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的利劍:橫跨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國之興衰史(3)

政教合一——阿拉伯帝國的政權體制

除秉持伊斯蘭教神權統治原則外,倭馬亞王朝還大量吸收以拜占廷帝國為主的其他文明國度的典章制度,形成1種伊斯蘭教世界所特有的。政教合一的君主專制政體。哈里發為帝國最高元首、軍事統帥和宗教領袖,擁有宗教和世俗大權,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軍政、稅收和宗教三大權力系統。中央由各部大臣執掌政務,輔助哈里發。地方分為五大行政區,各區置總督,統理一方軍政,但財賦稅收一直由哈里發任命的專職稅務官司理。地方司法由總督任命的法官負責,多由精通《古蘭經》和《聖訓》的伊斯蘭教學者擔任,專司穆斯林案件,而非穆斯林則由各自宗教領袖負責。帝國高級官員多由阿拉伯貴族充任,低級官吏則由原拜占廷及波斯的官吏擔任。7、8世紀之交,帝國開始統一鑄造貨幣,金幣為第納爾,銀幣為第爾汗,並將阿拉伯語定為帝國官方語言,使帝國統治披上濃厚的阿拉伯民族色彩。

百年的征服擴張,使阿拉伯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整個社會更趨多樣化,但從社會權利角度而言,帝國內部存在著四大等級:一是享有廣泛特權的阿拉伯人。其上層由先知家族、歷代哈里發家族、重要的遷士和輔士家族及各地總督等組成,他們政治地位優越,廣蓄田產和財富,役使著眾多奴僕;其下層為普通的阿拉伯武士,這是帝國維持統治的重要社會力量。他們多以戰爭為業,名列軍冊,憑藉軍功分享戰利品為生,多攜妻帶子居住在各地的軍營大寨之中。二是麥瓦利平民等級,即非阿拉伯血統的新皈依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多為敘利亞和伊朗人。他們文化程度較高,掌握著一定的生產技藝,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按伊斯蘭教原理,凡皈依真主的人均享有同等地位。實際上,麥瓦利所享有的社會待遇要大大低於阿拉伯血統的穆斯林,故而該等級中的不滿情緒十分強烈。三是迪米階層,即帝國境內未改宗的異教徒。其人數眾多,是社會生產的主要勞動者和帝國政府基本的剝削對象。迪米除了承受政治壓迫、經濟剝削之外,還遭到穆斯林的種種宗教、社會歧視。四是奴隸階層,這是1個連做人的起碼資格都不具備的最低等級。原始時代的阿拉伯社會就存在一定數量的奴隸。在後來的長期征服戰爭中所俘獲的戰俘,又源源不斷地為其增添新的成員。即使擴張戰爭停息後,販賣奴隸現象仍十分普遍。奴隸貿易是當時1項獲利豐厚的商業行當。阿拉伯的奴隸大多不直接從事生產,主要是在哈里發宮廷和貴族豪門的府邪中充當僕役、侍從、姬妾妃嬪、孌童歌女等,從而成為勞動者的負擔和社會的贅疣。也有一些國有奴隸在官吏的嚴格管束下從事農業生產。

龐大而統一的帝國為阿拉伯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倭馬亞王朝前期,農業發達,商業興旺,帝國政府每年都收取大量稅賦。然而經濟的繁榮並不能彌掩社會內部的種種矛盾衝突。殘暴的征服統治,勢必導致深刻的階級矛盾。阿拉伯人的驕橫高傲又使眾多被征服民族的怨恨不斷加劇。遜尼派與什葉派及其他派別的教派爭鬥愈演愈烈,並逐漸與階級、民族矛盾錯綜複雜地聯結在一起。帝國不僅未能把什葉派徹底鎮壓下去,反而又出現了l個由先知叔父阿拔斯的後裔為主的阿拔斯派。各種反抗倭馬亞王朝統治的潮流逐漸匯合,成為埋葬倭馬亞王朝的巨大力量。

阿拉伯的黃金時代——阿拔斯王朝

747年,奴隸出身的艾卜·穆斯林領導呼羅珊人民舉行起義,吹響了埋葬倭馬亞王朝的號角。什葉派、阿拔斯派和呼羅珊義軍聯合,共同與帝國軍隊作戰,經5載血戰,終於752年推翻了倭馬亞王朝的統治。阿拔斯派首領、伊拉克的大貴族艾卜勒·阿拔斯利用人民起義的力量建立起阿拔斯王朝(750—1258年),因阿拔斯王朝旗幟尚黑,故中國史籍稱其為「黑衣大食」。

阿拔斯王朝建立伊始,不僅大肆捕殺倭馬亞餘黨,而且也背信棄義地殺害了艾卜·穆斯林,殘酷地鎮壓了呼羅珊人民起義。阿拔斯王朝的建立與鞏固,標誌著阿拉伯帝國進入了1個新的時代。新王朝以伊拉克為中心,在底格里斯河畔營建了新都巴格達。該城宏偉壯觀,人口眾多,商貿繁盛,是與當時的長安、君士坦丁堡齊名的世界性大都市。

隨著新王朝的建立,阿拉伯帝國的社會面貌也發生相應變化。在這一時期,帝國已基本完成阿拉伯化或伊斯蘭化的進程。阿拉伯血統已不再是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統治階級成分進一步擴展,除阿拉伯貴族之外,伊拉克、敘利亞、埃及、波斯各地封建主也都進入統治階級的行列。帝國政治也由以往的貴族政治轉變為官僚政治。帝國國都東遷至兩河流域,不僅造成社會經濟重心的空間移動,也使帝國更多地接受了波斯專制主義的政治傳統和社會風尚。阿拉伯帝國的君主專制統治空前膨脹,此時的哈里發們不僅自稱是先知的代理人而且也是安拉真主在塵世間的代表,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他們憑藉龐大的官僚機器,對廣袤疆域內的各族人民進行封建統治。官僚機構中的最高行政長官稱「維齊爾」,即宰相,輔佐哈里發總理萬機,權勢極大。維齊爾之下,有財政、司法、工商、農業、軍事、警務和驛站(情報)諸部大臣,此外尚有處理日常文秘的樞密院和負責整飾吏治的督察院。為防止地方總督權勢過大,阿拔斯王朝將前朝原有的5大行政區,細分為24個行省。原來隸屬於地方行政部門的地方司法系統也逐漸分離出來,形成由中央大法官到地方各省法官組成的獨立系統,以適應專制統治的需要。軍隊是阿拔斯王朝的有力支柱,但與前朝的軍事體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變化。傳統的全民皆兵的部落兵制,逐漸被經過嚴格訓練、領受軍餉的正規常備軍所取代。其核心是由波斯呼羅珊人組成的近衛軍,內分騎兵、步兵和弓奇兵等兵種。後來,近衛和主要是由突厥奴隸(馬本路克)組成。

拔斯王朝最初的百年間,帝國的對外擴張已達極至狀態,國內政治穩固。社會安寧、農商發展、文化昌明,聲威遠播,是帝國國勢極盛的「黃金時代」。

封建生產關係的形成與經濟的發展

阿拉伯的土地國有制度

6、7世紀之交,阿拉伯人尚處在原始氏族部落解體階段,以游牧為主的各個部落遷徙不定,未能永久佔有固定的土地,因而在阿拉伯人之間,只是剛剛出現了動產的私有制,而土地的私有觀念尚未形成。穆罕默德在創建伊斯蘭教和國家之初,巧妙地把這一狀態與一神信仰融為一體,宣稱創造天地的真主安拉為萬物之主,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安拉的使者才有權支配,從而給日後的阿拉伯土地國有制提供了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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