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107國道「6·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6月7日17時25分許,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107國道發生一起客車與貨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30萬元。 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李鴻忠、省長王國生、省委副書記張昌爾等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長許克振率領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連夜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並明確要求成立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6月8日下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副局長楊愛東任組長,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和孝感市人民政府等單位派人參加的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107國道「6·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事故客車車牌號為鄂K81518,車型為宇通牌ZK6808H9型普通客車,核載人數為35人。該車所有人登記為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行駛證於2011年6月7日註冊,2014年11月20日重新核發,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11年6月8日,取得孝昌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客420921001169);2011年6月14日,取得經營許可證(客420921100042),經營範圍為市際班車客運。2015年1月13日核發新證,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該車線路牌號為K820008,線路名稱為「小河——漢口」,線路性質為「跨市線路」,線路里程為110公里,途徑走向為「花園、G107、直達」,始發客運站為孝感市孝昌縣小河鎮小河站,停靠站為金家墩客運站,終點客運站為武漢漢口水廠客運站。 該車實際車主楊大燕,女,36歲,孝感市孝南區人。2011年5月,楊大燕以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裕通公司」)名義購車,先後出資19萬元,並與該公司每年簽訂一次承包經營合同。最近一次續簽時間為2014年12月26日。該車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保險期為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其中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額為每人(座)40萬元。 事故發生時,該車由漢口開往孝昌縣方向,實載19人,即時車速為83公里/小時(道路限速70公里/小時),屬於超速行駛。該車途中存在站外拉客等違規行為。 2.事故貨車車牌號為鄂K06757,車型為東風牌DFL3310B1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室核載人數3人,車輛核載質量15.705噸。行駛證所有人登記為孝感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註冊及發證日期為2014年10月16日,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0月,車輛使用性質為貨運。2014年10月17日,取得孝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直屬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貨420901005598),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該車實際車主程愛平,男,52歲,孝感市孝南區人。2014年10月,程愛平出資16萬元購買該車並與旭元公司簽訂掛靠經營合同。該車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保險期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 事故發生時,該車裝載平廂21m3河沙,按河沙比重1.5噸/ m3計算,約31.5噸,超載約15噸,沿107國道由孝昌縣向孝南區方向行駛。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祝望安,事故客車(鄂K81518)駕駛人,男,56歲,湖北省孝昌縣花園鎮人,駕駛證號為420921195912084617,准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為1979年10月5日,換髮的新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14年10月5日,有效期10年。2002年7月8日,初次取得《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證號為4209210010108001500。2014年8月8日,孝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為其換髮新證,有效期至2019年12月8日。2014年8月參加全市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2015年1至5月,參加了裕通公司組織的3次安全學習,並與裕通公司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狀》。事故發生後,從祝望安的血液里未檢出乙醇。祝望安駕駛的事故車輛在2015年有2次違法行為記錄,已按規定處理。 2.何耀,事故貨車(鄂K06757)駕駛人,男,29歲,隨州市曾都區淅河鎮人,駕駛證號為429001198610091755,准駕車型B2,初次領證日期為2005年1月6日,換髮的新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11年1月6日,有效期10年。2007年12月28日,初次取得《湖北省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證號為4229000020107003082。2013年11月7日,隨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為其換髮新證,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2015年3月7日,何耀與事故車輛實際車主程愛平簽訂了《駕駛員聘用協議》,協議期為11個月。事故發生後,從何耀的血液里未檢出乙醇。何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2015年共有142次違法行為記錄,其中有4次未處理。 (三)事故單位情況。 1.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1年, 為國有獨資客運公司,註冊資本90萬元,註冊地為孝昌縣西洪花大道249號,法定代表人夏祖明,經營範圍為省際班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一類客運班線、房屋租賃、客運站經營等,營業期限為200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該公司實際經營有孝昌至東莞、天津、漢口、武昌、孝感、安陸等中長途客運班線70餘條,現有班線客車88輛。事故客車鄂K81518登記為該公司所有,實際為變相掛靠經營的車輛。 2.孝感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元公司」),成立於2011年,註冊資本20萬元,註冊地為孝感市文質路108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寶利,經營範圍為普通貨運、為客戶提供汽車上牌、代辦保險手續服務。該公司於2012年6月1日取得由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直屬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為鄂交運管許可K字420901302399號,證件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該公司共有掛靠經營的貨車17輛,事故貨車鄂K06757是其中之一。 (四)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路段位於孝感市孝南區107國道1158km+800m處(肖港鎮馬鞍村附近),公路等級設計標準為二級,雙向兩車道,南北走向,路基寬度14米,路面寬12米,瀝青路面。道路自北向南呈下坡路段,坡度較緩。事故路段中心線劃有單黃虛線,前後多處路段設置有限速(小車80km/h、大車70 km/h)、警示等交通標誌。事故發生時,路面因雨濕滑。 (五)天氣情況。 據孝感市三軍台氣象台氣象觀測站觀測資料顯示,6月7日,全市最高氣溫21.7℃,最低氣溫19.3℃,東南風2到3級,17時能見度15.6km。肖港鎮附近6月7日8時至8日8時降水量17.9毫米。事故發生時,事故路段有小雨,視線尚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應急救援和善後工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6月7日15時40分許,祝望安駕駛鄂K81518普通客車載客24人(含司乘人員2人)由武漢市漢口水廠客運站駛往孝感市孝昌縣小河客運站,途中下車5人。17時25分許,該車行駛至孝感市孝南區107國道肖港鎮路段時,越過中心線超速行駛,準備超過同向行駛的大貨車,行駛至1158km+800米處時,遇何耀駕駛的鄂K06757自卸貨車(駕駛室實載2人)自北向南對向行駛,兩車相撞,祝望安、何耀及客車乘客共9人死亡,客車上其餘11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釀成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報警及應急救援情況。 2015年6月7日17時2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的事故報警後,迅速通知120、119和孝感市交警三大隊趕往現場救援。 接到事故報告後,孝感市市委書記陶宏、市長滕剛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想盡一切辦法降低傷亡人數,減少人民群眾財產損失。市長滕剛、副市長史芳斌、鄭香元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公安、交通、安監、醫療衛生部門迅速到位處置。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醫療救治、事故處理、信訪維穩、輿論引導、事故調查等5個工作專班,迅速開展善後處置工作。 (三)善後工作情況。 截止6月12日上午,賠付、善後工作基本完成,死者家屬情緒穩定。截止6月15日,11名受傷人員均得到妥善救治,傷情穩定。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綜合分析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檢驗鑒定等有關情況,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祝望安駕駛鄂K81518號客車由南向北行至事發路段,在雨天路滑且對面有來車的情況下,判斷失誤,越過中心線強行超速超車,遇何耀駕駛鄂K06757貨車由北向南行至事故路段;何耀駕駛鄂K06757貨車,在雨天路滑且對面來車正在超車的情況下避讓不及,兩車猛然相撞,是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貨車嚴重超載,直接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避讓,加重了事故後果,也是造成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運輸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裕通公司安全管理不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規變相掛靠經營,部分車輛採取由自然人作為實際車主出資購車,並與裕通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的模式運營。事故客車鄂K81518實際是由楊大燕個人出資購車,掛靠在裕通公司承包經營,並由其自主聘請司機祝望安、售票員季某某。裕通公司對車主、司機、乘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車輛例檢僅憑車輛承包人和客運站簡易目測過關。對客運車輛的GPS監控未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對事故車輛的站外站外拉客等違規經營行為失察,對駕駛人違規超速行為嚴重失察失管。旭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嚴重缺失,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寶利長期不到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負責人職責,未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公司所屬17台車輛全部為掛靠經營模式,日常安全管理主要採取手機簡訊和口頭囑咐的方式進行,對掛靠車輛長期違法違規放任不管,對駕駛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採取措施。事故貨車鄂K06757駕駛人何耀僅2015年就有142次違法駕駛行為,但該公司和實際車主均未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事故發生前,何耀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讓,加之貨車嚴重超載,由此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運營車輛未使用GPS監控系統。 2.交通運輸部門行業管理不到位。孝感市、孝昌縣交通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業管理工作不到位,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孝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直屬所負責的道路運輸和安全管理工作缺失,組織安全檢查和督促隱患整改不到位,對旭元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和事故車輛長期存在超載隱患問題失察。孝昌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未認真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裕通公司變相掛靠經營和站外拉客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單位客車GPS監控系統存在的安全管理隱患未能及時督促整改到位。孝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未切實履行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所屬機構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等問題督促指導不力,開展全市範圍內的道路運輸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 3.道路交通管理不到位。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其直屬四大隊、下屬肖港中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及肖港中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管段路面長期存在的大量車輛超速駕駛行為管控不力。孝昌縣公安交警大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車輛駕駛人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車輛違法超車、超載行為檢查制止不力。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未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對直屬大隊履行管段路面監管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組織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不力。 4.貨車超載治理工作缺乏實效。孝昌縣雖然對治理貨車超載工作有安排布置,但有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以罰代管,發現貨車超載後,不按規定卸載消除隱患,而是開出罰單就放行。事故貨車2015年發生的142次違法駕駛行為,雖多數是因為超載,但卻以佔道等名目開具罰款單,且不責令卸載,允許其繼續超載行駛,以致加大事故後果。 5.地方政府落實領導責任不到位。孝昌縣政府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職責,督促所屬交通、交警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力,轄區內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嚴重漏洞。對治超工作存在的「以罰代管」等問題失察失管,致使超載貨車長期在轄區道路行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孝感市孝南區107國道「6·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於刑事責任的人員。 1. 祝望安,男,肇事客車(鄂K81518)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因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2.何耀,男,肇事貨車(鄂K06757)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因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王俊恩,男,中共黨員,孝昌縣汽車運輸公司、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不作為,涉嫌失職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待司法機關處理後,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2.楊大燕,女,肇事客車(鄂K81518)的實際車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所實際控制的肇事客車違規站外載客,本人及其聘用的駕駛人均未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劉寶利,男,旭元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明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對掛靠經營的肇事貨車車主及駕駛人疏於安全管理,在事故發生後不進行善後處理且不接受事故調查詢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且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程愛平,男,肇事貨車(鄂K06757)的實際車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所實際控制的肇事貨車長期違規超載運營,對所聘駕駛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付澤文,男,孝昌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班子成員、計程車汽車管理辦公室主任,分管該所安全生產工作,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安全檢查流於形式,沒有發現孝昌汽車運輸公司GPS監控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上級指出該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涉嫌瀆職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待司法機關處理後,給予政紀處理。 6.徐傑,男,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環西中隊副中隊長,不認真履行職責,長期對嚴重超載行為只罰款,不卸載,直接放行;作為負責6月7日路面執勤(含治超)工作的人員,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失察,涉嫌瀆職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待司法機關處理後,給予紀律處分。 (三)建議實施政紀處分人員。 1.彭舒庭,男,孝昌縣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所安全股副股長(工勤編製)。對裕通公司安全檢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對裕通公司存在的變相掛靠行為不查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丁建敏,男,中共黨員,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直屬所副所長(事業編製),分管運輸業務工作。對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實等問題檢查督促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得力、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葉斌華,男,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環西中隊中隊長,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嚴重超載行為只罰款,不卸載,直接放行;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管理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 4.塗 斌,男,中共黨員,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肖港中隊指導員(事發路段管段民警),主持肖港中隊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制止車輛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 5.孫愛華,男,中共黨員,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履行對駕駛人安全教育職責不到位,對裕通公司存在的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6.周海洲,男,中共黨員,孝昌縣交通運輸局運輸安全股股長(事業編製)。履行安全檢查和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的職責不到位,安全檢查流於形式,對孝昌汽車運輸公司GPS監控中存在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田俊軍,男,中共黨員,孝昌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運輸市場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運輸安全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8.王建軍,男,中共黨員,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職責不到位,對駕駛人安全宣傳教育不到位,治理貨車超載不力,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管理失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9.李太峰,男,中共黨員,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肖港中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對車輛超速、超載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0.丁 超,男,中共黨員,孝昌縣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所副所長(主持工作)。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組織安全檢查工作不細緻,對裕通公司存在的變相掛靠行為不查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1.許 威,男,中共黨員,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直屬所所長。對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實等問題檢查督促不到位,對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2.何 剛,男,中共黨員,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運輸安全科科長,負責客運站、中長途線路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運輸車輛安全檢查不力,對運輸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3.易 昕,男,中共黨員,孝昌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運輸安全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4.劉 團,男,中共黨員,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管控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5.吳澤偉,男,中共黨員,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正科級),分管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車輛運輸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6.田 偉,男,中共黨員,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分管直屬四大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分管大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7.李志平,男,中共黨員,孝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交通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8.陳昌健,男,孝昌縣政法委副書記兼孝昌縣碎石和超限超載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對全縣治超工作組織領導和檢查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不力,以致有關部門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管理失控,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9.丁彩祥,男,中共黨員,孝感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副縣級)。履行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所屬運管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糾正不力,組織運輸安全檢查不到位,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0.左振中,男,中共黨員,孝感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分管工程安全和質量監督、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職責不到位,指導和監督道路交通運輸監管工作不力,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1.羅水華,男,中共黨員,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副縣級),負責支隊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2.吳漢華,男,孝昌縣公安交警大隊王店中隊民警,不認真履行職責,長期對嚴重超載行為只罰款,不卸載,直接放行;作為負責6月7日路面執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員,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失察。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由孝昌縣紀委監察局根據該案被追責人員整體量紀情況作出處理。 23.唐瑞安,男,孝昌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公安交警大隊及「治超」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治超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以罰代管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以致事故貨車頻繁嚴重超載,最終肇事並加大事故後果。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由孝昌縣紀委監察局根據該案被追責人員整體量紀情況作出處理。 24.陳學元,男,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陡山中隊民警,不認真履行職責,長期對嚴重超載行為只罰款,不卸載,直接放行;作為負責6月7日路面執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員,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失察。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由孝昌縣紀委監察局根據該案被追責人員整體量紀情況作出處理。 (四)建議實施行政處分的企業人員。 1.夏祖明,男,孝昌縣汽車運輸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裕通公司經理,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車輛出站例檢等制度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其孝昌縣汽車運輸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和裕通公司經理職務處分,由省安監局依法給予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李爭紅,男,裕通公司安全股股長,對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教育、例檢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由所在單位給予其撤職處分。 (五)建議實施行政處罰單位。 1.裕通公司。安全管理不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違規變相掛靠經營,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車輛例檢僅憑車輛承包人和客運站簡易目測過關;對客運車輛的GPS監控未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對事故車輛的站外拉客違規經營行為失察,對駕駛人違規超速行為嚴重失管失控等,導致事故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議省安監局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2.旭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嚴重缺失,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不到崗,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負責人職責,未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對掛靠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採取手機簡訊和口頭囑咐的方式進行,對掛靠車輛長期違法違規放任不管,對駕駛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採取措施糾正,運營車輛未使用GPS監控系統等,以致事故貨車嚴重超載,加重了事故後果,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議省安監局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六)對政府及部門單位的處理建議 1.責成孝昌縣公安交警大隊向孝昌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責成孝昌縣政府就安全生產和治理超載工作存在的問題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責成孝感市交通局就行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孝感市公安局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5.責成孝感市安委會就「6.7」暴露出的問題向省安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範措施 (一)切實督促道路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通過動態監控、安全檢查等措施,有效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嚴格查處無證經營、不進站經營、不按班線行駛、掛靠經營等擾亂客運市場經營和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經營資質。 (二)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嚴厲打擊超速、超載、超員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強化安全問責,凡是沒有依法履行安全職責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三)強化機動車輛駕駛人安全教育。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客貨運車輛駕駛人的安全培訓和管理,要重點提高駕駛人應對惡劣天氣、複雜路況以及緊急突發事件的操作技能;完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嚴格審核客貨運車輛駕駛人的職業准入條件。道路客貨運企業要組織車輛駕駛人定期開展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典型事故案例、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緊急避險、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的教育,並通過多種形式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 (四)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的要求,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輛動態監控設備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車輛動態監控設備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2015年11月30日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組 長:楊愛東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副組長:史芳斌 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成 員:陳 濤 省監察廳三室副主任 鄧東升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調研員王夏平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調研員胡樹江 省交通廳安監處調研員曹桂平 省交通運輸廳運管局應急辦副主任王 傑 湖北省檢察院反瀆局調研員王常華 省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副部長 陳寶榮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副總隊長 朱 維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一處處長 夏春暉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二處調研員 王 浩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一處副處長 陳顯平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一處主任科員 張 浩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二處主任科員 徐 曲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二處科員 胡明剛 孝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推薦閱讀:

怎麼看待廈門發生BRT追尾事故?
這五種情況的交通事故私了了,你真攤上大事了!
社會學角度出發,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對城市交通事故的影響程度如何?

TAG:交通事故 | 交通 | 道路 | 事故 | 調查 | 調查報告 | 報告 | 孝感 | 道路交通 | 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