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4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共24條,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為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序,草案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
草案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草案還規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在速裁程序方面,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沈春耀表示,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噹噹庭宣判。
此外,為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作出調整,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光明融媒記者劉華東、俞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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