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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
來源: 時間:2006-11-13 11:03:49 文章訪問次數:356

編者按:近日來中山大學成立彩虹社的消息得到媒體的廣泛報道,在接受採訪時我們發現,媒體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如何報道與性取向相關的議題缺乏經驗,也不了解國際社會目前深入討論的基本原則。

因此,我們在這裡發表下面這一文件,希望各公共信息部門在提供消息和傳遞消息時能夠在國際人權文化的視野中參照這裡提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則。

本文件由北京愛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組織翻譯、供稿。

——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

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原則

日惹原則(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英文原文(點擊進入)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嚴和權利。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人權,不受任何種類的區別對待——例如對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或其他觀點,國家或社會出身,財產,血統或其他身份的區別對待。

1993年的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重申了這些原則和以下鄭重承諾:各國履行其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其他與人權和國際法有關的工具,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它還重申了這些人權的普遍性,這被描述為「毫無疑問」的。世界大會宣布所有人權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和互相聯繫的;國際社會在全球必須使用公平和平等的方法來對待人權,以同等資格,並且同等地強調,雖然必須記住國家和地區的特殊性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但是各國無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責任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1995年的世界婦女大會主張,每個人都有權自由和負責地決定與自己的性行為有關的事務,包括性與生殖健康和不受強制、歧視和暴力的自由。

各國有責任尊重、保護和實現其管轄之內的所有人的人權。對於那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其條約法確認附加了逐步實現的義務——為了充分實現這些權利這一目標,各國必須儘可能迅速有效地採取行動,在最大程度上獲得可用的資源。實施義務對整個國家都有約束力,其中包括政府的所有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和其他各級公共或政府當局——全國、地區或地方,無論是按照聯邦框架還是其他的國內法框架。任何國家都不能引用國內法、公約或實踐中的規定來為未能實施某一國際人權義務辯護。雖然只有國家受到國際人權法的約束,但是所有社會成員——包括公民社會和私營行業部門——在人權的實現中都負有責任。國家必須提供有助於履行這些責任的環境。

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人應該平等享有所有人權。為了這些原則,「性取向」是指每個人受到特定性別的人的情感、浪漫或性的吸引的可能,這裡使用的性取向分類是異性戀、男同性戀、女同性戀和雙性戀;「性別認同」是指每個人對屬於某個特定性別的深刻感情和內心感覺,這可能與出生時分配給他或她的性別一致或不一致,這包括對認同和外部特性感覺——例如衣著、癖好、言語方式、社會互動以及個人和文化表達的其他方面——的表達。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是根深蒂固的,是人的人格和尊嚴的的基本方面,對個人的認同和歸屬感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來自世界上各個地區,來自所有種族、宗教和文化,而且像人類的人口一樣具有多樣性。尊重性權利、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是實現男女平等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傳統的男女角色的改變是在社會中實現完全平等的必須。各國必須著眼於消除偏見和習俗所稱的性或性別優勢與男人和女人的刻板角色,採取措施努力修正男人和女人的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

所有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中都有許多人能夠肯定自己的身份和過自己的生活,擁有人類大家庭中所有成員都有權擁有的平等尊嚴和尊重,全球各地都有許多國家已經在憲法和法律中制訂了措施,以確保所有人的平等和不受歧視的權利,不因性、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理由而有所不同。

但是在世界各地,針對人們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暴力、仇恨和排斥仍在繼續,這些體驗由於基於性別、種族、宗教、殘疾和經濟地位的歧視而加劇了。歧視、暴力、仇恨和排斥破壞了受到這些虐待者的完整和尊嚴,削弱了他們的自我價值感和對社會的歸屬感,導致許多人隱瞞自己的身份並且過著恐懼和不可見的生活。這些歧視、暴力、仇恨和排斥還損害了整個人類社會,削弱了它哺育每個成員的能力,破壞了對人權的尊重和阻礙了《千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等社會目標的實現。

國際人權法肯定了所有人——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充分的權利享受所有人權和源自不同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人權權利,因為它已經被國際和地區司法機關和准司法機關的法律體系所確認,包括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及泛美法庭與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urt and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原則》是用系統和成文的方式對這一方針的清晰表達,確認了它在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具體生活和經驗中的應用。這一表達依賴於國際人權法的現狀,它還需要經常進行修訂,以便考慮到法律的變化及其所應用於的不同時間,不同地區和國家的有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特殊生活、日常用語和經驗的變化。

原則1.尊嚴、平等和非歧視的權利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嚴和權利,有權享有所有人權,不受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區別對待或歧視。這些歧視包括任何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區別對待、排斥、限制或偏好,其目的或結果是取消或損害在平等的基礎上承認、享受或行使人權。為使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取得適當的進步,或者因為有必要確保這些群體或個人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權而採取特殊措施不應被認為是歧視。

各國應該:

28 將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尊嚴、平等和非歧視的原則體現到其國內憲法或其他有關立法中,如果尚未納入其中的話,並且通過法律和其他適當措施確保這一原則的實現;

29 通過適當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處罰——禁止所有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30 廢除禁止自願的同性成人之間的性行為的刑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確保同性和異性性行為使用同樣的同意年齡;

31 在平等的基礎上確立對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權利的法律保護,確保通過能夠勝任的國內法庭和其他公共機構有效保護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免遭任何歧視行為;

32 避免捲入任何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的行為或做法,確保公共機構遵守這一義務;

33 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確保平等和消除任何個人、組織和企業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34 舉辦針對公共機構和私人的教育和培訓項目,以反擊對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性態度;

35 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改或廢除現有的否定或阻礙平等,或構成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的法律、規章、習俗或實踐;

36 廢除所有構成、默許或鼓勵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的法律規定。

原則2.在法律面前被承認作為一個人的權利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權在法律面前被承認作為一個人。一個人所認同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是他或她的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應該迫於壓力而改變、隱瞞、壓制或否認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

各國應該:

1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現有的所有由國家來頒發標明一個人的性別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出生證、護照、選民登記和其他文件——的程序反映該人自我認定的性別身份;

2 確保這些程序有效、公平和非歧視並且尊重有關人員的尊嚴和隱私;

3 作為一項政府政策事務,肯定所有人無論性取向或性別認同,都有權在社會中過完整的生活;

4 實施有針對性的項目,向所有正在經歷性別變遷和再造的人提供社會支持;

5 建立兒童保護機制以確保沒有兒童受制於強加的性別身份。

原則3.生命權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任何人都不應該被任意剝奪生命,包括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剝奪生命。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或兩相情願的成年人的性行為而剝奪生命,無論依照法庭命令與否,都是專橫的。

各國應該:

22 廢除所有形式的與自願的同性成人之間的性行為有關的犯罪,在任何情況下決不判處犯這種罪的人死刑;

23 赦免死刑判決,並且釋放所有因為與自願的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有關的罪行目前正在等待執行的人;

24 停止任何由國家支持或默許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對人們的生命的攻擊。

原則4.人身安全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人身安全的權利,包括免遭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理由而進行的暴力行為的權利。

各國應該:

2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對任何個人或人群在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家庭——中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暴力、暴力威脅或暴力煽動加以適當的刑事處罰;

23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不能提出作為對這種暴力的辯解、借口或減輕理由;

24 確保對這種暴力犯罪進行有力的調查,確保犯罪者受到起訴和適當的懲罰。

原則5.隱私權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隱私,不受任意干涉。一個人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是人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與私生活的組成部分和核心方面。隱私權特別包括選擇隱瞞或公開關於自己的信息,及對自己的身體和與他人的雙方自願的關係作出決定和選擇。隱私權對尊重人類尊嚴,享受免於歧視的自由權利及在法律和法律的平等保護面前人人平等是必不可少的。

各國應該:

25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每個人——無論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享有有私人領域,決定親密關係和人際關係,包括自願的成人之間的性關係,不受任意干涉的權利;

26 廢除所有給自願的同性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定罪的法律,確保同性和異性性行為使用同樣的同意年齡;

27 確保刑法條文的一般應用在事實上不被用於給自願的同性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定罪;

28 廢除所有給性別認同表達——包括通過衣著和行為舉止進行的性別認同表達——定罪或者拒絕給予人們用改變自己的身體作為表達自己的性別認同的方法的機會的法律;

29 確保每個人都有選擇何時、向誰和如何透露關於自己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信息的權利。

原則6.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權利

任何人都不應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包括因為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逮捕和拘留。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逮捕或拘留,無論依照法庭命令與否,都是專橫的。

各國應該:

2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成為逮捕或拘留的理由,包括消除刑法條文中給基於偏見的逮捕提供了機會的含糊之處;

23 實施培訓和意識提升項目以教育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逮捕或拘留是專橫的;

24 對所有的逮捕和拘留保留準確和最新的信息,標明拘留的日期、地點和理由,確保所有的拘留地點都受到有良好訓練和充足資源的機構的獨立監督,以發現可能是源於一個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逮捕和拘留。

原則7.公平審判的權利

在就一個人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對他或她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判決時,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公平和公開的審訊,不受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各國應該:

25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中,在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和所有其他確定權利和責任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禁止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不公平待遇,以及確保任何人作為證人、被告或決策者的信用或角色不因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受到非難;

26 採取所有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以保護個人不受完全或部分源於對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偏見的刑事起訴和民事訴訟。

原則8.在拘留中受到人道待遇的權利

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該受到人道的和尊重其與生俱來的人類尊嚴的待遇。每個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是他或她的尊嚴中不可或缺的成分。

各國應該:

22 為監獄工作人員和所有其他與拘留機構有關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官員舉辦關於國際人權標準與平等和非歧視原則——包括與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平等和非歧視原則——的培訓和意識提升項目;

23 確保在拘留地點的安置不會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使一個人進一步邊緣化,或使他們面臨暴力、不當待遇或身體、精神或性虐待的危險;

24 確保監禁中的人有足夠的機會獲得適合其需要的醫療保健和諮詢,重視可能遇到的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特殊需要,包括生殖健康關切,獲得愛滋病信息和獲得荷爾蒙治療或其他治療的機會;

25 確保對變性囚犯的關押基於其自我認定的性別;

26 確保對所有因為其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而易於遭到暴力和虐待的犯人提供保護措施;

27 確保對任何犯人群體採取的保護性措施不會使對他們的權利的限制比普通犯人所遇到的更大;

28 確保——在允許的情況下——所有犯人和被拘留者在平等的基礎上獲得配偶探視,無論其伴侶的性別如何;

29 確保所有拘留地點得到國家和非政府組織——包括在性取向和性別認同領域工作的組織——的獨立監督。

原則9.不受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不受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包括任何由於與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理由而加之於受害者的行為。

各國應該:

2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給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由於與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理由而犯罪及煽動這些行為定罪;

23 為警察、監獄工作人員和所有其他處於進行或預防這些行為的位置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官員舉辦培訓和意識提升項目;

24 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發現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受害者,並且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包括救濟和賠償,及在需要的時候提供醫療和心理支持。

原則10.工作、社會保障和適當的生活標準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工作、社會保障和適當的生活標準的權利,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任何人都不應被拒絕擁有這些權利,或者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在與這些權利有關的事務上獲得較差的待遇。

各國應該:

2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工作,尤其是在招募、提升、解僱、工作條件、報酬和工作收益上,以及在提供有關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待遇和社會或福利利益上,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23 確保兒童不會因為其任何家庭成員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和在社會或福利利益的提供上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原則11.獲得適當的住房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適當的住房,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任何人都不應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被拒絕擁有這一權利,或在有關事務上得到較差的待遇。

各國應該:

24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確保反歧視法在其被禁止的與獲得住房有關的歧視理由中包括進性取向、性別認同、婚姻和家庭狀況(包括同性關係);

25 建立社會項目,包括針對與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使人更加易於無家可歸的因素——包括社會排斥,歧視,缺少經濟上的獨立性,以及家庭或文化共同體的拒絕——的支持項目,尤其要為兒童和年輕人提供這些項目;

26 提供培訓和意識提升項目,以確保所有有關機構注意到那些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面臨無家可歸或社會弱勢者的需要,並對這些需要敏感。

原則12.教育權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任何人都不應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被拒絕擁有這一權利,或在有關事務上得到較差的待遇。

各國應該:

2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獲得教育和學生在教育體系內的待遇上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23 確保學校系統和私立學校支持學生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及其表達的發展,並且對他們的特殊需要作出反應;

24 針對學生和工作人員的與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欺凌和騷擾行為,在國家一級和學校中建立機制和培訓項目;

25 確保受到這些虐待的學生不會因為保護而被邊緣化或隔離,確保在與這些學生的交談中發現和尊重兒童的最佳利益;

- 確保向工作人員和諮詢者提供培訓,以便為各種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者培育積極和肯定的教育環境;

- 確保課程中正確反映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處境、視角以及歷史和文學貢獻;

- 確保性取向教育用不偏不倚的方式告訴學生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知識;

- 確保有適當的教室、圖書館和教學資源以支持對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多樣性的了解。

原則13.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標準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任何人都不應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被拒絕擁有這一權利,或在有關事務上得到較差的待遇。

各國應該:

27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享受可能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的權利上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28 確保所有人都有機會獲得對由他們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產生的需要敏感的醫學知識、治療和護理;

29 確保所有人都被告知和賦權,使他們能夠自己作出關於醫療和護理的決定,並且能夠在各種程序中提供知情同意;

30 幫助那些尋求性別再造者獲得有資格的、非歧視性的和無偏見的治療、護理和支持,使那些希望自己的身體符合他們自我認定的性別身份的人能夠這麼做。

原則14.受到保護免遭醫療性虐待

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不應由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醫療或心理治療或檢測,或被關在醫療機構中。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不是需要治療、矯正或抑制的醫學疾病。

各國應該:

31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確保充分保護人們不受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以及基於對男人和女人的行為或外表的刻板印象的醫療性虐待;

32 重新審核並修訂任何可能促進或幫助這種虐待,或以任何形式為這種虐待提供了可能的健康資助規定或項目,包括發展援助性的;

33 為在醫療保健部門工作的人舉辦教育項目和培訓,舉辦公共信息項目以反擊造成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醫療性虐待的誤解和偏見;

34 舉辦項目,以鼓勵人們自動避免僅僅由於他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以及對男人和女人的特性的刻板印象而讓自己接受任何形式的醫療或心理治療或檢測,建立兒童保護機制,使任何兒童都沒有受到醫療性虐待的危險;

35 確保任何與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精神或心理諮詢和醫療不明確地或暗中地把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作為要治療、矯正或抑制的醫學疾病來對待。

原則15.意見和表達自由權利

每個人都有意見和表達自由權利,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這包括通過演講、行為舉止或衣著來表達其身份或個性,以及用口頭、書面或印刷方式,用藝術形式或通過任何電子媒體或其他媒體尋找、接受和傳播各種信息和意見——包括關於人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信息和意見——的自由,不分國界。

各國應該:

36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人們充分享受關於接受和傳播與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信息和意見的意見和表達自由權利,包括以宣傳合法權利,資料出版,廣播,主辦和參加會議,傳播和獲得安全性知識的形式進行的意見和表達;

37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人們充分享受通過演講、行為舉止、衣著或生活方式來表達其身份或個性的權利;

38 除了其他事物之外,尤其要確保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安全的概念不被用來侵犯關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意見和表達權利;

39 確保所有人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平等享有獲得信息和交流思想,以及參與公共討論的機會。

原則16.榮譽和名譽受到尊重的權利

任何人都不應受到對其榮譽或名譽的攻擊,包括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攻擊。

各國應該:

30 制止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人身羞辱的實踐和對其的支持;

31 進行公共教育和意識提升,以促進公眾理解和接受所有人——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的尊嚴和平等,用與宗教自由兼容的方法來反擊所有以認為不同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者下等低劣的思想為基礎的習慣、文化和所有其他實踐;

26 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通過教育課程、職業培訓、意識提升和行為規範促進等方法來反對歧視性的態度,尤其是學校、醫學界、武裝力量、警察、法院、法律界和媒體中的歧視性態度。

原則17.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利

每個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利,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在任何情況下,這些權利都不能被引用來為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國家歧視,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拒絕給予法律的平等保護作辯護。

各國應該:

40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人們持有不同意見、信念和宗教信仰的權利;

41 尤其要確保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自由持有和實踐宗教信仰,以及不受其宗教信仰的干涉的自由權利;

42 確保不同意見、信念和宗教信仰的提倡活動不會導致由於與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理由而進行的人權侵犯。

原則18.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無論這些集會和結社與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有任何關係。人們可能根據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組成社團,這些社團向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散發信息,或者散發關於他們的信息,促進他們的交流或宣傳他們的權利。

各國應該:

43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圍繞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進行組織、結社、集會和宣傳的權利;

44 除了其他事物之外,尤其要確保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安全的概念不被用來侵犯關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的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

45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由於與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理由而阻礙和平集會和結社權利的行使,要確保對行使這些權利的人提供適當的人身保護;

46 支持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團體、協會和機構的發展。

原則19.行動自由權利

每個人都有在一國邊界之內行動和居留的自由權利,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不能用來限制或阻止一個人進入、離開或返回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

各國應該:

47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行動和居留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無論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

原則20.尋求庇護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尋求和享受其他國家的庇護,免遭迫害,包括與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迫害。依照非強迫遣返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被拒絕進入一個國家或用其他方法被排斥在一個國家之外,結果導致他或她可能面臨其他地方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迫害。

各國應該:

48 重新審核、修訂和頒布立法,以確保對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迫害的有根據的恐懼被承認為給予難民身份和庇護的理由;

49 確保遵守非強迫遣返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被拒絕進入一個國家或用其他方法被排斥在一個國家之外,結果導致他或她可能面臨其他地方的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迫害。

原則21.家庭生活權

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各國應該:

50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建立家庭的權利得到保障,無論一個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

51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任何家庭都不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包括在與家庭有關的社會福利和工作權利上的歧視;

52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所有有關兒童的行動中——無論是由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庭、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採取的行動——兒童的最佳利益是首要的考慮事項,兒童或任何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人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本身不會被認為不符合這一最佳利益;

53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中,同性已婚伴侶能夠平等獲得異性已婚伴侶所能夠獲得的任何權利、特權和利益;

54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同性未婚伴侶能夠平等獲得異性未婚伴侶所能夠獲得的任何權利、特權和利益。

原則22.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權自由參與社會的文化生活,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一個國家的文化生活應該反映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以及各種有關性行為和性別的表達和意見。

各國應該

55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所有人參與文化生活,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並且尊重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

56 鼓勵國內出現的各種文化團體的支持者之間的對話和相互尊重,包括那些對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持有不同觀點的團體。

原則23.促進人權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在國內或國際上促進人權保護,不受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這包括直接指向促進和保護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者的權利的活動,以及發展和討論新的人權標準和提倡對其的認可的活動。

各國應該:

1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為直接指向促進、保護和實現人權——包括與性行為、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權利——的活動提供良好的環境;

2 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反對指向在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上工作的人權捍衛者,以及那些指向各種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人權捍衛者的行動和運動;

2 確保人權捍衛者——無論他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和所宣傳的人權問題是什麼——享有非歧視性的參加與國際人權組織和機構的交流的機會;

3 確保保護在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上工作的人權捍衛者免遭任何由其人權行動所導致的暴力,威脅,報復,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歧視,壓力或其他任何由國家及非國家行為體所做出的專橫行動。應該確保人權捍衛者無論其性取向或性別認同都得到同樣的保護。

原則24.犯罪者承擔責任,拒絕免責

所有人權——包括這些原則所針對的人權——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權要求那些直接或間接對侵犯行為有責任的人對其行為承擔與侵犯的嚴重性相對應的責任。不應赦免侵犯人權者,包括那些因為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侵犯人權者。

各國應該:

22 確保所有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包括侵犯這些原則中的任何一條——指控得到迅速而徹底的調查,在找到適當的證據的情況下確保由獨立和不偏不倚的機構迅速審判,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進行;

23 建立獨立、不偏不倚和有效率的機構和程序來監督執法和司法機構,以便發現和消除刑事司法體系中的任何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24 消除任何使人們不能對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障礙,避免這些障礙被帶到司法中。

原則25.賠償和救濟的權利

任何人權侵犯事件——包括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事件和侵犯這些原則中任何一條的事件——的受害者都有權得到充足和適當的賠償。

各國應該:

57 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使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事件的受害者能夠通過復原,賠償,康復,賠禮道歉,保證不再犯和其他任何適當措施獲得充分的救濟;

58 確保建立有效的機構和提供賠償和救濟的標準,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都接受過關於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問題的培訓;

59 確保所有人都能夠獲得所有關於尋求賠償和救濟的程序的必要信息;

60 確保向那些支付不起獲得救濟的費用者提供經濟幫助,確保消除獲得這些經濟和其他救濟的其他任何障礙。

促進和實施這些原則的其他建議

[「(有名的行動者類型)應該是……」]

例如:

1 公民社會

2 國內人權機構

3 聯合國和地區人權公約機構

4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其特別程序

5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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