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體格檢查不規範--醫院賠了十幾萬,冤不冤?

醫療糾紛:體格檢查不規範--醫院賠了十幾萬,冤不冤?

來自專欄醫療律師章李

----論規範體格檢查的重要性!

一:案情簡介

2016年3月--4月,原告因上腹部不適至被告處前後三次就診,被告醫院經診醫師均沒有認真進行體格檢查,始終記載患者全腹平坦,同時給患者做胃鏡檢查提示萎縮增生性胃炎。於是被告醫院予原告以中藥持續治療。

結果約三周後原告至其它醫院超聲檢查發現腹部巨大型腫塊,並且多發,最大者直徑達14cm,經CT及MRI等檢查後認為腫瘤屬於惡性脂肪肉瘤。

於是原告6月22日在被告醫院,全麻條件下行後腹膜惡性腫瘤切除術,結果打開腹腔後發現腫塊與腹腔血管等黏連緊密,已經失去根治性切除的機會,遂部分切除作病理檢查用後終止手術並關腹。然而出院病歷卻記載「腹部腫瘤切除術後」。

後被告醫院根據病理診斷為脂肪肉瘤,於是予以奧鉑及紫杉醇等藥物進行化療。

現由於原告病情並未得到有效控制,而且腫瘤呈進一步惡化趨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診療行為分析

1、門診檢查不規範:根據患者的影像檢查確診「腹部巨大腫瘤」可以推斷被告醫院體格檢查不符合診療規範,因為患者門診就診時不可能「全腹平坦」。

2、病曆書寫不規範:病程記錄前後矛盾;未見術後病情變化記錄;出院記錄交代不清,如醫方實際所行「後腹膜部分腫瘤切除術」,卻寫為「後腹膜腫瘤切除術」。

3、術前評估不規範:根據影像學檢查結果,患者此時屬於腫瘤晚期,並且呈種植性擴散,被告醫院應該高度懷疑腫瘤與周圍組織的黏連情況以及是否具有手術可行性,但是被告醫院對此評估不夠仔細,也沒有就手術的必要性和風險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詳細告知,損害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也加重了患者人身損害和經濟負擔。

4、化療缺乏循證醫學依據:術後醫方予奧沙利鉑、紫杉醇化療,但此方案對脂肪肉瘤不敏感,客觀上造成患者身體損害,並加重經濟負擔。

綜上,門診漏診、病曆書寫不規範、術前評估不規範及化療缺乏循證醫學依據的醫療過錯,一定程度上加重的患者的人身損害,與患者目前狀況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對應的醫療事故等級為四級醫療事故。

三:法律責任

  1. 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同時具有相當複雜性、風險性及未知性,並非未達到治療預期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在診療活動中,只有當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並且造成損害後果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 本案被告存有的過錯,客觀上使患者的病情沒有得到及時確診,同時也沒有及時正確治療,反而使用了不屬於適應症的藥物及手術治療,此種醫療過失客觀上造成患者身體損害、並加重經濟負擔。同時由於患者腫瘤常較大、惡性程度高、發展快、預後不佳等特性,認為患者目前狀況主要系其自身疾病所致。
  3. 綜合被告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及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醫院對患者目前的人身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同時由於本案被告提供的化療方案對患者所患「脂肪肉瘤」並不敏感,此藥物對患者無法起到有效的治療效果,也就是說被告醫院並未盡到應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原告因此花費醫療費較巨,此部分經濟損失被告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四: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等規定判決1、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化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的80%共計88,459.05元,2、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其它經濟損失(其它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律師費等)的40%共計90187元。

作者:章李(前醫師,現律師 )

單位: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


推薦閱讀:

醫療糾紛的處理技巧
三部門發布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醫生誤診致患兒部分腸管被切除,達九級傷殘
醫院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老婆的身體由老公做主要合法了嗎??

TAG:醫療事故 | 醫療糾紛 | 醫患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