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昌奎案到賽銳案:精英與大眾的死刑之爭

從李昌奎案到賽銳案:精英與大眾的死刑之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7-25 17:31:05 / 個人分類:所見所聞

查看( 694 ) / 評論( 1 ) / 評分( 1 / 0 ) 精英與大眾的死刑之爭

導語:李昌奎姦殺少女並摔死其三歲的弟弟,賽銳27刀殘殺女學生,兩件原本並不複雜的兇殺案卻因雲南高院二審由死刑改判死緩引起了巨大爭議。支持維持死緩判決、不再啟動重審的部分法學精英,和要求改判死刑的大眾站在了截然對立的位置,展開了一場關於死刑的較量。死刑的理念鴻溝

法學精英:終極目標廢除死刑 對於潛在的犯罪而言,死刑的確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如波斯納在《死刑經濟學》中引用過的一個計量分析,該項研究表明處決一個殺人犯可以震懾18起潛在的殺人犯罪。與此相反,對於已經發生的犯罪而言,死刑的威懾力可能致使犯罪分子為逃避死刑,不計後果地繼續犯罪。  雲南省高院二審改判死緩,觀念上的考量大於案情上的考量。可以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的一席話為證:「我們現在頂了這麼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田成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少殺」、「慎殺」之方針,以及「人性和人權」之大義,推測他的心思,也許要更進一步,即廢除死刑。因為若以李昌奎,賽銳案為標杆、為典型,此案改判死緩,那麼許多死刑判決都可步其後塵,中國的死刑判決與執行率至少將下降八九成。

大眾輿論:廢除死刑別想一步登天 當賽銳案「併流」李昌奎案,輿論發問,「像賽銳和李昌奎這樣殘忍的兇手都可以有從輕判決理由的話,什麼樣的罪犯才會在雲南得到嚴懲?」  一些和習得相關的正義,必然是循序漸進的,就算是法制健全的發達國家,在死刑廢除上也經歷了長期的調適、反覆,到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才慢慢成為「現代」的標杆。中國2010年才建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別想一步登天了。現在除了法治文明的繼續啟蒙,更重要的是守法。類似李昌奎案,依中國法律,根本不適用少殺或者慎殺的司法原則,就算一些法官和專家有心實現廢除死刑的理念,但連現行的法律都遵守不了,又何談改變司法環境呢?條件不具備時,盲目地推行慎殺、少殺,反而不利於法治的進步。這才是民眾不滿李昌奎案二審判決的根本原因。

程序正義之爭

法學精英:程序正義才有司法正義李昌奎和賽銳案極其相似,都是「犯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但又「鑒於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也就是說,李昌奎和賽銳被免死並非毫無依據,相關法官有這樣的自由裁量權,儘管判決有量刑偏輕之嫌,但此案在審理程序方面卻並無明顯瑕疵。因此,不少法學精英們人為,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最高檢的抗訴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責令重審,輕易啟動再審,對於司法權威的衝擊將是顯而易見的。獲取實質正義的途徑必須要藉助程序正義,即只有在每一個程序都符合正義原則的基礎上,最後得到的結果才可以稱為實質正義;一旦獲取正義的程序不當,就意味著獲得實質正義的不可能。賀衛方教授也在微博上說:「據所知案情,我也認為此判不妥……但有一問題需注意,此為終審判決……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

大眾輿論:追求現實的正義 大眾要求李昌奎和賽銳案改判死刑的理由很簡單,雲南省高院既然判錯了,就應該知錯就改,這樣才能維護司法的正義。  支持再審的人群大抵更注重實質正義,而持保留意見的人則側重程序正義。照此說法,以網民為主要代表的再審支持者似乎陷於完敗,但問題遠非這麼簡單。這裡涉及到一個中國式的特殊背景,即由於中國的司法權很容易被認為是行政權的分支。儘管我們必須要看到司法系統本身具備的自主性,但在當前的情形下,司法權受到行政權干涉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權的獨大乃為既定事實。因此,普通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始終較為薄弱,遠遠無法達到經典現代社會中民眾信仰法律的地步。這裡造成的局面就是,民眾一旦面對與自身觀點不符的法院判決時,很容易對司法系統產生不信任。司法獨立的出路

法學精英:司法獨立須擺脫輿論干擾不少法學精英強烈反對輿論干擾司法判決,處理李昌奎案的田成有副院長就表示「不能因為大家憤怒,就隨意殺一個人」、「這是一個宣洩情緒的社會」、「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  大部分法學業內人士都認為,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長久穩定的基石,理想狀態的司法權既不能受到行政權的直接干涉,同時也需要避免輿論的干擾。前者原因不必贅言,後者主要是基於輿論本身的可塑性較強:較之法官對案情的掌握程度,輿論相對不夠完整,較之法官專業、嚴謹的判斷,輿論更加容易情緒化。因此,在不少法學家看來,儘管行政權力干涉司法的情況短時期內不能消除,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用輿論力量實施反制,因為無論何種情況的干涉,損傷的都必將是確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義。

大眾輿論:輿論監督防止司法「獨裁」 從原則上說,媒體、輿論對司法的干預,與其他外部力量對司法的干預是同樣惡劣的。不過,在某些特殊時代,輿論對司法過程的干預,卻可以對司法強化其審判獨立性發揮正面作用。這個現代司法體系構建時期,在此之前,司法體系本身面臨其他外部力量的強烈控制,通常是行政性權力甚至私人關係的控制和干預。需要通過一番司法制度構建工作,才能阻隔這些外部力量控制、干預司法的渠道。這是一個政治過程,諸多力量可以參與到構建現代司法體系的過程中。比如,代表機構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在這樣的時期,輿論可以發揮正面作用。這既包括影響有關司法制度的立法,也包括在個案中推動法官堅守司法良心,排除外部干預,按照法律進行判決。換言之,在構建現代司法制度的時期,輿論和民意對司法的監督可以推動法官形成法律意識,從而強化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結語:廢除死刑的理念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也是大趨勢,但死刑在中國,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死刑存廢之爭,也是一場司法權威和獨立之爭,要想讓法律文化深入人心,革新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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