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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 [今日說法]法律如何面對冤假錯案
- 採集人/逸馳空間實習記者 張心 發布時間:2005-04-11 閱讀數: 1331 發表評論
- 《北京青年報》第202期法律圓桌 本期主持 楊燦 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期嘉賓 王秀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蘭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岳禮玲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劉京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李哲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陳刑天 北京厚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特別觀點 傳統上的重刑思想容易導致忽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從而引發刑訊逼供、酷刑等與司法體制格格不入的現象。目前我國應反對「有罪推定」和強迫「自證其罪」,不得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供述或強迫其承認犯罪。司法獨立性仍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意的影響。法律是客觀存在的,執法應是獨立、公正和嚴謹的司法過程,民眾對法律、對執法人員的信心來源於法律規定和公正執法本身。 相關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新聞背景 「殺妻」入獄11年佘祥林終於回家 據報道,4月1日,備受媒體關注的佘祥林「殺妻」案經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因「殺妻」入獄11年的佘祥林被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佘祥林被釋放回家。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因涉嫌殺死妻子,於1994年和1995年兩次被宣判死刑,後因證據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然而就在前幾天,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據湖北高院新聞發言人介紹,「殺妻」者佘祥林的妻子回來了,佘祥林冤獄達11年,人們在驚愕的同時,所慶幸的是佘祥林沒有被冤殺,其關鍵在於湖北高院能嚴把死刑案件質量關,堅決頂住壓力,不為輿論所左右。據透露,此案二審期間,湖北省高院承受了來自外界的巨大壓力:死者的親屬上訪並組織220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從速處決佘祥林。該省高院不為「民憤」所左右,避免了冤殺無辜,維護了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法律的嚴肅性。佘祥林案引出法學爭議——— 議題一:對這類案件如何進行司法救濟? 主持人:佘案的出現,給我們帶來很多關於司法制度的思考,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司法救濟的問題。 司法救濟在保證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發揮著很大的作用。當不公正的事實發生以後,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 李哲:首先,在這類案件中,不能以變更強制措施作為最終的處理方法。刑事強制措施只是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臨時性措施。本案的根本解決方法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被告人無罪。其次,這類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岳禮玲:這個案件屬於符合法定提起申訴的條件。佘祥林案,原判決被殺的「被害人」又出現,可以確定這個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是「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通過目前的報道看,原審法院正準備重新審理。 王秀梅:此類案件可採取的司法救濟手段有三種:1.改變對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2.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事實和證據,並作出無罪判決,當庭宣布釋放當事人;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陳刑天:1.收回依法本應由最高法院獨攬的死刑核准權;2.切實貫徹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重證據、輕口供。3.要從以偵查中心的司法觀轉向審判中心的司法觀、從查明事實的辦案觀轉向證明事實的辦案觀、從偏重證明力的自然證據觀轉向強調可采性的社會證據觀進行轉變。4.公開案件的過程與結果。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嚴格遵守程序公正的原則,保持適度的透明,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真正得到落實。5.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議題二:發生這類案件有哪些共性規律? 主持人:此類案件的發生並非偶然現象,分析一些報道的錯判、錯殺案件,我們可以總結出哪些共性的問題? 劉京華:這類案件總結有共性的客觀規律和九個顯著特點:系兩面證據的疑案;定罪證據以言詞證據為主,言詞證據前後有矛盾,缺少證明力強的物證、書證印證;刑偵技術不成熟或者鑒定結論、勘查筆錄有誤;受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影響大,辦案指導思想有重打擊犯罪,輕保護無辜的傾向;被告人、證人稱有罪口供、相關證言系刑訊逼供、誘供證所得;漏移送無罪證據或者對無罪辯解、疑點證據,沒有舉證、質證全面慎重查證,先入為主地輕易否定;對不認罪案件、兩面證據的疑案和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未規定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對疑案處理的價值取向,有可以「疑案從輕」,不敢「疑罪從無」的傾向;訴訟中公檢法機關有重「互相配合」,輕「互相制約」的傾向等。許蘭亭:佘案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如當時偵查取證時,是否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違法取證行為;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是否盡職盡責;法院審判時是否嚴格把關,包括事實關、證據關和程序關;死刑複核程序是否發揮作用;律師是否起到辯護作用等。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都應該達到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尤其對死刑判決,不能在證據上存在疑點,要辦成「鐵案」。 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對死刑案件都是「二審代複核」,二審程序就是死刑複核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名存實亡,根本起不到最後把關的作用。 李哲:這類冤假錯案的發生,主要反映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調查收集證據的問題,一是定罪的證明標準問題。在調查收集證據方面,應當注意追訴機關的客觀義務。在認證方面,應當堅持定罪的證明標準,只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能對被告人定罪。否則的話,就只能判處無罪。 岳禮玲:對於錯案的產生,應反思整個刑事訴訟追訴程序,但是偵查程序非常重要,在這個階段基本完成證據收集的過程。 偵查機關應嚴肅、認真地,用窮盡一切可能的手段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這也反映了辦案人員的素質問題;同時披露了我國刑事偵查中的痼疾,即刑訊逼供。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判決時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是世界各國為遏止非法手段取證的手段之一,也是體現司法正直的價值。 王秀梅:傳統上的重刑思想容易導致忽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從而引發刑訊逼供、酷刑等與司法體制格格不入的現象。目前我國應反對「有罪推定」和強迫「自證其罪」,不得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供述或強迫其承認犯罪。司法獨立性仍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意的影響。 議題三:發生這類案件,在司法理念上有哪些應汲取的教訓? 王秀梅:我認為,對這類案件的發生和防止今後發生此類案件,從司法理念上應汲取的教訓包括:一、嚴格貫徹我國一貫奉行的「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從實體上講,死刑只應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從程序上講,每一起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做到事實清楚,取證合法且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通過了嚴格的死刑複核程序。二、繼續貫徹司法獨立精神。李哲:首先應當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的觀念。也正是根據這一理念,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就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其次,應當樹立「寧縱勿枉」的執法理念,牢固樹立被告人的人權保障觀念,注意刑事訴訟的任務不僅僅是追究犯罪,更為重要的是,要在追訴的過程中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這是現代文明最基本的要求。 岳禮玲:最重要的理念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用無罪推定的原則做指導,同時應注重用正當的法律程序處理案件,程序不正當,案件的實體真實也很難保障。用刑訊逼供的手段獲取口供,可能個別案件得到了事實真相,但是,經常使用這種方式,總會有冤假錯案產生。我們的公、檢、法機關是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代表著國家追訴犯罪。這些機構和人員不遵守國家自己制定的法律,它如何教育普通的公民去遵守法律!這樣的理念也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法院審理案件中應排除非法所得證據的重要理念之一。 劉京華: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並不否認口供使用價值高;但因口供來源和成因複雜,口供採信價值低。刑訴法規定,無論有無有罪口供,只有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認定有罪。因此,「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適用於民事裁判和採納刑事辯護請求,不適用於對刑事疑案總和證據取捨的判斷。 訴訟的客觀規律決定,受訴訟證據多寡和矛盾狀況、證明力強弱、證據規則和人的認識能力的制約,法律事實只能無限接近但不能復原客觀真實。因此對兩面證據的疑案或證據有瑕疵的案件,處理的價值取向,應留有餘地。「疑案從輕」,適用於重罪輕罪、重刑輕刑難斷,擇其輕罪輕刑處罰的案件;「疑罪從無」,適用於疑案入罪難斷,直接按無罪處理的案件。 陳刑天:1.我國的司法制度還處在一個重刑化的階段,公安機關在辦案程序方面幾乎不受約束,司法機關在量刑過程中重口供而輕證據,奉行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原則。2.死刑立即執行制度過於倉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夠尋求的救濟渠道還太少。3.貫穿了「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精神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施行了多年。而在審判實踐中,「疑罪不敢從無」的「潛規則」仍然固執地存留於部分司法官員的心中。議題四:刑事訴訟制度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主持人:通過上述案件,我們應反思整個刑事司法制度,從各個環節防止錯案的發生。就這一層面來看,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還有哪些需要完善之處? 岳禮玲:偵查階段應有外界的監督,如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也應建立司法監督體制,對於可能侵犯人權的偵查措施要經中立的法院批准。應從立法上確立沉默權原則,將偵查人員的注意力引向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應進一步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應努力使法律救濟的途徑暢通。對於死刑案件考慮由最高法院建立巡迴法庭,將書面審改為被告人出席的開庭審。考慮適當延長核准死刑到執行死刑的時間,使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能窮盡所有的救濟手段。 李哲: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完善,將減少這類事件的發生。例如,建立健全我國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完善查證、示證、認證過程,都將有助於事實的準確認定。另外,從被追訴者的角度看,保障辯護權的有效、充分行使,尤其是審前階段的法律幫助和辯護權的保障,能夠幫助被追訴者對抗強大的國家機關的追訴,進而提高國家追訴機關的辦案質量。 王秀梅: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仍有部分規定不能滿足我國法治發展進程的要求:1.為防止任意逮捕和超期羈押,應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人身保護令制度的規定。2.取證方式的合法化以及高科技取證和鑒定措施,如DNA技術的推廣應用應法律明確化。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各個階段的權利應得到切實的保障。諸如,與證人對質和盤詰證人的權利等。4.切實發展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5.鑒於死刑案件的風險性極大,應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建議審判委員會下設若干具體業務指導委員會,使真正具有某一領域的業務精英從業務上予以最終把關。6.儘快完善死刑複核權收回工作,統一掌握死刑適用的標準。 劉京華:對被告人認罪案件、不認罪案件、兩面證據的疑案和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程度應不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訴法對證明標準的原則性規定,何為「確實」、「充分」,對不同類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訴訟各方公認的具有客觀性的細化證明標準和具體規則,易出現兩種傾向的偏差。建議刑訴法或司法解釋,將不認罪案件、兩面證據的疑案和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規定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在訴訟制度上減少錯案發生的程序性隱患。對訴訟中所提刑訊逼供,供證不一真偽難辨的難題,只有以預防為主,重在完善預防保障程序,才能有效防止發生和避免訴訟爭議。建議在程序上規定,偵查機關備存入所體檢資料、備存主要認罪供述的錄音或者錄像等原始證據;第三方機關住所檢察室負責日常監督和提供證據;可以預防刑訊逼供和減少謊稱刑訊逼供,有利於法院甄別有罪口供的真偽及合法性。 議題五:這類案件引發哪些社會思考? 主持人:為什麼只有「真兇現身」、「死者復活」才能證實出了錯案,這種現象本身就值得我們對於刑事司法制度進行深入思考。各位專家對此有何看法? 王秀梅:生命權、生存權對於個人、家庭乃至社會而言是何等的重要,而針對生命個體的刑罰制度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司法體制對反社會人格的否定態度。從近期媒體曝光的佘祥林錯判案不難看出,現行死刑制度與司法程序上的缺陷仍值得我們進一步檢討和修正。 許蘭亭:佘案的出現,再一次強烈地提醒我們:1.調查取證必須依法辦事;起訴、判決必須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尤其對死刑判決更應如此;死刑複核權應由最高法院行使,確保少殺、慎殺,萬無一失。2.為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必須實行綜合治理,如在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有律師在場;實行全程錄音錄像;看守所中立不再隸屬於公安機關;對違法取證行為嚴加懲處等。 李哲:應當重視媒體、輿論影響司法的程度問題。雖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媒體和社會公眾應當對司法的公正性進行監督。但是,各國已經充分認識到媒體和輿論對司法的不當干預,而紛紛出台措施限制媒體對司法的干預程度,如嚴格限制法庭錄音、錄像等措施。應當看到,媒體和輿論對我國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其作用不可盲目誇大,更不可左右司法。保持司法的獨立性,始終應當是我們必須堅持的原則。 劉京華:1.建議將刑訴法的「法院統一定罪原則」,明確修改為「無罪推定原則」。2.「合理疑點」往往預示著真相,對判斷案件總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和正確認定事實,有牽一髮動全身的重要作用。3.根據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思維方法,對疑案處理的價值取向擬「寧縱勿枉」。「寧縱勿枉」,可能一時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不會冤枉無辜,事後易於糾正「縱」,社會總體損失和司法機關總體的責任風險相對小。4.我們要在辦案的司法理念、指導思想、思維方法、價值取向、取證方式和制約程序的制度性缺陷上,尋找產生的癥結和根源,通過轉變司法理念和完善訴訟制約制度,切實避免這類案件發生,提高公檢法機關整體的執政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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