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房制度的核心,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建
商品房推行市場化伊始,國家就將住房保障放在了極為重要的位置。
保障性住房,也叫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一度停止建設,取而代之的是拆遷安置房、限價房、人才房、公共租賃住房、限房價項目、共有產權住房等。但中央政府並沒有忘記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當然,由於政府錢不夠,,也不敢犧牲經濟發展,保障性住房從來沒有佔據過市場供應的主體地位。
與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相對應的,是市場化商品住房的強勢。商品房除了居住屬性,還有投資屬性。隨著商品房的投資價值展露,商品房的投資屬性被持續放大。
商品具有社會性。個人和家庭的資產因應價格的上漲,催生了資產財富倍增的社會效應。這種效應具有社會情緒傳染性,抑制它,需要從源頭下手。也就是必須進行新改革。
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這是新一輪住房制度改革的總基調。
新一輪住房制度改革,包括重建住房保障體系。如果說,20年前,以保障性住房為市場供應主體,條件還未成熟,那麼,隨著經濟增長,財政積累,現在是時候了。
相信關注房地產市場動態的朋友,已經知曉《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最重要的內容只有兩點:
一是供應結構。市場商品住房佔40%,保障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佔60%。後者佔據了供應主體。順便多說一句,保障性住房,也是「租購併舉」的。
二是堅決去除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屬性。「購房人自購房之日起累計在深繳納社保滿15年,或者年滿60周歲且購房滿10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辦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等規定條件的,可以進入市場流轉,但要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這一規定如果得以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就真正回歸它的居住屬性、保障屬性。
有人說,深圳是全國經濟最發達的城市之一,其他城市不可能也有這麼多錢。但深圳同時也是全國房價最高的城市之一,商品房建設用地供應最緊張的城市之一。它要強化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主體地位,難度也是很大的。
不能要求其它城市保障性住房佔主體一步到位。
錢不夠的三四線城市,能不能分解目標,例如,保障性住房從較低佔比,逐步增加。我之前寫過,保障性住房體現的是居民基本居住權,它絕不能被用於營利。過去,有些城市的保障房住房,雖然規定了限售年限,但到期上市後收益基本歸家庭或個人所有,或者政府只分得很小的份額,這有違保障的初衷,也滋生了部分購房者尋租的動機。
無論是限購限貸限價限售的房地產調控,還是醞釀之中的在物業持有環節徵稅,都是為了建立新的住房制度。而新住房制度的核心,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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