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俄羅斯憲法

解讀俄羅斯憲法

鑒於很多人還沒有讀過俄羅斯聯邦憲法,而該憲法目前只有我本人進行了中文翻譯,憲法非常長,我今天把其中一些重要條款給大家看一下。憲法全文見http://www.poccuu.org/xianfa0.htm

  由於每個人的經歷不同,其閱讀憲法的感受也就一定不同。下邊所寫的也只是我本人閱讀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一點體會。也可以說是我閱讀憲法的一些心得而已。我認為俄羅斯聯邦憲法是部好憲法,也許就是因為我讀到了下邊的這些條款。我將逐一指給大家看,也會簡要說明我認為這些條款好的原因。

  1、通常各國憲法第一條都要規定國家的性質。俄羅斯聯邦憲法也不例外,"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法治國家。"簡單的一句話,簡單的幾個詞語,但是每個詞語都寓意深刻,"共和、民主、聯邦、法治"八個字把一個俄羅斯聯邦國家性質概括的淋漓盡致!結合憲法第四條主權國家的規定;第七條福利國家的規定;第十四條世俗國家的規定,我們可以概括出俄羅斯人對自己國家性質的定義:即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法治世俗福利的主權國家。

  2、憲法第十三條:"國家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都不能作為國家的強制的意識形態。"這個條款是作為憲法根本制度規定的。所謂憲法根本制度就是規定國家的性質和根本制度那些憲法規定。這種規定是不能根據普通程序進行修改的。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改變第一章憲法根本制度,必須成立新的制憲會議,制定新的憲法,並進行全民公決。可見俄羅斯聯邦第一章規定的重要性。第一章共十六個條款。本條款是其中之一。足見俄羅斯聯邦憲法起草者對這個條款的重視。正是由於這個條款的存在,俄羅斯聯邦憲法通篇,包括憲法序言,都找不到任何規定什麼思想、主義的字樣,更找不到任何人的名字,無論這些名字多麼偉大和重要。因為將任何主義、思想規定到憲法中去,都直接違反本條規定。試想,如果憲法中把一種主義、思想規定到憲法中去,就等於將其規定為國家的強制性意識形態,那這個國家還會存在言論和思想自由嗎?這個國家還可能存在意識形態的多樣性嗎?在我一次和一個俄羅斯法學博士交談的時候,詢問他對憲法這個條款規定的看法。他說,不管怎麼樣,現在在俄羅斯聯邦任何學校中,已經取消了該死的政治課。

  3、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在以後的憲法條文中再未提及多黨制問題。難道就一個條款就確立了一個如此重要的制度?我感覺到無比的震驚。但是仔細想一想也沒什麼奇怪的。在俄羅斯人看來,憲法沒必要對多黨制進行詳盡的規定,因為多黨制本來是一個正常社會的自然存在。人本來就是政治動物。幾個意趣相投的人聚到一起也許就要討論政治問題。而如果他們願意,就可以成立政黨,如果他們想提出什麼候選人,比如想推舉個議員或者總統,那麼他們成立的政黨就必須要進行登記。登記手續也不複雜,就是去俄羅斯聯邦司法部登記局領一些表格什麼的,填一下就可以了。如果司法部無理不給他們登記。他們可以到法院起訴。獨立的法院一定會受理,並作出公正的裁決。他們也可以召集一些新聞記者來進行公開報道,甚至他們可以去莫斯科紅場去遊行示威,這也是他們的憲法權利。甚至他們可以直接寫信給俄羅斯聯邦總統,總統有專門的處理公民來信事務處。

  4、憲法第十五條: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必須公布才能生效和適用。在俄羅斯聯邦居然把這個條款規定到根本憲法制度中來,與其說是這個條款本身重要,不如說是俄羅斯立法者對前蘇聯時期某種嚴重問題的關注。確實是這樣,前蘇聯時期,有多少規定是以內部文件的名義傳達的,而不知道根據這些內部文件抓了多少人?甚至是處死了多少人?憲法的起草人也許正是注意到了這個嚴重的歷史問題,才特意在根本憲法制度中作出如此規定。

  5、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和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規則與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規則有不同之處的話,則以國際條約中的規則為準。這就是著名的國際法優先原則。在根本憲法制度中規定這樣條款的憲法並不多見。根據這樣的規定:聯合國人權憲章和一系列聯合國公約就成為了俄羅斯聯邦的國內法,並且優先與國內法。事實上俄羅斯聯邦憲法關於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定不僅囊括了聯合國人權憲章的所有內容,而且遠遠超過了這個界限。俄羅斯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禁止在和平時期將實施死刑作為刑事懲罰的手段。這還不夠,俄羅斯聯邦承認歐洲人權法院對俄羅斯聯邦的效力。就是說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俄羅斯聯邦侵犯人權,而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在俄羅斯聯邦是絕對承認的。我認為這是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俄羅斯人的聰明之處,有了這個規定,就等於在聯合國和許多國際組織中工作的法學家在為俄羅斯聯邦立法,世界上最新的法學成果都將被俄羅斯聯邦採用。

  6、第二十條首次提到了陪審團。該條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由陪審團組成的法庭進行審理。這一規定確立了俄羅斯聯邦一個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陪審團制度。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再一次提及陪審團審理案件,並且擴大了陪審團審理案件的範圍,不僅僅是死刑案件,其他可能被判重罪的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被告人提出要求陪審團審理,法院就必須給其安排陪審團,包括共同被告的案件,只要其中一個被告提出要陪審團審理,那整個案件就採用陪審團審理。在《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於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詳細規定,可以說俄羅斯聯邦陪審團制度與美國的陪審團基本相同。12個人的大陪審團,每次從20名候選人中確定14人參加審理,2名是後備陪審團。12名陪審員最後投票表決。確定被告人無罪的話,當庭法官必須宣判無罪並立即釋放。

  7、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任何人的逮捕和羈押只能由法院決定,在法院決定前的臨時拘押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規定。這個條款直接涉及到法院與檢察院與偵查機關之間的地位、職權等相互關係問題,直接涉及到司法獨立的大問題,也直接涉及到公民重要權利的保障問題。因為在舊俄羅斯,拘捕的權力主要由檢察院和偵查機關行使。新憲法規定拘捕必須由法院決定。這顯然是個重大的制度性的變化。查閱了其他條款以後,我們發現只要是限制公民憲法權利的許多措施都必須由法院來決定。比如:,對公民通信限制和監聽(憲法第二十三條);對公民住宅進入與搜查(第二十五條);對公民財產的限制包括對強制征為國有(第三十五條);等等,結合其他條款規定,我們發現在俄羅斯聯邦確實發生了一種制度性的變化。就是,司法權只有法院行使,也就是說,在俄羅斯聯邦司法權就是審判權。檢察院不再是司法機關,不行使司法權,偵查機關也同樣不行使司法權。我認為這個制度性變化意義深遠。在我看來這個變化在俄羅斯聯邦整個制度變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俄羅斯聯邦實現司法獨立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刑事被告人辯護權和一系列訴訟權利的前提。降低了檢察官的地位,等於提升了律師的地位,只有這樣,站在法庭面前的檢察官和律師才是平等的雙方,才有可能使得刑事被告人獲得真正的辯護。

  8、憲法第二十七條:關於遷徙自由和出國回國自由的規定。千萬別小看了這個條款。遷徙自由主要是指任何俄羅斯公民在俄羅斯範圍內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移動。什麼叫限制。比如:你去莫斯科工作和學習,不需要在莫斯科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用辦理任何例如暫住證什麼的手續,又比如你開車去莫斯科也不用辦理車輛的進入莫斯科的登記手續。這個就是自由遷徙的基本含義。而自由離開俄羅斯和自由回到俄羅斯的含義更為深遠。我剛才提到了俄羅斯公民可以到歐洲人權法庭起訴俄羅斯聯邦,但是如果你不能自由離開俄羅斯聯邦,那你如何實現你的起訴啊?!前蘇聯時期俄羅斯聯邦有大批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這些人被迫離開自己的祖國,不能也不敢回到自己的祖國,這樣的悲劇隨著該條款的生效,一去不復返了。按照普京的說法:俄羅斯公民出國只要帶著護照和盧布就可以了。因為盧布是國際自由兌換貨幣。並且俄羅斯聯邦承認雙重國籍。在研究俄羅斯聯邦轉型時期經濟的時候有一個很嚴重的資金外流問題,當時我一直奇怪國家為什麼不採取限制措施。現在明白了,在俄羅斯聯邦是不能對人員和資金的流動進行任何限制的。普京說:我們要創造最好的環境來吸引人才和資金,而不是靠人為的限制。可喜的是俄羅斯聯邦資金外流的速度不斷減少,目前是資金大量迴流到俄羅斯聯邦,大量人才也在不斷流向俄羅斯。

  9、第二十九條:保障大眾傳媒自由,禁止新聞檢查。新聞監督被稱為第四種權力。俄羅斯聯邦取消了新聞檢查,頒布了《大眾傳媒法》。大眾傳媒基本上是私人經營。發行1000份一下的刊物連備案都不用。更不用說對新聞內容進行檢查了。而俄羅斯聯邦的傳媒不僅僅是監督作用,很多傳媒就是多黨制度的必備條件,試想,如果政黨不能獨立擁有自己的大眾傳媒,那政黨幾乎是沒有存在的必要的。

  10、第三十條規定:結社和組建工會的權利。這個規定受到《俄羅斯聯邦社會團體法》,《工會法》,以及民法典的保障。民法典中有關民事主體的規定,完全承認公民的結社自由和社會團體在民事上的地位以及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

  11、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是集會遊行示威糾察的權利。這個權利也得到了《俄羅斯聯邦集會遊行示威糾察法》的具體落實與保障。在俄羅斯聯邦每天都會看到遊行的隊伍,或大或小,司空見慣。這是正常社會基本的狀態,所謂不平則鳴,我認為集會遊行示威糾察就是社會減壓器。情緒釋放的結果是避免更大的動亂。

  12、第三十七條:承認有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解決個人和集體勞動爭議的權利,其中包括罷工的權利。俄羅斯聯邦憲法直接承認罷工的權利。怪不得在葉利欽時代不斷聽到俄羅斯傳來罷工的消息。

  13、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隱瞞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的事實和情況,將依據聯邦法律追究責任。這個條款很容易叫人聯想到北京的非典時期的笑話。在北京已經大規模爆發非典的時候,前任衛生部部長的講話還再講北京沒發現非典疑似病歷。只是我不知道這個部長是否承當了法律責任。

  14、接著往下看。每個人有通過司法保障措施維護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及行為(或無作為),可以向法院起訴。(第四十六條);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其案件由法律規定負責管轄該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審理的權利。(第四十七條)。這樣的規定再次確立了審判權的重要地位。任何決定和行為都是司法審查的對象。無論這個決定是個什麼東西。它可能是個法律,可能是個具體的決定,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必須無條件受理,審理,並作出裁決。,我認為到法院去起訴,就是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一種補救措施。如果社會不能保障這個措施的獨立與暢通,那麼這個社會將得到的是暴力,暴動和動亂。

  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文經典之處還有很多,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上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體會,僅供參考。


推薦閱讀:

吳增定:尼采與「存在」問題——從海德格爾對尼采哲學的解讀談起
面相解讀!你的「天庭」飽滿嗎?
符號學解讀李雙江兒子打人事件
安德義論語解讀17——陽貨篇第十七
心理解讀:女人,抵禦「婚外情」誘惑要在床上「餵飽男人」

TAG:俄羅斯 | 憲法 | 解讀 | 羅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