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信訪條例》主要規定,信訪條例2016新解讀
發表時間:2016-08-26 13:52:44 文章來源:華當教育網 www.3g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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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通俗講,也叫反映情況,上訪等。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2016年最新的信訪條例全文解讀,歡迎查看!
解讀一:
《信訪條例》是用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的一個文件。
國務院《信訪條例》,於2005年5月1日實施,共7章51條。2005年1月1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信訪條例》,該條例於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新版《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規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信訪工作原則
1.《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麼?
《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是: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
《信訪條例》的總體思路是: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
2.《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工作原則是什麼?
新《信訪條例》確立了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五項具體原則:A方便信訪人的原則;B、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C、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D、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E、責任原則。
為此,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環節中,強化了有關行政機關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
第二章信訪渠道
暢通信訪渠道,是黨的優良傳統,也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信訪人的建議權、申訴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是新形勢下信訪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具體表現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門公布的相關信息不到位,信訪人一信多投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得不到及時的信息反饋,使信訪演變為走訪、上訪等等。為了從制度上、機制上解決這個問題,《信訪條例》專門設立了「信訪渠道」一章,對暢通信訪渠道和創新工作機製作了規定。
第三章信訪事項提出
1、信訪人可以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者不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這裡的「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非行政機關,主要是一些事業單位。(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工青婦等;(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2.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信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了充分保護,同時,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重申了信訪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對應的義務:
一是,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二是,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新《條例》不提倡集體上訪,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用意是,盡量不要採取集體上訪的形式。
三是,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但應當同時遵守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
3.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關於維護信訪秩序有哪些主要規定?
好的信訪秩序是解決問題的前提,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於信訪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進行如下處理:第一,由接待信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第二,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第三,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信訪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條例規定:信訪人享有信訪事項提出權,不受報復權,請求複查權,申訴權,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受獎勵權等7項權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4.哪些糾紛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社會糾紛一般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三種,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法定解決渠道。新《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據仲裁法申請仲裁。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5.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6.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具有許多便民的特點:第一,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不能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轉送應當受理的行政機關,解決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級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問題。
7.什麼樣的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糾紛主體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將糾紛交由第三方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具有專業、權威、保密、高效、經濟等特點,是一種重要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兩種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依當事人申請居中進行的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的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受案範圍為(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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