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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的國家,不一樣的民宿

不一樣的國家,不一樣的民宿2015-10-20穀子農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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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是起源於歐洲鄉村地區的一種旅遊業態,最初以簡單的提供住宿與早餐(B&B)為基本模式。經歷百餘年的發展,在旅遊業發育程度較高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民宿從鄉村走向城市、從農場走向景區,不僅形態萬千而且別具特色,成為區域性旅遊品牌及核心吸引物的重要構成。而對於當下的中國,民宿產業的發展仍然與鄉村與農業的多路徑發展有著複雜的交織,民宿一方面肩負著促進鄉村旅遊升級發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強村惠民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承載著大批返鄉「新農人、新創客」對美麗中國鄉村夢的追尋。多重功能的交織無疑讓民宿成為2015年旅遊圈中最熱門的話題。

縱觀世界民宿產業的發展,歐洲諸多地區及亞洲的日本、我國的台灣地區,民宿產業發展時間長、體系完善、形態豐富,其發展軌跡對我國當下民宿產業的經營、監管及發展走向都具有諸多借鑒價值。他們的民宿或文藝范十足,或樸素平實卻溫馨自在,或千姿百態設計精巧,經營者用自身的品味、細心的經營、周到的服務在提升遊客滿意度、優化環境建設及增加營收之間探索出一條平衡的發展路徑。而這一切背後是來自於政府、行業協會、民宿經營者多方主體的共同努力。

法國:政府強力主導,協會全面支持

在法國,民宿的發展是從簡單的小農莊開始的,經過不斷發展法國民宿形態日益多元,除了常見的依託農莊而建的鄉村民宿之外,有毗鄰城市中心的復古閣樓,甚至還有文藝復興時期的文藝古堡。通過一棟棟居家風格迥異的民宿,遊客們能很好的感受並融入周圍的產業環境,充分領略當地歷史風貌與現代產業文化相結合的魅力。法國政府對民宿的經營規模、安全規範及食品標準都有著嚴格的規範,此外還成立了民宿聯盟協會對民宿的經營、建設予以指導和支持。

  • 制定標準。法國民宿經營形式仍採用 B&B 方式的經典模式。2000年以後,法國政府對民宿法進行修訂,限定民宿房間最多不得超過5間,超過 5 間的則稱之為旅館。在法國,民宿分為按天計價和按周計價兩種,經營方式以家族經營為主。法國政府對民宿的佔地面積、設備配備、清潔衛生情況、環境等都有嚴格要求,並且每五年進行一次評鑒,以此保證民宿業良性發展。並且要求為旅客們辦理保險,確保旅客的人身和財務安全。

  • 劃分等級。法國民宿聯盟(協會)會依據標準,對民宿的服務質量、住宿環境、舒適度、基礎設施及衛生設施配備情況等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劃分等級,並以法國鄉村常見的麥穗枝數加以反映,從一枝到最高的五枝,麥穗數目越多,該民宿的綜合條件越好。民宿聯盟作為法國最大的非盈利組織,為民宿經營者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技術支持及交流平台。

  • 資金保障。為了更好的保存歷史古迹和農家原生態的生活文化,法國政府鼓勵民宿保持古農莊的原始的獨特的建築風貌,以此保證遊客可以真切感受到法式農村的氛圍。為了促進這一目標的實現,法國政府會向民宿相關聯盟(協會)的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資金補助,民宿經營者可以通過申請加入民宿聯盟(協會)以獲得政府的資金補助。此外法國政府對於民宿經營者們有一筆鄉村建築整修補貼,若是這些都市人能夠在定居地經營民宿業十年以上,就能享受到這一筆補貼。

  • 日本:規範審批程序,拓展多元經營

    上世紀70年代是日本民宿繁榮發展的時期,在休閑旅遊熱潮的帶動下,日本民宿數量出現快速增長。日本的民宿與旅館在經營管理上最大的差異體現在服務上,民宿注重平民化的收費與自助式的服務,設備與服務雖不如旅館,但其蘊含著濃濃的家庭味、鄉土味和人情味彌補了硬體條件的不足;另一方面,民宿經營者能夠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天然資源,能夠在配合當地文化特色提供住宿與餐飲的同時提供運動、休閑、娛樂等功能,讓遊客享受多姿多彩的體驗。

  • 政府審批。日本民宿並不可隨意開設,而是需要經過得到官方授權的財團法人的輔導、審核,通過認證、登記後方可營業,即使是偏遠地區的簡易民宿也需要獲得許可經營證之後才可經營。

  • 多元經營。日本民宿主要分為洋式民宿和農家民宿兩大類,洋式民宿為具有一技之長的白領階級轉業投資,並採取全年性專業經營;農家民宿有公營、農民經營、農協(農會)經營、 准公營及第三部門(公、民營單位合資)經營等五種形式,有正業專業經營,也有副業、兼業經營。

  • 重視體驗。日本民宿注重平民化的收費和自助式的服務為主要特色,大多民宿都結合農場,通過豐富農業項目的引入來增進民宿主人與遊客之間的關係,同時豐富遊客的體驗。

  • 台灣:立法監管經營,發揮協會平台效應

    台灣是中國最早發展民宿的地區,20世紀80年代,墾丁國家公園地區為了緩解旺季住宿不足的問題大規模推行民宿產業的發展,到2012年台灣擁有民宿近3700家,遍及整個台灣,呈現規模化發展的態勢。台灣民宿產業不僅在台灣本島備受追捧,而且聲名遠播,成為赴台遊客一場必可不少的獨特體驗。

  • 立法規範。2001年台灣頒布《民宿管理辦法》,首次對民宿的合法地位進行了認可,對民宿的經營資格、民宿協會的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規定民宿為利用自用住宅空閑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住宿之所。並且規定民宿的經營規模,必須以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要在150㎡以下,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合法經營許多可證的休閑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的休閑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的特色民宿,經營客房數要在15間以下,總樓地板面積要在200㎡以下。

  • 協會支持。在政府沒有介入的發展初期,台灣民宿協會主要發揮組織和引導作用。隨著台灣民宿的規模化發展,民宿協會的角色也逐漸轉變為創新發展和多元營銷。

  • 台灣民宿協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主動與公共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推動民宿發展規定的修改和各地民宿合法化的政策推動;

    2.積極尋求區域合作,通過建立多元渠道加速推廣台灣民宿產業和產品,提升台灣民宿產業的知名度;

    3.積極發揮平台作用,促進民宿經營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民宿資源的整合經營,創造多方受益的最大化。

  • 特色突出。台灣民宿的大發展與民宿主人的細心經營密不可分。這些民宿在經營的理念上超越了旅館和酒店,往往能讓遊客在遊玩之餘增加對當地文化、民俗風情的了解,收穫一份意外的感動。台灣許多有名的民宿,其裝修風格都反映出主人的生活追求與藝術品位,一些主人將自己的理想和志趣投入在自家民宿中,為客人展現並分享家與人生的樂趣,將自身的偏好與台灣本土文化巧妙的結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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