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趙某於2009年8月購買了樓房一套,房款共計30萬元,趙某支付首付款17萬元,剩餘房款辦理了按揭貸款,但因種種原因直到2010年6月趙某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趙某於2010年5月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共同還貸10萬元。現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但雙方對房屋如何分割產生分歧。
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屋產權所有證書獲得時間為趙某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首付款17萬應認定為趙某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婚前即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並已辦理按揭貸款,即事實上已經完成了房屋的買賣,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採用登記制,因此對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主要看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誰的名下。本案中雖然房屋產權證的取得是在趙某與李某登記結婚之後,但是不能單純的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因房產證的取得時間會因不同地域甚至不同開發商而不同。趙某婚前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並已辦理按揭貸款,即實際已經完成了房屋的買賣,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對於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分割問題,筆者認為,應考慮夫妻雙方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對雙方共同還貸有無特別約定,如有約定在分割財產時則約定優先。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收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般情況下,因還貸支付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對於房屋增值部分可獲得補償數額為多少,筆者認為既要考慮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有部分財產的權益,可按共同還貸部分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計算。
綜上,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權應歸趙某所有,李某獲得共同還貸部分的分割款5萬元,同時結合房屋現在市場價值來計算共同還貸部分增值額來對李某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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