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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十架》連載之五:上帝的聖名

上帝的聖名

經文:

出 20: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如果第一誡中的上帝真是無處不在的話,那麼「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就無人能真正遵守。而若不能完全按照神的要求來敬拜神——這也定了人觸犯第二誡的罪。

但到了第三誡,很多人可能都在心裡小小地舒了一口氣,心想:「這個罪我可真的沒犯過!」因為有很多人以為,第三誡指的不過是外國人的那些罵人口頭禪。而我是個很有禮貌的人,我從來不說髒話,並且我很愛國所以我不會英語,因此也就不會英語里那些髒話,所以我不會觸犯第三誡……真是如此嗎?那麼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看看第三誡是不是只是在討論說話方式或文明禮貌。

不過在繼續下去之前,先讓我援引萊肯牧師的話,說說「詮釋十誡的原則」。或許我們對十誡、對律法甚至對聖經的許多誤解和迷惑,都是因為不明白這些原則。

第一條原則是前後統一。這是說舊約與新約是統一的,所以每一條誡命都要放在全本聖經中去理解。全本聖經沒有也不可能有自相矛盾之處。這對理解十誡,尤其是理解耶穌教導的十誡非常重要。耶穌沒有,也不可能反對律法,他說「你們聽見古人說……只是我告訴你們……」這個句型的時候,是在糾正被法利賽人歪曲、貶低甚至褻瀆了的律法真義,而不是在反對摩西,反對西奈山上的法版。他是在成全律法而不是廢掉律法,因為祂說過「就是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划都不能廢去(太五18)。」

第二條原則是內外兼管。十誡看起來好像只是在約束人的外在行為。如果真是如此那就並不難守。至少在座的各位,我相信就沒有犯過「不可殺人」的罪——如果你沒有參與過墮胎的話。但其實不是這樣。十誡不僅針對外在行為,它更針對內心、針對靈魂。十誡要求內在的完整和外在的統一,如同保羅所說:「羅 7: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換句話說,律法既要管我們的肉體也要管我們的靈魂,這是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的本質區別,正如一位清教徒所說:「人的法律只能管住人的手,神的律法卻能管住人的心。」內外兼管原則符合神的本性。神是靈,祂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祂洞察我們所有的心思意念和言語行為。祂曉得我們外在的行為,也曉得我們內在的動機,如經上所說:「撒上 16:7……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所以神不僅要我們對外在的犯罪行為負責,也要我們對隱秘的心思意念負責。

至少你該看得出,第十條誡命——「不可貪戀」——就是明白無誤地指向內心。第十誡沒有任何外在的行為,只針對內心的傾向。所有政府頒布的法律都只管轄偷盜搶劫等外在罪行,只有以色列的神要掌管人的心思意念。其實其餘九條誡命和第十誡一樣,都是內外兼管的,這也是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解釋十誡時的明確原則。所以神的要求實在很高,祂連我們最隱秘的罪也不放過。律法既然是屬靈的,它就要求我們外在的行為和內心的傾向都符合十誡的要求。有一位印尼的部落酋長說:「我寧可遵守祖先留下的7777條規條,也不要基督教的十誡,因為十誡要我的全人全心。而祖先的規條雖然有7777條,還是給我留下了很多的自由空間。」是的,十誡實際上讓人沒有退路,沒有空間。這就是剛才我們提到法利賽人「歪曲、貶低甚至褻瀆」律法的意思,因為他們正是要在無路可退時自己為自己開闢一條退路,在沒有空間時自己為自己創造一個空間。

第三條原則是正反對應。這是說每條誡命都有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當一個罪被禁止時,相關的義務就要承當。當一個義務被承當時,相關的罪就被禁止。看起來十誡是一系列「不可」:不可雕刻偶像,不可偷盜,不可撒謊。這是因為我們都有特彆強烈的罪的傾向去做那些不討神喜悅的事。唯一沒有「不可」的是第五誡:當孝敬父母。即便第四誡的要守安息日,也同時告訴我們「不可」工作。所以當我們正確解釋十誡時,我們應該知道十誡的正反兩方面要求。當一條誡命判定某個行為有罪時,就已經肯定了相反的行為為善。比如今天我們要說的第三誡,它禁止人妄稱神的名,但同時這就意味著反過來說,我們必須尊重、敬畏神的名。同樣,禁止殺人的誡命同時也等於在教導必須要呵護別人的生命。禁止偷盜的誡命同時就在教導慷慨幫助困難中的人們。反過來說也一樣,「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這條誡命在鼓勵努力工作的同時,就已經定所有的懈怠懶惰為有罪。要守安息日,就已經同時定破壞安息日為有罪。這就是正反對應的原則。所以你沒有去過東莞還遠遠算不上遵守了第七誡,如果你沒有好好愛你的妻子甚至為她捨命的話你還是違背了第七誡。你沒有說謊(其實連這個都不可能)還遠遠談不上遵守了第九誡,如果你很少說鼓勵別人、祝福別人、造就別人的好話的話你還是違背了第九誡。

這是解釋應用十誡的前三個原則:前後統一,內外兼管,正反對應。十誡非常全面,囊括了舊約到新約所有的罪。十誡針對人的身體和靈魂。十誡不僅禁止人里外的罪行,還倡導人當盡的責任。

從這三個原則出發,我們就得出了第四個原則:觸類旁通。這是說,每一條誡命都統攝一類罪中的所有罪:不僅管轄具體的經文中提到的罪,也關涉看起來比字面更嚴重的罪,以及看起來不如字面嚴重的罪。有人這樣解釋:「雖然字面只談一種罪或義務,但所有同類的罪都被禁止,所有同類的義務都被提倡,包括所有的動機、方法,包括所有表面的和引申的。」十誡的每一條都嚴禁一種特別明顯的罪,比如:跪拜偶像是錯誤敬拜的最嚴重情況,妄稱神名是褻瀆之罪的最嚴重情況,殺人是暴力之罪的最嚴重情況,姦淫是不忠之罪的最嚴重情況。但十誡並不是只與這些最嚴重的罪有關,上帝實際上使用十誡來概括這一類罪中所有的罪,這些罪無分大小,都是在神面前可憎惡的,都是非常嚴重的。因為任何的大罪都是從看似無關痛癢的小罪開始的。

因此下一條原則可以稱作「彼此守望」原則。這是對該隱那個著名問題——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創四9)——的正面回答。這意味著不僅我們自己要遵守十誡,我們還要幫助別人遵守十誡。意味著不僅我們自己不去破壞十誡,我們也不能縱容別人破壞十誡。在這個意義上,為人父母者必須教導兒女怎樣把上帝放在生命中的首位,怎樣遵守安息日,怎樣不說謊。老師也要這樣教導學生,老闆也要這樣教導員工,朋友之間也要這樣彼此守望,彼此教導,彼此提醒。

因此,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如果我們不能幫助別人遵守神的律法——或者更糟,不能阻止別人違反律法,那麼,某種程度上,我們就與他們的罪有份。因為,不去幫助別人遵守律法,就等於縱容別人破壞律法,在這個意義上你就沒有愛你的鄰舍,更沒有愛神。更加惡劣的是,有時候我們自己沒能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就變相鼓勵別人也犯同樣的罪。所以嫁娶外邦人的基督徒,常常有意無意地曬Ta並不存在的幸福,秀Ta並不真實的恩愛,好減輕罪疚感,甚至慫恿別人學Ta的樣式。

更微妙的是,沒能阻止犯罪就等於參與犯罪。請你仔細思想以利的例子。這個悲劇告訴我們,如果「阻止」是在我們能力範圍之內,我們卻不作為,那我們就和犯罪者一樣該受責備。如同以利一樣,父母常常就是這樣在兒女的罪上有份的。因為父母若不責備和懲戒子女,就等於是在縱容他們不順服,因此,上帝嚴厲責備以利:「撒上 3:13我曾告訴他必永遠降罰與他的家,因他知道兒子作孽,自招咒詛,卻不禁止他們。」

因此同理:默許別人犯罪,也就與那罪行有份。司提反被石頭打死時,掃羅在邊上看衣服。的確他沒有扔石頭,他只是看管司提反被扒下來的衣服,但他的舉動表明他內心並不反對用石頭打死司提反,這就等於他是幫凶,等於他也伸手加害了司提反。聖經直接說:「掃羅也喜悅他被害(徒七60)」。在神面前,我們默許某些罪,和自己親自犯這些罪一樣當受審判。有句話說:「罪惡肆虐的原因不是壞人的囂張,而是好人的沉默」,這話正與這個原則吻合,或者可以說,正是從聖經律法的精神衍生而出,而這一條就已經足以把我們大多數人在大多數事上圈在罪中。心靈深處自認為是好人的我們理當仔細省察:面對邪惡,我們究竟保持了多少次震耳欲聾的沉默。

除了以上五大原則,還有一些小的原則,比如:法版優先原則。這是說,前四誡對神的責任高於後六誡對人的責任。所以父母要求你拜假神時,你應該援引的就是第一誡而不是第五誡。還有「同時順服」原則。我們理當不做所有「不可」的事,但顯然,我們不可能同時履行所有被倡導的義務,所以有人這樣解釋說:「凡神所禁止的,任何時候都不要去行;凡神所吩咐的,任何時候都是我們的責任,但不要在每個時候完成每項責任。」還有「愛的原則」,這是說我們遵行每一誡都是為了表明愛,尤其是對上帝的愛,如經上所說:「羅 13:10愛就完全了律法。」即便愛鄰舍,也是為了增加對上帝的愛,愛鄰舍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鄰舍,最終乃是為了上帝。這也是耶穌用金律銀律總結律法時的深意。

現在我們有了前後統一、內外兼管、正反對應、觸類旁通、彼此守望、法版優先、同時順服、彼此相愛等原則。基於這些原則,讓我們再來看第三誡。

字面上看,第三誡最明顯的意思只有兩個:第一是不可把神的名當做咒語,不可用神的名行邪術。第二是不可起假誓或違背誓言。

然而事情當然不是這麼簡單。

當我們應用前後統一的原則時,我們才能夠知道,新約中耶穌教導「不可起誓(太五33~37)」時,所指的是什麼。祂針對的正是法利賽人繁瑣地區分各種誓言時投機取巧的罪惡動機。他直接了當地指出:不可指著天、地、耶穌撒冷和你的頭起誓,因為以除上帝之外的任何東西起誓,都是在拿那些東西與上帝做比較,從而就是在降低神的地位,羞辱神的權柄,就是在妄稱神名。這樣的起誓都是輕率、褻慢、可咒詛的。在這卷福音書後邊的部分(太二十三16~22)主耶穌再次探討這個問題,並且指出:聖殿比金子大,聖壇比禮物大,上帝比一切都大。所以無論你指著什麼起誓,你事實上都是在指著上帝起誓,因此一旦這誓言是假的,一旦這誓言被背叛,你就等於讓神陪綁,讓神被你株連,讓神的名被你的罪羞辱,因此你就是在違背第三誡。而如果你故意說你不是指著上帝而是指著別的什麼起誓,那麼乾脆無論誓言真假、有無遵守,你都已經直接褻瀆了神,因為那樣一來你要麼是認為神不存在,要麼就是認為那個別的「什麼」能像神一樣提供誓言所需的保證。

因此緊接著的「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這個表述根據「起誓」的上下文,顯然不是在討論「不可說謊」,而是在說「不可起假誓」和「不可背誓」。

說到這裡,我們很有必要談談我們這個民族是如何對待誓言的。

有一個成語叫「其樂融融」。這麼溫暖的一個詞是來自什麼典故呢?

《左傳·隱公元年》

……(庄公)遂置姜氏於城潁,而誓之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既而悔之。潁考叔為潁谷封人,聞之,有獻於公,公賜之食,食舍肉。公問之,對曰:「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潁考叔曰:「敢問何謂也?」公語之故,且告之悔。對曰:「君何患焉?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公従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姜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泄泄!」遂為母子如初。

這是左傳中的一個故事。在上文中,庄公的弟弟共叔段各種得瑟,庄公卻不制止,並且美其名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坐等弟弟真的犯下了僭妄之罪,然後出兵討滅之。因為在弟弟作亂的事情中,母親姜氏也有參與,所以庄公一怒之下把她軟禁了起來,並且發毒誓說:「咱們黃泉再見吧!」可是很快他就後悔了。然後一個叫做穎考叔的人出來解決了這個問題。

這個故事很好地說明了我們民族的一些性格特徵:

「不及黃泉,無相見也」。我們常常說話不經大腦,於是常常有這種脫口而出的誓言,然後我們就跟庄公一樣:「既而悔之」。或許每一個鄭莊公都會有一個穎考叔,一個特別會察言觀色,特別會體貼你軟弱的小精靈。他以比興的手法將話題引到母子之情上,於是被主公進行了意料之中的傾訴。然後他出了個早已想好的主意:「您這有什麼為難的?不就是說過『不見黃泉就不見母親』這種話嗎?怎麼破?太簡單了!咱們挖個地下隧道,只要能見到泉水,就算是黃泉,然後在隧道里你們母子不就能相見了嗎?」於是他們就這麼做了。母子在黃泉見了面,其樂融融,皆大歡喜。

這就是我們對待「誓言」的方式。庄公的心機不可謂不深沉,他可以坐等兄弟犯罪好得著剪除政敵的把柄。但穎考叔更厲害,他那個魔鬼般的建議是「修改誓言的定義」,偷換掉「黃泉」的概念,好讓人皆大歡喜。

但好歹鄭莊公隱隱還知道,背誓是嚴重的麻煩和罪過。而今日的一些奇聞,恐怕連莊公聽到都會瞠目結舌。據報道,在美國有一個華人駕車超速,警察扣留之,開二百美元罰單。華人起初哀求,但後來發現那個路段沒有攝像頭,於是馬上矢口否認超速。警察無奈,將他帶到法庭。此人繼續抵賴。於是法官用上了對美國人來說最後的手段,問:「你敢在上帝面前舉手發誓說你沒有超速嗎?」這位同胞不假思索地就這麼做了,警察和他的小夥伴們都驚呆了。法官只好把我們這位同胞當庭釋放。出來後警察問他:「你知道你這樣發誓意味著什麼嗎?」同胞笑答:「意味著省了二百美元啊!」

對於無知者無畏之輩,對於沒有信仰之人,這麼做在邏輯上倒是相當自洽。由法國革命開始的現代主義,其核心思想本來就是「眾人同心合意地否認神」。既然在他們心裡,上帝都不存在了,那麼當然就沒有任何值得遵守的因上帝之名立下的誓言。因為所謂誓言,是有背後的權柄的。當我們對天發誓時,我們就是在承諾「如果背誓,願遭天譴」。過去的中國人雖不信神卻還信天。可是今日的中國人,已經被唯物主義、物質主義、世俗主義、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存在主義這六種主義徹底洗了腦,因著這六主無神而六神無主,那麼對同胞們而言,誓言當然就不如二百塊錢重要,良知當然就不如利益重要。所以有個笑話說:你問高中生,天龍八部里喬峰為何要承認自己是契丹人?答曰:因為少數民族高考加10分。所以壓根不信貢鏟主義的大人和孩子,在入隊、入團和入黨宣讀皈依貢鏟主義的誓言時,居然絲毫不覺得有什麼不妥。

所以這裡就隱含著一種最大的罪。恐怕再沒有什麼別的罪比「違背上帝面前起的誓」更能證明人的不信和罪性了。聖經就用第三誡來概括這種罪。

接著我們來應用內外兼管和正反對應的原則。我們知道,猶太人為了避免觸犯第三誡,甚至乾脆不敢提上帝的名字,而是用一些輔音字母來代表,而不加上可讀的母音。在古時,只有大祭司才能在一年一度的贖罪日,在至聖所中直接稱呼神的名字一次。這種輔音字母表示法後來以訛傳訛,被加上各種母音來拼讀,以至於成了「耶和華」這個錯誤的發音。事實上根據各種考證,現在幾乎可以肯定地說,這不是上帝之名的正確叫法。然而這也不是重點,因為如果過度執著於探討神名字的發音,並且以「惹不起還躲不起嗎」的精神得出「乾脆不要讀出上帝的名就能避免觸犯第三誡」的結論,那我們可就真的把神的名字當成某種神秘的咒語了,也就掩蓋了第三誡的本意與深意。既然十誡是內外兼管的,所以第三誡絕不僅僅是在禁止你口頭提到神的名而已。事實上你心裡在想什麼,你在指什麼,你自己知道,上帝更知道。並且僅僅消極地「不妄稱」還遠遠不夠,正反對應的原則告訴我們,第三誡事實上是在要求我們在每一次提到神的名時,都要聖潔、敬畏、真誠。

具體來說,這是指:

(1)上帝的名字、尊稱、屬性(太6:9;申28:58;詩29:2;68:4;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傳5:1)、聖言(詩138:2)、聖禮(林前11:24-25,28-29)、禱告(提前2:8)、起誓(耶4:2)、許願(傳5:4-6)、拈鬮(徒1:24,26)、作為(伯36:24),以及其他祂所用以顯明祂自己的一切,都要在思想(瑪3:16)、默想(詩8:1,3-4,9)、言語(西3:17;詩105:2,5)和著述(詩102:18)中,予以聖潔、敬畏地使用;

並且更重要的是我們要:

(2)藉著聖潔的告白(彼前3:15;彌4:5),行事為人與福音相稱(腓1:27),使上帝得榮耀(林前10:31),讓我們(耶32:39)和他人都得益處(彼前2:12)。

而從觸類旁通的原則出發,我們就知道,第三誡絕不僅僅是在討論咒語和誓言,事實上第三誡所指出的這一類罪包括:

(1)不按聖經的要求使用上帝的名字(瑪2:2);

(2)愚昧(徒17:23)、虛妄(箴30:9)、不敬、褻瀆(瑪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地濫用上帝名字;

(3)或以邪惡之心提及上帝的名字,以褻瀆(王下19:22;利24:11)、偽證(亞5:4;8:17)之舉利用上帝的尊稱、屬性(王下18:30,35;出5:2;詩139:20)、蒙恩之道(詩50:16-17)和作為(賽5:12);

(4)一切惡毒的咒詛(撒上17:43;撒下16:5)、起誓(耶5:7;23:10)、許願(申23:18;徒23:12,14)、掣籤(斯3:7;9:24;詩22:18);

(5)違背我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詩24:4;結17:16,18-19);

(6)成全不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可6:26;撒上25:22,32-34);

(7)抱怨、抗拒(羅9:14,19-20)、窺探(申29:29)、誤用上帝的預旨(羅3:5,7;6:1-2)和護理(傳8:11;9:3;詩39);

(8)誤解(太5:21-48)、誤用(結13:22),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歪曲上帝的聖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彼後3:16;太22:24-31),用於褻瀆性的戲謔(賽22:13;耶23:34,36,38)、好奇無益的問難、荒緲無憑的空談,或堅持謬妄的教義(提前1:4,6-7;6:4-5,20;提後2:14;多3:9);

(9)濫用上帝名下所包含的受造物或任何事物,用為魔法符咒(申18:10-14;徒19:13),或邪惡的情慾和行為(提後4:3-4;羅13:13-14;王上21:9-10;猶4);

(10)惡毒中傷(徒13:45;約壹3:12),褻慢譏誚(詩1:1;彼後3:3),肆意謾罵(彼前4:4),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反對上帝的真理、恩典和道路(徒13:45-46,50;徒4:18;19:9;帖前2:16;來10:29);

(11)或假冒偽善,或因心懷不軌而謊稱信主(提後3:5;太23:14;6:1-2,5,16);

(12)以主名為恥(可8:38),或因不順從(詩73:14-15),無智慧(林前6:5-6;弗5:15-17),不結果子(賽5:4;彼後1:8-9),唐突冒犯,絆倒他人(羅2:23-24),冷淡退後,離棄真道(加3:1,3;來6:6),從而羞辱主名。

所以敬拜未識之神的愚昧和飽了驕傲餓了偷 (箴 30:9 恐怕我飽足不認你說:「耶和華是誰呢?」又恐怕我貧窮就偷竊,以至褻瀆我神的名)的虛妄都是在妄稱神名。

迷信約櫃 (撒上 4:3百姓回到營里,以色列的長老說:「耶和華今日為何使我們敗在非利士人面前呢?我們不如將耶和華的約櫃,從示羅抬到我們這裡來,好在我們中間救我們脫離敵人的手。」)和迷信聖殿 (耶 7:4 你們不要倚靠虛謊的話,說:「這些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也都是在妄稱神名。

神恨惡褻瀆、輕慢神的西拿基立與埃及法老,也同樣恨惡起假誓的以色列人 (亞 8:17 誰都不可心裡謀害鄰舍,也不可喜愛起假誓,因為這些事都為我所恨惡。這是耶和華說的。」) 與要殺保羅的猶太人(徒 23:12到了天亮,猶太人同謀起誓,說:「若不先殺保羅,就不吃不喝。」),恨惡背誓抵抗巴比倫的西底家 (結 17:16 「他輕看向王所起的誓,背棄王與他所立的約。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定要死在立他作王巴比倫王的京都。)也恨惡遵守誓言殺害施洗約翰的希律王 (可 6:26 王就甚憂愁;但因他所起的誓,又因同席的人,就不肯推辭)。

神如何憎惡熟讀聖經卻亂倫的亞基帕,也就如何憎惡手按聖經宣誓就職,卻簽署同性婚姻法案的奧巴馬。

同樣,輕慢地提及神 (羅 9:19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 如何違背了第三誡,惡意解讀聖道 (羅 6: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就也如何違背第三誡。

如果說改變神的標準從而褻瀆了神的「各耳板」供養法則 (可 7:11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各耳板』),若不是出於忤逆之子就是出於法利賽人;那麼就可以說挑戰神律法從而褻瀆了神的「七兄弟」思想實驗(太 22:25從前在我們這裡,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孩子,撇下妻子給兄弟……),若不是出於葫蘆娃就是出於那惡者。

古時有士基瓦的七個兒子膽敢妄稱耶穌的名(徒 19:13 那時,有幾個遊行各處,念咒趕鬼的猶太人,向那被惡鬼附的人擅自稱主耶穌的名,說:「我奉保羅所傳的耶穌,敕令你們出來!」)去趕鬼,今天也有所謂的基督徒膽敢奉同一位耶穌的名禱告作弊成功,流產順利,彩票中獎,賭場得意。

古時有羅馬當局敢於抵擋奉耶穌的名所傳的道,今天也有地方正腐敢於毀壞或大或小的十字架,從而把自己釘上歷史的恥辱柱;敢於拆除違建或不違建的教堂,從而顯明它自己才是最大的違章建築。

然而,第三誡明確地指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褻瀆上帝之聖名的,縱然逃得過人的懲罰,卻絕對逃不過神的審判。

因此,總括來說:在沒有「真誠、敬畏、聖潔」地提及神的名時,我們就違背了第三誡。在我們隨意、輕率、動機不純、心懷詭詐地立約、發誓、承諾、許願時,我們就違背了第三誡。在我們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洗,行事為人卻不能與上帝的恩典、基督的福音、聖靈的澆灌相稱時,我們就違背了第三誡。又「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 2:10)」,所以不能遵守第三誡的我們就都被律法定了罪。

耶穌在面對少年的官時,使用第十誡對這樣的原則有全面而深邃的解釋。那個少年的官(路十八)問耶穌,我該做什麼事才能承受永生?也就是說,他想要憑律法稱義。那麼我就著他的問題問問大家:人可以憑律法稱義嗎?我不是問「可不可能」,我是問「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先別驚訝,我會解釋這一點。人可以憑律法稱義,只要你一生中的每一個時刻,你的每個念頭,每句言語,每件行為,都完全地、完美地、完善地、絕對地符合了律法——不用613條,只要十誡——你就可以稱義,就可以被認為無罪,就可以上天堂,就可以承受永生。耶穌也正是這樣回答的,他只不過向那少年人仔細解釋了第十誡真正的意思而已。結果,少年人憂憂愁愁地走了。所以你可以明白,這種稱義的方式「理論上可以,實際上不能」,正如使徒們情不自禁所問的:「路 18:26……這樣,誰能得救呢?」不要說十條,實際上任何一條誡命,都沒有人可以在心思意念和言語行為上,每時每刻、不偏不倚、不折不扣、絕對完美地遵守。

然而耶穌基督卻道成肉身,以人的樣式生在律法之下,並藉著完全地、完美地順服這些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遵守的律法,盡了「諸般的義(太三15)」並且「沒有犯罪(彼前二22)」,從而證明了祂就是那義者(徒七52,約壹一21)、義僕(賽五十三11)、義人(太二十七24)。祂是真正的「成義者」而不是我們這樣的「稱義者」。祂守律法是為我們守的,當我們以信心和耶穌連結,神就看我們也是遵守了律法。因為基督被釘十字架正是為了「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所以只有真正明白律法的要求才能真正明白福音的大能。

以十誡為代表的道德律展現了基督救贖的完全。耶穌基督是為我們的罪釘在十字架上,如果我們只是部分明白律法,只是認為十誡只是針對十個外在行為而制定,我們就會覺得自己並沒有那麼多、那麼嚴重的罪以致非讓基督為我們死不可。但是充分闡明了十誡就充分顯明我們的罪,也就充分顯明基督的救贖。基督為我們所有的罪而死。基督為我們所有抵擋神抵擋人的罪而死:祂為我們的偶像崇拜、褻瀆真神、淫亂通姦而死;祂為我們的謀殺、撒謊、偷盜而死;祂為我們的罪行和罪性而死;祂為我們觸犯每一類罪而死;祂為我們參與別人的罪而死;祂為我們與別人的罪有份而死;基督為我們所有的罪而死,承受了我們犯罪該受的咒詛。我們越是明白律法的具體運用,就越是對神賜下基督救贖的恩典感恩。

不明白十誡,也就不可能明白十架。只有真正明白了上帝聖名的意義,我們才可能有真正被聖靈帶領的聖潔的禱告,才能敬畏地在每次禱告的開頭說「願人都尊父的名為聖」,並誠實地以「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結尾。上帝的聖名就代表了上帝一切的心思、性情、能力、意志,因此第三誡是藉著對「上帝」的「正名」,讓我們心裡的名正,口裡的言順,從而具備盡心、盡性、儘力、盡意愛上帝的可能。因此可以這樣講:如果說十誡概括了律法,那麼第三誡就概括了十誡,因為這一誡命中提及的名,因著三位一體的緣故,就完整地指向了創造、救贖和護理之工,從而完整地指出了福音,因此也就界定了我們信仰的全部內容,使我們知道理當將一切榮耀都歸給那至高、至大、至聖的上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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