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視陪審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 法學中國
06-23
原則上,司法不應受制於當事人的主張,特別是司法的實體內容、裁決結論,更不應受到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任何外部干擾。但司法的某些程序,基於司法民主化的需要,則可以允許當事人有序參與。比如,不少國家或地區就允許訴訟雙方遵照一定程序和規則參與陪審員的遴選工作。此舉不僅推動了司法民主化進程,有效提高了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而且為法官提供了一個有效緩解社會壓力的屏障。這種頗為智慧的制度設計,值得我們深思。我國陪審制度是在吸收其他國家有益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由於是「舶來品」,加之司法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其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反映比較多的有兩個:一是形成「編外法官」現象。一些法院為應對「案多人少」矛盾,將陪審員當作辦案勞動力,讓個別陪審員長期參與案件審判,使之事實上成為法院編外成員,陪審制度運行的民主特性大為降低。二是形成「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由於陪審員與法官職責完全相同,無許可權與責任劃分,共同負責庭審,一起進行評議並做出判決,而陪審員的專業訓練不如法官,簡單隨從法官意見的情況十分普遍,「合議制」變成了事實上的「獨任制」,陪審制度的制約性和監督性也大為降低,導致當事人對司法裁決的權威性提出質疑,影響對司法的信任。為解決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召開專題會議加以研究並提出了一個「倍增計劃」,即在兩年內實現陪審員數量翻一番,力爭將全國陪審員數量增至20萬左右。同時,要求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進陪審員參審機制,杜絕「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問題。明年5月1日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施行10周年,屆時,陪審制度是否能真正得以完善和規範,並在司法實踐中重新煥發生機,仍然面臨一些不確定因素。為此我提出以下三點思考。第一,重新審視陪審制度的價值。陪審制度是司法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審判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參与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與其他重要司法制度一樣,陪審制度的價值意蘊與追求體現在多個方面,其核心是公開公正,其要點是民主參與,其基礎是信任與尊重。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無論文化差異有多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學習和借鑒陪審制度,說明這種審判制度確有其優越之處。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當司法公信力面臨諸多考驗、遭受諸多質疑時,認真落實好陪審制度,正如大力推進司法公開一樣,或有可能成為解決司法難題的一條較好路徑。第二,完善陪審員的培訓與遴選。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判斷權、裁決權,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思維。但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建立陪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以陪審員的有效參與來扼制可能存在的司法專橫,以陪審員的自然理性來平衡職業法官可能存在的僵化的職業思維。所以,對於陪審員的培訓工作,無論是培訓方式還是培訓內容,都應當重新審視,至少不能以培訓職業法官為標準,而失去了陪審員本色。從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及其行使來看,陪審制度可以是當事人選擇的結果。因為分散權力配置,其實也就分散了責任擔當。對於明確需要實行陪審制的案件,不妨允許當事人或是其委託的律師參與到隨機抽取工作中來,並設計適當的民主遴選程序,以雙方當事人和法官都認可的方式協商確定個案的陪審員。第三,改進陪審員的參審機制。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是一個社會職能不斷細分並走向專業化的過程。但是,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卻不能脫離必要的社會監督與制約,不能脫離公眾的民主參與。過分強調司法專業化,甚至將其神秘化,不符合國家治理的需要,也不符合社會民主化進程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說,陪審制度是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主化折中的產物。既然是折中,就有一個相互尊重、合理參與的問題。比如,如何全面理解「同等權利與義務」,要不要適當劃分主審與參審的職權,法官在主持合議時如何讓陪審員優先並充分地發表意見,陪審員如何防止因敬畏心理或消極應付而趨從法官的意志等等,這些都應從工作機制層面進行科學設計。總之,陪審制度是人類社會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創造出一種制度文明,認真完善其運行機制,重視揚其長避其短,注意發揮其獨特功能,對於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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