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降糖藥物的禁忌症

臨床上一般用來降血糖的藥物有四大類:分別是磺脲類、雙胍類、α─葡萄糖苷酶抑製劑、胰島素增敏劑。每種藥物在降血糖時的機理都不一樣,所以用藥後對機體產生的副作用也不一樣,與之相對應的每種藥物的禁忌證也要牢牢把握,否則會對糖尿病人的身體產生極大的傷害。

第一類:磺脲類

代表藥物:甲苯磺丁脲(D860)、格列苯脲(優降糖)

作用機理:通過作用於胰島B細胞的受體來促進胰島素釋放,但其降血糖作用要依賴於尚存活的胰島B細胞組織。

禁忌症:

(1)1型糖尿病。

(2)2型糖尿病患者,B細胞功能已衰竭。

(3)2型糖尿病合併急性嚴重代謝紊亂(如合併酮症酸中毒)。

(4)糖尿病合併妊娠、糖尿病妊娠、哺乳期。

(5)2型糖尿病患者伴應激狀態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嚴重創傷)。

(6)已有嚴重的心、肝、腦、腎、眼部併發症或合併症者。

(7)對磺脲類藥物過敏或有嚴重不良反應者。

(8)兒童和老年人要酌情調整磺脲類藥物劑量或以選用作用時間較短的藥物和格列喹酮為宜,劑量不宜過大。患者應該禁酒,因為酒精可誘發或加重空腹時磺脲類藥物的降糖作用而發生低血糖症。

第二類:雙胍類

代表藥物:苯乙雙胍(降糖靈,DBI);二甲雙胍(降糖片,美迪康,迪化糖錠,格化止等)

作用機理:減少肝臟產生葡萄糖,促進肌肉攝取多餘葡萄糖,增加胰島素對血糖的敏感性。

禁忌症:

(1)Ⅱ型糖尿病輕症可用飲食控制的不用此類葯;凡Ⅱ型中重症或Ⅰ型糖尿病人須用胰島素治療,不用此類葯治療。

(2)有酮症酸中毒及高滲昏迷、重度感染、創傷、高熱、手術、妊娠、分娩、慢性胃腸病、肝腎病、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失血失水、慢性營養不良、消瘦、黃疸、慢性酸中毒、酒精中毒等患者不宜採用此類葯治療。

(3)使用胰島素每日>20U不宜用此類葯。

(4)嚴重的糖尿病腎病、視網膜病變、神經病變、腦部併發症、周圍動脈閉塞伴壞疽者,亦不宜使用。

第三類:α─葡萄糖苷酶抑製劑

代表藥物:拜糖平(阿卡波糖)、倍欣(伏格列波糖)

作用機理:小腸上、中、下三段均存在α- 葡萄糖苷酶,在服用α-葡萄糖苷酶抑製劑後上段可被抑制,而糖的吸收僅在中、下段,故吸收面積減少,吸收時間後延,從而對降低餐後高血糖有益。

禁忌證:

(1)阿卡波糖不能作為1型糖尿病的主要療法。

(2)嚴重胃腸功能紊亂、慢性腹瀉、慢性胰腺炎及煙酒過度嗜好者。

(3)妊娠或哺乳期的婦女。

第四類:胰島素增敏劑

代表藥物:文迪亞

作用機理:過氧化物酶增殖體激活受體(PPAR)的激動劑,使細胞膜上胰島素受體對胰島素的敏感性增加,促進細胞對葡萄糖利用,從而降低血糖。

禁忌症:

(1)對本品過敏者。

(2)1型糖尿病。

(3)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糖尿病急性併發症時。

(4)心功能NYHA(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分級)3、4級的患者。

(5)水腫的患者。

(6)肝功能不全的患者。

(7)高血壓患者慎用。

(8)在我國尚未批准在18歲以下糖尿病患者中使用的孕婦及哺乳者。

文獻來源:飛華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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