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相關財稅問題 - 新聞公告 - 稅 屋—財稅政策法規查詢
針對私車公用所產生的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私車給公家用時別忘了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否則你所報銷的費用將作為單位給的福利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使用私人汽車,應簽訂租賃合同,所發生費用為租賃費支出,否則應為職工福利費支出。
對企業來說不管是租賃費用還是職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對個人來說就則需區分不同情況:如果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個人在私車公用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諸如油錢、過路費等在單位報銷後,將被認定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將計入個人所得稅計征金額徵稅。
問:我單位與員工簽訂車輛租用協議,同意員工車輛在職期間可報銷車輛費用(不發租金及車輛補貼),所報銷的費用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答:對「私車公用」的雙方簽定有租用協議,與之相應的租用汽車發生租賃費費用,憑合法票據是可以扣除的。但貴公司以報銷費用代替支付租金,其報銷費用的支出在稅前扣除將存在稅務風險,同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四)的規定,未按照法規取得發票的單位,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私車公用的,每個月為職工報銷汽油費,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什麼標準? 答: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二、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公司以報銷汽油費方式支付個人的「車補「時,可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一般都是由各地稅務機關以文件形式加以規範,請諮詢主管稅務機關貴公司所在北京地區的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請稅前扣除。 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三、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私車公用是否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305號)中「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答:可以適用.
問:我公司部分員工自已都有車,上下班均開自已的車,為公司辦理業務時也開自已的車,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標準給予了補貼費,這些補貼公司要求員工憑發票按規定標準給予報銷,但是車是員工個人的,並非公司資產,所發生費用可以進入公司成本嗎?像保險費、修理費、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等,但他們也確因為公司辦理業務而使用他們的車了,我們該怎樣處理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條對所稱合理的支出進一步解釋,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限定後,對國稅函[2007]305號文件對為員工報銷的在規定標準內的各項費用已沒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後總局對此有文件明確規定限定標準的,以之後的文件為準。
需注意的是企業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還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規定:「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標準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問:出於節約成本,我司將一些員工的私車公用,並報銷部分費用,該費用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並未對此出台專門性文件,參考《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之規定,對於私車公用期間的費用,企業憑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但是不包括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 問:私車公用向單位報銷的費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京地稅個[2002]56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其他個人財產公用的,比照此辦法執行。
問:私車公用時其固定費用及運行費用可否進公司財務賬,能否稅前扣除,可否簽訂租用協議及相關應注意些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該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租賃個人的汽車使用,發生的租賃費及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如果能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可進公司財務賬,可在稅前扣除。關於私車公用問題目前總局尚未作出具體規定,但一些地方已給予了明確,例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私車公用問題作出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等法規文件的稅前扣除原則,因此,在這一問題的執行上你公司可作為參考。 問:公司老闆的個人汽車為公司經營服務,如送貨、跑業務等。請問其購入汽油的費用公司可以抵扣嗎?另外,其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這種情況不僅限於公司老闆的個人用車,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車輛的問題。這種情況下,通常企業會與車主簽訂租車協議,約定租賃形式(長期租賃還是臨時租賃)、租費和費用負擔形式。但一般掌握的尺度是租賃費不能超過慣常的標準,如長期租賃(租賃期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費用負擔範圍相對要寬一些,而臨時租賃一般只負擔路橋、油料費等,零星租賃則通常只支付租車費,其他費用一概不負擔。當然,這也與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有關,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當大的差異。據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較普遍的尺度是,企業在支付固定的租車費用之外按協議約定負擔公司用車所發生的油料、路橋、停車費等可以稅前扣除,而養路費、保險費等一般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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