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辯護人,法官為什麼打斷你的發言?

來源/微信公眾號「律夥伴」(LawPartner)

自執業以來,筆者承辦的案件絕大多數為刑事案件,且主要是辯護人。許多案件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少則兩三個,多則一大群。所以,在庭審時,得以窺見律師同仁的表現。表現「好」的,具有共通性:表達精準,邏輯嚴密,而又不失瀟洒;表現「差」的,情況多種多樣,不能夠一言以蔽之。

當然,筆者並不認為自己的評判標準就一定具有「普適性」,放之四海而皆準。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假如辯護律師的發言反覆被法官打斷,那這個庭開得不能算很好。一則影響士氣,不能令身心舒暢,一個庭開下來,如梗骨在喉,咽不下這口氣,吐又吐不出;二則影響委託人對律師的認可度,「我花錢請你來,不是來聽你接受法官訓斥的」;三則影響辯護效果,這是最重要的。

因此,「打鐵還須自身硬」,辯護律師應該庭前多研習、庭後多復盤,不斷精進自身的表現,讓自己的庭審表現更優秀,從而獲得尊重、實現價值。而不應該一味向當事人灌輸「法官粗暴踐踏律師的權利」;「法官不敢讓律師說話」;「法官可能收了某某(有利益衝突的被告人)家的錢了」;「中國法治不健全」等等「負能量」。這鍋,不應該讓法官來背。

下面,筆者結合自身的見聞體會,談一談法官打斷辯護人發言的常見情形。

1、問公訴人問過的問題

在庭審程序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會對被告人進行訊問。一般而言,公訴人會按照時間順序,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相關細節逐一進行訊問核實。此時律師應注意傾聽,哪些問題是公訴人問過的,問過的就不要再問;如果公訴人問的問題,被告人沒有回答清楚,或者沒有機會進行辯解說明,那麼辯護人可以在發問環節給他機會進行澄清。最基本的方法是:律師庭前擬好發問提綱,公訴人問過,自己又沒有異議的,劃掉。許多辯護人的發問被法官打斷,原因常常在於重複發問。法官會非常在意庭審效率。

2、誘導性發問

假如辯護人試圖通過「答在問中」的方式「教」被告人回答問題,法官會非常生氣。所以,保險的做法是:多問開放性問題,多問「誰……什麼……為什麼……怎麼……」;少問「你是不是……你肯定這樣……」;或者代為陳述一大段事實後,直接要求被告人確認「……對吧」;以及雖有兩種答案可供選擇,但是利害關係非常明顯的問題。關於這一點,不得不承認,控方的訊問時常帶有誘導性,法庭也時常默認。然而,改變這一點並非一朝一夕之功。辯護人如果覺得公訴人的訊問特別「過分」,而問的問題又非常關鍵時,可以考慮及時「反對」,或者在發問階段予以澄清。但這並不等於說「公訴人可以誘導,我為什麼不能」的質問就天然具有合理性。惡性競爭要不得,也贏不了。隨著「庭審中心主義」的推進,控辯雙方的發問技能都應有大幅度的提升。

3、問過於瑣碎的問題

有些問題與定罪量刑關係不大,甚至沒關係,公訴人沒問,辯護人也沒有必要問。節省時間,集中火力用到關鍵的質證和辯論階段會是更加明智的選擇。

4、問不合邏輯的問題

如,辯護人問:參與鬥毆的那個人你認識嗎?被告人答:不認識。辯護人問:他叫什麼?法官打斷說:辯護人,既然被告人不認識他,你就別再問他的名字了。這裡不再多舉例。

5、問與「事實」無關的問題

假如辯護人力圖跟被告人逐一核實《訊問筆錄》為什麼那樣說,法官會打斷並說:辯護人,你直接問事實就好了;你對《訊問筆錄》這項證據有意見,可以在後面的質證階段發表。

6、在質證階段發表辯護意見

這是筆者見到最為常見的錯誤。質證應該遵循「一證一質」,緊緊圍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證明力大小等關鍵問題發表意見。有的辯護人則急於向法官傳達辯護意見,會在質證階段提出諸如「某某事實不成立」、「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某某應該是未遂」等意見。這是沒有理清法庭審理各個階段的獨特功能。法官一般會就此打斷並提醒辯護人,辯護意見一會到法庭辯論階段發表。

7、在質證階段「點贊」證據

有的辯護人在質證階段會為證據「點贊」,說「這份證據恰恰證明了我當事人……」。所謂質證,是指對該份證據有無否定性意見;利用該證據證明某項事實,屬於對證據的運用,應該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有的法官會打斷並提醒辯護人:你聽清了,現在問你的是有沒有「異議」……

8、在法庭辯論階段給法官上課

有的辯護人(其中不乏大學教授)喜歡給法官開展普法教育,一上來先講「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法官一聽就膩味,從而打斷。筆者的建議是,如果辯護人要做無罪辯護,一定要把抽象的法理融合到具體的分析中去,一定不能脫離個案、脫離具體的證據語境空談法理。

9、在法庭辯論階段大段摘錄、宣讀證據

比如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供述。法官不是要辯護人舉證(舉證階段已經過去),而是要聽辯護人對證據的分析,尤其是證據的綜合分析、比對、印證的意見。「一證一質」,法官已經聽了,證據的綜合分析、比對、印證,能夠證明什麼,不能夠證明什麼,才是法官想要聽的。

10、在法庭辯論階段攻擊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人品,或者過多的情緒化表達

法庭是說理之地,應以理性言說為主。不能混淆「情理辯護」與「情緒化表達」,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辯護」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國民的正常情感。本質上,「情理辯護」仍然是理性的言說。過多的情緒化表達會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師的作秀成分太多,從而打斷律師的「表演」。

11、重複表達辯護意見

有的辯護人喜歡將自認為重要的辯護意見反覆說多遍,或者在第二輪辯論再重複一遍,從而引起法官的重視。法官一般會制止重複表達,原因還是庭審效率。其實,律師只要將論點說清楚,輔之以適度的論證,庭後提交書面《辯護詞》即可。真理不需要重複一萬遍,你只說一遍,它也是真理。

12、試圖說服公訴人或者挖苦公訴人

首先,公訴人是不可能被徹底說服的,即使辯護人佔到了上風,公訴人也不可能低頭,這是「國家利劍」的職責所在。公訴人永遠不會無話可說。再者,如果辯護人的表達超越了事實和法律的分析,而延伸到「公訴人不懂法條」、「公訴人沒有常識」、「公訴人智商有問題」,法官勢必要制止甚至批評。因此,辯護人的表達必須要「得體」,在交鋒中保持適度的體面和風度。

編排/王淼

責編/張雨 微信號: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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