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並不保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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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水妖 JY,從24樓墜落,破碎的不是堅硬的地面,而是無數相信愛情的心。哀痛,憤怒,都終將徐徐引退,而在各大網站媒體引發的關於中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思考,可能是她31歲的年輕生命在人心深處激起最久遠的漣漪。 ●蒼白無力的婚姻法 一系列的拷問抹去了蒙在婚姻法那羞答答的面紗,而其下暴露出來的蒼白,讓人瞠目。 ——》以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師楊曉林手頭的數據統計:他代理的200起離婚案中,涉及婚外情的有六成,而這六成中,男方出軌外遇的佔八成。但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而獲得賠償的,竟然只有兩例,就這兩例,得到的賠償數額也低得微不足道。 ——》中國現行法律,只要沒達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會判賠償。普通的精神或肉體出軌,一夜情等等,只能作為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證據。婚外生子都不一定能判賠。 因此,許多出軌的男人敢於站在法庭上大言不慚地承認自己有了外遇,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這樣可以儘快離婚,而法律卻奈他莫何。 以JY姐妹為例,即使她依然健在,並且握有丈夫與東方小三在羅馬親密合影的照片,也不足夠以此為證據將丈夫婚外與人同居的證據,告上法庭並提請賠償。因為,對方僅僅是通姦,是不足以判賠的。她還需要證明對方「長期同居」。她需要雙方來往的書信,MSN的詳細記錄,更多的電子郵件,更多的照片,證人證詞,丈夫與小三的租房合約、通話記錄等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在法庭上才能生效。 而這些證據,還必須是合法手段下取得的。比如,如果JY是一腳踹開小三租房的門拍下的兩人OOXX的照片,在法庭依然是無效的。但如果是在自己家裡,安裝了攝像頭拍下的兩人姦情,則是有效的。 問題之一是,有多少人能夠處心積慮地去對付自己的配偶出軌後「長期同居」? 問題之二是,法律對「長期同居」的期限也沒有詳細界定。一個月是不是長期?三個月是不是長期?一年是不是長期?沒有固定說法。 問題之二是,花費了高昂的心力財禮,收集到了這些證據,在法庭判賠中,也最多只可能獲得數千元的賠償。極少有法官在這個問題上從重判賠,往往都是「象徵」性質地做一些傾斜。 問過這三個問題,我們就已經知道,在中國,婚姻實質上是不被保護的。何謂保護? 逾越雷池的要被雷到,才能形成保護。一紙空文,幾個不痛不癢的條例,能保護什麼?當違規的一方几乎不受到任何懲罰,誰還會把這個規範放在眼裡?婚姻兩性中,女性的出軌還或受到社會、家庭輿論的道德壓力,而男性卻毫無道德危機,甚至在小範圍、小場合中還成為一種榮耀、一種有能力、有本事的象徵。 ●社會位置低下導致的女性成為家庭弱勢方 我非常不願意接受和承認這一點,但這是無庸置疑的。 首先是經濟問題,在社會用工中,女性本身往往難以獲得與男性同等的職位和同等的報酬。其次是個人技能問題,女性在成長過程中,男女比例接受高等教育的數量就不對等。在60年代,女大學生還是一個稀罕的事物。由於教育程度偏低,大部分女性在社會分工中獲得的職業、社會地位以及報酬,低於他們的丈夫,甚至法定規定的退休年齡,她們也要比男性提前五年。在農村,女孩沒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農田、自留地,她的名額計算是婚後隨夫家計算的,一旦離婚,她最基礎的生產生活資料就告喪失。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丈夫一旦要求離婚,她們勢必失去現有生活水準。經濟槓桿迫使女性不得不在家庭中處於從屬地位和依附地位。 其次是社會文化問題,即使在與丈夫同等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內的傳統意識依然無處不在地影響著人們,女性在從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會勞動的同時,往往還必須承擔起絕大部分家務。許多男性下班後即使閑著喝茶看球,也拒絕進廚房和妻子一起勞動,他們的意識是:家務是女人的活。而清洗衣服、清掃房間、清理廁所這些臟且煩瑣的家務,更是讓他們望而卻步。而他們基本上是認為女性負擔這些家務是天職,同時他們並不認同參與家務有任何意義,更不認為家務勞動是對家庭建設的一部分 生理年齡的歧視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處於弱勢。中國人對女性的價值認同極苛刻狹隘,幾乎不考慮女性的智慧、創造力、社會生產力和年齡積累的經驗價值。並不從人的角度去考量女人,而僅僅從生育和姿色意義上的衡量其商品價值。20歲,被視為女性的商品價值峰值最高點,25歲後價值即隨之下降,30歲則認為已經是剩女,40歲女性的存在只剩下了「某孩他媽」的意義。 30歲後的女性一旦離婚,既獲得不了賠償,更獲得不了婚後贍養費,卻必須接受中國歧視下的貶值事實。在中國婚姻市場上,就難覓良偶。如果還帶著孩子,更是被視為廢物、累贅。這使得女性在離婚中缺乏底氣,也缺乏再建生活的勇氣和底牌。作為弱者,她們不得不接受婚姻中諸多不平等條約,如忍受丈夫家庭暴力,默許丈夫婚外戀,承擔絕大部分家務勞動,照料孩子,伺奉公婆等,以換取婚姻的維持。而丈夫一方,並不尊重妻子付出的勞動價值,即使妻子操持了全部家務,撫育了孩子,依然會被輕蔑地視為「無用、吃閑飯」。 ● 沒有制約,導致社會道德淪喪 在若干學者達人痛心疾首地呼籲人心不古,社會風氣日益敗壞,道德淪喪,有沒有男性學者認真思考一下,沒有制約的婚姻是推動社會道德淪喪的大黑手之一。 天涯上出現過的著名第三者張美然,可以公開唾罵被自己踢出局的前妻,從而引發了洶湧的討伐聲浪,事後許多人譴責網路暴民,卻沒有從根本上去溯源。但一個明顯有違人倫底線、挑戰道德底線的事件——卻無法在法理上取得公義的時候,公眾的情緒自然會被放大,朝著唯一的出口宣洩,並在狹小的通道中扭曲變形暴虐。 同樣,屍骨未寒的姜•岩也一樣激發起了公眾的複雜情緒,與其說是這兩起事件中的妻子特別讓人同情,不如說是公眾有太多的身感同受、唇亡齒寒、物傷其類之感。 「如果我是她,我能怎麼樣?」 每一個女性在自問這個問題時,都不得不發出一聲嘆息。 「我是她,我又能怎麼樣?」 賠償,是拿不到什麼的。青春,愛情,就這樣沒了。重建生活?這樣說得倒是簡單,站著說話腰不疼的人你來建建看?高調,是你們唱的,痛苦,是個人背負著的。活得漂亮給負心人看?有多少人具有超人的智慧、勇氣、強悍和能力?還得有本錢和機遇。缺一不可。絕大多數,還不就是打落門牙合血吞後,抑鬱終身?金庸中年出軌,搞上了比自己長子還年輕的女人,同甘共苦的妻子朱玫只得下堂而去,朱玫也是堂堂英倫大學畢業的高才生,任過明報記者,當年共辦明報,她一手抱孩子一手趕報道,不可謂不是智慧能力兼備的能幹女性。離婚後她能再建人生么?她抑鬱地於61歲癌症過世。比她年長許多的金庸,至今仍在擁著嬌妻環遊世界哪。 公平?談什麼公平?!強者和弱者之間沒有公平! 這些刻骨銘心之痛,是法律的漏洞,是社會文化的畸曲長期積壓在女性身上,留下的深入骨骼的痛苦印痕,只是在這些事件點上,爆發出來,只是在這個事件點上,諸多女性才一吐為快。我們所知道的,死去的有姜•岩,在女性自殺率居於世界首位的中國,還有多少女性的自戕不為人所知?這種慘烈的方式到底是女性本身的脆弱還是因為世道的殘酷讓她們走投無路? 第三者不被法律懲處,不存在妨礙家庭罪,也不存在有傷風化的罪名。男人的出軌也不受到懲罰,婚姻賠償形同虛設,陳世美還有個狗頭鍘呢,現代婚姻的藩籬連個紙頭鍘都沒有。小三和負心男只能如夏之蛆,絡繹不絕,越生越多。我們在譴責官員腐敗時高聲叫喊:「絕對的權利產生絕對的腐敗」,同樣,沒有制約的婚姻也會產生道德淪喪。 僅僅將看守婚姻的責任交給女人,男人外遇了就怪女人看不住老公,要女人從自己身上找原因,請問,那麼腐敗的官員是不是也可以說,看不住公僕要怪你們這些人民沒盡好責任? 當婚姻中的男性僅僅享受權利,而沒有強制履行的責任時,女性就只能將婚姻的穩定寄托在對方不可確定的良知、良心上。同時,兩性之間的關係,也被固化在一個畸形的索取與奉獻的主奴模式上。 ●現行法律下,女性只能這樣保護自己 姜•岩事件之前,一個正在熱戀的姐妹剛接受了男友的求婚。姜•岩事件之後,她毫不猶豫地延遲了婚期。這件事給她的震撼太大了。她也是優秀的女子,因為真愛,準備下嫁給一個各方面條件看起來比她差一節的男子。她說:等我將他慢慢培養磨練成熟,三十歲後,他風度氣質出來了,我們一起買了房子車子,人性都是軟弱的,某個小三襲擊了我們,誘惑了他,我能怎麼辦?鬧嗎?我的驕傲決不允許我去象潑婦一樣大哭大鬧,離嗎?我用十年青春建立的家園一夕之間被挖了牆角?死嗎?我不可能對我年邁的父母不盡責•••••我得想想。 最後,她擬訂了一個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協議一是寫明了兩人目前共有資產由她出資的所有部分,二是丈夫方承諾,如果婚姻內出軌,證據確鑿,將無條件凈身出戶,所有個人財產部分作為懲罰性賠償給女方。三是離婚後,男方20%的收入必須作為對女方的贍養費,如果有孩子,則是收入的45%。 深愛她的男友立即在協議上籤了字。 我忍不住想,假如姜•岩也簽定過這樣的婚前協議,假如WF知道自己離婚要付出高昂的代價,他還會那麼輕率么?假如那個東方小三知道這個男人離婚了只是打回原形成個窮光蛋,她還會那麼執著愛么? 祝福這段婚姻。 ●呼籲國家修改婚姻法 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實行。但很顯然,其中許多條例還十分粗糙,司法解釋含糊不清。 比如,在婚內出軌的懲罰性賠償僅僅限於「長期與人同居」,那麼,嫖娼和一夜情就不對婚姻造成傷害?就不該賠償?而對於明知對方有婚姻,依然挑戰道德底線誘惑、勾引他人的小三,對家庭的破壞純屬蓄意,而且也是構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在日益上升的女性犯罪率中,所謂「情殺」,至少有六成以上的女性犯罪與婚外情有關。有的是原配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殺了小三和丈夫,當法律無法給弱者訴求公義的時候,她受到的傷害只能轉為積蓄的恨和能量,最終促生悲劇。有的是小三出於報復/促成對方婚而謀殺殺情人的婚生子女,當第三者被視為「真愛的表現」,理直氣壯地招搖過市的時候,她們一樣會在錯誤的理念下心態失衡。這些慘劇,本身就是孽緣沒有制約,恣意發展,毒素積累後總爆發的後果。從考慮社會穩定,保護家庭計,特此呼籲。請支持者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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