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學

稱義

神的義

重生是在信心與悔改所結的果子上表顯出來,如此才能進入神的國,凡屬天國的子民,當然就享有這國度內一切的福益。這些福益歸納為三項:仁義、聖潔與祝福。我們現在要討論頭一項。

義往往被解釋為神賜給每一位有理性者的堅定意志。義首先所包括的就是領受之人這方面屬靈的態度,其次就是對別人的一種方針或行動,而此方針或行動乃是從人基本的態度而來。即如我們所見,聖經雖然說到一般性的公正或公義的概念,但二者都是從同一個基本的思想而來。義就是一個人所具有的公正感,以及關係到他人的公正行為。

在此意義上舊約已經將公正或公義歸諸於神。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申32:4)。此義在聖經中並不是從神本性的反應上所推論出來的,乃是根據他的啟示來歸給神。這樣,神起初就令他的百姓認識他。他並沒有在暗中或大地的黑暗之處說話,也沒有對雅各的後裔發言,以致叫尋求他的人落空。他是講說公義的耶和華,他宣明正直。當外邦拜那不能救人的雕刻木偶時,神已經向以色列民啟示他自己是耶和華、是神,除他以外沒有別神,他是公義的,又是救主(賽45:19—21)。耶和華在他們中間是公義的,斷不作非義的,每早晨顯明他的公義(番3:5)。

神的公義首先在他賜給百姓的律法中有所表現。對我們而言,義包括我們的本性和行為,以及對律法反應的事實。但是我們不能根據人的意思來說神的義,因為在神之上再沒有更高的義讓人去遵從。神的義包括與他自己完全和諧的事實。一切的公正與律法都是由神而出,而這些律法都是公義的,因為神賜下這些律法是與他的本性、意志相合的。摩西就曾經問過,又那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 ,象我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的律法呢(申4:8)?主的聖徒回答說,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華的道理潔凈,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都比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詩19:8—10;119篇)。

但是神的義在以下的事上更有所彰顯,那就是他用能力來支持這些律法,並要求他的子民按這些律法而生活。他對始祖已經立下了他的命令(創2:16)。在人墮落之後,神並沒有將他對律法的要求免除。即如洪水與言語的混亂,就是神懲罰人的明證。神叫所有的外邦人在良心上都受他律法的約束(羅1:20、32;2:15)。然而,神卻特別在以色列人身上要求許多,因為他以主權的大愛接納他們為自己的子民,因此他們必須遵守他的約,聽從他的話,並行走他的路(出19:5)。所以耶和華要求從他的百姓中有好的表現。因為神已在他的園中耗盡了一切,指望結好葡萄(賽5:4)。耶和華已經指示他們何為善,他向他們所要的豈不是只要他們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他的神同行嗎?(彌6:8;摩5:14、15;賽1:16、17)

最後,神的義在他要審判萬民,尤其是他自己的子民以色列上彰顯出來。神是審判我們的,是賜律者,是我們的王(賽33:22)。有時,心懷不平的人說神定人罪是為要顯明他自己的義(伯40:2),這是不錯的,但卻要強調他所作的有絕對的主權,重點是在於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意志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他說,你作什麼呢?(但4:35)?他是萬物的創造者,沒有一個受造物能與他爭論(賽45:9)。他是窯匠,而以色列人在神手中就好象泥一樣(耶18:6;賽10:15)。但是以上這些說法,意思並不是說神是一位暴君,凡事憑武斷行事,乃是叫人謙卑,在神思想的尊嚴以及他道路的不可思測上五體投地(賽55:8—9)。神有大能,並不藐視人,他的智慧甚廣,他乃是關心人,並按照公義對待人(伯36:5;37:23)。

神能這樣做,因為他是無所不知、絕對公義的。論到世上的統治者則往往不是這樣,而那也就是為什麼舊約屢次地勸勉他們,在審判上不要徇人的情面(申1:17;利19:15;箴24:23),不可收受賄賂(申16:19;出23:8;賽5:23),不可欺壓窮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出23:6、9;詩82:2—4),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16:19;25:1)。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7:15、26;18:5;24:24)。因為耶和華是公義的,他喜愛公義,正直人必得見他的面(詩11:7;33:5;99:4;耶9:23)。他的右手滿了公義;公義和公平是他寶座的根基(詩48:11;89:14;79:2)。神是公平的,他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申10:17;代下19:7),富足的與貧窮的都是他手所造(伯34:19)。他不單只看人的外貌,因為他是看人的內心(撒下16:6;代上28:8);誠然,他察驗人的心腸肺腑(詩7:10;耶11:20;20:12)。有一天他要以公義審判世界,以公正審判萬民(詩9:8;96:13;98:9)。他因公平而崇高,因公義而顯為聖(賽5:16)。

罪人與義人

然而,如果神的公義包括以上所說的那些,即他按他自己的公平與公義,以他自己的準則來對待萬人,那麼人怎麼能在神面前稱義,並且從他面前領受永生呢?

關於世上所有的人,無一例外,都干犯了神的律法,並該受神所定的刑罰的事實是毫無疑惑的。因為亞當的悖逆,所以不義的洪流就不斷波及全人類。從小到大,人心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6:5;8:21)。所有生下來的人都為不潔,他們都偏離正路,沒有行義的,連一個也不有(伯14:4;25:4—6;詩51:7;14:3)。沒有不犯罪的人,也沒有一個人能說他自己已經潔凈了他自己的心,脫凈了他自己的罪(箴20:9;傳7:20;王上8:46)。如果神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130:3;142:2)?如果人的情形是這樣,他怎麼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呢?

雖然如此,在舊約中也屢次清楚地聲稱全人類的罪惡與不義,又提到人心裡的公義與正直,以及這些人是生活在滿了怨恨的環境中。挪亞在他那時代被稱為義人,是個完全人(創6:9;7:1)論到約伯,神親自作見證,世界上沒有一個人象他那樣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伯1:1、7;2:3)。在詩篇中也提到一小撮義人與惡人作對,在惡人手中受盡了苦頭(詩1:5;14:5;32:11;33:1;34:17及他處)。箴言書繼續論到在人們中間有相同的善惡對照(箴2:20—22;3:33;4:18;10:3等等)。先知也是這樣的在忠於耶和華的少數人,與大多數拜偶像行惡的人中間加以區分(王上19:18;賽1:8—9;4:3;6:5)。以西結在義人與惡人之間,特別描述出一顯著的區分,他這樣做的意思並不是指著百姓的整體,乃是指著單個人(結3:18以下;18:5以下;33:8以下)。

舊約中所介紹並不只是這件事而已。更令人驚奇的是,這些義者(心裡正直的人)一點也不懼怕神的公義,從不畏懼他們將被他的審判所除滅的事實。當然,對於那惡者,公義對他們來說則是可怕的(賽59:16—18;耶11:20;20:12;詩7:12;9:5—6;28:4;129:4)。但是聖徒以此義為他們向神祈求的根據;他們禱告求神應允他們的呼求,並使他們得蒙拯救,因為神是顯公義的神(詩4:1;143:1),他們也盼望神堅立義人,因為他是公義的神,並察驗人的心腸肺腑(詩7:9),並拯救他們(詩31:2),救贖他們(詩34:22),判清他們的案件(詩35:23以下),赦免他們(詩51:16)。垂聽他們並復甦他們(詩119:40;143:1),且將他們從患難中救出來(詩143:11)。

義人向神呼求公義,有時更進一步地被描述為,按他們的公義來拯救他們。約伯不承認自己是有罪的,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乃是純潔公正的(伯29:12以下;31:1以下)。結果神也認為約伯較他兩個朋友為義(伯42:7)。在詩篇中我們時常聽到這樣的話,說:主耶和華啊,按我的公義審判我,按著我的公正報答我(詩7:9;18:20—25;24:4—6;26:1;37:18;及他處)。以賽亞書中也提到百姓的悲嘆:我的道路向耶和華隱藏,我的冤屈神並不查問。但是先知以賽亞受神差遣到他們中間,對他們宣告情形並不是如此。先知宣告說,他爭戰的日子已滿了,他的罪孽赦免了(賽40:2),耶和華使他的公義臨近,他的救恩必不遲延(賽46:13)。正如以神的救法,不斷地干涉到聖徒的生活,使他們的判語從神面前發出(詩17:2),為困苦與壓迫的人伸冤(詩103:6),結果為他百姓的冤屈執行公義(耶50:34;51:36;彌7:9)。耶和華要在萬國眼前露出聖臂(賽52:10),從他的口中發出公義的言語,藉著公義他要建立他的百姓(賽45:23;51:5)。他是公義的神又是救主(賽45:21)。公義、能力唯獨在乎耶和華,他們一切的義都是從耶和華而來,也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45:24、25;54:17)。

因此從舊約中可清楚看出,不單在以色列有義人,而且這些人也為他們的幸福與救恩仰望神的義。這似乎令我們感到有些驚異,因為我們很容易認為神的公義與他的仁慈是相衝突的。

他們很容易想到被神的公義所定罪,又因他的憐憫而得救。但舊約的聖徒卻並沒有作這樣的對比。他們乃是將神的公義與仁慈、善良與真理、恩典與信實緊密的聯結起來(詩33:5;40:11;51:16;89:15;103:17;143:11;耶9:24;何2:18)。他們說耶和華有憐憫有公義(詩112:4;116:5),而他的拯救就顯明了他的公義(詩5:11;撒上12:7;彌6:5)。那就是為什麼耶和華的公義和他的恩慈一樣地受到不斷的讚揚(詩7:17;22:31;35:28;40:10;51:16;71:15等)。

人因神的恩約才成為義——舊約聖徒的立場

怎能有這回事呢?一切有罪的人怎能站在神的面前成為被稱為義的人呢?在他們那方面怎能有公正呢?又按照神的公義,他們是如何除掉罪孽而與神有交通呢?

是不是因為舊約以色列人有聖殿在他們中間,又熱心地用公牛作祭物而導致的呢?以色列中有許多人相信這樣作的功效,因此就結論說邪惡無法臨近他們。但奉耶和華之名興起的先知卻不這樣教導百姓。當以色列人因外部的特權自驕自傲時,先知都異口同聲地宣告說,那是靠不住的蘆葦,人若靠它,就必刺透他的手。先知阿摩司說,以色列人啊,我豈不看你們如古實人嗎?我豈不是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領非力士人出迦斐托、領亞蘭人出吉珥的嗎?(摩9:7)?先知耶利米對那些相信謊言說耶和華的殿、耶和華的殿的虛偽之人說,所以我要向這稱為我名下,你們所依靠的殿,與我所賜給你們和你們列祖的地施行,照我從前向示羅所行的一樣(耶7:14)。再者,論到獻祭,在以色列的聖徒知道得非常清楚,這些東西不能討耶和華的喜悅(詩51:6;40:9)。藉著先知的口,耶和華親自說:你們所獻的許多祭物,與我何益呢?公綿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經夠了;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悅(賽1:11;66:2、3;耶6:20;何6:6;摩5:21;彌6:6—8;箴15:8;21:27及他處)。

舊約聖徒得救的盼望,是根據他們自己的義嗎?那就是為什麼他們對未來有如此盼望的原因?他們以為他們的善行能經得起神的審判嗎?當我們觀察的時候,這種心思或許一時出現在我們的腦海中,正如在約伯身上,他們認為他們是非常的無辜(伯29:12以下;31:1以下),時常求訴於自己的正直、信實與公義(詩7:9;18:21;26:1;102:2等),時常說自己是有理的(伯27:2;詩17:2;26:1;35:24;43:1;賽40:27),又說耶和華是如何地稱他們為義(賽53:4—6;59:12;64:6)。但是當我們徹底思考這思想的時候,我們就更了解這根據是站立不住的。

究竟這些舊約聖徒是靠賴他們的義,同時又謙卑地承認他們自己的罪。約伯不但說到他自己年幼時的罪,到末了他也憎惡他自己,並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13:26;42:6)。大衛在詩七9、10中說到自己的正直,但是在別處他卻棄絕了所有的義,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過犯,並唯獨讚揚他的罪得赦免(詩32:11)。但以理並沒有根據他自己的義來求神,乃是根據耶和華的大憐憫(但9:18)。以賽亞是以色列的聖者,曾認罪說他自己的義就好象破爛的衣服,又說以色列人都好象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他們的罪孽都歸在他聖仆的身上。作詩的人在詩一三○3—4中說,如果耶和華究察罪孽,無人能在他眼前站立得住,但在他有赦罪之恩,要叫人敬畏他。所有舊約聖徒都承認神刑罰以色列是公正的,因他們和他們的祖宗都犯罪背叛他(摩3:2;哀1:18;拉9:6;尼9:33;但9:14等)。

當以色列的聖徒提到他們的義時,他們也想到他們在耶和華面前正直公正的行為,這是不錯的,他們甚至向那試驗人心的耶和華禱告,要他鑒察他們,看他們有什麼惡行沒有(詩7:9—10;17:3;18:21—25)。但是他們的義與公正,意思並不是指著道德上的完全,即如後來法利賽人所說的那樣;他們乃是想到道德上的公正,即以宗教上的正直為根源的道德,換言之就是以信而來的義。這也從義人常常被稱為貧窮的、困苦的、受壓迫的、信實的、謙卑的與溫柔的事實上看出來。敬畏耶和華的人、除了神之外沒有其他的盼望。他們和後來耶穌所稱之虛心的人、哀慟的人、勞苦擔重擔的人,以及小孩子,都是同一等人(太5:3以下;11:25、28)。

這些人的特徵,並不是說他們沒有罪,乃是說在世界各處受欺壓與逼迫當中,他們投靠耶和華,並唯獨在他裡面尋求他們的得救與祝福。除了他們的神之外,沒有人能來拯救他們,他們自己不能,別人也不能搭救他們。因此神是他們的神,是他們的日頭與盾牌,是他們的避難所與高台,是他們的岩石與力量,是他們的救主與一切榮耀(詩18:2;73:25以下)。他們是他的民,是他草場上的羊,是他的僕人,是他的受惠者(詩33:12;95:7;100:3)。他們仰望神的拯救,抓住他的話,喜悅他的律法,唯獨盼望從神得到一切所有的。他們不象後來的法利賽人抵擋神、堅持他們的權利,乃是站在神的一邊與神同盟,抵擋神和他們自己的仇敵。

當這等人在禱告祈求中,是依靠自己的義,也依靠耶和華的義時,意思就是說,主耶和華要憑著他所立的約,必定要秉著公正來對待他們的仇敵,因為這約是以神的名立的,並他們要以敬畏他的名行事為人。神揀選他的百姓,並不是以數目的多寡,也不是按他們的公義與正直來作標準,乃是甘心、自願的愛他們,也是因為他向他們列祖所起的誓(申7:7以下;9:5—6)。神與百姓所立的約,唯獨根據他的美意。基於這個約,不可否認地,神必定要支持、保護他的百姓,並將應許給亞伯拉罕的救恩賜給他們。那時他對亞伯拉罕說: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創17:7)。

所以神的公義是以色列人在受壓迫時所常依靠的,就是憑著所立的約,也就是神有義務要拯救他的百姓脫離一切的仇敵。神有這種義務,並不是由於他百姓的緣故,乃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他不再是自由的;他甘願和他的百姓發生關係,所以他要對他自己負責,對他自己所立的約與所起的誓,對他自己所說的話與所作的應許負責,雖然他的百姓有諸多的不義,但他仍然是他們的神。因此我們時常在聖經中讀到,神將應許百姓的好處賜給他們,乃是為了他的名、約與榮耀的緣故(詩25:11;31:3;79:9;106:8;109:21;143:11;賽49:9、11;耶14:7、21;結20:9、14、22、44;但9:19及他處)。縱使百姓不忠、對神背道,但他還是記念他的約,並永遠地堅守之(詩105:8;111:5;賽54:10)。敬虔之以色列人所求訴之神的義,與神的仁慈、救恩並無衝突,乃是有關連的,並與神的真理與信實有密切的關係。神的公義令神對自己的話及應許負責任,是完全出於愛(恩典)來使他百姓脫離罪惡的壓制。

所以,神在過去屢次拯救以色列人脫離他們的仇敵(出2:24;士2:1;賽37:20)。當神在他百姓中建立起他的國度時,神將要成就更多的事。由於他自己的公義(因為他是公義、信實的神)他要與百姓立新約,赦免他們的罪,將聖靈澆灌在他們身上,使他們走在他自己的道路中(耶31:31—34)。但是神這樣作並不是為他百姓的緣故。乃是為了他自己,也是為他大名的緣故,唯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賽43:25)。神親自將以色列人所要求的義賜給他們(賽45:24、25;46:13;54:17)。我造新天新地,從前的事不再被記念,也不再追想(賽65:17)。在那些日子,猶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他的名必稱為耶和華我們的義(賽62:2;耶23:6;33:16)!

人因神的義而成為義——新約聖徒的立場

神自己將義賜給他的百姓,並稱他們為義的這種思想,在新約中達於更圓滿的發展,那就是當基督來世時,以他的生與死為教會盡諸般的義。

耶穌自己出來傳道時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可1:15)。他說這話的意思並不僅是說國度即將來到,而且也是說,在原則上,神的國在他的位格與工作上已經來了。因為基督就是彌賽亞,而其中有關耶和華僕人的舊約預言已經應驗了(路4:17—21),現在藉著他的工作予以證實。因為當他醫治病人、叫死人復活,趕鬼、向貧窮人傳福音、赦罪,這都證明他是預言中的那一位,並且證明神的國已經來到世上(太9:2;10:7、8;11:5;12:28)。在基督所賜給的恩益上,在屬靈與屬物質的救贖上,已經清楚地說明了這就是天國的財寶。

在天國的財寶中,耶穌特別提到了義,在太六33中,此義與神的國和他的義有極密切的關聯,正如在別處所說,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那就是在32節所說之天父的義。神藉著基督所分配的恩賜與產業,就是他的國度並國度中的義。凡尋求並找著神國的人,同時就得到了作天國子民所必須的義。

那就是為什麼耶穌在他處說,得著那義的人,就得著了進神國的條件。我們讀到耶穌所說,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地天國(太5:20;參較太7:21;林前6:10;加3:18、21;弗5:5;啟22:14)。耶穌向門徒所要求的義,是十分不同的義,較猶太人所同意之律法外部的履行,更為親密。這個義是完全也是屬靈的,正象天父的義(太5:20、48)。可是當耶穌以這樣的義作為進天國的必要條件時,他並不是說一個人可以靠自己的能力來成全這義,如果那是必要的,那麼他就不是彌賽亞,也就不是福音了。基督的目的,乃是在神國屬靈的性格上、完全上予以發揚光大:一個人若不完全與神的律法相協調,並享有完全的義,那麼他是無法進神國的。

一方面此義是進神國的條件與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那國度的恩賜。將天國諸般好處以及天國的義賜給人的乃是基督。神的國度以及神國的義,就是神的義(太6:33),正如父神將國度賜給基督,照樣基督也將這國度賜給他的門徒(路22:29;12:32)。因為父愛子,就將萬事交在他手中(太11:27;約3:35;13:3;16:15)。但是父已將萬事賜給他。因為他是人子(約5:27),那就是藉著順服以致於死,達成了他的使命。他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20:28)。他死在十字架上,要讓他的身體遭到破壞,他的血被傾倒,為的是要使新約得以建立。他百姓的罪得以赦免(太26:26—28)。

根據基督為父神所委派,以及他自己的捨命,在他死以後,他將天國諸般的好處賜給他的門徒。他不但醫治病人,也赦免罪惡,並將永生賜給他們。他沒有將這些好處賜給那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乃是賜給稅吏和罪人、勞苦擔重擔的人、虛心的人,以及飢餓慕義的人。他來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太9:13),並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19:10)。叫人進天國,並得天國一切好處的,不是自以為義,乃是重生、相信與悔改。重生的本身乃是聖靈的恩賜與工作(約3:5)。

在福音中所啟示的神之義

聖靈在五旬節一澆灌下來,使徒們就立刻開始傳揚被釘十字架的基督為神所高舉的君王與救主,為的是要叫以色列人悔改並罪得赦免(徒2:36、38;5:30—31)。救贖的事件在基督的死上發生後,這件大事的意義,在復活以及聖靈引導之下,為使徒充分地解說並闡明此意義。在使徒當中解說最清楚的莫過於保羅,他是在第八天受割禮,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上而言,他是法利賽人,就熱心而言,他乃是逼迫教會的,就律法的義來說,他是無可指責的,只是他先前以為於他有益的,現今都因基督而當作有損的(腓3:5—7)。

根據保羅自己的見證,曾為律法的義掙扎多年並大發熱心。在這條路上他有長足的經驗。就律法上的義(腓3:6),並從律法上所得到的(腓3:9;羅10:5;9:32),按人的標準來評估,他是無可指責的。沒有人能夠說什麼來抵擋他,相反地,他乃是為人人所稱羨。如果他這樣繼續下去,他必被人尊敬得到聲威,在以色列民中飛黃騰達。他已經從律法上有所獲得(7節),但當神樂意將他的兒子啟示在他心裡的時候,他就以認識主耶穌基督為至寶,並丟棄過往一切律法上的義,神那為有損的,只為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基督裡面,不是因為自己有在律法中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即因信神而來的義。

為什麼因信律法而來的義是不夠的呢?使徒保羅不只一次地在別處作了解釋。律法本是聖潔、屬靈、良善的,但人卻是屬乎肉體的,是賣給罪了(羅7:12、14)。律法不能復甦人,也不能藉之除掉罪,因為律法既因肉體軟弱就有所不能行的(羅8:3;加3:21)。律法是有所要求,那是不錯的,但它只能命令無法賜予,不能為人帶來什麼好處。律法怎能說行這些事的必因此活著(羅10:5;加3:10、12)。然而律法本身不能將這生命賜給人,因為肉體不服神的律,且也是不能服(羅8:7)。律法不但不能使人稱義,並將生命賜給人,反而成為罪的權勢(林前15:56)。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罪與過犯(羅4:15;7:8)。但是在人犯罪的情況中,律法就挑起了罪使人生髮慾望,並叫人渴慕所禁止的事;或者說,活在人裡面的罪,趁機聽從內心的慾望而犯出罪來(羅5:20;7:8;加3:19)。結果律法所能作的,就是叫人知罪(羅3:20;7:7),惹動忿怒(羅4:15),並將人置於咒詛之下(加3:10);但無人因行律法而稱義(徒13:39;羅3:20、28;8:3、8;加2:16;3:11)。按照律法的審判,全世界都在神面前有罪,並應受刑罰(羅3:19、20)。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的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1:18;弗5:6;西3:6)。

如果這就是根據神的律法在人身上所宣告公義的審判,那麼誰能得救呢?正如耶穌在太十九26中所說,所以保羅也有這樣的回答:在人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對神不可能的,也是成為可能,神雖然稱罪人為義,但他自己還是完全公義的(羅3:26;4:5)。神在他聖潔的律法中,極端嚴厲地加以譴責的就是稱惡人為義(申25:1;詩82:2;箴17:15;賽5:23),但他自己所說的,他卻沒有作到(出23:7)。神的確這樣作了,即稱惡人為義,可是他這樣作並不危害他的公義。福音的奧妙之處就在於此。

神不單只在律法中,也在福音中宣告他的義。他的義不需要律法在福音中顯明,也用不著律法有所提供,明顯是與福音相抵觸的(羅1:17;3:20)。這個福音很早就已存在,早在伊甸園時就有了福音。在福音中所顯明之神的義,有律法和眾先知,以及全部的舊約聖經為證(羅3:21)。亞伯拉罕在尚未受割禮時就得稱為義(羅4:1以下)。大衛也描述到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哈巴谷也說到,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7;加3:11)。但如今(羅3:21、26)神的義已經顯明出來,因為基督已經顯現出來,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公義(林前1:30)。

所賜給以色無列人的律法,是要幫助神的義在福音中得到完全的彰顯,因為挑起罪惡叫人知罪,惹動忿怒,並置人於咒詛之下來說,律法本是訓蒙的師父,將我們領到基督面前,為的是那些受其教導的人,在日期滿足時歸向基督,因信稱義(加3:22—25)。如此說來,人受律法管教的準備,而等候福音的出現。但是從神那一方面來看,律法也是為了應許的應驗而效力。因為在基督降世以前,神在他長久的忍耐中,任憑列國各行其道,同樣,神也忽視並允許他百姓的罪,沒有按他們所當受的刑罰他們(羅3:25)。那就是為什麼神必定用另一種與律法完全不同的方法(即福音)來彰顯他的義(羅3:25—26)。藉著律法他將一切都圈在罪里,為的是叫得產業的應允賜給相信的人,這不是因為律法的行為,乃是因著相信基督(加3:22;羅3:9;11:32)。

因此神在福音中所彰顯的義,尤其特性。這個義是發生在律法之外,但卻與律法相調合(羅3:21)。這個義必定有所譴責,也必定有所保守。它乃是神公義的彰顯,也是神恩典的彰顯(羅3:23、24)。唯有這樣,神才可能稱惡人為義,並且他這樣作更表明他是公義的(羅3:26;4:5)。客觀方面,這事的發生是由於基督用他的血所提供的和好;主觀方面則是相信基督就算為義(羅4:4—5;加3:6)。簡言之,神在福音中所顯明的義,包括著賜給信心的義,這義與因行律法而得的義完全相衝突,也與人的自義相衝突(羅3:21;4:2—6;9:32;10:3;腓3:9)。那乃是因信基督從神而來的義(腓3:9)。

由基督的義而稱義

因此,在論罪人因信稱義的教訓中,全部的重點都集中在稱義是神恩典的事實上,而根據此事實我們的罪與刑罰都得到解脫。如果我們是因行律法、守律法的誡命而稱為義,那麼我們就是憑著自己所達成的審判標準來到審判台前,而後我們就有理由自誇(羅4:2)。但聖經所教導的卻十分不同。亞伯拉罕在神面前沒有什麼可誇的,因為他被稱為義並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著信心,就算為他的義,並且他所得的賞賜,不是按照他的罪孽,乃是根據神的恩典(羅4:4—5)。

神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的義,以及唯獨靠此義,我們才能站立在神面前。這件事一方面是我們勞苦的果實,但在絕對的意義方面來說,乃是神絕對的恩賜。我們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3:24)。神的恩典乃是我們稱義的最深根基與最終原因。但是此恩典不能視為是與神的義相衝突,乃是互相關聯的。保羅就曾再三申述,神的義在福音中得以彰顯(羅1:17;3:5、21、22、25、26;10:3)。同樣,使徒約翰在他頭一封書信中(約壹1:9)寫著說,神是信實的,如果我們承認自己的罪,他必要赦免我們,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彼得在其後書(彼後1:1)中說,我們已經藉著神,並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義,得到了信心。

在這裡包含著一個意思,那就是說公義的神在福音中已經制定了另一個公義的體制,與在律法之下所得的體制不同。此舊體制也表顯了神的公義,但是所用的方法卻是將神的律法賜給人,約束人要順服此律法,結果神要按人的行為來施行審判,刑罰人或賞賜人。可是,因為罪的緣故,律法並未發生效能,所以神就在福音中設立了另外一個公義的體制。人也必須服從這新的體制(羅10:3),但是這個體制在其本身藉著信將義賜給人,為了在神寶座前得以站立,人需要這個義。如此說來,福音是一項公義的體制,同時也是恩典的體制。恩典所包括的就是這兩項,那就是神可能根據律法的條件來定我們的罪,同時又在基督里為我們開了另一條義與生命的道路。公義所包括的是這樣,即如果沒有義與成聖,神不能領我們到天國,但是卻在基督的捨命中成就了完全的義,並且在恩典中將此義賜給我們,就算作了我們的義。基督是神愛的恩賜(約3:16;羅5:8),同時也彰顯了神的義(羅3:25)。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稱義與恩典連結在一起,信徒的稱義乃是神司法與恩慈的作為。

為了公義與恩典的合一作為,我們必要感謝基督,並他一切的恩益。為了在神的審判前站立得住,我們也需要基督的義,因這一切好處都是從基督來的。可是,我們憑信心所得的義,與神屬性中的義,並與基督的神性與人性要特別地分清。因為如果神屬性或基本本性的義,作為我們稱義的根基,那麼不但基督整個的受苦與受死失去其價值,而且創造主與受造者之間的界限亦將消失,那麼二者的信實將要混淆於泛神主義的形態中,然而,藉著信心成為我們的義,並在神面前得稱為義,乃是基督的受苦與受死所完成的。神已經設立基督作我們的免回祭,是藉著信並靠著他的血,那就是與神合好的一個方法,藉著流血的能力並藉著信使罪得赦(羅3:25)。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加3:13)。在基督和他子民之間互換地位。基督將他們的罪與咒詛歸在自己身上,又將自己的義賜給他們。神使基督成為他們的智慧、公義、聖潔與救贖(林前1:30)。

基督的義是如此地完全與充足一致,不需要我們來成全或補足。事實上,絕不能由我們來增添,因為基督的義是一個機體上的完整,正如律法是一個整體一樣,所以若有人要遵守,就當完全遵守,若是在一條上跌倒了,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照樣,滿足律法要求的義,也是一個完全的整體,好象耶穌無縫的外袍一樣,是上下一片織成的(約19:23)。基督的義並不是七拼八湊出來的。要,就是全要;不要,則全不要。我們無法得到其中的一部分,然後再將我們自己的東西添進去。我們能作什麼來成全基督這樣的義呢?絕不是未得救前所作的善行。聖經說得非常清楚,人心從小所思想的就都是惡,從肉身生的就屬肉身,體帖肉體的就是與神為敵。因為不能服從神的律法,人所有的義都如污穢的衣服。

如果善行必須擴大並補足基督所完成的義,那唯一值得考慮的行為,則將是重生之人出於信心的工作。因為信徒能夠作出善工,那完全是真實的;正如好樹結出好果子,那也正如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太12:35)。信徒因被神的靈更新,就按照他裡面的意思喜歡神的律(羅7:22)。可是,從信心所發出的行為,仍然是不完全地受罪的薰染,即當信徒願意行善的時候,就時常覺得惡與他同在(羅7:21)。此外,所有這些善行,乃是已經完全為基督所賞賜的義,並且是以信心來接受的。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預備叫我們行的(弗2:10)。

因此,關於稱義這件事我們所得的安慰,就是我們所得到的整個義並不是我們自己的,乃是在基督耶穌里得到的。義並不是從我們自己帶來的,乃是神在福音中顯明他的義,他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受死而預備的。使我們得稱為義的那義,乃是神的義,是在耶穌基督里因著信而得到的;既不是完全地靠,也不是部分地靠我們自己的行為,乃是出於神白白的恩賜(腓3:9;提後1:9;113:5)。如果是出於恩典,就不是憑著行為,不然恩典就不算是恩典了(羅11:6)。簡言之,基督成為我們的義,唯獨藉著他的義,我們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林前1:30)。基督藉著他的受苦與受死,為他自己及屬他的人賺得了永生的權利,脫離了一切的罪孽與刑罰,並坐在神的右邊。

因此,稱我們為義的那個義,與基督的位格是不能分開的。離了基督自己,我們就不能夠得到他所賜給我們物質上或屬靈上的恩賜。若不與基督有交通,就不可能分享他的恩益,賜下一切恩益的必定是從基督而來的。為了站在神的審判前能得著罪孽刑罰的赦免,並且享有神的榮耀與永生,我們必須有基督自己,而非屬基督的事,我們必須在他豐富的恩典與真理中,按照他的神性與人性、必卑與升高而佔有他。被釘與得榮耀的基督,就是神在我們稱義中憑著恩典所賜給我們的義。當神本著他白白的恩典,不需要我們任何功勞,乃是藉著信將這位基督一併連著他一切的恩益賜給我們的時候,就稱我們為義了。神宣告我們脫離了一切的罪孽與刑罰,又賜給我們永生,叫我們得著屬天的榮耀,並和他有永無止息的交通。然後我們才能站立在神的面前,就好象我們從來沒有犯過罪,又好象我們達成了基督為我們所達成的順服一樣。

稱義乃司法上的行為

然而,有兩個方法可以叫我們得到一些事情。我們可以藉著司法的決定得到一些事情,這是根據法庭的裁判,我們早晚要得到這件事。凡在法定的條約或遺囑中,指定了一個繼承人,藉此得到未來財物轉移給他的權利,但是這卻只能在往後的年歲中才能得到。縱使當合法的權益與實際狀況配合的時候,其間仍是有所差距,即產業是合法的,佔有是實際的,但二者間仍是要等候一段時期。而在動物中卻沒有這樣的區分,它們想得到什麼就得什麼。可是人卻不是這樣,人乃是按神形象造的,他若想佔有什麼或使用什麼,他必須對那件事物有權利。人所擁有的尊嚴與特權是不容許他以搶奪的方式來生存,他乃要親手作工,吃自己勞碌得來的飯。

以上所說在屬靈方面也有所應用。因為我們與神站在各方面的關係中。他是我們的創造主,我們是他手所造的。他是窯匠,我們是他手中的泥土。他是建築師與工程師,我們則是他的聖殿。他是栽培的人,我們是他葡萄園樹上的枝子。他是父,我們是他的兒女。在新郎與新婦、男人與女人、父母與子女、君王與臣僕等等之間所存在的各種關係,在聖經中乃是要教導我們有關一般人,特別是信徒與神之間豐富而多邊性的關係。若忽略了這些關係。就會傷害我們對神的親密關係,例如我們與神也有父子的關係,就是浪子在他迷失時期,仍具有兒子的名分,但他卻是一失喪、已死了的兒子,只有當他以悔改認罪的心回到父家時,他才算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

但同時我們與神的關係卻是合法的,他是我們的創造者,同時也是我們的賜律者、君王與審判官。聖經屢次說到這一點(創18:25;詩47:3、8;賽33:22;來4:12;雅4:12)。我們的心也這樣告訴我們,在我們心中的深處都有這樣的律法觀念,事實上律法的意識到處皆是,且古今相同。關於特殊的律法或規條,在內容上或有差距,但律法本身的觀念卻是沒有歷史的,不象時間、地點、動作、生命、善惡等有其歷史一樣。律法的意思是摘自人性中的一個觀念而已,且是逐漸為人清楚認知。沒有一個民族是那樣野蠻,在某些情形中覺得自己遭受到污辱,就拿起武器來為他的權利而防衛。人對神的關係,以廣義來說,也包括在這種道德意識中。每一個人在良心中都覺得自己一定要服事神,並按照神的律法來生活。每個人都覺得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就是有罪,應該受到刑罰。已被破壞的行為之約,其律法仍在每個人心中運行著。神從西乃山上所宣布的道德法律,就是將誡命的內容以及守誡命的本分,予以清楚地說明。

人與律法的關係,並不象許多人所說已經被福音消除,乃是被福音所恢復和成全了。在律法和福音間的區分,並不是說神在律法中僅顯示自己為一審判官,在福音中僅顯示自己為慈父。律法與福音間的關係,更不等於舊約與新約間的不同。因為在舊約中,神也對他百姓顯明了恩慈的福音;律法在服事恩典之約上也有其用途,乃是賜予應許,也是出於神為父的恩寵。雖然在基督的位格中所顯出之神的的恩慈,較舊約中更為明顯,那是不錯的,可是,一方面恩典的福音在以色列中並非為人所知,另一方面福音在基督里所顯出的豐滿,也並非是要消除律法與先知,乃是要成全它(太5:17;羅3:31)。

因此,保羅也特彆強調神的義在福音中顯明(羅1:17;3;21—26)。律法與福音的一致性和協調,在神的義與二者所顯明的事實中有所表顯。在律法中,義的彰顯是根據法則,按此事實就看出一不同點,行律法的人將存活;而在福音中,義的顯明是在律法之外,也是根據一法則,即不靠行為只憑相信那位稱惡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被算為義了(羅4:5)。在律法中,需要人自己完全、絲毫不差的義;在福音中,則是神的恩賜所賜,在基督里完全而又充足的義。因為人不能又不願意持守神在他律法中所具體顯示的公義,所以神自己就藉著在基督里所賜下的義,來恢復並堅固他的公義。神用他的愛與憐憫來服事他自己的公義。由於他犧牲自己來滿足自己的律法,在恩典中算基督的義為我們的義,所以我們就滿足了神律法全部的義,使我們的罪都得到完全的赦免,並得到進入神國的確信。

司法上稱義之辯證

如此說來,稱義的確是神恩慈的作為,也是司法的作為,他藉著身為審判官的權柄宣布,就赦免了我們的罪孽與刑罰,並賜給我們永生的權利。天主教以及那些在人自己裡面尋求部分或全部稱義根基的人(即憑自己的信心、善行、在人裡面的基督與生命的新原則等等來神面前稱義的人),總是反對稱義之司法性的宣布,總認為是不真實的,並且認為在神面前看是毫無價值的。他們辯論說,如果我們稱義的根基是完全在於基督,且我們自己無任何貢獻,又信心或善行或任何什麼東西不是神賜給我們作為義的一部分,那麼那被稱為義的人就還不是真的義人,那麼也就是神給予他一個不正確的判決,因為人與他被宣告的不相配。

為了反對這項疑義,從聖經中我們就觀察到,稱義總是一項司法的作為。聖經屢次說到罪人在神面前稱義,而且聖經如此述說乃是藉用法庭中所用的字眼,且總是司法上的意義。神將誡命賜給以色列的審判官,並且叫他們稱義者為義,並稱那不義者為有罪(申25:1;詩82:2—3;箴17:15;24:24;賽5:23)。而且神自己也這樣表明他的義,他不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必不以惡人為義(創18:25;出23:7;代下6:23)。如果神的這個字「稱義」,用在屬靈的範圍中,就有司法上的意義。例如耶穌說,智慧在行為上就顯為是,那就是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太11:19)。耶穌在路七29中說,眾百姓和稅吏,既受過約翰的洗,聽見這話,就以神為義,那就是承認神是義的。在這幾節經文中,並沒有稱義之道德上的意義。

當這個字用在罪人得救的事上時,也同樣是真實的。保羅不但說神的義已經在福音中顯明(羅1:19;3:20),而且他也宣稱,神稱那些信的人為義,這樣作也顯明了神自己為義(羅3:26)並對那些不作工只相信那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了(羅4:5),他將義人和罪人加以比較,然後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8:33、34)?保羅又進一步交替使用稱義與歸義兩名詞(羅4:3、6、11),也用成為義這名詞(羅5:19),而在羅五18中保羅說: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都稱義得生命了。因此,通盤看來,稱義被認為是一司法的法理行動,是屬天的審判官在罪人身上所宣布的無罪開釋。罪人按律法的標準來說是邪惡的,但他已經用信心來接受在基督耶穌里的義。按此審判來說他是義的。

除了聖經清楚說到稱義乃是法理上之作為的事實外,對那些反對因信稱義之道理的人,還要舉出一項事實,即這些人有一錯誤的稱義觀念。他們說,在人以外稱義的根基是對人毫無價值的,而且對那人毫無改變的力量。但是這項攻擊卻又攻擊到他們自己頭上,因為如果他們是根據一個人的義來稱那人為義,那他們自己也必定會承認那人在這世上的義是非常脆弱與不完全的,因此必定結論說,神也是根據一非常不充足的義來稱人為義,且使得他自己犯了虛偽判斷的罪。另一方面。根據在基督里的義所得的無罪開釋,乃是一公正的開釋,因為這義乃是神自己在他的愛子中所提供的。此外,雖然此罪人的稱義,完全根據基督里的義,可是只有藉著信心行使的時候,人才能知道發生重大的變革。縱使被控犯了大罪的人,雖然屬世的審判官也宣告他無罪,但情形卻是不相同的。他對律法的關係整個改變了,所以神的稱義也在人的意識中工作,釋放他脫離一切罪孽的意識。

罪人稱義可以說已經在揀選的旨意中發生了。在客觀方面來說,基督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罪,復活是為我們稱義(羅4:25),又在福音中宣告基督為我們死的大好信息,為的是叫我們與神和好(林後5:19)。在主觀方面來說,稱義是在內召中臨到人,且在人的方面是用信心來接受。稱義乃是救恩鎖鏈中的一環。它一方面與預知、選召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成聖、得榮有關(羅8:30)。因此,在神法庭中的稱義,藉著信在人的意識中及時表顯出來。基督所完成的義並不是在基督之外的一個死的東西,乃是包括在他位格之內的。基督從死里復活,正是為著這個目的,一等他自己的時候來到,就藉著聖靈同他自己的人分享他的恩益。一旦人信心的眼睛對此現實開通了,他與律法的關係就整個改變了。從前是貧窮的,如今藉著在耶穌基督里的富足,就忽然變成為富足了;從前干犯神一切誡命的人,忽然看見他自己脫離了一切的罪孽與刑罰;應受永遠刑罰的人,看見他自己擁有了永生的權利!這樣的人要和保羅一起誇讚: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為他們已經死了,並且從死里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

最後所要說的是,稱義與成聖是不同的,彼此應當予以詳細清楚的區分,如果忽略或消除了二者間的區分,那就是重新在人裡面建立起自義,對神在基督里所彰顯的神之義的完全性與充足性未作公平的處理,而將福音變成了神的律法,剝奪了人心唯一的安慰,並使人靠自己的功德而得救。信心在稱義中所擔任的角色,僅僅是一個接受者,就好象手接受一件東西一樣;人藉著信,完全靠賴基督和他的義。聖經屢次引用信就算為某人的義這種表詞(創15:6;羅4:3、5、9、22;加3:6),這有力的語勢就是說,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而為罪人所無的義。但是關於這一點,問題就發生了;為什麼這個信取代了律法所要求的義?是不是這信心有特別的價值,並且信是一件有充足美德的事呢?

有許多人主張後者的見解,也有許多人主張信的本身(不談它的內容與對象)就能稱義,並唯獨憑著它本來的性格。但這確實不是聖經的教訓。如果信心是憑著它的道德價值來使人稱義,那麼又取代了行為與功德的立場,而非與之對立。我們知道保羅是僅可能的坦白說,藉著信心在福音中所發生的稱義,完全與靠律法的行為而稱義是完全相反的(羅3:20—28;4:4以下;加2:16;3:11)。有時論到這問題的陳述上,是互相更換的,即藉著信稱義也被認為是藉著恩稱義,因此將所有的誇口與功德都除去了(羅3:24;4:4以下;多3:5)。保羅在羅四16中明明的說,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這樣信心就不能說是人靠著他自己本身的價值與能力而來的。最後,如果是這樣來解說信能夠完成這項工作,那麼基督在人稱義的工作中就失去其意義了。這樣一來,一個人所唯一要作的事就是相信;至於他信什麼就不必問了。那麼信就能叫人稱義,不論他是信一個偶像、魔鬼的能力或假先知。就是有人這樣主張,例如不信的醫生要他的病人去求路爾德廟(lourdes)(注)或其他相等的廟來醫不治之症,因「信」有「醫治之能」。

聖經的見證與這見解是完全相反的。最重要的乃是信心的內容與對象。信心能取代律法所要求的義,並被算為義,因為信基督耶穌被神設立為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羅3:25),他為我們受了咒詛(加3:13)。為我們成為罪(林後5:21)。他死了,又復活了,現今坐在神的右邊替我們祈求(羅8:34),他又成為我們的義(林前1:30),並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簡言之,信所以能使人稱義,乃是因為在基督里所得到的義是公正的,是正如律法所要求的那樣完全與充足,如今神藉著恩典在基督里藉著福音賜給我們(腓3:9)。信心能使人稱義,並非由於它本身的價值,乃是由於其內容,就是基督的義。

雖然在稱義與成聖之間,我們清楚看出二者間的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可是這兩項的恩益卻是一時一刻也無法分開的。稱義與成聖在神的心目中是不能分開的,因為稱義乃是人得救連鎖中的一環,即神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他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29、30)。不論是在耶穌的位格或工作中,二者都是不能分開的;因為義並不是在基督以外的事,也不是在他以外可接受的。基督自己就是我們的義,同時他也是我們的智慧、聖潔與救贖(林前1:30)。我們不能只接受基督的一項恩益,而不接受其他的恩益,因為這一切的好處都包括在他裡面。凡憑信心接受基督為他的義的人,同時也是接受為他的聖潔(即成聖)。你不可能一部分一部分地接受基督,凡佔有基督的人,就是佔有了整個基督,而那缺乏基督恩益的人,就是缺乏了基督。最後,憑信心也看見稱義與成聖彼此間不可分的關係。論到稱義,目前所討論的信心,完全是論其宗教上的性格,乃是信賴神的恩典,認為是接受基督交接受由神在他裡面所賜給的義,那是不錯的;但如果信心真是這樣又如此作了,那麼這信心就是活的與得救的信心,且這明顯是神的工作(約6:29),並且在善行上表顯出信心的實際與能力(加5:6;雅2:20以下)。使人稱義與使人活著,並不是同一件事;但正如罪與死是有密切的關聯,所以,義與生命也是如此。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7)。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5:18)。

稱義所包含的二項祝福——罪得赦免與永生的權利

因此,稱義包括兩項恩益:罪得赦免與永生的權利。二者彼此有關聯,並彼此保持同一的關係,正如基督被動與自動順服的工作保持同一的關係一樣。基督不但恢復了亞當之過犯所喪失的一切,而且他也完成了亞當所應當卻未完成之律法上的要求,那就是永生。凡相信基督的人,藉著信心就接受了罪的赦免(太9:2;羅4:7;弗4:32),就在那一霎那也同時得了永生(約3:16、36)。

大多數的人對於罪得赦免都予以輕視。他們認為神赦免罪是理所當然的,並且說神對人的不完全是睜隻眼、閉隻眼;他們認為神赦免人的罪是勢在必行,否則就證明他自己不是一位慈愛的神。但是由於生活上的經驗,就教導他們這些人另外一些其他的事。即如真正的赦免在我們這一方面需要作許多的事,並且暗示我們很難勝過自己。別人觸怒我們的這種感覺,在我們裡面往往得不到伸張;不應當影響我們的卻影響了我們,那些令我們傷心的事,也只有讓它過去了,這種情形是真的。我們的正義感與榮譽感並沒有消失,只是被扭曲至錯誤的方向,這也是真的。還有,我們可能深深地受到一些事的觸犯,就覺得自己的榮譽、品格以及名聲受到干犯。要想將我們心中的怒氣排除,並且誠懇、完全地赦免、忘記這干犯,以致永遠也不再想起,這實在需要費許多的掙扎。赦免總是以干犯權利為前題,並包含豁免應受的刑罰。

以上所說在人這方面都是真實的。但是,當罪與赦免關係到神的時候,其內容就更為重要了。神也要求一個權利,而在凡事上人都要承認此權利,並如此地服事他、榮耀他。這個權利乃是所有的權利與律法的根基;凡干犯此權利的人,就是干犯了律法的整個體制,也就是干犯了世界的整個道德結構,因為這道德結構的來源與次序是在神裡面。凡如此了解到罪的人,與以聖經的亮光來看罪的人,他對罪得赦免的重要性看法就不同了。這樣一個人很難相信罪得赦免,因為這與事態的性質相反。第一,他自己的心要定他的罪,並宣告他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其次,律法要在他身上宣布咒詛,並判定他是該死的。然後有撒但來控告他,由於撒但的控訴,就將他領到審判與律法面前。而人也無法幫助他,他只有孤獨一人看見自己的罪。在這些事情的背後,他聽見神公義的聲音找到了他、追到了他、抓到了他,並且將他交給審判。回顧這些並經歷了這些之後,有誰還能夠相信他所有的罪能得到完全的赦免呢?

但是,基督教會相信罪必得赦免,使徒信經就說:我信罪得赦免。雖然我不懂,但我相信。雖然我的良心控告我犯罪,違背了神所有的誡命,一條都沒有遵守,而且還傾向諸惡,但我還是相信罪得赦免。教會作此信仰的承認,是有相當根據的。凡在基督之外尋求罪得赦免的人,他雖能願望或盼望,但卻無法心悅誠服地相信。他將罪得赦免與對罪睜隻眼閉隻眼的情形混為一談,就侵犯了罪的嚴重性。但福音告訴我們,神能赦免人的罪,也的確赦免了,因為他的權利已經由基督所完全證實。神的聖潔必須得到滿足,並不是說就不需要赦免,乃是為赦免預備一條道路,使之確保並使我們相信,而且是毫不動搖地相信。因此,我們一切的罪得赦免,乃是完全的,以致聖經中說到,我們的罪將永不再被記念,將被丟在背後(賽38:17;43:25;來8:12)。耶和華未見雅各中有罪孽,也未見以色列中有奸惡(民23:21)。

赦免已經包括在神的心意中,並且在基督的復活上,公然地向全教會宣告(羅4:25)。同時也是在福音中宣布(徒5:31),又分賜給每一個相信的人。縱然信徒所有的罪都得赦免,但他還是必須每天繼續地以信心支取罪得赦免的恩典,如此他才能享有罪得赦免的確信與安慰。如果我們能有一種「一次改宗就永遠改宗」的態度,按我們心所願地去過我們的生活,那倒是簡單容易;有許多人根據過去的經驗生活,並且感到滿足,這確有其事。但這卻不是基督徒的生活。在基督耶穌里的義,以及聖靈在我們裡面所栽種的信心,都是活潑有生氣的。將來我們要得到罪的赦免,以及罪赦免的確信,是唯獨藉著與神有交通以及運用得救的信心。因此,耶穌叫他的門徒要在禱告中祈求罪得赦免(太6:12),謙卑地承認我們的罪,而神為了要證明他的信實與公義,他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為了使我們時常覺知因罪得赦免而得到的恩益,基督在祈求之外又加上一句: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這附加的子句並不成為求神救我們脫離罪惡的根據,也不是成為求神衡量我們的標準,乃是描述一個為祈求罪得赦免,而享有恩益之人所當有的心情。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體驗到神在基督里赦免我們的罪之犧牲有多大;只有當我們從心裡根除所有的敵對,誠心地赦免一切虧待我們的人,如此我們才能夠重視神為我們所成就的。因此,我們才能夠以完全誠懇的心赦免我們的鄰居,來求這個偉大而有價值的恩益。罪得赦免是立刻在神裡面發生的,這是不錯的,但神賜給我們的赦免乃是要我們在一生當中以信心與悔改來不斷地支取。當我們赴聖餐時就證明了這一點,因為聖餐屢次地要我們記念,基督為叫我們的罪得赦免,舍了他的身體,併流出他的寶血(太26:28)。

罪得赦免的另一方面,就是永生的權利。當約翰說到此點時,他是特別說到由神所生,並由聖靈在我們裡面栽植的新生命(約1:13;3:5;約壹1:1—3)。但保羅卻往往用另一個意思說到作神的兒女。他的意思是說,神根據在耶穌基督里的義來接納我們為他的兒女與後嗣。

在羅馬人當中的家庭,彼此之間有非常顯著的不同。每一個家庭都有他自己的特權,特別是他們宗教上的習慣。因此,一個小孩子若要到另外一家去,必須辦理正式的手續,亦即生身父親將孩子賣給另一個人,成為那孩子的父親。可是只有等到生身父親去世時,那過繼的手續藉著對公眾的聲明後才生效。只有這樣,這孩子才能夠從這個家庭卸下責任,服從另一個家庭里的責任。

大概使徒保羅是從這種情況中得到了有關兒子名份的觀念,所以清楚的說明了信徒與神之間的新關係。舊約中以色列人已經有了兒子名份的特權(羅9:4),因此以色列常常被稱為神的兒子(出4:22—23;申8:15;何11:1等)。但是這種兒子的名份,是新約中的一項祝福,因為舊約的信徒仍在律法之下被看守(加3:23;4:1—3)。如今在日期滿足時,基督已經來了,置己於律法之下,親身擔當了律法的咒詛,為的是要救贖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並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份(加4:4—5)。基督藉著他的死,買贖我們脫離律法與罪惡的轄制,所以如今我們是屬於另一位,就是從死里復活的主(羅7:1—4),並被神接納為他的兒女與後嗣(加4:7)。如此我們也已經領受了神兒子的靈,收納為兒女的靈,即如屬於這產業的靈。由於這個靈我們才知道自己有兒子的名份,有膽量稱神為阿爸父,並繼續為神所引導(羅8:14—16;加4:6)。

既然得兒子的名份是在神兒子的計劃中有根有基(弗1:5),所以兒子的名份將一直延伸到未來。信徒縱然已經是神的兒女,並且有了作後嗣的特權(羅8:17;加4:7),可是他們與萬物都在等候神眾子的顯現,那就是他們身體的得贖(羅8:18—23)。只有在死人復活,身體完全得贖的時候,兒子的名份才得以完全。

因信稱義而得的安慰

唯獨藉著信而稱義的恩益,對基督徒來說有莫大的安慰。信徒的罪得赦免,對將來有盼望、對永遠的救恩有把握,這都不在乎他在今生所達成之聖潔的程度,乃在乎神的恩典與基督耶穌之救贖中的穩固恩典。如果這些恩益是從基督徒的善行而得著,他就一輩子都沒有把握,因為就是那最聖潔的人,在完全的順服上也僅具一點點起步而已,照這樣看來,信徒就要在恐懼與焦慮中受折磨,永遠也無法得著基督所賜給他們的自由,但雖然如此,他們既然不能沒有把握的活下去,就必然求助於教會或神父、彌撒或聖禮、宗教儀式或習慣。這誠然是天主教會內外數以千計之基督徒的光景。他們對於白白稱義的榮美與安慰,一無所知。

但那些目睹這稱義之恩益的信徒,其所觀察的就截然不同了。他謙虛的承認那些善行(不拘是在情感上的衝動、內心的經驗,或者是外部的行為),總不能作為信心的根基,而僅是信心的果實而已。他的得救是在基督耶穌及其義中確定了,因此就永不動搖。他的房屋是建造在磐石上,因此雨淋、水沖、風吹都不能使之倒塌。當然,這種認信,正如其他的信條,可能會被誤用。如果將接受耶穌基督及其義的信仰,當作是歷史上之真理的理性上的認可,那麼人仍然能夠冷酷、無動於衷地與之並立。他無法從這種理性上的信心中表現出什麼善行來,事實上他也不能夠接受基督。但是,真正的信心卻能夠驅使人感到有罪,並願接近基督,而這信心是唯獨出於神的恩典,且頌場誇讚罪的白白赦免,此時才能生出真的善行來。

唯獨在基督里以神的恩典為依據的信心,並且確實覺知罪得赦免,才是與真正善行視為平等的真信心。只要我們容許罪得赦免的全部和部分靠賴我們所喜歡感情上的衝動,並依據我們所作的善行,那麼我們就還是繼續地生活在恐懼中,還不是家中的兒女,出於愛心地工作,仍然是奴僕,是為得工價才作工。這樣一來,我們所行的善就不是單純僅為那是善事而作,即僅因神的緣故而行善,乃是為了個人的利益而行善,為要藉此在神面前邀功、受人矚目。但是,當我們憑信心了解到我們的得救,完全是在乎神的恩典並基督的義時,一切就都改觀了。那時,我們就要停止建立自己的義,也不再為自己作成得救的工夫,因為這些事在基督耶穌里已經大功告成了。在基督里確實知道了這個救恩,我們才能在善行上全力以赴,為的是要榮耀我們的父。我們行善不是為自己,乃是為主的緣故,我們是屬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基督,叫我們結果子給神(羅7:4)。我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們可以向神活著(加2:19)。那誠然是善行,是出於信心的善行,是按神旨意作的,並且也是為了榮耀神。

因此,基督徒在稱義中所得的自由,裡面包括著他是從律法的要求與咒詛中得到釋放。基督徒從律法中得到釋放,意思並不是說他可得到心所願的去生活,即按現今人所說,他可以按罪性過生活,相反地,信徒乃是愈發比以前更受到律法的約束,因為信心並非使律法失效,乃是更堅固律法(羅3:31),並且使律法的要求成就在那些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6:2)?信徒與律法之間的關係,與他從前律法所站的關係完全不同。他受律法的約束是出於感恩,但他卻脫離了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詛。

在這一方面,新約的信徒事實上較舊約的聖徒更佔優勢。在舊約宗教中大部分被描述為敬畏耶和華,而信徒也往往被認為是耶和華的僕人。他們是家庭中的兒女,固然不錯,但卻是小孩子,因此他們象僕人一樣被放置在看護人的監管之下,直等到父所預定的時候來到(加4:1、2;3:23、24)。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之下(加4:4)。他為我們盡了諸般的義(太3:15),替我們受了咒詛(加3:13),並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基督救我們脫離律法的要求與咒詛,而且他完全地作成了。我們不再是律法的奴僕,我們向律法已經是死了,如今我們乃是基督的僕人,向神活著(羅7:1—4;加2:19)。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5);基督也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加5:1)。這樣的命令不再約束我們。我們如今是憑信心過生活,但我們的行動還是依據律法,因為按著我們裡面的意思,我們是喜歡律法的。如此,律法對於信徒來說,就不是相敵對的。律法不再控告他們,因為基督已經擔當了這罪孽,並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律法不再定他們的罪,因為基督已經親自承擔了律法的咒詛與一切的刑罰。就是撒但也不能再憑律法來控告弟兄。如果有神稱他們為義,又有基督為他們死了,又得了榮耀,並在天上為他們祈求,那麼還有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

同時,信徒與律法的要求及其咒詛之間的關係,由於稱義而發生了變遷,且對於萬事萬物及全世界的關係也改變了。當我們與神站立在正常的關係中時,我們也就與世界立於一正常的關係中。在基督里的救贖,就是脫離罪的罪孽與刑罰,也是救贖我們脫離世界壓迫的救贖。我們知道父愛世人,並且基督也已得勝了世界。雖然世界仍然壓迫我們,但卻不能剝奪我們的勇氣(約16:33)。信徒成為天父的兒女,就不為吃什麼、喝什麼、穿什麼而憂慮,因為他知道他們需要這些東西(太6:25以下)。他們不積攢財寶在地上,但卻積在天上,因那裡沒有蟲子咬,不能銹壞,也沒有賊挖窟窿來偷(太6:19、20)。似乎不為人所知,卻是人所共知的;似乎要死,卻是活著的;似乎受責罰,卻是不至喪命的;似乎憂愁,卻是常常快樂的;似乎一無所有,卻是樣樣都有(林後6:9—10),他們不再用「不可嘗、不可摸」的態度來折磨自己,乃是認為神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可以憑著感謝的心來領受(西2:20;提前4:4)。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並非是人的奴僕,乃是基督的奴僕(林前7:20—24)。信徒在試煉中臨到他們的,不是刑罰,乃是從神的愛而來的管教(參來12:5—8)。他們對一切受造之物來說是自由的,因為一切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而這愛是在他們的主耶穌基督里的(羅8:35、39)。誠然萬物是屬他們的,而他們則是屬基督的(林前3:21—23),萬事也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在基督里得稱為義的信徒,在世界中是最自由的人,最低限度也應該這樣。註:法國西南部一著名的朝聖中心。於1858年一位鄉村姑娘聲稱童女馬利亞曾十八次向她顯現。根據人們的調查也不能搖動她的信心,復有醫病神跡出現 ,吸引世界各地的患者來此求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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