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與案例分析

醫療事故預防與案例分析一、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通過大量醫療事故的分析,醫療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幾個因素造成的。1.人的因素: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確,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對工作互相推諉、扯皮,思想重視程度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工作,違章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精神因素,如醫護人員情緒過度興奮或壓抑時,都會造成注意力難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導致差錯和事故發生;醫療技術水平低下,經驗不足、技術能力差、缺乏協調能力者易發生事故。2.機器設備因素檢查、診療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隱患,會造成醫療事故,如我國不久前發生的高壓氧倉著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調電火花引起的。調備超負荷、超齡運行,沒有定期校驗、維修、保養,也是事故發生的溫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儀開機兩小時後會發生零點漂移,造成測試結果失真,嚴重者可能導致醫療事故。設備無必要的安全保護裝置,如漏電等都可能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3.物料因素包括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藥品製劑質量性能不符合要求,衛生材料和器械品種規格不配套不合標準,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會造成醫療事故,醫療物資供應不足,品種不全有時也會威脅病人安全甚至死亡。4.環境因素雜訊、粉塵、煙霧、潮濕、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變磁場以及高低溫環境會使人體自身調節困難,出現倦睏乏力,嚴重時會損傷身體。醫院內昆蟲、虱、蟑螂、蒼蠅、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內感染、甚至造成醫療事故。5.時間因素節假日前後,剛上班或臨近下班,人們安全意識鬆懈,是事故多發期。如遇臨時性突擊工作,往往準備不充分,且時間緊、任務重,可能會放鬆安全防範要求,忙中出亂,亂中出錯,從而釀成醫療事故。二、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構成要件(帶領學習什麼是醫療事故、及醫療事故的分級)(一)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裡說的「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裡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二)行為的違法性「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並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後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四)過失行為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三、醫療事故案例分析:(案例1)未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進行必要術前討論和會診,出現診斷錯誤進行手術導致醫療事故。患者羅某,因出現尿頻、尿急、尿痛等癥狀,到一鄉衛生院就診,經X光攝影檢查,放射科醫生診斷為「膀胱結石,約3×4㎝大小」。羅某持鄉衛生院X光片來到萬安縣某醫院複診,接診的外科醫生看過X光片後,也診斷為膀胱結石,並收入住院治療。萬安縣某醫院給患者行「膀胱切開取石術」。醫生切開膀胱後,卻未見膀胱內有結石,就對羅某謊稱結石已取出。羅某提出要看結石,醫生又說結石較小,未保存,這與放射科醫生診斷結石為3×4㎝顯然不相符。為搞清事實真相,羅某申請市醫學會作醫療事故鑒定。市醫學會鑒定認為:外科醫生與放射科醫生讀片錯誤,將膀胱區的陰莖影誤認為結石影,以至錯開一刀,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醫院負完全責任。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萬安縣某醫院被判賠償羅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2萬元。(案例2)未認真執行手術室查對制度,出現醫療事故2005年3月28日,吳某在瑞昌市碼頭中心衛生院進行剖腹產手術,4月3日出院。此後,吳某持續高燒並感覺腹部疼痛。9月15日,吳某入住九江市婦幼保健院,被診斷為腹壁瘺管、盆腔異物並感染。9月28日,婦幼保健院對吳某進行剖腹探查術,發現並鉗出一團狀紗布(鹽水墊)。11月7日,吳某辦理出院手續後又感覺身體不適,於12月28日入住江西中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剖腹探查術,又被取出紗布一塊。經鑒定,吳某屬十級傷殘。經江西省瑞昌市碼頭人民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被告瑞昌市碼頭中心衛生院賠償原告吳某8.5萬元。(案例3)違反了抗感染的治療原則,出現醫療事故2002年2月6日,孫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到鐵路總醫院傳染科治療。2002年3月21日,因病情沒有明顯好轉,孫先生被轉入被告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醫院連續給孫先生服用自行研製生產的中藥湯劑。在孫先生出現過敏反應後,醫師不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檢查處理,反而繼續令其服用該中藥湯劑。在患者有發生肝腎綜合症的可能情況下,醫師超劑量使用甘露醇,導致孫先生肝腎功能異常,病情加重。4月11日,醫師又違反基本診療常規,未詢問患者過敏史,未作過敏皮試,就草率為患者注射了對患者禁用的藥品,致使患者過敏反應加重,導致患者合併發生腦水腫、肝腎綜合症、多臟器衰竭,於2002年4月13日死亡。北京市醫學會鑒定結論為,「鑒於醫院在應用激素過程中未聯合應用抗生素和對嚴重肺部感染處理不及時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本例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嚴重,故醫院在本例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中應承擔次要責任」,「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認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判決醫院賠償孫先生家屬1.5621萬元。(案例4)醫院開藥,女患者服藥產生不良反應,一審判賠13萬2002年9月,滕女士在西崗區某醫院內分泌專家診處就醫,當時在該醫院診斷為「高代謝症群」,處方藥物「賽治」。10月8日,滕女士出現畏寒發熱,伴咽部疼痛,於次日到該醫院住院,後於11月5日出院。出院後滕女士的病情不穩定,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先後就診於其他醫院,診斷中均有「中毒性腦病、共濟失調」,即出現明顯的後遺症。為此滕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85萬餘元。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鑒定書》分析:認為藥物「賽治」如服用不當,患者會出現免疫力下降的嚴重後果,所以在服用時、尤其在用藥初期醫院有嚴格的注意義務。本案滕女士在被告醫院就診後出現了嚴重病症,由此可以認定此後果與服用藥物「賽治」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屬於醫療賠償糾紛。滕女士出現不良反映與服用「賽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醫院有未告知滕女士及時作相關檢查的過失,對滕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滕女士醫療費等共計13萬餘元。(案例5)危重病人由「無照大夫」搶救,按非法行醫處理。因為頭昏及上肢無力,2005年9月9日,患者周世瓊被兒子賈君馳送往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11:00,這位54歲的患者被安排到心臟內科住院。一位三十齣頭的「醫生」出現了。據賈君馳回憶:接診、開處方等,都是此人一手操辦。在詢問病史、量了血壓聽了心跳後,這位醫生給周世瓊下了病危通知書。這位名叫伍兵(化名)的年輕的醫生掛著「實習研究生」的胸牌。後經證實,他當時是遵義醫學院研二的學生。此前,他曾在江西某縣有從業經歷。病歷記錄顯示:11:00,伍兵開了處方,給周世瓊輸了兩組藥液:一組是糖水,一組鹽水,各含有10%的氯化鉀10ml,還有腎上腺、氧氟沙星等。但在當天傍晚,病人的病情加重了。她的上肢越來越無力,痰越來越多。此時,賈君馳對院方開始不滿:按規定,每隔1小時醫生就應該來查房,但他們常常兩三個小時才來一次,特別是大部分人也掛著「實習生」的胸牌。「母親的病情不斷加重,他們面無表情,聽完就走。」賈君馳抱怨說。9月10日晨,周世瓊的無力癥狀延續到下肢,後來連吐痰的力氣也沒有了。賈君馳向伍兵反映,對方說這是正常的,賈君馳要求使用吸痰機,伍兵說:「還沒有到需要吸痰機的時候。」賈君馳找到了心臟內科主任石培。石培說,他仔細看過了檢查結果,除血壓偏高外,病人一切正常。他們按石培的囑咐,扶著母親下床走動。「沒想到這是母親生平最後一段路。」賈君馳流淚說。走了幾米,周世瓊便呼吸急促,臉色發青,喘息了好一陣。此時,又是伍兵趕來了———周世瓊的病友證實:她當時看見伍從醫生辦公室走出來,嘴裡嘟噥著:這個姓周的怎麼這麼麻煩?伍用聽診器聽了一下,留下一句「你母親可能太累,休息一下就好了」,轉身走出病房。周世瓊的呼吸更加急促,臉色青得嚇人,賈君馳忙跑到醫生辦公室叫人,這時候伍兵不在了,來自皙水的進修醫師杜方傑來到病室,周世瓊的心跳已經停跳。應病人家屬要求,9月11日,院方邀請的貴陽市數名專家前來作了會診。結論為:周世瓊心臟停跳、昏迷不醒的原因為原發性高血壓、原發性室顫和低血鉀。此後,周世瓊一直昏迷不醒。10月下旬,重症科主任陳淼———轉病房後周的主治醫師———要求病人家屬放棄治療,「你的母親已經沒救了」。這遭到家屬的強烈反對,賈君馳向院方提出換主治醫生,被拒絕。12月31日,院方宣布周世瓊「腦死亡」。賈君馳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痛中,他們仍然不願放棄繼續治療。在醫、患雙方的申請下,遵義醫學會在貴陽為周的病情作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法院認定「非法行醫」在律師的幫助下,賈君馳對治療過程中給周世瓊下過醫囑的醫務人員進行了查詢,結果令他大吃一驚:其中13名醫師並不具備執業資格。作為後期治療的主治醫師陳某,其登記的執業範圍為外科麻醉專業,「一個麻醉醫生來主治內科病人,這是典型的超範圍執業。」律師郭懷軍說。2006年4月9日,賈君馳以院方「非法行醫、在診療活動中存在嚴重的錯診、錯療從而導致患者重大人身傷害」為由,向遵義匯川區法院正式提起訴訟。此前,院方曾勸賈君馳放棄訴訟,允諾「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助患方5萬元」,遭到拒絕。庭審於5月15日進行,用的是簡易程序,主審法官唐慶華當庭作出判決:遵醫附院構成非法行醫。判決書稱:遵醫附院在診療過程中使用的醫學院校畢業生唐××、李××、程×、胡×、錢××等人,當時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卻對原告作「醫囑」,出具處方,而且「醫囑」單上都以醫師名義簽名,違法了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同時認定:此案不屬醫療事故處理範疇,而應按無照行醫人員從嚴處理的精神辦理,此前,醫學會所作的兩次醫療事故鑒定「對本案並無法律意義」。遵醫附院在10日內賠償原告26萬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法院還破例宣判,原告的律師費用1.2萬元由被告承擔。(案例6)錯誤診斷和治療,導致的醫療事故。原告楊某,今年19歲,是鄭州市某高校在讀學生。2006年8月12日,楊某因左側腹痛,住進被告鄭州安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卵巢腫瘤,並對其進行卵巢腫瘤手術,術後又服用大量化療藥物。但經過近兩個月的化療治療,病情不見好轉,楊某的家人對醫院的手術確診產生懷疑,就到北京協和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原告楊某並非卵巢腫瘤。但此時,原告已服用大量的化療藥物,對生理產生強烈的副作用,頭髮大面積脫落,整天神情恍惚,嚴重影響了學習和生活。11月9日,楊某把鄭州安泰醫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費用共計11萬元。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案例7)手術風險告知義務不全應負賠償責任【案件事實】1999年6月21日,原告至原上海醫科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就診,診斷為「左眼複發性結膜囊腫(術後複發)」,並行左眼脂肪瘤摘除術。術後原告感到左眼上瞼下垂,不能睜眼,遂施行左眼上瞼下垂矯正術。術後,原告左眼能微睜,但仍受限。原告出院後至原上海醫科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就診,被告知其左上瞼下垂系左上瞼提肌損傷所致。原告遂以被告在治療過程中有過錯為由,向上海市某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該委員會於2000年8月28日出具鑒定書:①被告的診斷和治療原則並無不當;②原告目前左眼上瞼下垂屬術後併發症。結論為此醫療事件不屬於醫療事故。原告收到鑒定書後並未申請複議,而於2000年10月24日訴諸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委託上海市某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該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補充意見為:①原告術後左眼上瞼下垂屬手術併發症,被告在手術過程中無不當;②被告手術前談話記錄不夠完善,但與治療過程和結果無直接關聯。審理中,被告表示願意基於人道主義角度補償原告人民幣30 000元。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在為上訴人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術前,未明確將術後可能產生上瞼提肌斷裂的併發症告知上訴人。此節事實可見術前談話筆錄:①術中腫瘤界限不清,分離困難;②術中出血,術後感染;③術後瞼球粘連;④誤傷眼球內其他組織,影響視力。」談話筆錄中未提到「術後左眼上瞼下垂屬手術併發症」。據此,二審中級法院做出改判:1.撤銷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2000)民初字第3174號民事判決。2.被上訴人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上訴人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貼費、車旅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62388.47元。(案例8)患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與院方的告知義務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醫院初步診斷為胃內基底肌瘤,無其他病症。醫院於3日後對肖某實施胃底肌瘤切除手術。手術結束後,醫生告知肖某的家屬:患者的脾臟已被切除。家屬詢問原因,主刀醫師告知是因為胃底肌瘤與脾臟緊密粘連一起,分離手術十分困難,強行分離可能損傷脾門處的動脈、靜脈血管;切除脾臟比可能發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後果要輕得多,為了達到手術目的而不得已採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及其家屬認為,醫院在沒有告知和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摘除了脾臟,導致肖某失去部分胃體和脾臟,並且手術後肖某身體免疫力明顯降低,頻發感冒、頭痛,喪失了勞動能力。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在此案件中,二審法院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那麼,何謂患者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的演變過程是什麼?知情同意權的內容與範圍如何?如何實現知情同意權?下面我們重點分析(一)何謂患者知情同意權患者知情同意權,首先應明確其主體是患者,其次應明確它是一種權利,是患者享有的一種權利。知情即知道自己的病情,知道醫生所要採取的治療措施,知道所採取的治療措施可能帶來什麼後果;同意即是在了解和被告知有關信息後患者充分行使其享有的選擇醫療機構、醫生、醫療手段和醫療方法等權利,或同意治療或拒絕治療的權利。但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也是有限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源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病中的肝炭疽病人,應予以隔離治療。如果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的措施。(二)知情同意的內容與範圍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知情同意具有以下的內容與範圍。1.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治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懸掛在醫院的明顯之處。2.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3.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4.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5.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所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88條規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①.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診斷、治療活動;②由於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與治療;③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④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6.在臨床實踐中,具體應告知並徵得患者同意的診療活動為:①構成對人體侵襲性傷害的治療方法與手段;②需要患者承擔痛苦的檢查項目;③使用藥物的毒副作用和個體本質反應差異性;④需要患者暴露隱私部位;⑤從事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的;⑥需要對患者實施行為限制的(手術時的保護帶)。(三)如何實現知情同意權1.醫療機構和醫師思維模式的轉變:(1)尊重患者的自主權:患者的自主權是患者權利中的一種最基本的權利,是體現其生命和人格尊嚴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其生存與健康的基本條件,是醫療活動中權利制衡,防止醫務人員濫用權利的重要因素,也是醫學人道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1996年參加的「十四國宣言」中,新的醫學目的和原則就含有「尊重人的選擇和尊嚴」。這實際上表明我國政府對患者的自主權予以認可。(2)醫療行為非醫師自然擁有的一項職業權利。在醫療過程中,法律本著保護個人尊嚴的目的,要求醫師必須對患者個人的主體意思加以尊重,醫師的醫療行為基於患者的授權而發生,在實施具體醫療行為時須以患者的同意為前提。2.知情同意的主體:(1)年滿18周歲,神志清楚的患者,以及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託的被告知人,但必須持有患者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2)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當直接告知患者的監護人。(3)因患病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但對患者無法正確表達自已意思的情況應同時記錄在案。(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因患惡性腫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產生不利後果的,應當告知患者親屬或患者委託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須持有患者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醫療機構只對有患者授權的人進行告知。(5)對於必須緊急採取搶救性高風險的醫療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或為未成年人,且無親屬或親屬一時無法聯繫,醫院在進行搶救措施的同時應當請示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6)經授權的被告知對象可以是多人,但應當書面約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簽字均具有法律效力。3.知情同意的形式:雖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臨床實踐中應以書面告知為主要告知形式。所有醫療服務應當儘可能採用書面告知形式,因為,正如本案中法院認為,「由於醫患雙方當初動態的談話不能再現,而談話記錄則可以認定為是醫患之間談話的靜態留存。」《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11條明確規定,對按照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4.知情同意的條件:(1)醫療機構及醫生應忠實地履行告知的義務,禁止出現誇大或縮小醫學信息,誤導、欺騙或隱瞞就醫者的告知行為。(2)患者對自己的疾病情況、健康狀況與醫務人員對自己健康狀況作出的診斷、分析,將支付或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即將接受檢查的項目、實施藥物治療、物理治療、手術治療等目的和要求,實施的積極意義和危害性概率、後果類型,醫院診療、護理、保障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與其利益相關的內容等有了解或詳細、真實被告知的權利,並在充分理解這些醫學信息對自身疾病治療和維持健康狀況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基礎上,有權自己作出同意、拒絕的決定。5、醫方的告知義務。患者行使知情權及其選擇權必須依賴於醫方的告知,否則作為不具有醫學專業技能的患者只能處於「任人宰割」的不利地位,醫患之間的平等主體關係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因而,患者的這種知情權及選擇權與醫方的告知義務相對,醫方的告知則是基於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醫方履行告知義務的實質性內容應當包括四個方面:(1)病情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後果等診斷結論;但出於為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後果的善意考慮,對患者本人的遲延告知為例外。(2)治療告知。如實告知對患者所患疾病將採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採取的預防措施。採取手術治療時,應當由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3)風險告知。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併發症等其它損害後果。(4)費用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治療疾病所應當承擔的費用及其計費依據。當然,對患者的告知制度遠遠不止這四個內容。從完善告知制度的角度來看,還應當包括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權的輔助性內容。一方面是制度性告知規則。如對門診、急救、住院、出院或者危重疑難病例、患者死亡時間的告知等。對格式文本不能清楚告知的,應當由主管醫生製作談話筆錄。對患者實施告知的內容、時間、方式等嚴格遵循相應的規則。另一方面是醫術基本情況告知。如採取一定形式,醫院的基本情況、技術設備狀況、醫務人員職稱、醫療專業特長、管理規章制度、病人的權利、收費標準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醫選擇權。在學習之餘,盛上兩碟「小菜」,希望可以在笑中提高我們的服務水平,嚴防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笑話一:《人命關天》醫學院某班進行口試。教授問一學生某種葯每次口服量是多少?學生回答:「5克。」1分鐘後,他發現自己答錯了,應為5毫克,便急忙站起來說:「教授,允許我糾正嗎?」教授看了一下表,然後說: 「不必了。由於服用過量的藥物,病人已經不幸在30秒鐘以前去世了!」笑話二:《猜硬幣斷病》卡爾遜說:「我真不明白這醫院是怎麼回事。我住進醫院後,一個醫生說我是闌尾炎,另一個醫生卻說我是膽結石。」「結果是什麼呢?」「他們爭論不休,互不相讓。最後只好用猜硬幣正反面的辦法決出正誤。結果把我的扁桃腺割了。」笑話三:《發病原因》醫生瞪著兇狠的眼睛問病人:「你感到哪裡不舒服?」「我心裡感到難受。」「有多長時間了?」「從見到您開始。」(案例9)醫生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便擅自為他人進行引產手術獲刑江西湖口一冒牌醫生張火榮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便擅自為他人進行引產手術。手術過程中,用產鉗夾出來的東西是患者的大腸。經公安局法醫鑒定,患者的傷情構成重傷乙級。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火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1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火榮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案例10)外科醫生竟然做婦科手術 致孕婦死亡被公訴趙九興是山西陽城縣某醫院的外科醫師。2004年5月14日凌晨2時許,當地一孕婦劉某足月臨產來到該醫院就診。趙九興對劉某進行檢查、詢問後,認為屬危重病人,經徵得其家屬同意,決定給劉某做剖宮產手術。但劉某手術後4小時出現血壓降低、口吐白沫、意識不清等癥狀,後經院方搶救無效,於當日12時許死亡。此事故經山西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方應承擔完全責任。並且,9月20日,山西省陽城縣檢察院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對被告人趙九興依法提起公訴。(案例11)產婦子宮被切 醫院改病歷致鑒定不能擔責產婦趙紅在醫院生孩子過程中,因行剖宮術後出血不止,子宮被切除,由此引發醫患糾紛。近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因被告醫院改動病歷,致鑒定不能,應承擔醫療過錯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7.2萬餘元。(案例12)產婦臨盆醫生脫崗助手接生嬰兒右臂叢神經損傷受傷。患者由此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太康縣某醫院自願一次賠償產婦各種費用3.2萬元。(案例13)未履行首診負責制致患者錯過早期手術時機而死亡患者李岳南,男,35歲,於1998年3月10日上午8時左右在室內工作時不慎從高約2米處墜地,立即送至被告急診室救治。後又轉至岳陽醫院積極治療,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患者李岳南死亡後,其家屬和單位領導認為,患者李岳南急診送被告醫院後,在醫院急診室等待了l小時45分鐘,但病史上沒有神經系統的檢查記錄,沒有積極搶救和止血等治療措施,沒有觀察記錄,連首診後初步診斷及當班首診負責醫生簽名也沒有;另縫合頭皮技術很不熟練,縫了半小時,頻頻斷線、斷針,且操作很不規範,傷口縫合後,依然滴血不斷;止血藥、消炎藥、降顱壓葯、破傷風針也不給。叫"120"救護車送岳陽醫院的電話也叫患者李岳南的家屬去打,也不護送,更沒有給予任何車途上的應急措施,一推了之,使病情雪上加霜,錯過早期手術時機,將患者李岳南推上了難以避免的可悲絕途。因此,家屬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經上海市某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鑒定結論為:病員李岳南死亡系病情嚴重及被告醫務人員因臨床經驗和技術水平限制,對李岳南已存在的急、危、重病情認識不足,貽誤了搶救時機所致。鑒定結論為:李岳南醫療事件為一級乙等醫療技術事故。何為首診負責制首診負責制,是衛生部為加強急診搶救工作這一薄弱環節,1986年9月18日出台的一項補充規定中確立的一項急診搶救的責任制度。《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搶救工作的補充規定》規定,凡急診搶救患者,不受劃區醫療限制。醫療單位一律實行醫院、科室、醫生的急診首診負責制,堅決拒絕院間、科室間和醫生之間相互推諉患者的現象。搶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穩定之前不許轉院。因首診醫院病床、設備和技術條件所限,需要轉院而病情又允許轉院的患者,必須由首診醫院同有關方面聯繫獲允,對病情記錄、途中注意事項、護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各醫院急診科(室)的設施和一切制度、規定,都要有利於分秒必爭地爭取搶救時機。對需要緊急搶救的患者,不能因為強調挂號、交費等手續延誤搶救時機。有緊急手術搶救指征的急診搶救患者,應立即直送手術室。另外,首診醫師負責制還規定(學習首診醫師負責制全文)(案例14)本案可否追究醫院違約責任2002年1月29日,孕婦曹某入住某醫院婦產科待產,雙方簽訂了《住院病人同意書》,醫院交待了生產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下午7時15分,某醫院考慮到產婦過期孕,先露下降延緩,從外形觀察胎兒較大,決定行剖宮手術分娩,雙方簽訂了《手術協議書》,對手術的必要性、手術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發生的主要併發症等進行了說明。下午7時45分,主治醫師檢查決定胎吸助產。下午7時50分,行會陰側切加胎吸術助娩一男嬰。胎兒娩出後無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張力,緊急清理呼吸道,氣管插管,臍靜脈注射,癥狀無好轉。經治療無效,患兒於8時30分心跳消失。曹某的丈夫路某向山東省日照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委員會鑒定書結論為此案不屬於醫療事故。路某、曹某對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該鑒定委員會鑒定書結論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曹某、路某訴至法院,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請求賠償。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醫院在曹某生產困難的緊急情況下,雙方簽訂了為曹某行剖宮手術分娩的協議書,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協議書籤訂後,醫院應當及時實施手術,保證胎兒順利生產。但在準備手術的過程中,未與患者解除手術分娩協議而自主決定胎吸助產,致使新生男嬰窒息死亡,對男嬰的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曹某、路某因新生嬰兒死亡造成的喪葬費400元、死亡補償費46170元,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履行完畢。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處理結果得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民事責任競合的一個案例。所謂民事責任競合,是指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僅實現其中一種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競合的民事責任之一實現後,其他的民事責任亦歸於消滅,如主張了違約責任,便不能同時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實現,侵權責任即告消滅,反之亦然。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棄追究醫院的侵權責任,而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因此,儘管本案經市、省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均認為「不屬醫療事故」,但仍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令醫院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案例15)鄉醫高某在給病人插上輸液管後就自行回家吃飯去了,結果病人在輸液途中死亡。6月30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宣判中,駁回了高某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醫療事故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賠償死者親屬經濟損失62576.4元。據悉,醫生因醫療事故構成犯罪,這在德州市尚屬首例。(案例16)何某(9歲)因咽喉痛發燒去某縣衛生學校附屬醫院就診,值班醫生顏某查看病情後,對何某母親說:「你兒子扁桃體發炎,需要做手術,在醫院做,起碼要百多元錢,如到家裡去做,只要幾十元錢。」並表示希望去何某家做手術。由於醫生如此熱心,何某的母親不便拒絕。顏某為方便起見,邀院長田某一同往,兩人置醫院「不準任何人擅自出診」的規定於不顧,於第二天上班時間,帶著手術刀來何某家做手術。按照扁桃體手術規程,術前病人應嚴格禁食和術前用藥。顏某和田某為了儘快做完手術,既未進行體溫等常規檢查,也未使用有關藥物,就在一張椅子上給剛吃了冰棍的何某某匆匆做手術。手術開始不久,由於大出血,氣管被堵塞,何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此時由於一無搶救器材,二無藥品,顏某、田某隻好眼睜睜地看著僅9歲的何某某血染全身,窒息而死。本案是由醫院正式醫務人員擅自在病人家中做手術而導致的一起侵權事件,表面上看來,這似乎是一起醫療責任事故(事件中的行為人是合法醫務人員,且是在上班時間進行手術的)。本案中,顏某、田某為謀取私利,在上班時間違反醫院規定,擅自出診,在病人家中器械、藥品等手術條件均不具備的條件下進行手術,而致病人死亡,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廉潔奉公,自覺遵法守紀,不以醫謀私」的醫德規範,違反了醫院工作規章制度,違反了技術操作規則。顏某、田某兩人擅自離開醫療機構進行手術而致何某死亡不是正常醫療護理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而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違法委為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不應由行為人所在醫院承擔,而京戲由行為人本人來承擔。顏某、田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事制裁外,還應按《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向何某親屬支付一定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除了本案中顏某、田某擅自在病人家中進行手術屬於非法行醫外,還有許多醫務人員擅自診療病人的非法行醫行為。例一,某婦產科醫生為私吞手術費,在下班後為病人作人流手術,因缺少助手配合,病人術中出血休剋死亡。例二,某外科醫生因計劃生育手術室醫生上廁所不願等待,自以為技術高明,擅自為正常等待就診的朋友取環,因技術不熟致子宮穿孔,病人死亡。例三,某外科醫師下班後為賺錢將本應在醫院接受手術的病人帶到自己家中手術,因缺少手術設備也無助手配合,病人死亡。以上幾例事例都是醫務人員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在法定上班時間之外或法定工作職責之外或法定治療場所之外擅自行醫而造成的,都不是醫療事故,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尤其例三中利用下班後業餘時間為賺錢而從事診療活動的情況,1988年5月10日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曾對此作出規定:對未經單位同意或認可,從事業餘的有償診療護理活動而造成病員不良後果後,其善後處理由本人負責。(案例17)原告李俊志1993年2月19日,足月順產,出生後3個月發育正常。同年5月22日,母親鄭維珍發現他咳嗽,即將他送至被告州醫院門診就診。門診醫生初步診斷原告患有支氣管炎,決定給予打針吃藥治療,並開具了處方簽及打針條。鄭維珍持該處方簽去被告藥房取葯。由於該藥房的司葯員玩忽職守,在葯袋上寫服藥劑量時,將處方簽上註明的每次服654-2一片的十分之一劑量錯寫成了每次服一片劑量。回家後鄭維珍按葯袋上寫明的劑量給李俊志服了654-2,不大一會兒,原告出現面赤、高熱、心速、呼吸急促、皮膚潮紅、頻繁抽搐等癥狀。鄭維珍見此情況又迅速將原告送至被告處檢查。值班醫生診斷後,懷疑原告服654-2中毒。接著,主治醫生和兒科主任又診斷,認為原告因服654-2過量,全身中毒癥狀嚴重,生命危險。於是,被告組織醫務人員進行全力搶救和治療,使原告的中毒癥狀逐漸消除。但此後不久,原告出現腦萎縮後遺症,精神發育遲滯。原告為此將州醫院告上法庭。奎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州醫院司葯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錯填用藥劑量,致使原告誤服過量的654-2,出現嚴重中毒癥狀,產生腦萎縮後遺症,造成精神發育重度遲滯的嚴重後果,給原告及其親屬身心及精神帶來極度痛苦,對此被告應該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判決如下:一、被告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57621.4元;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費24810.6元;三、被告賠償原告親屬護理補償費3萬元。同志們:通過上面幾個案例,大家都要好好想想自己的職責,在工作中容不得我們有任何的馬虎,人命關天啊,世界上還有什麼比生命更可貴的?我們要從中吸取教訓啊,我一再要求大家認真學習並牢記醫院的規章制度,認真學習技術操作規範,特別是醫療核心制度,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範進行臨床操作,目的就在於此啊!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範進行操作,一是可以保護我們自己,更多地是在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啊!四、謹慎接診 減少糾紛高尚的醫德、求精的作風和精湛的技術,使病人願意將生死託付於所信任的醫務人員。但是,僅有這些還不夠,面對複雜的情況,醫務人員應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不良事件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在診療中哪些人群容易引發糾紛?哪些疾病易誤診?(一)容易引發糾紛的人群(1)酒後之人:患者或患者家屬酒後,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借酒發瘋,製造事端,易引發糾紛。(2)合併精神病的患者。(3)勞改、保外就醫的患者或有打架鬥毆前科者。(4)有潛在生命危險的人。(5)患多種疾病,與多科室有關的病人。(6)經濟拮据,無親人照看,語言交流困難者。(7)本院職工的熟人。為了省錢,擅自減化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手術前醫生不做詳細的交代,更有甚者不簽協議書,以致漏診、誤診,留下糾紛的隱患。(8)患者家屬中有從醫人員者。由於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之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紛。(9)有吸毒行為的患者。吸毒人員人格發生扭曲,在急需毒品時,為了尋找毒品,製造事端,逼迫醫務人員,以獲取毒麻藥品,引發糾紛等。(10)車禍或打架患者,在出現費用問題時,易出現矛盾轉移,引起糾紛。(二)易誤診而致醫療糾紛的疾病(1)心肌梗死或心率失常。(2)腦出血。(3)硬腦膜外血腫。(4)刀刺損傷,創口小而深者。(5)骨折。(6)高危妊娠。由於上述疾病多變性的特點,在診治過程中易引起糾紛。(三)防範措施1.完整的病歷、搶救記錄,精湛的技術,運行良好的設備,嚴格的醫療制度是防範醫療糾紛的關鍵。(1)簡明、扼要、全面地詢問病史,減少遺漏、重複,避免病人不信任及厭煩情緒,使自己在病人中樹立威信。(2)病歷字跡要清楚,內容全,有鑒別意義的陰性癥狀或體征也要記錄。(3)接診時間、搶救時間要寫清,按嚴格規定時間完成各項工作,並做到首診、首問負責制。(4)患者有生命危險、需要住院或留院觀察的,要告知疾病的風險、住院的好處,介紹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法,治療方法的利弊,向家屬或患者交代後,仍拒絕住院或觀察的,要由患者或家屬簽字。(5)診斷要經得起推敲,要有迴旋的餘地,以避免誤導其他醫務人員。(6)診斷或處理存在疑問、有異議時,應及時申請會診。(7)要向患者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事項,特殊項目除在門診病歷寫清(如骨折複位、固定後的注意事項、複查時間等)、交代清外,還要由醫院留檔備查。(8)危重病人做CT、拍片、化驗,要有醫務人員跟隨,以防不測。(9)根據患者的經濟條件,選擇適當的檢查、治療方案,避免診療過度。但對於必需的檢查及治療項目必須寫清、並交代清其必要性。(10)合理應用抗生素及其他藥物。告訴患者用藥中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做到處方葯在醫生指導下應用。(11)不在患者面前評判兄弟科室工作,不對兄弟科室工作品頭論足。(12)尊重患者隱私權,特殊部位的檢查要注意無關人員的迴避問題。2.良好的溝通能力,友善和關切地對待患者和患者家屬,改善醫患關係,可使糾紛減少到最低點。(1)與患者交朋友,儘力推銷自己,讓患者覺得醫生值得信任,可以依靠,值得長期交往。(2)告知患者其所患疾病的一般知識。(3)介紹本人及本院在該疾病的研究成果、專業水平所處的地位。(4)介紹以前患該疾病患者的治療情況。(5)接診處理過程中存在不當或不正確的,及時向患者解釋及道歉,以得到患者及家屬的諒解。(6)規範醫務人員文明用語,學習方言,提高語言交流水平。
推薦閱讀:

「咸陽官員毆打醫生案」犯罪嫌疑人刑罰不可免
【影像科那些事】進影像科檢查前你需要知道的幾件事
治療失眠的食療方法是什麼?
半邊臉疼是怎麼回事?
7個月早產生子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TAG:醫療 | 醫療事故 | 事故 | 案例 | 案例分析 | 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