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大戰,什麼樣的條件能勝出?(最全總結)

離婚撫養權大戰,什麼樣的條件能勝出?(最全總結)

實用法律知識 2016-01-27 08:12

離婚撫養權大戰,什麼樣的條件能勝出?(最全總結)

概要:法院如何判決撫養權歸屬?關於撫養權爭議容易有什麼誤解?怎樣確定、變更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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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障礙很多,即使雙方都已經同意離婚,但仍然可能因為孩子撫養權的爭議及財產爭議訴到法院。尤其是孩子撫養權爭議,有時比財產問題還難以解決。

財產問題律師和法官給當事人做工作「退一步海闊天空」、「以財產換時間、換自由」,還可能得到認同。但孩子撫養權爭議,是得與失的問題,如果雙方都很看重撫養權,很難在中間找到讓步和緩和地帶,也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讓律師、法官、當事人都很頭疼的問題。

一、爭不到孩子撫養權,是不是就失去孩子了?

有些人覺得如果在離婚時爭不到孩子的撫養權,自己就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管理的權利了,感覺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這種想法完全是錯誤的。

由於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一般只能隨一方生活,離婚時爭的就是這個一起生活的撫養權。從法律上看,不管孩子歸哪一方撫養,離婚後子女與不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並沒有改變。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同時也有權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成長。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也有權替孩子維權,甚至要求變更撫養權。

對撫養權問題,楊律師的建議雙方在理智的狀態下,本著雙方實際情況,妥善協商。夫妻離婚本來就可能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如果雙方再因為撫養權問題加深矛盾,甚至離婚後互相仇視、敵對,對孩子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當然,確實協商不成,那就得由法院判了。

二、法院依據什麼判決撫養權歸屬?

夫妻離婚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是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幹涉。

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

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時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下面就介紹一下可能影響撫養權歸屬的一些因素。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明了以下規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小結:

以楊律師的經驗和理解,對撫養權影響的重要因素,總結如下:

1、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

2、雙方的經濟條件影響對撫養能力的判斷,並不是說誰錢多就肯定歸誰,但至少要有正常的收入能力。

3、孩子之前的生活環境對撫養權歸屬影響比較大,一般認為孩子已適應的環境如果改變巨大,可能對孩子有不利影響。

4、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平時參與照顧孩子的,對撫養權歸屬也有較大影響。

5、婚姻家庭案件比較特殊,具體到個案,還必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三、關於理解撫養權歸屬標準的幾個誤區

上述法律規定,很容易查到,很多當事人也知道,但根據楊律師以往的執業經驗及了解到的情況,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這些法律規定理解上還是有誤區的。以下再根據楊律師的經驗,做個提示。

1、孩子兩周歲以內,女方肯定能拿到撫養權?

錯!一般情況下,考慮到哺乳及女方照顧孩子更細心、更方便等原因,孩子越小女方爭到撫養權的機會越大。甚至明確規定,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但是,並這並不絕對,如果孩子歸女方撫養確實對孩子不利,則可以由男方撫養。

上面的司法解釋,就列明了「女方患病及不願撫養」的情況,但並不僅限於這兩種情況,還可能因為「其他原因」歸男方撫養。比如,孩子雖然兩歲以內,但女方不哺乳,同時平時由於工作等原因直接撫養孩子的時間也較少,孩子實際是由爺爺奶奶撫養的,也可能因此判歸男方撫養。總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孩子在兩歲以上,就該歸男方撫養了?

錯!有些人把「孩子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撫養」的規定自行腦補解讀,認為兩歲以內既然給了女方優勢,那麼超過兩歲就該給男方了。這個理解是錯,兩歲以內女方有很大優勢,超過兩歲在孩子年齡角度考慮,頂多是男方與女方拉平,談不上優勢,甚至如果平時女方照顧孩子較多,即使超過兩歲,在孩子仍比較小的時候,女方仍佔優勢。

3、因孩子兩歲以內撫養權給了女方,孩子超過兩歲後,男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了?

錯!離婚時一旦確定了撫養權,沒有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撫養權不會得到支持。所謂特殊情況,可能是以下情況:

一是雙方自行協商,法律通常不干涉;

二是撫養孩子一方有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行為、嚴重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等,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

三、由於其他原因,孩子隨原撫養人生活確實對孩子成長不利,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

四、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標準?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承擔撫養費。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各自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雙方協商一致,撫養費標準自定,法院不干涉。協商不成的,按法律規定判決,標準如下:

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給付撫育費的標準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計算,遇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2、撫養費是定期給付還是一次性給付?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定期給付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的話,沒有特殊理由,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一次性給付,一般判決是按月或季度等一定時間支付。

而且楊律師建議,除非有一方可能面臨離婚後尋找不易或執行不易的情況(比如一方在國外,擔心其不主動支付聯繫及執行不便。),雙方盡量不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式。

對撫養孩子一方而言,很難確定十年甚至十幾以後孩子需要的撫養費數額。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而言,如果一次性支付但費用被撫養孩子一方挪用,將來孩子需要,你能說真不管了?

3、撫養費就是給到十八歲?

正常情況下,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期限為十八周歲。但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另外,如果孩子雖然到了18歲,但仍在上高中,法律上仍有義務支付到孩子高中畢業。

從法律上講,孩子成年、上大學後,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了。當然,實踐中大多數父母恐怕還會自願支付。

4、撫養費標準確定後,可以調整嗎?

夫妻離婚時判決或協議的撫育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已明顯不能滿足一般生活費用開支的,可協商提高撫育費標準。支付撫養費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收入和財產情況嚴重減少,無力按原標準支付撫養費的,也可以協商調低。

對撫養費變更問題,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變更撫育費標準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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