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信財務提醒:暑期出遊,這些和旅遊相關的稅務知識你需要了解

創信財務提醒:暑期出遊,這些和旅遊相關的稅務知識你需要了解

小夥伴們,伴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暑假的腳步也離我們越來越近了~創信財務今天奉上一份有關旅遊的稅務知識禮包,助您快樂出行!

稅務旅遊包之企業篇

1. 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如何計算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八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但是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哦。

2. 旅遊業納稅人提供哪些服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的下列服務免徵增值稅:

(1)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3)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3. 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遊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什麼為差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遊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複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稅務旅遊包之個人篇

1. 員工從企業取得的免費旅遊形式的業績獎勵,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

2. 收到外單位贈送的旅遊服務,個人應該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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