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為什麼言論必須是「自由」的? - 關注民生 - 清澈論壇

阮思余:為什麼言論必須是「自由」的? 阮思余:為什麼言論必須是「自由」的?摘要:言論必須是自由的,主要是因為:言論自由是落實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石;言論自由對個人和社會都有益處;言論自由是達成共識的基礎;言論自由也是監督的先決條件;言論自由是協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關鍵詞:言論自由 公民權利 益處 共識 監督 協商==作為中國最高大法、根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民享有六大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的自由。」[1]如果把憲法的規定對照現實中——互聯網世界亦是如此——的言論自由狀況,我們會發現,勿庸置疑,絕大多數人對言論自由的現狀並不滿意。當然這裡面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和分析。在展開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和分析之前,還是必須回到一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理論問題,那就是:為什麼言論必須是「自由」的?換句話說,為什麼言論自由是重要的?我們為什麼要追求言論自由?只有把這個問題搞清楚了,再來談其它的問題,我們才更有底氣、更有分量與那些限制、漠視我們的言論自由者對話、論辯。這樣一來,在爭取我們的言論自由的過程中,我們又多了一些理論上的勇氣的支持。言論為什麼必須是「自由」的,主要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闡釋:第一、言論自由是落實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石。現代意義上的自由,更多的是從權利的意義上來理解和論證的。盧梭指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2]如果做一個簡單的分類,自由可以劃分為政治自由、經濟自由、社會自由、個人自由等。其中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政治參與、政治表達、政治信仰等方面的一系列的權利,換句話說,政治自由是公民受到憲法保護的權利系列。在具體的成文憲法中,它通常表現為公民享有的合法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宗教信仰、人身安全及其相關的自由。[3]這就是本文開篇引述的我國憲法將「言論自由」置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原因。從這個意義來說,政治自由是公民權利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公民自由得不到保障,政治權利的實現也就成為了無根之木、無水之源。只有公民自由得到了很好的落實,政治權利的兌現才會有堅實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動山搖」說的就是這個道理。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自由,是所有其它一切自由的基礎。沒有言論自由,其它的自由的實現都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約。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宗教信仰、人身安全為例,這些自由的實現,沒有一個可以不和言論自由掛鉤而單獨實現。這裡尤其要注意的是,《憲法》第三十五條是將「言論」自由置於其它一切自由之前。可見,言論自由之於其它自由、乃至所有自由之重要性。也不能設想,沒有言論自由,可以實現這些自由的歷史!只有言論自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和落實,其它自由才有實現的機會和空間;只有所有的這些自由都得到了很好的兌現,公民權利的實現才有了深厚的根基。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說,言論自由是落實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石。第二、言論自由對個人和社會都有益處。言論自由對個人的好處,一方面是基於上文的分析,即言論自由是其它自由、以及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基礎和前提。這是就這些自由、以及權利本身而言的。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使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思想、觀點發表對實際問題的看法——尤其是根據各自的天賦發展自己的特性和能力,因為這些觀點和想法有時是社會和國家需要認真聽取並予以採納的。這樣也就有利於造就有責任感的公民。否則,每一個人都不敢開口說話,尤其是怕說「錯話」而受懲罰,公民的責任感不僅難以養成,而且難以保持,其結果只能是自然消磨,直到耗盡最後一點銳氣。同時,言論自由還是公民保持良好心境的重要條件。正因為有言論自由,人們可以利用很多途徑——比如,通過各種媒體、網路——疏泄自己對他人、社會、國家的不滿和憤懣。否則,這些良久鬱悶足以把一個人徹底摧垮。在心理學上,有一種解除挫折的方法,這就是精神發泄法。其做法就是通過向別人傾訴、公開的或者是隱秘的語言文字的表達,把自己的壓抑充分發泄出來。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是個人得以身心愉悅,乃至追求幸福的重要條件。就言論自由的社會意義而言,一方面,個人權利實現的同時,也使公共利益得到了實現。通過自由討論,對各種意見進行充分的論證,不僅可以營造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討論文化,而且通過討論所形成的這些決議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社會,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相反,如果用壓制的方法,不讓各種意見自由發表,既是用暴力剝奪了人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又是用強制的方法限制了社會從各種自由討論中、以及相關的自由調查研究中獲得益處的機會。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是社會得以穩定的「排氣管」和「安全閥」。第三、言論自由是達成共識的基礎。共識,是指在一定的時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環境中的個人所共享的一系列信念、價值觀念和規範。古典政治理論提出了形成共識的兩個基本要素:共有的集體目標觀念與對決策達成的過程所共有的看法。在==政治中,它也可以表現為對具體的公共政策的共同認可。其重要意義在於,它是和平而有秩序地處理社會政治事務的一個最為重要的先決條件;因為如果沒有普遍公認的信念、價值觀念和規範,不僅社會和政治組織難以存在,而且人們諸多的集體行動和有組織行為也無法發生。[1]共識的形成過程,是公民的意志自由發揮的結果。要達成共識,需要集合公民的觀點和意見。換句話說,共識通常指的是,普遍同意,以及達成普遍同意的過程。能夠達成共識,則有利於減少矛盾和衝突,也有利於各方利益的普遍實現,形成雙贏或者多贏的格局。如果缺乏共識,遲早必有積怨,隨著積怨的加深,難免形成衝突、乃至衝突的爆發。而要達成這種共識,就必須讓人們開口說話,允許人們在公共空間說話,必須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否則,不是共識的形成,而是矛盾和衝突的累積、直至以某種形式爆發出來。比如說,對今天的改革走向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在一定的時間內,達成對改革共識基本不可能。但是,在達成共識之前,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必須進行充分的討論,允許各種觀點和思想自由表達。只有這樣,才有各種觀點的交鋒,才有各種思想的碰撞、火花的產生。否則,一言堂,家長制,基本上不可能達成共識,因為連達成共識的前提都不存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直到九十年代初期,關於中國改革的走向,同樣也是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爭論,最後選擇走向市場經濟。從共識的形成來看,這得益於當時關於改革路向的爭論。因此,我們不能對於「不中聽」的話,「不合時宜」的意見和建議就採取打壓、乃至箝制言論自由,這是文革遺風在當代的再版;因為它不是政治寬容、更不是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總之,要形成關於今天改革的走向的共識,必須不斷爭論、反覆討論,讓各種觀點充分對話和交流,逐步達成共識。一言以蔽之,言論自由是達成共識的基礎。第四、言論自由也是監督的先決條件。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但是,這裡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公民能夠享有自由表達其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也就是說享有言論自由權。如果沒有這一權利,根本就談不上監督。南方××市==的一派出所曾經因為村民與派出所的民警的糾紛而鬧出了人命案(村民被派出所民警打死),地方==為避免事態的擴大而影響地方==的聲譽,嚴格防止「走漏風聲」。村民向南方有名——其實在全國都相當有影響——的某報呼籲乞求給予輿論支持和媒體暴光,其結果是該報給地方==「控制」住而對此事件絲毫不見諸報端。當地==下發內部文件,一律規定,對於當地是機關(主要指有正式編製的)工作的人員,誰捅出了漏子,誰下崗,並要追究相關責任;對於村民,則更是嚴加關注其行蹤,防止其與外來陌生人員接觸。在這樣的情況下,公民何以監督==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因為其沒有言論自由——更何況這是正義的事,是事關村民生命的大事!在本案中,報紙——推而廣之,是我們的各種媒體,因為類似的事件絕非僅有一例——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尤其是報界、乃至整個媒界的反思。托馬斯·傑斐遜早在1787年就寫道:「如果只剩下沒有報紙的==和無==的報紙兩種選擇,那麼我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在美國,媒體和==是一種敵對關係。這種敵對關係持續了幾個世紀。[1]正因為如此,所以媒體才可以當之無愧地被稱為「無冕之王」、「第四權力」。也正因為如此,其言論自由權才可以充分實現。相反,一旦媒體依賴官方的資源而成為官方的喉舌,其言論自由權的實現就要大打折扣。第五、言論自由是協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理論發展到今天,出現了一種新的==理論範式——協商==論。協商不同於對話、討論和一般的交流。它是一種面對面的交流形式,強調理性的論點和說服對方,而不是操縱、強迫和欺騙。通過這種面對面的討論,參與者必須審慎地提出自己的觀點,並對各種爭議性、或者是挑戰性觀點做出積極回應,從而就公共問題的解決做出深思熟慮的判斷和選擇。協商==的重要意義在於通過創造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政治過程,從而改變無法激發公民參與熱情的政治現狀,確保所有人都擁有真正的發言權——可以是講故事、自由發言和討論、傾聽等。[2]要實現這種協商==,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其意見的權利。如果既沒有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權利,也沒有回應別人的觀點的權利,則協商==無法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是協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涉及各種利益和意見的複雜性。政治制度在指定政策的時候,如果要不斷提高公民的福利,那麼,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大量的談判和交易。這就必須保障言論自由得以產生——無論是就其來源還是渠道而言——的多樣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有效的政策制定必須圍繞完善政治談判來進行,因為這些談判是其巨大的推動力。易言之,言論自由的權利可被認為是一種保護審議程序的努力。從新憲政論所倡導的一個良好的政治體制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實現經濟效率、==治理、和公民精神以及其它有益的目標這一意義來說,「言論自由乃是憲政政體的顯著標志」。[3]如果我們要走向被視為當代==不得不面對的選擇之憲政的話,那麼,「言論自由」的問題始終都是一個無法迴避且終究要浮出水面的問題。結語:言論自由的發展在人類歷史上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階段。在古代中國、印度和以色列的專制和寡頭政治下,法律以宗教為基礎,並強制實行正統表達。啟蒙運動時期,要求言論自由成為其重要的特徵之一。17世紀的言論自由鬥士有約翰?彌爾頓、約翰?洛克以及斯賓諾莎。此後,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伏爾泰、潘恩和19世紀的穆勒。1791年12月15曰美國第一屆國會提出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國會不得指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申冤請願的權利」。這一條款並於1925年適用於各州==。在20世紀,表達自由因國而異。對於==國家而言,表達自由被視為既是先決條件又是目標本身,且一般都達到較高的程度。在獨裁製國家,一般都要求新聞出版服務於==及其要求。在蘇聯和東歐國家,表達自由一般不能擴大到妨礙共產主義道路的程度。與此同時,隊表達自由的國際保障也得到了確認,這就是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宣布,「每個人都有思想和自由表達的權利」。[1]綜上所述,作為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權利之一的言論自由,它意味著人們可以通過口頭、書寫印刷、網路以及其它各種途徑進行交流的自由。因為如果沒有這種交流的自由,擁有思想自由就會失去意義及其依託。言論自由就像空氣與水對於人體一樣,須臾不可或缺。沒有言論自由,關於公民權利的落實、公共問題的討論、共識的達成、監督的實現等都無法展開。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言論自由從來不會「不請自來」,更不要奢望其會自動成為一項制度性權利。在這方面,我們最好聆聽萊斯利·里普森的忠告:「經典的憲法術語對公民權利作出的承諾不會自己變成現實。很多憲法條文都用最動聽的詞句來規定那些最令人嚮往的自由權利,在實踐中卻大打折扣……只要有足夠多的人強烈地要求運用和保護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會得到保護並得以運用,於是制度就能夠發揮功能。如果沒有這樣一種要求和決心,無論是法院、國會還是議會都愛莫能助。因此,最終能使公民權利變為現實的是人民的政治意願,正是這種意願創造了憲法並讓它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在任何社會中,自由都要靠人民自己去爭取和守護。」[2]2006年2月14曰第一稿2006年3月30曰第二稿--------------------------------------------------------------------------------[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頁。[2] [法]讓·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6頁。[3] 此處論述,參見陳振明、陳炳輝主編:《政治學——概念、理論和方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重印),第519-523頁。[1] 參見[英]米勒、[英]波格丹諾主編,鄧正來譯:《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頁「共識」釋義。[1] 參見[美]邁克爾?羅斯金(Michael Roskin)等著,林震等譯:《政治科學》(第六版),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頁。[2] 關於協商==,可參見陳家剛選編:《協商==》,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第26、107、335頁。[3] [美]埃爾金、[美]索烏坦編,周葉謙譯:《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8月版(1998年12月重印)。第156頁,245頁注釋38。[1] 此處關於言論自由的簡要發展歷程,可參見(英)米勒、(英)波格丹諾主編,鄧正來譯:《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頁「言論、表達和出版自由」釋義。[2] [美]萊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著,劉曉等譯:《政治學的重大問題——政治學導論》(第10版),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 第216頁。 我本楚狂人,把酒問青天,世人笑我瘋,亦狂亦瘋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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