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的遭遇
《當代奇案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4年,第40-56頁。
除第一段之外,其他部分彷彿某種原始資料。
離奇的遭遇
天剛亮,河南省鹿邑縣賈灘公社小董庄的老飼養員董振舉去本村吃水井打水,怎麼也找不到原來放在井台上的井繩,他想一定是誰不小心,把它掉在井裡了。趕忙跑回家取來了抓鉤,進行打撈。這時又來了幾個社員,大家一起動手,結果不僅撈上來一條井繩、一隻鐵皮水桶,還撈上來一具女屍。經辨認,系本村社員張欽蘭。
失足落水還是他殺
一九七六年元月一日下午,鐵道兵鄭州倉庫收到從河南鹿邑縣發給該倉庫班長董振河的一封加急電報,電報稱:其妻「欽蘭掉井淹死,急速回來」。這時董振河不在部隊,他於前一天早晨請假,到鄭州火車站接一個老師,還沒回來。倉庫黨委、鐵道兵後勤部黨委對此十分重視,立刻派員驅車六百多里,趕赴該縣,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勘查。
現場位於鹿邑縣賈灘公社小董庄吃水井。井口用四塊青條石扣成,略呈長方形,南北寬0.67公尺,東西長0.72公尺,井筒直徑0.86公尺,井口至水面高7.64公尺,水深1.78公尺,井壁光滑,為磚砌而成。井口周圍的石條上有軟泥,除發現打撈人員遺留的足跡外,在井口南條石棱沿附著的軟泥上發現有10×5公分的條絨布紋痕迹,其餘無異常發現。水井東6.43公尺處是糞池,東北40公尺處是生產隊飼養室,北側20公尺處是社員董振同住處,西北6公尺處是社員董長振的房子,西1.07公尺是董長振的豬圈,南6公尺是一條東西大路。
經抽乾井水,深挖0.69公尺,打撈出半截磚頭三筐;粘有泥沙和頭髮的抓鉤齒一個;直徑1公分的水車頭鐵鼻一個。
張欽蘭屍體停放在其婆母住的堂屋外間小軟床上。屍體長155公分。屍僵存於全身各關節。額部右側距右眉弓上2.5公分處有一6.5×1.5公分挫裂傷,深達骨質,創角鈍,創沿不整,創周伴有表皮剝脫,骨膜挫裂,邊沿不整,創內無組織間橋,有少量泥沙。兩眼角膜混濁,可視瞳孔,左0.6公分,右0.5公分,左眼外眥、右眼內眥、球結合膜及右下瞼結合膜有小出血點。右肩峰有3×2.5公分的皮下淤血,同側上臂前外側有3.5×2.5公分的皮下淤血,呈青紫色。兩手指甲長0.3、0.4公分,指甲縫內無泥沙。
現場勘查以張的住宿、水井為中心,向周圍擴大延伸一華里,未發現有關痕迹物證。
經現場初步勘查和屍體外表檢驗,有的同志認為,張欽蘭系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其根據是:1.屍體外表檢驗未發現與他人掙扎搏鬥傷痕,相反卻具有很多生前入水的特徵;2.從水井中打撈出張欽蘭自己家的水桶,這進一步說明了失足落水的可能性;3.張欽蘭平時勞動積極,作風正派,鄰居關係相處得很好,結婚多年來從未與任何人發生過口角,不存在被仇害姦殺的因素;4.水井周圍均住有社員,最近的一家只有6米,距水井40公尺處又是晝夜不離人的飼養室,即使有人謀殺,也絕不會選擇這種場所。
張欽蘭真的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嗎?為弄清這一問題,辦案人員一方面對張欽蘭生前的活動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訪問,另一方面對現場進行了反覆的勘查,並對屍體進行了解剖。
據群眾反映,張欽蘭平時性格開朗,臨死的前一天上午還參加了大隊召開的群眾大會,下午和本村女社員董××等一起在地里撒化肥,收工後,又和董等人一起去鄰村磨面,並邀董第二天一起去趕集,準備買包肉餃子請她母親來,沒有發現任何反常現象。另外,她家中水缸里還有一桶水,深更半夜是不會去打水的。
通過屍體解剖,發現張欽蘭頭部創角右上方有4×3.5公分皮下組織淤血,剝離頭皮下組織見額骨右側有0.5×5.5公分類圓形骨折,稍呈凹陷。頭皮挫裂相應部位有一稍呈弧形、邊沿不整的長2.5公分縱行條狀骨裂。在類圓形骨折的四周,有五處延伸骨裂。分布於右眼上框沿、額骨、頂骨,最長的達15公分,均傷及顱骨內外板。右側顳骨頭皮下組織有4.5×4.5公分淤血,淤血區相應部位的頭皮外表示發現損傷。打開胃壁可見糊狀的紅薯食物約300毫升,嗅之有酸味,胃壁完整,未見出血和腐蝕現象。陰道分泌物未發現精蟲。肝、腎及井水處理後鏡檢,均發現有硅藻。其餘無異常發現。
根據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調查了解的情況,進行了綜合分析,認為:張欽蘭決不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而是生前頭部被他人用鈍器打擊,形成嚴重腦震蕩後落水溺死。
張欽蘭為何深夜出走
張欽蘭的婆母張廣良,近來身體有病,三十一日天剛黑就躺在床上。她夜裡睡醒一覺,看到張欽蘭抱著小孩站在床前,向她說:「娘,讓小孩跟你在這裡睡吧……」張廣良怕麻煩,現在又有病,就拒絕了。張欽蘭站了一會,就抱著小孩離開了她的房間。過了很久時間,大概已經是深夜了,張廣良被孫子的哭聲驚醒,她沒有理睬。但是哭聲一直未停,而且越來越厲害。於是她就披上衣服直奔兒媳婦的房間。天很黑,什麼也看不見,張廣良摸到門口,門上有一把鎖,進不去,又摸到窗戶跟前,呼叫兒媳婦張欽蘭,但沒有人回答。她從窗口伸進手去,在鍋台上摸到火柴,連划了幾根,卻找不到常放在桌上的油燈。正在哭的小孩看到有人在窗口劃火柴,就從床上起來,光著身子爬到窗檯跟前。張廣良隔著窗戶問:「哭啥?」「找媽。」「你媽到哪去了?」「開會。」「在什麼地方?」「不知道。」小孩顛三倒四的說不清。張廣良一根接著一根劃著火柴照明,要小孩在屋裡找燈。窗檯、鍋台、桌子上都找遍了,還是沒有找到。張廣良無可奈何,只得哄著小孩說:「你上床睡覺去吧,奶奶在窗口看著你。」
等孩子睡著了,她才離開窗口,到大隊部、飼養室、學校幾個常開會的地方去找張欽蘭。所到之處都黑著燈,整個村莊走了一遍,還是沒有找到。她的身體實在支持不住,就回家睡覺去了。
不知過了多少時間,張廣良又被小孩的哭聲驚醒。她穿好衣服走出房間。見兒媳住的屋兩扇門虛掩著,鎖掛在門上。她推門進去,走到床前,床上被子滾成一團,小孩蒙住頭,哭著喊他媽媽。她抱起孫子,回到堂屋,讓他和十二歲的叔叔睡在一起,獨自一人拿了根大棒,又到莊上、集上、張欽蘭娘家各處尋找,一直到天亮,還是沒有找到。
張欽蘭夜間出現在婆婆床前要幹什麼?為什麼她要把小孩交給婆婆?第一次小孩哭時門上了鎖,而第二次張欽蘭的門又怎麼會虛掩著呢?夜裡有什麼人幾次出入張欽蘭的屋?上述問題雖然還找不到答案,但從夜裡出現的情況說明:
夜間可能有人來找過張欽蘭,而且幾次進出過張的房間;
張欽蘭是在非暴力強制的正常情況下,離開了自己的家;
張欽蘭夜間外出偶遇從不相識的壞人被害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次揭發高潮
案件發生後,立即發動群眾,組織力量,一面細緻地勘查現場,一面在群眾中進行走訪座談。
張欽蘭的兒子是夜間同張欽蘭住在一起的唯一知情人,但從小孩那裡得到的總是「媽媽不在」、「開會……」那幾句顛三倒四的話。
隨著工作進一步深入,阻力也越來越大。開始時,張欽蘭的死成了整個小董庄和鄰村人們議論的中心,群眾主動找上門來,提看法,擺情況。後來慢慢地不來了,不談了,疏遠了。而且出現了不少議論。有的說:「死人像塊膠,粘上不得了」;「不是一家,還是一姓,不是同姓,還是同村」;「人死水潑地,無法再收起,救不了死的得救活的」。有的甚至散布謠言,進行搗亂,說「殺張欽蘭的人找到了,已經關在公安局」,「公安局在一棵大樹下挖出了張欽蘭的血衣」。還有人講「張欽蘭是被幾個人殺害的,當時流了很多血,天亮還看到有人用鐵銑掩埋血跡……」這些流言蜚語,流傳很廣,但就是找不到根。事態的發展,嚴重地影響了工作的深入。偵察人員及時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出現這些情況,有三種可能:一是極少數壞人破壞搗亂,企圖把水攪混;二是一些落後群眾舊意識在作怪;三是群眾出於好奇,添枝加葉,繆傳失真。如果逐條深追,則會使工作處於被動局面。於是召開群眾大會,進行正面教育,適當公布案情表明破案的決心。提出案件一定要弄清,兇手一定要抓到,好人就是死了也要為其伸冤,兇手不管逃到哪裡也要依法懲辦。並教育群眾不要讓宗族姓氏、親戚關係蒙住眼睛。於是,群眾很快地發動起來了,又形成了第二次揭發高潮。在大量的揭發材料中,有七人可疑:
1. 張欽蘭與其婆母關係不好。經常罵兒媳婦傻、笨、什麼也不會幹。尤其是兒子董振河參軍後,婆媳關係更為緊張。
2. 小董庄壞分子董××。董振河的伯父早已去世,十幾年來董××和董振河的伯母私通姘居,兩家結下冤讎。後來董××被定為壞分子,文化大革命中董振河領著群眾狠狠地鬥爭了他。新仇舊恨使兩家關係更為惡化。3. 壞分子董××的弟弟董××,因為董振河鬥爭了他各個而不能正確對待,對董恨之入骨,曾揚言要殺害董全家。4. 董振河的弟弟董××,不久前結婚分家,因分房問題曾與董振河發生過糾紛,後來自蓋新房時又提出要董出錢,董未答應。張欽蘭剛死,董××就把張用的水缸、油燈拿到他家。當向群眾公布案情後,董××的愛人曾對別人講:「那天晚上他回來的很晚,過一會又走了。問他幹什麼去,他講,你的要管?」並說:「當時不讓出去就好了。」5. 董振河的三弟董××,因受其家庭影響,和張欽蘭關係也不好。平時一人住大隊飼養室,唯獨張欽蘭死的這天晚上,他既沒有到隊部參加學習,也沒到飼養室去睡覺,並且有人看到當天董曾和張欽蘭一塊到井台打過水。6. 楊××是董振河讀高中時的物理老師,老家沈丘,獨居學校,和董關係很好,董入伍後仍經常保持關係。楊所在的學校距小董庄僅二里多路。張欽蘭三十一日夜死於井內,就在當天下午,有人曾看到楊到過小董庄。更可疑的是,據董振河講,三十一日早晨楊曾約董在鄭州火車站見面。楊在這次事件中是什麼角色?他和董振河見面後又幹了些什麼勾當?7. 董振河。一九七一年一月入伍,鐵道兵鄭州倉庫保管班長,黨員,入伍後工作表現很好。董一九六九年與張欽蘭結婚,夫妻關係一般。三十一日早晨董到火車站接人,長時間超假,夜不歸宿,就在這個時候其愛人突然死亡。
經過大量工作,其他五名嫌疑對象均可否定,唯有楊××和董振河不能排除。
誰設的陷阱
女社員張欽蘭深夜被人殺害,其丈夫董振河也在遠離六、七百里的鄭州經歷了一次「離奇的遭遇」。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董振河向助理員閆國昌請假稱:第二天到火車站接他高中物理老師。三十一日凌晨,董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步行到了車站。等候的列車早已進站,不久楊老師從他身後走來,沒等董開口就領他向一輛鄭州牌130汽車走去,上車後楊說,對不起,我們改乘汽車到鄭州,讓你在這久等了。隨即開車向東南方向駛去。行車途中楊對董講,明天就放假了,你沒有事到我的老家去玩玩,順便看看新來的一位校長。幾小時過去了,車子還不停地向前開著,董心中矛盾重重:請假半天到站接老師,現在不但超了假,而且又到了遠離部隊的老師家鄉,如何向組織交代呢?車子終於在河南沈丘縣的一個村莊停了下來,楊老師和董下車後,汽車就調頭向另一個方向駛去。在一座深宅大院里,除老師和董外,別無他人,老師的愛人和小孩據說是探親去了。吃飯自己做,喝水自己燒。天快黑了,董提出要回部隊,楊說,晚上校長來,他也到鄭州去,如果咱們先走了,留下他一人也不好辦,還是等著吧。已是深夜一點鐘了,但這位校長還沒有來,他們兩人只得上床休息。董想,反正已經晚了,乾脆顧一頭吧,不要既得罪了老師,還逃不脫部隊的批評。想到這裡也就安心理得睡覺去了。一覺醒來,天已大亮,老師叫他起床吃了飯,又喝茶。剛喝了幾口,董就感到精神不振,昏昏欲睡。老師見他這種情景,就說,你再好好睡一覺吧,我到校長那裡去一趟。已經是下午一點半了,董還在蒙頭大睡。仍然是楊老師將他叫醒,當董洗臉時,發現自己的袖口上不知從哪裡粘了一塊黃泥巴,當時也沒在意,用手搓了一下再沒有管它。吃完午飯,仍然是那輛130汽車,還是那個不講話的司機,把他倆送到鄭州。行車途中楊老師交給董一個紙包,對他說,這是幾張車票,我拿著也無用,你拿去還可以報銷……另外還給了一瓶內服藥水,要董晚上一次服用,據說這是專門治眼病的特效藥。晚上十點多鐘,董看完電影,準備服藥休息,但到處都找不到開水,只好把葯放回原處。
上述就是董振河被臨時看管後,第一次交代的外出經過。
在搜查的過程中,找到了放在董振河抽屜里的一瓶「藥水」,經化驗是硫酸。
車票、硫酸,違紀外出,張欽蘭突然死亡,這些反常離奇的事實,將人們引入這樣一種推斷:
1. 楊老師殺害了學生的愛人張欽蘭,嫁禍於董,有給車票(鄭州至董的家鄉),又給硫酸,使董服用後造成殺妻後畏罪自殺的印象;
2. 董振河殺害了自己的妻子,為了逃避懲罰,轉移視線而嫁禍於楊。但是,誰搞的圈套,誰設的陷阱,誰是兇手,現在誰又想害誰,一時很難得出結論。
三張車票的圈套
董振河被臨時看管後,從他身上搜出了三張車票。一張是鄭州至商丘的火車票;另一張是商丘至高口的汽車票;還有一張商丘市內公共汽車票。三張車票,牽涉到兩人,不是董振河作案乘車所用,就是楊老師嫁禍於人的罪證。查清三張車票,對於解開圈套、探明陷阱、弄清案情極為重要。
火車票是一張硬座普通客票,印有「鄭州——商丘」字樣,並有油印加的「1975.12.31」,字跡模糊難辨,車次簽章有兩次加蓋或移位痕迹,票左側有一4×4毫米的m型剪口,口內有一長11毫米的直線撕裂痕迹。票背面印有「A聯」、「鄭州站聯」字樣。兩端票號為4655。「預售次日」倒蓋在背面。
長途汽車票,票號「商0104392」,票價壹元四角五分,左側有「商丘至高口」標記,「商丘」二字系印章加蓋,「高口」二字用藍色圓珠筆寫成。左側下角加蓋「下午69」次十二月三十一日三時十分開車。
商丘市公共汽車票,票號「№031915」,兩側印有上下行車次和車站代號的數字,票價兩角。車票左側12、13兩格用藍色圓珠筆勾劃。
上述三張車票是何時何地出售,票上的各種符號如何解釋,買票人、用票人是誰?對這些問題必須迅速弄清。
鄭州有很多車票發售點,當持票到鄭州火車站調查時,首先請搞業務的同志一起對車票上的各種符號進行了「會診」。查明:車票背面的「A聯」字樣,是售票處聯運口出售,票面加蓋「12.31」一般為乘車日期,「預售次日」簽章,說明這張預售票是三十日出售的。
經查鄭州火車站出勤表,找到了十二月三十日在聯運口售票的梁××同志,經她辨認車票後反覆回憶,介紹和證實了以下情況:
1. 火車票上凡有「鄭州站聯」和「A聯」字樣的,均為聯運口出售,其他票口一律不辦理這種票。「A聯」是火車、長途汽車聯運票的符號。
2. 聯運售票口專售當日和預售次日的火車、汽車聯運票,如果旅客持有已購的火車票,可以售給聯運汽車票,只買汽車票不買火車票或只賣火車票不買汽車票,這裡一律不予發售。3. 從董身上查出的火車、汽車票,是在聯運口同時出售,汽車票上的到站「高口」二字是該票售員親筆所寫。
與此同時,又查閱了售票帳單。十二月三十日,聯運口出售鄭州至商丘的火車票十一張,票號從4659—4669,董振河身上的火車票號是4665,為當天發售的第七張票;出售長途汽車票八張,票號0104391—0104398,董身上的汽車票號是0104392,為當天出售票中的第二張。八張票中只有0104392一張票到站是「高口」。
以上說明:火車票與長途汽車票,是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在聯運售票口同時預售給一人的。
車票發售的時間、地點找到了,但持票人是否進站、乘車?也就說這幾張票是為了通行的需要,還是某些人為了別的目的而專門購買的?要弄清這個問題,票剪痕迹、車次簽字是調查重點之一。
在車站找到了十二月三十日七時發出的456次列車的檢票員同志,看了每個同志的票剪,共發現m型剪刀八把。但都沒有和車票相同的剪口,那麼會不會在鄭州買票,別的地方上車,不經剪票上車,在車上或站口補剪或為了逃避追查,用指甲刀等工具偽造剪口呢?又走訪了456次包乘組和商丘火車站等單位,但還是沒有發現相同的票剪,並對偽造票口的問題也否定了。經過分析認為,罪犯所持車票,無論是乘車作案或是嫁禍於人,在這些小問題上決不會自找麻煩。所以,工作重點仍應放在鄭州車站。但第五次走訪鄭州車站時,才發現三十一日參加剪票的還有考勤表上找不到的一名女工作人員,因為她當天是替別人上班。經初步比對,她的票剪和董振河所持的車票剪口相同。證明了乘車人確系從鄭州站上車的。
商丘到高口的聯運長途汽車票雖然在鄭州火車站出售,但必須到商丘辦理簽字手續方能乘車。又到商丘長途汽車站,與十二月三十一日售票的工作人員座談,他們提供69次是商丘市開往鹿邑縣的長途公共汽車,途徑商丘縣北關、高口等十一個站,全程七十公里,運行兩小時左右,每天下午三點發車,元旦前後乘客很多,一般中午十二點以前票就售完了,也不再辦理簽字手續。董身上這張票簽字是三點十分開,說明是在商丘縣北關汽車站辦理的簽字手續。據此,又前往商丘縣北關汽車站調查。該站提供,商丘縣北關汽車站是去鹿邑縣第一站,離商丘市七公里,運行十分鐘。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點半前後,有一位身高1.7米左右的男同志,要求辦理簽字,說在鄭州買的聯運票,家中有急事。當時這人態度非常好,給他辦了簽字。還證實,聯運站的簽字手續本站無權法理,兩個月來,只辦了這一次,所以記得特別清楚。
坐車人究竟是誰呢?為了縮小範圍,決定對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乘坐69次公共汽車的乘客作一次普查。通報下發到鹿邑縣每個基層單位後,當地各級組織迅速向群眾做了傳達,很快就找到了十多個曾坐過本車次的人,又分別請他們回憶坐這趟車的有些什麼人,什麼特徵,哪裡上車,哪裡下車等情況。賈灘公社高庄大隊貧農社員陳××反映: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我去商丘北關醫院看病,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商丘北關汽車站等車時,從北邊步行來一個軍人,戴草帽,肩上背一個軍用挎包,不太鼓,裡邊東西好像不多,年紀三十歲以內,身高五尺,長白臉,尖嘴有點歪下巴,臉上和脖頸上有不少粉刺疙瘩。軍人問是不是在這裡等車?我一聽是鹿邑口音,就說是的。我又問他,你去什麼地方?他說「去試量公社」。三點十分汽車到站後,我上車坐在後邊座位上,又看見和我說話的這個軍人也上來了,坐在車門後邊第一排位置上。下午五點多鐘,當汽車到「高口」站時,這個軍人下車了。當時我很納悶,他說去「試量」怎麼在「高口」就下車了,一定是下錯了站吧?
陳××反映的情況很重要,所提供的長相、特徵與董相似,是不是他呢?偵察人員認真地分析研究了陳××提供的情況,決定搞一次化妝辨認。於是讓陳穿上軍裝到了倉庫,組織戰士列隊操練,從中辨認是否有陳所說的坐車人,隊列操練在球場進行,第一排八人過去了,陳未發現乘車人,接著第二排又過去了,陳××一眼就認出第四名就是我們要找的這個用票人。他就是董振河。
與此同時,對董所持的商丘市公共汽車票也進行了查證,發現№031915號是元月一日售出的第十二張票,票上被劃掉的第12格說明是由商丘北關到火車站下車。經售票員回憶,此票是早上六時許第一班公共汽車所售,說明乘車人是當天早上由商丘北關去商丘火車站方向的。
以上情況說明,董振河就是要找的這個用票人。
微不足道的「黃泥」
鐵道兵鄭州倉庫也在緊急動員,倉庫的領導在本庫黨員骨幹中公布了案情,並組織了專門力量收集尋找有關線索。戰士熊××聽了布置後,使他聯想到董的愛人張欽蘭來隊探親的情況。董入伍已經五年了,入伍前兩年就與張結婚,現有一個五歲的小孩。與董一同入伍的戰士家屬因離部隊較近,每年都來隊一兩次,唯獨董妻只在去年三月份來過一次,沒住幾天就哭著走了,還聽說以前董的愛人多次來信要來隊看望都被拒絕了。這次又為什麼他老婆死的時候正好他不在部隊?熊越想越不對勁。他和同班戰士徐××說了自己的看法,徐也感到這兩天董的情緒和以前不一樣,於是他倆商量,看看董回家究竟帶回些什麼東西。他們察看了一遍,只看到董回來後換下來的幾件衣服,其中白襯衣袖口上粘有一塊黃泥,窗台上的布鞋也有同樣的泥漿。他們把這一「微不足道」的發現報告了偵破組。偵破組對這一發現非常重視。在小董庄的井台上有印在軟泥上的條紋布印,死者張欽蘭的棉襖上也粘有同樣的泥漿,那麼董袖口、鞋上的泥土和井台、死者身上的泥土有沒有關聯呢?
把上述情況向河南省公安局作了彙報,並提出了設想:
1. 硅藻或其殘骸能否存在於泥土中,不同水中的硅藻(江、河、湖、泊、井以及經過處理的自來水等)含量以及其他方面有無區別,是否穩定。在現場勘查,屍體解剖時發現死者肝、腎有硅藻反映,能否通過無硅藻的過濾液體稀釋泥土找到硅藻殘骸?假設鞋底泥土來源於井台,那麼井水一定是組成軟泥的成分之一,如果在幹了的泥土中找到硅藻殘骸,能否通過其含量的多少以及其他差異找到與案件的某些因果關係。
2. 不同地區土壤的成分能否準確鑒別。
公安局的同志大力支持這一設想,並讓準備具體實施方案,還介紹了以前有一個單位也是用土壤分析破案的例子。結果第一個方案落空了,但大家並沒有泄氣,接著就研究另一個實施方案。首先查明,董離隊前幾天並沒有洗過衣服和鞋,歸隊後換下來的衣服和鞋也沒來得及洗,確定提取董的襯衣袖口和鞋底的你土,同時以發案現場、死者棉襖以及鄭州的土壤為標本進行分析鑒定。在提取泥土的過程中,為了逐步縮小土壤地區差異的範圍,派專人在鄭州至鹿邑發案現場六百多里的沿途,每十里取一樣品,供檢驗單位使用。另一方面又四處打聽哪些單位能做這樣的檢驗。終於打聽到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曾經為一「碎屍案」檢驗過煤渣,並因此破了案。於是急忙趕去,請他們對土壤進行了檢驗。
土壤檢驗用於破案是一門新課題,特別是這次送檢的泥土極少,必要的檢驗項目難以進行。於是,大家獻計獻策,首先研究了取樣的問題。大家認為,如果鞋底大量附著的泥土是來源於井台,雖然在行走的過程中又會粘連別的泥土,但凹陷處附著的泥土一般不易脫落,而且土質比較集中,樣品比較穩定。因此,決定在布鞋底凹陷處附著泥土的中層取樣。樣品取好後,對檢驗程度又作了科學安排,採取一物多用的方法,解決了樣品奇少的困難。研究所對土壤先後進行檢驗。結果表明:董袖口、鞋底土壤與井台、死者棉襖土壤成分比較相似,與鄭州土壤差異極大。
在查證車票、檢驗土壤的同時,對嫌疑對象楊××的調查工作也在抓緊進行。
查證楊××三十一日前後的活動時間,牽連到買票、乘車、簽字、作案、和董振河會面。也就是說,如果是楊殺害了張欽蘭,又偽造證據嫁禍於董,那麼在有限的時間內必須在下列地點出現:三十日在鄭州買票,三十一日下午兩點半在商丘簽字,晚上在小董庄作案後連夜趕到沈丘,元月一日下午又同董振河一起到鄭州,然後趕回鹿邑縣。這樣地涉數縣、行程兩千多里,即使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也是不可能的。而更重要的是調查的結果證實:三十、三十一、一號三天時間,楊根本沒有離開過學校。董振河所講的什麼「鄭州見面」、「沈丘旅行」、「楊老師家過夜」等等,完全是謊言。從而完全排除了楊作案的可能性。
給我點考慮時間
根據以上查證,說明董離隊後確實乘車到了他家鄉,土壤化驗亦表明董到過本村井台,其妻又在董離隊期間死於井中。為此,確定董振河是殺害張欽蘭的重大嫌疑對象。報請批准後,於元月十七日將其拘留審查。
在拘留審查中,董一直堅持「接楊老師」的那段假話,連續頂了一個多月。但偵察人員從未喪失信心,堅持政策攻心,指出只有老老實實把問題交代清楚才是唯一的出路。同時,為了徹底揭露他的謊言、打消他的僥倖心理,決定讓楊老師當面揭發。當楊老師等人在預審室出現的時候,董大吃一驚。但董仍狡猾抵賴,說:你們相信他沒到鄭州,那就讓他講的辦,反正我看見的那個楊老師也長得跟他一樣。當場楊老師和幾個同學痛斥了董所編造的謊言,使董坐立不安。最後要求:「給我點考慮時間。」為了不使他產生偵察人員急於要得到口供的錯覺,當即指出,時間可以給,但用組織給你的時間來對抗組織,對你來說,是一種新的犯罪行為。同時,也充分估計到了董有可能藉此拖延時間,另想對策,作垂死掙扎。決定暫停預審,經批准後逮捕了董振河。
董在暫停預審後,已預感不妙,但表面上卻故作鎮靜。同屋犯人反映,董被提審後本來睡不著覺,但當別人起床時,他卻假裝打呼嚕;本來吃不下飯,可是開飯時硬和別人搶饅頭,乘沒人注意時,又把咬兩口的饅頭塞在鋪下。董的這些表現充分暴露了他垂死掙扎的虛弱本質。於是,對其進行了突擊審訊。把董帶到預審室後,當即宣布了對他逮捕的決定,打掉了董的囂張氣焰,又用鐵的事實,充分揭露了他以前編造的謊言,最後迫使董不得不低頭認罪,交代了犯罪經過: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我買好由鄭州至商丘、商丘至高口的火車、汽車聯運票,然後給本庫助理員請假說,第二天早上要去車站接一個老師。遂於次日早晨趁部隊出操之機,攜帶挎包(內裝鐵把起釘鎚、螺絲刀、解放鞋、手電筒、口罩、手套、包子等物品)溜出營區,到車站乘早七點發出的456次列車到達商丘,下午三點由商丘乘公共汽車到達高口,待天黑後潛入本村西頭,當時聽見村裡有人喊『喝過茶快來開會了』,聲音好像董振華。過一會又聽見有人喊我愛人張欽蘭的名字,大約過了二十多分鐘,估計愛人出去了,我就順院牆溜到她住室門口,見門已鎖,就踹開北扇門,進屋後又將門安上。在屋內我打開電筒四下張望,首先看暖水瓶有水沒有,如果有水就準備倒掉,見暖瓶已壞,瓶套放在鍋台後邊。水缸里有水,但不多。看這些的目的是為了將愛人騙到井台殺害作準備。這時屋內喇叭里正廣播元旦社論。約八點多鐘我愛人回來了,她開門時,小孩到堂屋去了。愛人進屋後問:你咋回來了?這時我插上門,告訴她,回來有事,你先叫小孩到娘那睡,或者給他弄點吃的讓他先睡。過一會小孩回來了,我躲在屋角里,他沒看見,愛人領他進裡屋點燈睡了,又煮好紅芋茶,給我先吃,吃完後躲到外屋,愛人才叫醒小孩吃。他吃後又睡了。這時我欺騙愛人說,我是回來拉酒的,司機家住馬鋪,車停在棗集,天不亮還要走,並說身上弄得很臟,要洗一洗。這時她要給我燒水,我說不用了,打點井水也不凉。於是她提桶向井台走去,我也背著挎包隨後跟上。當她往上提水時,我在她身後猛推一掌,因用力過猛,致使她頭朝西北腳朝東南倒在井口上,我就大步跨到井口西南角,佯裝將她扶起,趁其不備,瞬間將她頭朝下投入井內,迅速逃離現場。跑到村口彷彿聽見井內呼喊救命,我又冒著危險進村,在董振華屋後牆頭上抱起幾塊磚頭向井下砸去,直至聽不到喊聲才走出村外,換上解放鞋,向商丘方向走去。路上遇到一輛手扶拖拉機,坐了一段,到商丘坐公共汽車去火車站,由於疲勞過度睡著了,還坐過了站。後乘337次列車下午六時左右回到鄭州。」
董振河為何殺妻
經過對董的上述口供進行複核,絕大部分都得到了證實,但是在兇器問題上顯然埋了釘子。經查,董振華屋後根本沒有牆,董交代在牆上搬的磚頭,顯然是假話;董稱跑出村外還聽見井裡呼救,如果情況屬實,附近社員就更聽到見,如果張欽蘭落水時未死,為什麼找不到任何掙扎的痕迹?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分析,董在殺妻前已作了充分的準備,而像他交代的這種殺害手段,顯然不符合現場情況和一般規律。但也有人認為,既有人證,又有物證,罪犯也已供認,此案完全可以結案定性,何必興師動眾,自找麻煩?何況也沒有把握認定他是用什麼兇器殺害的,加之井底有這麼多磚,難道就撞不破腦袋,形不成這樣的傷痕?
帶著這個問題,用動物顱骨和干葫蘆進行了多次試驗,又到鄭州大學進行了走訪。鄭州大學數學、物理系根據自由落體原理,計算結果證明,死者由十米高的井口頭朝下墜入井底,其衝擊力完全可以造成顱骨破裂。與此同時,該校保衛科還介紹了幾年前從四米高的井口投入井內撞碎顱骨的一起案例。
雖然經過上述走訪和試驗,但對於致成死者傷痕的兇器以及傷痕是否在井上形成等問題仍有爭論。於是又請河南省公安局組織數名法醫、技術人員進行了研究。一致認為,墜井致成顱骨破裂喲一定道理,但從整個案情來看,如果死者頭部撞入井底形成顱骨骨折,一般頸椎等部位應有間接損傷,而且死者傷口的部位和形狀也不符合撞擊井底形成的特點。
通過研究,進一步堅信了張欽蘭頭部的傷痕,是在入水前形成的科學分析,並就下一步預審制定了方案。
在繼續進行審訊中,偵察人員用鐵的事實戳穿了他的謊言,指出董振華房後根本沒有牆,更找不到他所用的磚頭。董犯聽到後,慌忙詭辯:「殺人我都承認了,還隱瞞細節有什麼用,如果撒謊,你們怎麼處理都行。」企圖繼續抵賴。這時,把死者前額創口的照片給董犯作了展示,並追問他,這是什麼?他回答說這是傷口。問用什麼乾的?董不說話。董犯斜眼偷望了桌上放的照片和材料,在預審人員窮追猛攻下,最後他像泄了氣的皮球一樣,交代了作案使用的工具和預謀過程:
「我殺妻的念頭由來已久,由於資產階級喜新厭舊思想惡性發展,嫌愛人土氣、沒文化,想另娶新歡。一九七五年四月至九月,在鄭州多次與一女學生拉關係,並主動送其母二丈布票,並想和自己的愛人離婚,但又沒有正當理由,即起謀害之心。一九七五年四月份,家裡來電報稱母親病危,我想一定是愛人和母親鬧意見了,即請假回去,準備乘此機會殺她。坐火車到商丘後,故意等到天黑才乘末班車到家,準備趁無人發現時將妻害死。但摸進院子時,被弟弟碰見了。一問,母親確實生病住院,也就沒有下手。歸隊後仍不死心,想辦法繼續謀害,於是從配電室偷了一瓶硫酸,準備託人帶回去讓愛人喝後毒死,因為探家時她曾說有病,我答應給她買葯。但怕帶回去的硫酸吃了就死,引起懷疑,我又將銀翅解毒片用手掰成小丸,分成三包,每包十粒。要她每晚服一包,三天後再吃『藥水』。戰士王××探親,我托他帶給張欽蘭。在這之前,為了檢驗硫酸的毒性,曾經做過試驗。我將硫酸和水分別倒在兩個地方,然後捉來幾隻螞蟻放入水和硫酸里,發現硫酸里的螞蟻很快就死了,而水裡的螞蟻都慢慢爬出來了,於是我相信硫酸能夠毒死她。但王××探親歸隊後,家裡仍沒什麼動靜,我又怕暴露被查出來,就給岳父去了一封信,叫他告訴張欽蘭,如果帶回去的葯沒吃,就暫時不吃了,等我回去再說,此次又沒有得逞。一九七六年元旦放假,我認為是一個機會,就提前作了準備,設想了殺妻的三種辦法:一是回去後同她一起去岳父家,途徑一個機井,井很深,推下去不易發現,但又怕推下去死不了;二是回去後騙到村外發生關係,乘機掐死,偽造強姦殺人的現場,但這時自己又不在部隊,怕追查兇犯查到自己頭上;最後設想了害死於本村吃水井中,別人可以誤認為不慎落水,撈出後埋了就再也查不出來了。於是就提前準備了起釘鎚,萬一推不下去,就用錘打。為了路上行走方便,偽造現場,除腳上穿一雙布鞋外,還帶了一雙解放鞋。怕留下指紋,又帶了一付手套。因為我家的門是用鐵絲捆的,我又帶了一把螺絲刀,準備撬門用。聽說人臨死時眼裡能留下她所看見的人影,儘管我不太相信,但在殺妻時還是帶了個大口罩。一切準備就緒後,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溜到車站買了次日的火車票,於三十一日乘車到家鄉,趁天黑潛入家中,騙妻至本村吃水井台,將其推到在井台上,乘翻滾之時,用起釘鎚猛擊頭部。當即打昏,投入井內,逃離現場。第二天下午六時乘車趕回部隊,將起釘鎚放入辦公桌抽屜里。」
董的上述交代與現場勘查和兇器檢驗等查證結構完全一致,至此全案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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