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故意傷害案件的量刑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數量處於逐漸上升趨勢的故意傷害案件,就呈現了千差萬別的態勢。各地在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上,特別是在量刑上也不盡一致,差別較大。本文試從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故意傷害案件進行量刑的問題,從緩刑適用標準、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案件如何量刑、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如何量刑、對輕傷傷害案件如何量刑、對同時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案件如何量刑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探討。並及時提出「酌定情節雖然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和罪刑法定這一基本原則相違背,應防止任意利用酌情情節超越法定量刑標準情形的出現」的司法主張。[關鍵詞] 故意傷害案 量刑 分析]近年來,故意傷害案件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且此類案件的情況千差萬別,各地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特別是在量刑上也不盡一致,差別較大。本文擬就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故意傷害案件進行量刑的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一、 如何把握故意傷害案件的緩刑適用標準我國刑法規定,刑事審判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首要任務是以國家名義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為實現上述目的和任務,國家賦予了刑事審判以生殺預奪的大權,從而使刑事審判在保障人的權利方面具有關鍵性的地位和作用。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人的生命權是最可貴的,沒有生命就談不上人權。因司法實踐中損害他人身體,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所以說我們就如何認定故意傷害罪,要客觀的全面的從行為人的主客觀表現及這種行為的後果,在社會上造成的危害程度來認識判斷。只有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這些犯罪的根源和動因,才能使被告人罪當其罰,罪刑相適應。從故意傷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但是事先對於自己的行為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罪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害意圖非常明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通過對故意傷害罪的概念及主客觀表現的認識,我們不難發現,行為人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過程中手段、後果及反映出來的犯罪惡性的大小,是能否通過刑罰改造教育行為人,使其悔過自新,減少社會危害性的關鍵。現就如何認識行為人犯罪惡性的深淺,如何通過刑罰的緩刑制度把握緩刑的適用等問題,發表幾點意見:(一)通過行為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的主、客觀因素,來判明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敵我矛盾。如對那些傷害目的明確,致他人殘疾或採取暴劣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予以打擊,不能手軟。對那些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同事、朋友交往或在公共場所因發生口角引起相毆的案件,我們應區別對待,認真加以分析,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引起犯罪的原因、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或是否造成了社會危害性,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案發後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情況,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等來綜合分析,然後決斷是否適用緩刑。(二)要結合被告人的在當地改造是否會再危害社會,是否通過經濟方面的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減少了社會矛盾,解決了被害人受害後不能得到賠償的因素;被告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給他人給自己造成了損害,使自己在今後的人生道路上不致再傷害他人,危害社會,來判斷能否通過適用緩刑達到對被害人教育感化的目的,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三)對那些因鄰里糾紛,因人與人接觸而引發的輕傷害行為,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要依法大膽緩刑適用。這樣做,既體現了對行為人的從輕處罰,也體現了法律的調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穩定了社會,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間造成長期的敵對情緒,使矛盾越來越深,也減少了淺意識的社會危害,從而為社會的發展與穩定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二、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犯、累犯等法定量刑情節的案件如何量刑。量刑情節是指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犯罪人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此決定量刑輕重或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量刑情節具備以下特點:第一,量刑情節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是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情況。如果某種事實情況是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節而是定罪情節。第二,量刑情節是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從而影響到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量刑的兩個根據。第三,量刑情節是選擇法定刑和決定宣告刑的依據。量刑情節是分層次的,量刑情節的不同等級,表明著刑罰輕重的不同,進而決定著法定刑的輕重。量刑情節是突破法定刑的依據之一,第四,量刑情節是在對犯罪人裁量決定刑罰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只有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才是量刑情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節及其功能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可以將量刑情節分為法定量刑和酌情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其具體內容能夠量刑的事實情況。即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法定量刑情節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第一,從重處罰情節,如累犯、教唆犯等;第二,從輕處罰情節,如聾啞人犯罪,未成年犯罪、預備犯、未遂犯等;第三,減輕處罰情節,如自首、中止犯、未成年犯罪等;第四,免除處罰情節,如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中止犯等。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一案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現象並不鮮見,而且具體形態較為複雜,如何作到裁判有序,量刑適當,這即是審判實踐中的棘手問題,也是量刑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適用多種量刑情節時,應嚴格按照量刑標準掌握量刑情節,全面考慮量刑情節的原則,禁止重複評論原則。在一罪具有幾個量刑幅度時,首先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在不考慮從寬從嚴情節的情況下,確定一個基本的量刑幅度,然後考慮從寬從嚴情節,進行綜合平衡。應當情節優於可以情節,法定情節優於酌定情節,犯中情節優於犯前和犯後情節。在審判實踐中,審理故意傷害案件尤其要注意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以是致死亡。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就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情節較輕的故意傷害案件,特別是一些自訴案件,判處被告人法定最低刑仍明顯偏重。因此,在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一些自訴案件,一般在強調當事人舉證的同時,如果有必要,法院也可以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如果是鄰里產生糾紛引起的傷害行為,應盡量在庭前進行調解,一方面將矛盾化解在庭前,一方面不引起鄰里之間長期的隔閡。如果調解不成,對於此類案件,由於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一般應從輕處罰。有一些傷害案件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他們思想、智力、身體各方面都不夠成熟,可塑性大,容易受環境影響,容易衝動,他們一般為初犯、偶犯,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都比較悔恨,希望能有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社會、家庭教育環境比較好的情況下,應多適用緩刑,對於矯治和預防犯罪會產生積極的作用,有些傷害案件的罪犯是從犯或脅從犯,犯罪是在他人的逼迫及威嚇下參與的,以致造成損害的結果,他們的悔罪心理較大,能以實際行動來表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有的犯罪分子系自首,有的有立功表現,這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之心,願意接受教訓,改正錯誤,並決心按受刑法處罰。像這些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適當多適用一些緩刑,將會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的。同為故意傷害案件,雖然性質相同,但由於犯罪情節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一樣,因而處罰也應有輕有重。如有的罪犯,過去雖未受過刑事處分 ,但整日在社會上無事生非,尋畔滋事,被多次治安拘留,特別有的累犯,劣跡較深,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他們走上犯罪道路後很難吸取教訓,如果放回社會會再次重新犯罪,因此,對於此類罪犯,應從重處罰,即使被判處拘役的,也不應適用緩刑。總之,在審判實踐中,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時,除了考慮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法定量刑情節以外,還需要全面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只有在綜合考慮犯罪的各種因素基礎上,才能最後確定判處的刑罰。三、對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認定與量刑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和刑法學理論,故意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罪的定義和特徵是明確的,即行為人基於非法損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嚴重殘疾的結果。在理解、認定故意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罪時,既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故意的以及是什麼樣的故意,又要看故意行為是不是毆打行為。是一般的毆打行為還是故意行為,故意行為是否造成了刑法規定的嚴重殘疾的結果。對於雖出於故意,但只是一般的推拉、下壓等非毆打行為,即使導致了嚴重的後果,因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對於只有毆打的故意,實施了一般的毆打行為,且只是造成了輕微的傷害結果,被害人因一般人能預料的原因死亡的,也就不能以故意傷害定性。只有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暴力程度嚴重的傷害行為,造成了嚴重殘疾的結果,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罪。傷害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作為,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或因治療上需為病人截肢,或在體育運動項目中允許損害的,則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法律規定不細化,從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利於懲罰犯罪。理由如下:1、若行為人故意傷害數十人重傷,都沒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司法實踐中同種數罪不並罰的慣例,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這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該規定不僅要存在結果加重罰,而且還應存在情節加重罰才能更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2、根據該款規定,若行為人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造成重殘疾的,也只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以一般殘忍手段(尚未達到立法者認定的特別殘忍手段程度)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造成類似罪刑不相適應的根本原因是:立法過於簡單,沒有考慮到情節加重犯這種情形,使罪犯逃脫應受的法律制裁,因此應規定為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一般殘疾的,或者以一般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的,都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四、對輕傷傷害如何定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輕傷案中在刑事案件中佔有相當的比例,案情也形形色色,如何界定一個比較客觀的定罪量刑的標準,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現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提出一些意見。筆者認為,對輕傷害的定罪和量刑,主要應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有無過錯;二是被告人實施傷害的情節和手段是否嚴重和輕微;三是被告人事後民事賠償的情況。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部分賠償的好壞,可以作為對被害人量刑的一個情節。審判實踐中,要把這三個因素放到具體的案件中去綜合分析,以更客觀的做出判決。下面列舉幾種不同情況來加以分析研究:1、被告人對事情的發生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應在二年至三年之間量刑。如齊某酒後調戲酒店女服務員,酒店老闆武某出來制止時,齊某用酒瓶砸了武某頭部,致武某頭皮挫裂傷,經鑒定構成輕傷,直至法院一審判決前,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本案中,齊某對案件的發生負有全部的責任,且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說明其主觀惡性大,悔罪的程度不深,依法在二年至三年之間定罪量刑。2、被告人對事情的發生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無能力賠償的,可在一年至二年之間量刑。上述案件中,如齊某表示不願意賠償武某的損失,但無實際賠償能力的,說明齊某的悔罪態度尚好,但實際上被害人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因此,可在一年至二年之間量刑。3、被告人對事情的發生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事後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員失的,但被害人不肯諒解的,可在半年至一年之間量刑。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雖然悔罪態度好,被害人的損失也及時得到了賠償,但由於被告人對案件的發生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被害人不肯諒解,對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半年至一年之間量刑較妥。4、被告人對事情的發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事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考慮適用管制刑或者緩刑。這種情況特指公訴案件中的輕傷害案件。雖然被告人對案件的發生負前主要責任,但考慮到由於被害人的積極賠償行為或者其家屬的自願代為賠償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矛盾得到了化解,因此,可適用非監禁刑予以處理,這樣做會更有利於社會的穩定。5、被害人對事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被害人沒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在半年至一年半之間量刑。這種情況是在排除被害人在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情節的基礎上來說的。因為如果是正當防衛,可不負任何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如果是防衛過當造成輕傷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以下6、7、8項亦不包括這種情形)。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可考慮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這樣做符合罪刑適應的原則。雖然被告人沒有賠償或不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量刑也不宜過重或者過長。6、被害人對事情有發生負主要責任,被告人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確賠償無能力的,可在一年以下考慮量刑。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悔罪態度好,可在上一情形的基礎上再減少半年的刑期。7、被害人對事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後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可考慮拘役、管制和緩刑。儘管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不願意原諒被告人,但由於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被告人積極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根據濟南會議精神,一般應選擇較輕的刑種及非監禁刑。8、被害人對事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同時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首先考慮管制、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造成的損失已經得到了彌補。雙方的對立情緒及矛盾已得到解決,如果被告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可考慮管制、緩刑等非監禁的措施;如果被告人沒有在押的,可考慮免於刑事處罰,這樣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當然,上述是將被告人作為一般主體進行討論的,如果被告人具有不滿18周歲、投案自首、累犯等其他法定從輕或者從重情節的,可在結合以上意見的基礎上依法考慮其他法定情節給予定罪和量刑。五、對同時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故意傷害案件如何量刑。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各種情節。包括規定刑法總則中各種共同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和規定在分則中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法定情節分為免除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從重處罰情節。而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而由審判機關在實踐中總結並加以適用的,對正確裁量刑罰有影響的事實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對象,,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危害造成的後果及社會影響,犯罪後的態度等。我國刑法將應從輕處罰,應當減輕處罰,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規定在同一條款中。在同時具備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案件,在量刑時究竟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很大程度上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對象,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危害程度造成的後果及社會影響,犯罪後的態度等方面的事實情況,即取決於酌定情節,因此酌定情節對法定情節的適用具有重大的意義。法定量刑情節是基礎,酌定量刑情節是正確適用法定量刑情節的前提;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在法定量刑情節的範圍內影響到量刑的結果,而不考慮酌定量刑情節,就無法使法定量刑情節得以正確適用,二者的關係是相輔相承的,缺一不可。應當注意的是,酌定情節雖然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和罪刑法定這一基本原則相違背,應防止任意酌定情節超越法定量刑標準情形的出現。[注釋]1、 高銘暄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2、 趙秉志《故意傷害犯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 黃享平《罪案評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4、 陸敏《雙既遂的界定》,中國政法在學出版社,2001年版。5、 黃娜《故意傷害》,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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