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
核心提示
貨物運輸車輛掛靠某個單位運營,是我國運輸行業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市民在需要貨運服務時,也習慣了找一家正規運輸公司的車輛。
車主通過與掛靠公司簽訂合同取得經營權,並以掛靠公司的名義進行營運,但掛靠公司並不擁有車輛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往往有些車主不遵守合同約定,不按時交納養路費、保險費等規費,這筆費用由公司代繳後,卻找不到車主「買單」。更讓汽車租賃公司頭痛的是,一旦掛靠公司的車輛出了車禍,他們將不得不應對巨額的交通事故索賠,甚至還要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記者從有關渠道了解到,因為掛靠糾紛,江西歐亞汽車租賃公司已陸續將近百餘名車主告上法院。
發生糾紛時,掛靠單位應當對車主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租賃公司告了上百名違約掛靠車主
今年3月12日,江西歐亞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歐亞公司)將車主陳某告上了法院。
該公司向法院提出,早在2003年10月,貨車車主陳某決定將貨車掛靠在該公司經營。公司當時與陳某簽訂車輛掛靠合同書一份,約定陳某今後將自有產權的一輛貨車掛靠在公司,掛靠時間為一年(從2003年11月到2004年11月)。在合同中,雙方約定陳某對貨車進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承擔車輛營運過程中一切費用(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徵收的全部規費)。車輛掛靠期內,陳某每年向公司交繳管理費1000元。養路費、保險等費用由公司統一辦理,陳某提前將每月(季)的費用交給公司。
為了避免違約行為,合同中還約束到,如超過三個月(90天)仍未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公司有權單方中止合同,任意處置掛靠車輛。此後,陳某一直以該公司名義進行營運。
問題出現一年之後。陳某在掛靠合同到期時既沒有到公司續簽合同,也沒有表示停止合作辦理車輛過戶。幾個月後,公司通過電話與陳某聯繫,這才發現對方已更換電話號碼。由於陳某的車輛仍然掛靠在公司,其應繳納車輛相關規費卻由公司一直墊付。
此後,為向陳某催收墊付的各項費用及掛靠費,公司想盡了辦法,但陳某一直聯繫不上。
今年3月12日,百般無奈之下,歐亞公司將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支付公司為其墊付的養路費2330元及掛靠費2000元,並要求與陳某停止掛靠關係,將車輛關係遷出公司。
據了解,今年以來,歐亞公司已陸續將五六十名違約車主推上被告席。近年來,該公司所打該類「清掛」官司,已有上百例。
租賃公司:
訴訟目的是撇清與涉訴車輛關係
江西歐亞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蔣先生告訴記者,從2000年開始,該公司為貨運車輛提供掛靠服務。不少貸款買車的車主選擇掛靠經營,由掛靠公司為貸款提供擔保,貸款付清之後,再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
而部分車主在貸款付清後,既不續簽掛靠合同,也不辦理過戶,而是繼續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據統計,存在類似違約行為的車主,占該公司掛靠車輛數額的60%以上,這給公司帶來極大負擔。公司除每年墊付大量養路費、保險費外,還要應對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索賠。由於車輛的關係尚掛靠在公司,出了交通事故後,公司往往成為當事人的第一索賠對象。最高的一次,曾被索賠80餘萬元。
蔣先生告訴記者,「清掛」訴訟雖大多勝訴。但是,因為掛靠車輛大多已經易主,甚至有的還被轉手多次,而最初與公司簽訂協議的車主,早已去向不明。公司對追回欠費,幾乎不抱期望,訴訟的目的,主要是撇清與涉訴車輛的關係,以免因這些車輛的不良行為受到不必要的牽連。
運管部門:
掛靠經營是貨運行業普遍現象
記者聯繫了南昌
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該處法紀科工作人員唐女士告訴記者,貨運車輛掛靠營運是運輸行業的普遍現象。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小型貨車在辦理運輸許可證及運營證等相關證件可以自主經營,但一些大型貨車或危險品運輸車輛則必須掛靠在有相關資質的運輸公司才能經營。相對於個體貨運,車輛掛靠經營便於管理,如車輛存在欠費、手續不全等問題,相關部門可及時和掛靠公司進行交涉,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糾紛,可以通過掛靠公司聯繫上車主。
車輛一旦掛靠在某個運輸公司,便由該公司統一對掛靠車輛進行管理。如果車輛存在任何違規問題,掛靠公司可以及時向交通稽查部門調查並進行處理。
記者調查:
省城大多租賃公司接受掛靠服務
日前,記者對幾家汽車租賃公司及汽車運輸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大多汽車租賃(運輸)公司都對車輛掛靠業務持歡迎態度,而在一些運輸公司還有專門業務員負責車輛掛靠業務,大多數汽車租賃(運輸)公司都有掛靠車輛,掛靠費用根據車輛的型號從每年600元到2000元不等。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因掛靠而惹上官司的公司不在少數。現在,這些公司在接受該類業務時,表現得較為謹慎。
江西建興汽車租賃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只要車輛購置手續及規費繳訖證等證件齊全,車輛狀況良好,都可以掛靠在公司營運。公司提供代買保險、養路費等服務,相對個體貨運而言,既快捷方便,還可節省一筆費用。江西天龍汽車租賃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車主與汽車租賃公司的掛靠合作,還可以把車輛放在公司進行租賃,定期收取租賃費,汽車租賃公司視情況抽取10%~15%的管理費。
據了解,在簽訂掛靠協議後,車輛掛公司牌照進行營運,車輛的產權和經營權都在車主本人手上。公司除了代辦一些手續外,很難對車輛進行管理。
律師說法:
掛靠單位應擔連帶責任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楊峻律師認為,在掛靠關係中,車主只需交納一定掛靠費,便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各種稅費、投保、年檢等都是以掛靠單位名義進行。但是,由於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的運行支配權非常有限,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收取管理費提供一些服務,但並不參與車輛的經營。因此,掛靠單位與車主也不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僱傭關係。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糾紛時,掛靠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對車主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車輛掛靠中,還存在著車主私自將車輛轉賣他人,甚至幾經轉讓現象。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後,受害者可通過法院追加轉賣中各個環節的當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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