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關  1、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保險公司都應該予以賠償。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第76條第一款關於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規定體現了兩種歸責原則:  (1)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採用過錯責任原則予以歸責,即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予以歸責,同時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同時存在兩種例外: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已經採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二是非機動車故意造成損害,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鑒於《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是按過錯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而該認定是帶有行政責任性質的認定,因此在根據第76條第一款關於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民事責任時,對於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區別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全部責任100%;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無責任0%。屬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視具體情形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  (2)對於機動車與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可區別以下情形處理:  A、機動車一方被認定負全部責任的:100%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沒有過錯,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B、機動車一方被認定負主要責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70%。  C、機動車一方被認定負同等責任的:70%——>60%  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雙方過錯大致相當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損失要高於60%,直至70%。  D、機動車一方被認定負次要責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的,機動車承擔的責任不得低於事故損失的30%,但不得超過事故損失的40%。  E、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無責任的:20%—10%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交通事故完全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根據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承擔10——20%的補償責任。  F、屬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視具體情形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  G、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確定雙方責任,互相抵銷賠償數額之後,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賠償其損失的,不予支持。  34、對於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相當於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賠償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70%至80%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30%至40%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全部責任的,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5%的賠償責任;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因客觀原因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人民法院經審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責任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外,可以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對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推定各負同等責任;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推定機動車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事故,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與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並非同一概念,不可簡單等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機動車駕駛人無事故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於優勢地位的,也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機動車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外承擔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  14、兩個以上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共同侵權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方外,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方仍應賠償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  15、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的,互相抵銷賠償數額後,機動車一方再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  二十三、機動車的確定依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定機動車之外,均屬非機動車。  4、關於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無責任時的賠償處理原則問題。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在由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後,超過限額的部分,視案件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定。若為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責的機動車一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若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機動車一方當事人仍應視事故情況,承擔非機動車、行人損失5%-20%的賠償責任。  八、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區別以下情形適用歸責原則:機動車之間實行過錯責任,非機動車之間實行過錯責任,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實行過錯責任,機動車對行人、非機動車實行無過錯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實行過失相抵,可以相應減輕機動車的賠償責任。  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賠償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十、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採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前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28、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或已有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機動車之間或者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一方承擔不低於60%的民事責任。  29、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不低於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不低於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不低於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承擔不低於20%的賠償責任。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閉路段內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低於10%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機動車之間或者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機動車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外承擔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  20、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2、機動車致非機動車、行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在前款情形下,損失超過強制責任保險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比例減輕規。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O%;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O%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O%至4O%;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O%至30%。  2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根據民法通到的相關規定,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  25、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按照不同情形確定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的,由機動車一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上述行為的,由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責任。  26、交警部門因客觀原因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人民法院經審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責任的,對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推定各負同等責任;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推定機動車負全部責任。  2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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