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謙:「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這九大問題要注意
此文為作者在2016年11月召開的「檢察機關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部署會議」上的講話,經本人修改,現摘要刊發。
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這是涉及到我國刑事實體法、程序法的一項重要改革。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領會《授權決定》精神,準確理解和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涵,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依法規範、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一、關於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在中央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在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對這項改革進行了深入研究論證,形成了《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簡稱《授權決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要求,在中央深改組通過的《試點方案》的基礎上,「兩高三部」對改革試點的具體制度設計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簡稱《試點辦法》),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於2016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這也標誌著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紮實做好試點工作。
第一,開展改革試點,是適應新形勢,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當前,我國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尤其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領域犯罪及網路犯罪呈現新的特點,新型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維護穩定壓力增大,無論是偵查取證,還是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定案,難度都不斷加大。同時,法治的文明進步,又給我們的司法提出了很多的新要求,刑事司法中對證據規格要求和證明標準的把握也越來越嚴,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懲治犯罪的難度。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配合的態度,如實供述犯罪,便於司法機關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我們要準確分析和判斷當前犯罪態勢的新變化,通過開展改革試點,在準確及時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取得新成效。
第二,開展改革試點,是充分體現現代司法寬容精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徑。孟建柱同志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現代司法寬容精神,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司法是衡平的藝術,需要兼顧法、理、情。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寬容已經成為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價值,在司法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對其從寬處罰,體現了現代司法寬容、平和的理念。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落到實處,就必須有具體的可供執行的規範和依據。認罪認罰從寬雖然一直存在於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但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中,對從寬的評價缺乏統一的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認罪,往往也不能獲得迅速審判的程序性收益和從寬處理的實體性收益,使「從寬」和「從簡」難以真正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則為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供了制度路徑。對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特別是其中的輕罪案件從寬、從快、從簡處理,可以降低審前羈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及時得到處理、被告人及時獲得審判,同時,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是否賠償了被害人損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都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開展改革試點,是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訴訟效率的重要探索。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效率價值越來越受到關注,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著眼於司法效率的最大化,科學設定從寬和從簡的評價機制,推動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構建多層次的案件處理機制,已成為世界刑事司法的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暴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案件呈現下降趨勢,但輕罪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刑事犯罪總量始終處於高位。面對居高不下的案件總量與司法資源有限的矛盾,我國刑事訴訟效率不高、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問題日益凸顯,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迫在眉睫。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價值之一就是程序從簡,即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合理簡化刑事訴訟程序,有效提高訴訟效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為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創造了條件。兩年的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周期由過去的平均20天縮短至5天左右,試點檢察院司法資源配置更加優化,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也推動了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庭審實質化。當前,我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比例已達到80%以上,且呈增加趨勢。在速裁程序試點的基礎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進一步擴大了案件適用範圍,為從訴訟程序上分流輕罪案件明確了路徑,為自願認罪認罰案件及時處理提供了依據,有利於集中力量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第四,開展改革試點,是優化我國刑事訴訟結構,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促進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機。讓當事人充分地參與刑事訴訟,是現代刑事司法的一種趨勢。國外辯訴交易制度、認罪協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就是這一趨勢的例證。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在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見並保障其權利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從寬的量刑建議,由法院予以確認,形成一種控辯審之間良性互動的關係,這會對現有控辯審三方訴訟結構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形成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銜接、繁簡分流的多層次訴訟體系,有利於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層次化改造,為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提供實踐基礎。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還有利於推動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警示和教育矯治功能,鼓勵和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認罪服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有利於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促進國家長治久安。
二、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一是準確理解適用的案件範圍。根據《試點辦法》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與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一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對適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限定。
二是準確理解「認罪」。根據《試點辦法》,「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具體可以根據刑法中關於自首、坦白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來把握。而何為「如實供述」,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可以參照把握。
三是準確理解「認罰」。根據《試點辦法》,「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即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認罰」直接體現了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條件。以往我們辦理刑事案件對「認罪」關注較多,對「認罰」關注相對較少,而隨著改革試點的推進,「認罰」就成為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如何從寬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裡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四是準確理解「從寬」。實體從寬是對認罪認罰的激勵,也是這一制度的重要價值。對「從寬」,一定要全面理解。
「從寬」首先是指依法從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從寬情節的把握可以依照刑法、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關於自首、坦白、自願認罪、真誠悔罪、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怎麼從寬、從寬的幅度。對於減輕、免除處罰,必須於法有據,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其次,「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同刑法第67條規定的自首一樣,都是「可以」從寬,這裡的「可以」暗含了從寬的導向性,即不是可有可無,而是沒有特殊理由的,都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從寬處罰。特別是對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不會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應當考慮從寬。再次,「從寬」是指不能一味從寬。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從嚴和一味從寬兩種偏差,避免案件處理顯失公平。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嚴懲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三、關於量刑建議的提出
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議,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條件,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也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不僅將提出量刑建議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環節,而且對檢察機關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是準確把握量刑建議內容。根據《試點辦法》規定,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並明確刑罰執行方式。不僅要對主刑提出建議,還要對附加刑提出建議,特別是附加刑中的財產刑,作為「認罰」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體現著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直接影響著從寬的後果,應當予以高度關注。
二是準確把握量刑建議方式。對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並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明確的數額。當然,考慮到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案件範圍寬,檢察機關需要積累量刑建議經驗,與法院也有一個磨合溝通、統一量刑標準的過程,因此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也可以提出一定幅度內的量刑建議。
三是確保量刑建議客觀公正。提出量刑建議,一定要秉持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要注意克服單純追訴立場,既要重視不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也要重視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確保量刑建議的客觀性。要全面收集量刑證據和信息,既要重視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也要重視和解、賠償、被害人過錯等酌定情節,確保量刑證據信息掌握的完整性。要加強對量刑標準的研究,熟練掌握量刑起點、量刑基準和量刑方法步驟,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性。
四、關於特殊案件的認罪認罰從寬
對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特殊認罪認罰案件,《試點辦法》規定了特殊的處理方式,即經公安部提請高檢院批准,可以撤銷案件,或者經高檢院批准,可以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這是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的重大突破。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按照「嚴格控制,慎重適用,防止濫用」的原則,規範適用和報批程序,做到「三個嚴格」:
一是嚴格把握「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條件。「兩高」原有的司法解釋已經對「重大立功」作出過界定,但這裡所說的「重大立功」在把握時要更加從嚴掌握,注意與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情形的平衡。這裡所說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利益。需要指出的是,這類案件必須嚴格控制。
二是嚴格審批程序。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認罪認罰案件,需要撤案的,應由公安部提請高檢院批准。試點地區檢察院對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認罪認罰案件,認為可以不起訴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層報高檢院批准。
三是嚴格把握後續違法所得的處理。《試點辦法》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違法所得及其孳息的特殊收繳權,這也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試點地區檢察院要認真做好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調查和查明涉案財物的權屬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三十日內予以收繳。對不能確認屬於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是否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不得收繳。此點務必從嚴把握。
五、關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保障其訴訟權利是現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內容,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
一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試點辦法》的規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要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其認罪認罰的供述應當不予採信。要嚴格權利告知和聽取意見制度,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就相關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確保其在獲得及時、充分、有效法律幫助的前提下自願認罪認罰。
二是要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訴訟經驗和相關知識,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其作用的發揮,對於保障認罪認罰自願性、推動落實從寬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切實保障其會見權、閱卷權等合法權利,就量刑、程序適用等問題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共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三是充分重視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減少社會對抗、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化解矛盾意義重大,也將直接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取得諒解的,在考慮如何從寬時要有所區別。同時,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特別注意,各級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現被害人「漫天要價」,判斷和處理案件必須嚴格依法,必須體現公平正義。
六、關於規範訴訟程序適用
認罪認罰從寬在程序上的體現,就是從簡、從快。《試點辦法》根據案件管轄和可能判處刑罰情況,規定分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與這種多層次的刑事訴訟體系相適應,要抓緊完善與之相銜接的公訴模式。
一是規範和深化速裁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法院、檢察院在18個城市已經進行了兩年的速裁程序試點。實踐證明,速裁程序對於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嚴格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等,均起到了積極作用。速裁程序試點過程中,各地探索出許多好的經驗做法,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積累了實踐經驗,提供了有益借鑒。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和《試點辦法》,速裁程序已被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進行試點,適用案件範圍也從原來的「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擴大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並取消了案由限制,即適用罪名從原有的十一類擴展到全部刑事案件。要全面把握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在原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程序簡化,完善程序運行機制,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更好發揮速裁程序的優勢,提升訴訟效率。《試點辦法》還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幾類情形,如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案件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等。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審查是否具有這些情形,防止錯誤適用。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辦理機制。《試點辦法》除將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外,其他並未突破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正確把握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發現案件有法定排除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要完善簡易程序工作機制,針對當前適用簡易程序中「簡易不簡」的問題,進一步簡化案件審查和庭前準備程序。
三是建立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在出庭公訴方面,就是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當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訴模式千篇一律,檢察機關舉證、質證等環節拖沓冗長繁瑣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造成出庭效率低下。對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也要區別認罪情況,對被告人認罪案件,會同法院開展普通程序簡化審,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要予以簡化;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對被告人無異議的證據,在舉證示證時也要予以簡化。
七、關於認罪認罰案件的監督制約
當前,社會上對認罪認罰制度也有這樣或者那樣的擔心,擔心打擊不力,擔心冤錯案件增加,擔心不利於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擔心「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對此,我們要予以高度的重視和警惕,強化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地消除公眾疑慮,防止「人情、關係」對試點的影響。首先要從檢察機關自身做起,堅持把辦理案件與規範司法統一起來,強化對自身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嚴明辦案紀律,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結合認罪認罰案件特點,細化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審批流程和責任追究,紮緊制度的籬笆。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制約,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自覺接受案管、控申、監察等其他內設部門的監督制約。要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加強辦案程序性信息公開和法律文書網上公開,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視察試點工作,適時開展認罪認罰案件庭審觀摩和評議,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提高當事人及人民群眾的接受度和認可度。在嚴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同時,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偵查和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特別是要強化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的監督,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對人民法院未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的,要區別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抗訴。
八、關於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是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一場重大變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蘊含著司法價值的平衡和選擇,是我國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的自我完善。雖然它也借鑒了國外辯訴交易和認罪協商制度的有益成分,但兩者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
比如我國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必須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辯訴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即可定罪判刑;又如我國推進認罪認罰從寬試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從寬,是否從寬及從寬的幅度,均由司法機關依法而定。因此,我們要認真貫徹《試點辦法》,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全過程,都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和保障人權,強化監督制約,特別是要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貫穿始終,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這裡我著重強調一下如何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規定了同一的證明標準,這一法定證明標準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認罪認罰案件。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並未降低證明犯罪的標準,而是在堅持法定證明標準的基礎上,力圖更加科學地構建從寬的評價機制,特別是在程序上作出相應簡化,以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因此,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仍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全面審查案件,雖然犯罪嫌疑人認罪,但沒有其他證據,或者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不起訴。
九、關於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統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涉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執行多個訴訟環節,涉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多個部門,不僅有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有訴訟結構的調整,不僅有實體法律的完善,也有訴訟程序的改革。所以說,這項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與速裁程序試點相比,內容更多、難度更大、任務更重,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檢察院要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作為重要工作來落實,扎紮實實落實試點要求。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二是要強化業務指導。要加強對《試點辦法》等規定的學習和培訓,使檢察人員吃透改革精神,明確改革要求,提升量刑建議水平,提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能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防止把握政策走偏、執行規定走樣。
三是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堅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安全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辦理試點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原則,共同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試點工作。特別是在量刑問題上,要與法院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完善量刑規範,對法院提出的調整量刑建議的合理意見,虛心接受和及時變更,確保量刑建議更加準確、更加適當。
四是要注重探索總結經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涉及的許多問題,無先例可循,也沒有統一模式,檢察院要在《試點辦法》範圍內加強探索創新,大膽實踐,努力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做法,為提出立法建議做好準備。上級檢察院要加強領導和對下指導,及時發現問題、梳理情況,總結經驗,強化指導。同時,鼓勵試點地區檢察院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刑事司法指南》孫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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