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程序的構造及比較借鑒
羈押制度歷史悠久,幾乎在人們剛剛認識到犯罪的同時,羈押就與國家的統治相伴而生,暢行於世。這應該是緣於對反統治行為與反犯罪行為急不可耐的仇視心態和報復衝動所引發的結果。雖然這種對人身自由的剝奪沉澱於報復公正與殘酷無情的非人道懲罰之間,但我們至今仍然看不到有任何剷除這一制度的蛛絲馬跡。羈押制度的恐怖註定要與犯罪和國家共存亡。因而,無論是喜歡抑或是仇視這一制度的人,都不能不對羈押投入過多的關注。隨著社會的文明程度提高,人們似乎也意識到可能應該像醫生療治病人那樣善待犯人。既如此,改造自由刑,改變羈押模式的呼聲漸起。當此之際,刑事羈押制度的改造或重構之要求進入了我們的眼線,通過典型案例的啟示,或許會給我們帶來某些有益的借鑒。
一、陳水扁羈押案的程序透析
陳水扁一案就是否應該繼續羈押的程序性庭審及多次反覆的開庭,曾經吸引了台灣、香港與大陸公眾的眼球。特別是大陸的公眾,對台灣法院的延押庭審十分好奇。在陳水扁是否有傷病,是否需要回家與親人團聚過年的延押庭庭審中,阿扁大打親情牌與病情牌。在這場訴訟功防的程序大戰中,人們更為驚嘆的是,僅僅為是否羈押或延押的程序性問題,法庭的開庭辯論可以直至深夜。本來,陳水扁一案因其身份的特殊十分引人注目。刑事訴訟本屬於阿扁精狠纏鬥的戰場,他曾在此累積了無數的勝算。可在打出親情牌與傷情牌的羈押程序戰中,除了某位法官因案外因素法外施恩給予其短暫的開釋外,在多次延押庭的時間褶皺中,已經折射出阿扁採用「死纏爛打」的策略是如此累贅重複,除了多次浪費表情外,剩下的就是阿扁疲備不堪和無可奈可的滑稽形像了。雖然歷史不該成為一種弔詭的遊戲,以成敗來定英雄。然而,作為執業律師出生的阿扁,在羈押庭的訴訟角力中,毫無機敏的盤算與睿智的章法。其高舉著被鐐銬鎖住的雙手,在電視特寫鏡頭前難顯傷痕。阿扁在羈押庭的訴訟策略中高揚的政治悲情主義也不能對他有絲毫的挽救,離開了程序性法律條文的精當支撐,阿扁伴隨著延押的裁定陷入了訴訟與政治道德的泥坑。
什麼是羈押庭?什麼又是延押庭呢?
在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逮捕被告的二十四小時內應聲請法官羈押。而法官開庭公開審理是否應當羈押被告則被稱為羈押庭。至於延押庭,則是在法官批准對被告羈押的一段期限(偵查階段一般是兩個月)後,是否再羈押被告又進行的程序性庭審。如有再行羈押的必要,法官就裁定延押。因此是否再行羈押的庭審被稱為延押庭。
阿扁的羈押與延押比較典型。圍繞著阿扁一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曾進行了激烈的較量。其中,僅一次階段性庭審,從罪行的實體性認定到是否延押的程序性考慮,控辯雙方連續展開了6天的庭審攻防大戰,這樣的庭審論辯與訴訟角力,不僅讓島內民眾嘆為觀止,也使大陸業內人士驚嘆不已。隨著一審對阿扁有罪判決的宣判,人們對阿扁上訴期間延押庭的開庭已無多大懸念,再度延押阿扁幾成定局。然而羈押期限由處於中立裁判方的法庭作主,畢竟對控方特偵組施加了巨大的時間壓力。阿扁一案從實體到程序的公開,在新聞的監督與公眾的監視下,控方特偵組在時間上不敢有絲毫的懈怠。兩個月或三個月一次的延押庭開庭壓得控方特偵組喘不過氣來。由此觀之,程序的公開與法院作為第三方對強制措施的程序性庭審決定,可以在無形之中催促偵辦的進度。即使程序性的延押庭與實體性的法庭審理相比,顯得不那麼精彩。甚至辯方的觀點已經乏善可陳,毫無懸念。但是,就是這樣平淡無奇的延押庭庭審程序,卻輕而易舉地將超期羈押與秘密審訊的毒瘤從刑事訴訟的肌體中徹底割除。與中國大陸的拘留、逮捕相比,台灣的羈押制度似乎有些不同。
二、台灣刑事羈押制度的構造及延押庭的意義
從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對羈押的規定來看,羈押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將被告人關押在看守所內的一種強制措施。也稱為「未決拘禁」。與此區別於「已決拘禁」(有罪判決生效確定的監獄服刑)。羈押的目的,原則上是在保證刑事偵查、刑事審判的順利完成以及刑事執行的安全,由於羈押對被告來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此,台灣地區刑訴法將羈押決定權交由法官,而檢察官則只享有羈押聲請權。
台灣地區刑訴法第一編總則第十章的章名就稱之為「被告之羈押」,意思是指羈押的對象僅以被告為限,不含犯罪嫌疑人。至於犯罪嫌疑人者,則屬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的對象。一經移送檢察機關後,嫌疑人即改稱為被告。在有罪判決生效後,又改稱為受刑人。
何謂羈押的理由,第(一)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常理由不到場。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不能期待其隨傳隨到;第(二)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第(三)所犯為重罪,被告被通緝或有緊急逮捕原因;第(四)在執行或在押脫逃者;第(五)有事實足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上述羈押對象、羈押原因與我國現行刑訴法比較,有大致相同之處。但羈押的程序卻大相徑庭。
我國刑訴法類似台灣羈押制度的是拘留與逮捕。但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逮捕的決定權主要在檢察院而不在法院。台灣刑訴法的規定則不同,台灣刑訴法對此分為三個遞進層次。首先是逮捕(短時間內拘束人的身體自由,如檢察官在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必須聲請法官羈押);其次是拘提(即強制將人帶至法院或檢察官處,相當於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拘傳);再次是羈押(是對刑事被告的身體自由繼續拘束一定時期的強制措施,相當於我國刑訴法規定的逮捕)。台灣地區之所以將羈押的決定全部交付給法官,是考慮到羈押在一定時期內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權利。因此,無論在起訴前的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階段,是否對刑事被告予以羈押,繼續羈押,再執行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均應由法官審理決定。由此看,大陸逮捕的決定權在檢察院,台灣羈押的決定權在法院,兩字之差,卻引出刑事訴訟程序的極大不同。台灣地區由於將被告的羈押決定權賦予法官,故須通過律師的介入,並與被告面對法官進行陳述,形成較為中立的公開的刑事訴訟開庭程序。而我國刑訴法將批准逮捕的決定權賦予了檢察長。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執行檢察官具體承辦,檢察官對刑事被告的逮捕不通過公開程序進行。既沒有律師介入提出法律意見,也沒有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甚至大多數檢察官在未見嫌疑人的情況下就作出逮捕的決定。從程序上看,這樣的決定似乎有些簡單。
關於羈押期限的問題,我國刑訴法的規定比較複雜,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如超過二個月,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有其他取證困難的原因,經省一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二個月。如果認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經省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這樣,刑事拘留一個月,正常偵查羈押期二個月,延長羈押期五個月,累積相加共八個月。在檢察院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如通過兩次補充偵查,其累計羈押達六個半月。可見,被羈押人從實際羈押之日(含拘禁)起至法院受理時共計羈押期限一年零兩個半月。如果加上法院審理的羈押期間一個半月,省高級法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檢察院補充偵查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一個半月,累計相加共五個月。到一審法院宣判時已經達到一年零七個半月。可見其計算方法之複雜,讓人難以理解。
相比之下,台灣地區刑訴法對羈押期限的計算及對羈押的適用較為簡單,且有一套公開的運行機制。依台灣地區刑訴法規定,羈押的被告可與律師會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如陳水扁被羈押於台北地方看守所內,就多次與其律師會見,互商訴訟功防策略。也與其妻子、兒女會面,在看守所內自備飲食相聚團圓。一般來說,台灣地區的偵查羈押期限為二個月,審判羈押期限為三個月。如認為需要繼續羈押,應在到期時由法官主持召開延押庭,經延押庭開庭審理裁定延長後,羈押期限延長二個月。在這裡,最為有效的就是關於延押的訴訟制度設計。這一制度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無論延押庭的內容有多麼簡單,無論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理由是多麼蒼白,只要有延押庭的存在和公開開庭,被告人對羈押期限有多長就能心中有數,定期的延押庭的公開開庭使被告有話能說,有冤能申。偵訊一方想以超期羈押為威脅實屬不易,要想通過暗箱操作以保釋為引誘也難上加難。同時延押庭的存在還給偵辦進度施加了時間壓力。即使延押庭的制度設計在訴訟中有如此多的作用,但台灣地區刑訴法仍不善罷甘休,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作為一種對應的保障與監督。如被羈押人可以請求法官,開示羈押理由。關於羈押理由的開示,須在公開法庭中進行。開示的理由,在程序上,如同英美法系中人身保護令狀請求制度一樣,對羈押理由當否先行審查,有關得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之證據,以及得以證明相關羈押理由的證據,必須加以開示。這種羈押開示的請求,已經有了部份事實審的味道。開示的結果,一旦發現羈押理由屬於不當之情形,則勿須等待被羈押者之請求,即應將羈押予以撤銷。可見,在開示中,被告及辯護律師的陳述理由以及對開示證據的指認與反駁相當重要。由此看,延押庭的存在及其開庭的意義,在刑事訴訟中非同一般。它就像一道鐵閘,緊緊鎖住通往超期羈押與暗箱操作甚至是刑訊逼供的大門。它使黑暗的牢房被程序公開的陽光照亮,在見得人、見得天的庭審中,延押庭的羈押理由開示,使真正有罪的被告啞口無言,使無罪的人有冤可申。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延押庭應是刑事訴訟緞帶上一顆閃亮的明珠,它照耀著人權保障的程序之路!
之所以高度評價台灣地區刑事訴訟中延押庭的存在與庭審程序,並不意味著該項作用極大的制度設計得十全十美。比如擔任延押庭的審判長有可能有時又作為事實審的主審法官,該法官身兼二職,如果該法官是檢察官第一次聲請羈押的審判長或獨任法官,且已作出羈押的裁定。爾後又對該羈押人進行實體性的罪行認定審理,難免不對自己先行作出的羈押裁定進行肯定性的維護。這必然產生「先入為主」的審判思維。因此,從法官身兼程序審與事實審二職的司法實踐之弊端看,法官身兼二職且權力過大是這一制度設計的硬傷。如能參照美國將偵查階段中的程序性審查與逮捕羈押的決定權交給治安法官。就有可能改變這一弊端。當然暇不掩玉,延押庭的制度設計之作用主要在於程序,這是訴訟過程中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程序節點,把住這個節點的時間關口,訴訟程序將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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