委員會主席級別相當於第一副部長,其任命和解職由總統決定,現任主席(2011年起)是尤蘇波夫(Артукбек Адилович Юсупов)。委員會設有一名副主席,級別相當於副部長,其任命和解職由總理決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共同討論決定委員會重大事項和決議。領導集體由5名常委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和3名下屬部門成員。成員名單由委員會主席推薦,總理決定。

宗教事務委員會內設國際合作處、專家處、宗教教育處、清真寺工作處、會議工作處等5個業務部門。為發展各宗教和教派間的和平與和諧關係,委員會下成立一個專門的教派協調機構「教派事務委員會」(Совет по делам конфессий),成員由各教派領袖組成,如穆斯林管理局、東正教塔什乾和中亞主教區、羅馬天主教會、福音教會、猶太教會等。

2006年8月28日,宗教事務委員會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組織安排朝聖活動的社會機構「組織和安排年度朝聖活動委員會」(Общественный советпо вопросам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и проведения ежегодных мероприятий「Хадж」и「Умра」),主要職責是組織安排朝聖,宣傳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供醫療、包機、換匯、簽證、安全保障等服務。獨立20多年間,烏茲別克有近8萬人赴麥加和近1 000人赴俄羅斯、希臘、以色列等地朝聖。

為提高宗教人士素質,宗教事務委員會2008年5月3日根據卡里莫夫總統提議在撒馬爾罕組建「伊瑪目布哈里國際中心」(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центр Имама Бухари,阿里-布哈里是中亞著名伊瑪目,810年生於布哈拉,870年卒於撒馬爾罕),通過舉辦培訓班,提高宗教人士的理論水平和反極端意識。

穆斯林管理局(Управление мусульман Узбекистана)理論上是一個全國性的伊斯蘭社團組織(類似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實質是宗教事務委員會下的一個專門管理伊斯蘭教事務的中央機構。管理局主席是伊斯蘭教大穆夫提,決策機構是「烏理瑪委員會」(Совет Улемов),由大穆夫提領導。管理局承擔多項協調和管理伊斯蘭教事務的職能,如負責管理全國的清真寺、宗教學校和伊斯蘭大學、聖地聖墓,出版宗教材料,宗教審查鑒定等,還擁有自己的「河中地區」出版社(Мавераннахр),發行《伊斯蘭之光報》(?Ислом нури?,半月刊)和《希多亞特》雜誌(?Хидоят?,月刊),出版過盲文版《古蘭經》。

沙俄統治中亞時期,東正教是烏茲別克的國教。十月革命後,伊斯蘭教是憲法約束下的宗教。1943年10月15—20日,經蘇共中央批准,中亞地區第一屆穆斯林代表大會在塔什干召開,決定在國家宗教事務委員會下成立「中亞和哈薩克穆斯林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САДУМ:Духов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мусульман Средней Азии и Казахстана),負責管理中亞地區的伊斯蘭教事務和信徒的宗教生活,組織有關伊斯蘭教理的學習、研討和出版等,其決議通過各地清真寺和《蘇聯東方穆斯林報》向信眾發布。委員會成員由選舉產生,從國家領取薪酬。

蘇聯後期,隨著加盟共和國獨立意識增強,1990年1月12日哈薩克教區獨立,「中亞和哈薩克穆斯林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分成「哈薩克穆斯林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和「中亞穆斯林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兩個機構。此後,中亞穆斯林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逐漸名存實亡,其設在各國的分部亦開始獨立工作,互不隸屬,伊斯蘭事務由原先的地區統一組織管理變成各國自行管理,烏境內的伊斯蘭事務由「穆斯林管理局」繼續負責。

馬哈拉(Махалля)在烏茲別克語中既指居民點(社區),也指該居民點(社區)的公民自治機構。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以及人口流動加大,居民生活地點在城鎮主要表現為各個居民小區,在農村主要是各個基什拉克(由驛站發展而成的居民點)和阿吾勒(游牧民族按血緣關係居住的居民點)。馬哈拉便是城市的居民小區和居委會、農村的自然村和村民小組、行政村和村委會的統稱。各個馬哈拉內的居民數量不等(500—20000人),平均為2500—3000人。

烏茲別克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分為中央、州和直轄市、區和市(相當於中國的地級市)、區和市(相當於中國的鄉鎮)四級。再往下便是城鎮的社區、農村的基什拉克和阿吾勒,屬於公民自治機構的領地,公權力退出,由公民自我管理、自我學習和自我服務,「從自身利益出發自主解決地方問題,以及發展歷史特性、民族文化和精神價值、風俗和傳統等」。烏獨立後於1993年9月2日通過《公民自治機構法》,此後多次進行修改,最近一次是2013年4月22日,確定了馬哈拉的地位、職能和任務。

馬哈拉的工作機制由大會(сходы граждан)、委員會(кенгаш)、各領域工作小組(комиссии)和紀檢小組(ревизионная комиссия)構成,其中大會是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是閉會期間的日常決策部門,由主席(長老)負責。主席任期2.5年,候選人須「具有豐富生活經驗且在民眾中享有威望;具有高等學歷;被提名前在選區連續常住至少5年以上」。工作小組通常包括:教育和思想問題小組,社會扶助小組,婦女工作小組,未成年人和體育小組,調解小組,生態、自然保護和美化綠化小組,發展個體和家庭經濟小組,社會監督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小組。另外,馬哈拉還設有「宗教啟蒙和思想道德教育諮詢專家」和「社會志願組織負責人」等職位。實踐中,馬哈拉須接受所在地行政長官的領導,而且大部分活動經費來自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也由政府發放。

馬哈拉雖不屬於基層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但履行行政機關授權和法律賦予的若干行政職能,據統計有30多項,其中包括: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尤其是針對困難家庭、多子女家庭和個人開展專項和物資救助;促進小型企業和個體經濟發展,尤其是家庭經濟和手工業;提供社區服務,如繳費、維護社區秩序和衛生環境等;實施社會監督,如參政議政、監督法律和政策執行情況等;促進文化、傳統和風俗發展,如宣傳教育人道、寬容、節儉、仁愛、家庭觀念等。

由於伊斯蘭教影響大,幾乎所有的馬哈拉都伴有一個清真寺。蘇聯解體後,在一些宗教傳統濃厚的地區,清真寺、教職人員和宗教學校等曾一度成為社區活動中心,致使世俗的社區行政職能被伊斯蘭教務侵佔,居委會和村委會被一些穆斯林社團或伊瑪目取代,馬哈拉變成集宗教、行政、文化、經濟於一身的穆斯林社區行政機構。由此,發揮世俗馬哈拉(公民自治機構)的作用,賦予其監督和抵禦非法宗教活動的職能,成為遏制宗教極端和恐怖勢力的重要舉措之一,比如監督清真寺伊瑪目的傳教內容;監督監獄釋放或假釋人員的社區活動;監督信教群眾的活動;對有不良或違法犯罪行為的居民組織聲討和反思大會等。另外,馬哈拉還發動青年人成立「馬哈拉衛士」組織(Стражи махалли或посбоны),即自願的協勤人員,作為警察等強力部門的重要助手,協助維護社區治安和社會秩序,工資由國家財政保障。馬哈拉衛士都是身心健康、信仰堅定、對不良宗教思想具有抵抗力的優秀青年人,被內務部門視為幹部後備。

「中央精神和啟蒙委員會」(Республиканский совет по духовности и просветительству)於1999年9月3日成立,其中央機構由政府副總理領導,地方分支機構由各地行政長官領導,作為政府下屬的一個協調機構,委員會本著啟蒙原則,主要任務是宣傳和促進本國傳統文化和價值觀、愛國主義和健康生活方式,發展社會和諧,滿足民眾精神需求(不僅是宗教需求)。另外,委員會在制定精神文明發展戰略和計劃、審查和鑒定宗教活動等方面具有建議權。

二、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和管理措施

烏茲別克涉及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98年5月1日《信仰自由和宗教組織法》、1998年6月20日政府令《宗教組織在國家機關登記註冊程序的規定》、1999年4月14日《非國家的非營利組織法》、2007年1月3日《保障非國家的非營利組織活動法》等。

《信仰自由和宗教組織法》1991年6月14日出台,1998年5月1日修訂,總共23條。其中:

第三條「信仰自由的權利」。規定信教和不信教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不允許強迫公民確定其宗教態度、信教或不信教、參加或不參加宗教活動、獲得或不獲得宗教教育。不允許吸收未成年人參加宗教組織,未徵得未成年人本人、其家長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宗教培訓。只有為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道德、權利和自由所必需時,才可限制信教或其他信仰的自由。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與烏茲別克公民同等享受信仰自由和承擔違法責任。

第四條「公民平等,無論其信仰態度」。規定無論公民的宗教態度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文件不得規定公民的宗教關係。任何限制權利、直接或間接規定某宗教特權、煽動敵視和仇恨、侮辱公民的宗教情感或無神論信仰、玷污宗教聖物的行為均須依法追究責任。任何人不得以宗教信仰為由逃避履行法律義務。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其他義務形式代替應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宗教和國家相分離」。烏茲別克的宗教與國家相分離。不得規定某一宗教或信仰比其他宗教或信仰優越或不足。國家鼓勵信仰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之間、不同信仰的宗教組織之間相互寬容和尊重,不允許宗教或其他狂熱和極端,不允許從事可引起不同宗教或教派間的對抗、關係緊張和敵視的活動。國家支持宗教和教派和平與協商。不允許從事鼓動某宗教信徒改信其他宗教或教派等宣教活動,違反此規定者須承擔法律責任。國家不賦予宗教組織履行任何國家職能,除有違法行為外,不干涉宗教組織的活動。宗教組織不得履行國家職能。國家不負擔宗教組織的活動經費,不負擔宣傳無神論的活動經費。烏茲別克不允許建立帶有宗教色彩的政黨和社會運動,外國宗教政黨不得在烏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宗教組織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反國家和反憲法制度的宣傳,煽動敵對、仇視、民族歧視,破壞社會道德基礎和公民團結,散布謠言和破壞社會穩定思想,製造居民恐慌,以及其他反對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活動。不允許宗教組織和宗教派別從事恐怖、販毒、有組織犯罪及其他追求貪婪目的的活動。所有威脅國家機關和國家幹部的行為以及非法宗教活動均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教育體系和宗教」。規定宗教與教育體系相分離。國民教育體系的教學大綱中不得加入宗教內容。國家保護公民的世俗教育權利,無論其宗教態度如何。

第八條「宗教組織」。規定宗教組織(Религиоз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是烏茲別克公民在自願基礎上,共同滿足宗教信仰、從事禮拜、儀式和禮節等宗教活動的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宗教學校、清真寺、教堂、猶太會堂、寺廟和其他等。建立宗教組織須至少100名年滿18周歲的烏常住公民發起。為協調活動,在8個及以上州和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宗教組織可成立中央管理機構。宗教組織是法人,獲得司法部或其地方機構登記後方可活動。宗教組織的負責人可以是具有宗教知識的烏茲別克公民,宗教組織領導人的候選人若是非烏茲別克公民,須經過宗教事務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宗教學校」。規定宗教組織的中央管理機構有權建立宗教學校,培養教職人員和其他所需要的人員。宗教學校在司法部登記並獲得許可後才有權活動。高等和中等宗教學校只能接收已完成國家教育法規定的普通中等義務教育的學生入學。不允許個人從事宗教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宗教儀式和典禮」。規定宗教組織有權建立和維護舉行禮拜和宗教儀式的場所和聖地。禮拜、宗教儀式和典禮須在宗教組織所在地的宗教場所、建築及其附屬區域、宗教聖地、墓地舉行。若宗教儀式所必需時,可根據公民意願在家中進行。為老人和殘疾人舉行的禮拜和宗教儀式可在醫院、衛生所、家中進行。為在押人員舉行的禮拜和宗教儀式可在其被關押處進行。在宗教場所外公開舉行的禮拜、宗教儀式和典禮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除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外,公民不得在公共場所穿戴宗教服飾。宗教組織不得強迫信徒繳納貨幣進貢,不得對信徒採取羞辱或傷害其尊嚴的措施。

第十九條「宗教作品和宗教用品」。規定宗教組織的中央管理機構有權依法生產、進口、出口和散發宗教物品、宗教作品和其他帶有宗教內容的信息材料。國外宗教作品的獲取和處理須依法獲得有關部門鑒定審查之後方可進行。宗教組織的中央管理機構在獲得相關許可後享有生產和散發宗教活動用品的權利。生產、儲存和散髮帶有宗教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原教旨主義內容的出版物、電影、圖片、音像製品和其他材料須承擔法律責任。

其他法律。為加強打擊恐怖主義,烏茲別克2000年12月15日通過專門的單行法《反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恐怖組織、恐怖行為等都做出明確規定,其中第二條將恐怖主義定義為:「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人身健康,造成財產和其他物質設施損毀的犯罪行為,旨在強迫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完成或拒絕完成某行為,造成國際關係複雜化,侵犯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挑起軍事衝突,恐嚇居民,破壞社會政治局勢穩定,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和其他目的,依照烏茲別克刑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除本國立法外,從1994年2月7日到2008年4月29日,烏茲別克已簽署加入聯合國全部13部反恐公約和議定書。

與此同時,烏沒有像很多國家那樣制定專門的《反對極端主義法》,有關打擊極端主義的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和國際條約中,如《社會組織法》、《非國家的非營利組織法》、《社會基金法》、《刑法》、上海合作組織《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等。《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規定:「極端主義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奪取政權、執掌政權或改變國家憲法體制,通過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為達到上述目的組織或參加非法武裝團伙,並且依各方國內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任何行為。」

主要管理措施。烏茲別克堅持世俗政體,針對不同性質的伊斯蘭活動,採取不同的方針政策,在堅持反恐的同時,將其重點轉向規範宗教活動,希望藉此削弱極端宗教思想的傳播基礎。宗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引導和鼓勵傳統習俗,規範和限制宗教活動,防範和打擊極端和恐怖勢力。主要措施有:

第一,嚴格規範和管理宗教活動。包括:1.嚴格審查清真寺,關閉帶有原教旨主義色彩的清真寺。2.嚴厲打擊地下講經點。凡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許可而擅自講經的宗教人士,均追究刑事責任。3.對戴頭巾和蒙面的在校生一律開除。4.逐戶登記排查具有宗教極端或暴力恐怖傾向的居民。重點是赴中東阿拉伯國家、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國從事商貿的商人和個體戶(尤其是回國後留著大鬍子、娶多個妻子的人);18—35歲無固定居所的年輕人;常年失業人員等。5.追究極端分子和暴恐分子家長甚至親屬「管教不嚴」的責任。6.提高監控手段和能力。2012年3月開始,烏政府在納曼干州181個清真寺安裝攝像頭,理由是防火防盜。7.規範課額和天課,避免攀比。2012年規定伊斯蘭教課額最低限度是85克黃金,天課照其1/40繳納,嘉行自願施捨的額度是相當於2千克小麥的價值,不能封齋的穆斯林補交的施捨額度(相當於窮人一次用餐的價值)確定為6 000蘇姆。

第二,保護傳統文化、宣傳積極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民眾對宗教極端思想的防範意識和抵抗能力。比如:1.在學校中成立「家庭、馬哈拉和學校中心」,組建「反對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中心」俱樂部,宣傳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的危害以及預防和鑒別宗教極端和恐怖主義的方法。2.針對國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家庭和青年人宣傳積極健康生活方式、傳統文化和價值觀,保護公民權益。3.電台、電視台等傳媒播放反宗教極端的節目。還公開直播犯罪的青年人的懺悔,反思走上「邪路」的經過。4.吸收部分有影響力的宗教人士參與公共事務討論,提供政策建議。

第三,嚴厲打擊極端主義、恐怖主義和邪教。尤其是針對重點地區(如費爾干納盆地和邊境地區),重點行業(如互聯網、手機市場、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等危險品),重點人群(如青年人、婦女、個體工商戶、失業人員、在境外經商人員、在境外宗教學校留學人員等),重點嫌疑(留鬍子、穿長衫、戴頭巾、蒙面紗)等。

三、宗教極端、恐怖和邪教組織

伊斯蘭教在烏茲別克各地的影響和特點並不相同。1.西部和西北部居民以突厥和蒙古等游牧民族長期混居同化而成的卡拉卡爾帕克人為主,這個部落的人接觸伊斯蘭教相對較晚且淺,屬於「簡化版伊斯蘭」,因此該地的伊斯蘭比較溫和,對居民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生活傳統和習俗中帶有伊斯蘭色彩。2.西南、中部、北部和南部(如塔什干、撒馬爾罕、布哈拉、希瓦等)的伊斯蘭教屬國內主流,官方支持的伊斯蘭社團「穆斯林管理局」始終佔據主導地位,主要奉行遜尼哈乃斐教法。該地區的穆斯林較開放,與波斯、東正教、天主教、猶太教等其他文化交流較多。另外,蘇菲教派在此也有一定影響,尤其是布哈拉和希瓦一帶。3.東部的費爾干納盆地受高山阻隔,交通不便,伊斯蘭教相對閉塞和濃重,較多保守色彩,因此也最容易接受伊斯蘭原教旨主義。

從蘇聯後期開始,境外伊斯蘭國家和組織對烏茲別克的伊斯蘭教發展提供較多援助,比如幫助興建清真寺和宗教學校、提供宗教宣傳材料、吸收留學生到境外留學等。境外傳入的伊斯蘭教大多具有輸出國的特點,其中從沙特、科威特、卡達等中東的阿拉伯國家傳入的主要是遜尼派的罕百里和瓦哈比學說;從埃及等北非國家傳入的是穆斯林兄弟會和薩拉菲思想;土耳其希望在中亞國家和西方之間充當橋樑,輸出其世俗化的伊斯蘭模式,並藉此塑造其「突厥國家主導者」形象;由巴基斯坦傳入的是達瓦宣講思想(又稱「台比力克」);來自阿富汗影響最大的是塔利班和基地組織;伊朗受美國制裁影響,希望團結中亞國家,在中亞傳播伊斯蘭教方面表現得相當克制,雖資助部分伊斯蘭社團,包括蘇菲社團,但並未輸出「伊斯蘭革命」理論。

從境外傳入的伊斯蘭教派及其思想與烏本土的主流伊斯蘭教之間存在諸多不同,其中的極端勢力因此指責烏本土教派存在很多陋習,不是正宗的伊斯蘭。那些接受罕百里和瓦哈比思想的穆斯林不僅成為所謂「宗教革新」的排頭兵,而且其中很多人後來發展成為宗教極端和恐怖分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和歐洲雖不傳播伊斯蘭教,因其在民主和人權領域始終堅持雙重標準,認為烏是專制和人權狀況堪憂國家,經常將烏境內的非法宗教活動、宗教極端和恐怖活動等界定為社會群體事件,認為是公民維護民主自由權利的表現,而不是刑事犯罪,認為起因是烏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而不是宗教極端和恐怖思想作祟。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國家已經成為宗教極端和恐怖勢力的幫凶。

烏是中亞地區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重災區,境內的極端和恐怖事件主要有5類:1.針對強力部門和護法機構的暴力活動,如1999年2月塔什干係列爆炸案,2004年塔什干總檢察院大樓休息廳爆炸案,2009年8月針對內務部刑偵和反恐局副局長哈桑上校的刺殺案。2.針對外國目標的爆炸活動,如2004年6月塔什干美國駐烏使館和以色列駐烏使館附近的自殺性爆炸事件。3.針對伊斯蘭宗教人士的刺殺活動,如2009年7月刺殺塔什干「庫克里達什」宗教學校副校長和批評瓦哈比教派的塔什干大伊瑪目安瓦爾,8月刺殺卡什卡達里亞州的大伊瑪目伊斯瑪儀未遂。4.武裝襲擊,如2009年5月襲擊漢納巴德和安集延的派出所。5.伊斯蘭暴動,如2005年安集延事件。

據上海合作組織官方網站消息,截至2011年底,烏共認定26個宗教極端和恐怖組織,另據集體安全條約組織資料顯示,烏共認定15個宗教極端和恐怖組織。但截至2014年初,烏官方尚未正式公布禁止在其境內活動的境外伊斯蘭極端和恐怖組織名單。外界猜測其主要原因是,烏擔心一旦公布名單,等於替宗教極端或恐怖組織宣傳,可能引發示範標杆效應,提高這些組織在民眾中的影響力,而不公布名單,等於說這些組織雖然存在,但不成體系和規模。

獨立至今,在烏境內比較活躍、受強力部門大力調查和打擊的宗教極端和恐怖組織主要有:伊斯蘭解放黨(Исламское движение Узбекистана)、伊扎布特(Хизб-ут-Тахрир)、中亞聖戰組織(Джамаат моджахедов Центральной Азии)、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Исламское движение Восточного Туркестана)、伊斯蘭聖戰協會(Союз исламского джихада)、基地組織(Аль-Каида)、阿克拉米亞(Акромисты,在阿拉伯語中意為「至尊」,是從伊扎布特分離出來的組織)、努斯拉特(Хизбан-Нусрат,阿拉伯語的意思是「勝利黨」,從伊扎布特分離出來的組織)、達瓦宣講團(Джамаат Таблиг)、利比亞戰鬥團(Ливийский джамаат)、努爾西組織(Нурджулар或Нурчилар,以土耳其伊斯蘭復興運動創始人薩義德·努爾西命名)以及其他組織,如瓦哈比、薩拉菲、巴哈伊教分子等。

上述宗教極端和恐怖組織的思想理論基礎主要來自於瓦哈比、薩拉菲、達瓦宣講、努爾西等伊斯蘭原教旨主義,其中瓦哈比和薩拉菲主要來自阿拉伯國家(在其影響下,烏本土生長出伊扎布特和阿克拉米亞等極端組織),達瓦宣講來自南亞的巴基斯坦,努爾西思想來自土耳其。達瓦宣講和努爾西組織均重視宣教活動,不同的是,達瓦宣講偏重下層,而努爾西更重視發展知識青年,他們認為一二十年後這些知識精英可能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棟樑,屆時更易於改造世俗社會,實現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

四、啟示

烏茲別克被西方認為是當今世界宗教管理最嚴厲的國家之一。獨立後,各種宗教,尤其是伊斯蘭教迅速填補蘇聯解體造成的意識形態真空。起初,烏政府鼓勵伊斯蘭教復興,希望藉此繼承和發揚主體民族的傳統文化,鞏固獨立和主權。在此過程中,部分宗教極端、暴力恐怖和新興宗教組織也順勢傳入和興起,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烏政府開始加強宗教管理,尤其針對伊斯蘭宗教活動,嚴厲打擊宗教極端和恐怖活動。經過多年治理,當前烏境內宗教極端和恐怖形勢總體可控,宗教極端思想的蔓延趨勢放緩,恐怖活動的次數和烈度與2000年前後相比也有所下降。烏現行宗教管理政策措施的成功經驗及對多宗教國家的啟示如下:

第一,區分傳統宗教和外來宗教。烏政府和主流穆斯林社團均認為,本土伊斯蘭教信奉遜尼派的哈乃斐教義,主張寬容和友善;國內的宗教極端和恐怖思想主要來自境外,這些極端思想雖然打著「改革和革新」旗號,但與烏本土伊斯蘭教體系本質不同,而且與整個伊斯蘭世界的主流也格格不入。因此需要「兩手都要硬」,在打擊邪惡的同時更要樹立正氣,在遏制境外非傳統伊斯蘭教滲透和傳播的同時,須大力弘揚本土傳統伊斯蘭教和世俗的愛國主義及公民意識。政府下屬宗教事務委員會和穆斯林宗教管理局在鑒定和審查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時,亦將此作為檢驗標準之一。比如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禁止穿戴宗教服飾,實踐中更是禁止婦女蒙面紗和穿阿拉伯黑袍,其原因之一就是面紗和黑袍是中東地區伊斯蘭教的特徵,但不屬於中亞地區傳統伊斯蘭教服飾。

第二,鑒定宗教活動,區分宗教極端活動同普通宗教活動和社會群體事件。三者雖有很多近似特徵,但性質完全不同。前者藉助宗教外衣,實質是政治或治安刑事案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須通過刑法、行政處罰法等制裁,後二者屬於社會正常管理範疇,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危害性極小,可通過相關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途徑解決。比如伊扎布特(伊斯蘭解放黨)一直認為自己是一個政黨,而不單純是宗教組織,但無論是以宗教組織還是政黨身份,烏政府不僅不予以登記,使其無法獲得合法地位,還要大力打擊,原因就是該組織早已脫離普通宗教活動範疇,從事的是宗教極端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第三,維護政權和國家穩定優先,不畏懼西方壓力,堅決反對西方的「雙重標準」。西方經常以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壓制公民維權等理由譴責甚至制裁烏政府。雙方分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境外宗教的態度。西方認為,無論是本土還是外來宗教,均屬憲法保障的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範圍,國家不應干涉,不應有區別地管理和對待。烏則認為,宗教極端思想主要來自境外,對本國傳統、公共秩序、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序良俗產生不良影響,甚至破壞作用。大部分宗教極端和恐怖分子均來自瓦哈比、薩拉菲、努爾西、達瓦宣講等信徒,因此需要從源頭遏制宗教極端思想蔓延。二是關於部分宗教組織和信徒的群體性事件,如安集延事件。西方認為是烏內政缺陷引發,屬社會問題,是公民的維權行為,即使針對暴恐分子,也不能過度使用警力和武力。烏政府則認為應從現象看本質,這根本就是宗教組織及其信徒以社會問題為借口,企圖推翻現政權、建立政教合一國家的犯罪行為。

第四,充分動員和發揮社會力量,如社區基層組織、婦女、青年、慈善組織等。反對宗教極端和恐怖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一場「全民戰爭」,而不單單是政府的任務。社會組織數量眾多,並且成員通常是各領域精英,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示範作用,可在政府和公民之間有效發揮溝通橋樑功能,協助政府開展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另外,底層的貧困和失業人員、婦女、青年一直是宗教極端組織的重點發展對象,如果官方不爭取,社會組織不發揮作用,部分群眾便可能被宗教極端組織利用。

第五,重視宣傳和教育。首先是積極宣傳宗教極端和恐怖主義的危害,提高公民的防範意識和能力。其次是加強現代知識體系教育,分散學生對宗教的興趣,並提高其辨別能力。再者,烏政府禁止宗教侵蝕未成年人,規定不得吸收未成年人參加宗教組織;未徵得未成年人本人、其家長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宗教培訓;宗教學校只能接收已完成國家教育法規定的普通中等義務教育的學生入學;不允許個人從事宗教教育活動。

然而,烏茲別克宗教管理措施中的部分做法,也有值得商榷和思考之處,其中被各界議論最多的是強力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時難免打擊面過大,成本過高。比如一人犯罪,其家人和親屬也會被調查,出現一個宗教極端或暴恐事件,整個社區甚至整個城市都要大面積排查。

文章來源:《俄羅斯學刊》2014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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