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誰說了算?
策劃人小語
生孩子,誰說了算?這個問題擱在幾十年前,答案是男人說了算。那時,生孩子被認為是女人天經地義的責任,「給男人生個孩子」成為她們表達愛意和忠誠的第一方式。在這種思維下,有些女人甚至淪為生育工具,身體不斷地跟著男人的指揮棒轉。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女人這才知道,原來生孩子不是責任,而是權利,自己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從此,生育格局被打破,要不要生孩子,不再由男人一個人說了算—想要孩子?那得女人也點頭才行。雖然法律同樣保護男人擁有後代的權利,但因為這種權利需要通過女性來實現,兩者意見不統一時,戰爭也就在所難免。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在意見稿中,一度引發夫妻戰爭的生育權問題得到了重點解釋:夫妻因為生育問題導致感情破裂後,法院應當準許離婚;妻子擅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丈夫無權要求賠償。
這份意見稿的出台引發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和討論。有意思的是,女人不滿,男人也不爽。女人擔心男人多了一個離婚的借口,男人則憤慨自己的生育權被無情剝奪。
生育權究竟是怎麼回事?夫妻的生育戰爭是如何打響的?法律又會給出什麼樣的解讀?先聽聽她們的故事吧。
故事1 被丈夫「謀殺」的孩子
趙卉是一家公司的會計,丈夫陳濤是公務員,兩人結婚後生活一直和和美美。去年春節,趙卉發現自己懷孕。這可把全家人樂壞了,一直想抱孫子的婆婆更是把趙卉當成重點保護對象,什麼家務活兒都不讓她干。3個月後,陳濤迫不及待地求朋友幫忙給趙卉做B超,結果顯示趙卉懷的是女孩。一聽到這個消息,婆婆馬上氣急敗壞地說:「這個孩子不能要!我們老陳家三代單傳,一定要生兒子!」
趙卉本以為丈夫會站在自己這邊,誰知陳濤也說:「老婆,咱們還是把孩子做了吧。我要是沒有兒子,將來怎麼面對父母?你看,你又不是獨生子女,我們也沒法生二胎……」趙卉冷笑道:「合著這全是我的錯?你有沒有想過,流產對女人的身體有多大的傷害?我現在才知道你這麼自私!我告訴你,不管孩子是男是女,我一定要生下來!」說完,趙卉把陳濤趕了出去,一個人在屋子裡默默流淚。她不僅為丈夫的愚昧感到悲哀,更為他的自私冷酷感到心寒。
從這天開始,家裡的氣氛變得格外緊張。婆婆一氣之下搬回了自己家,不再管懷孕的趙卉。陳濤則以加班為借口,回家的時間一天比一天晚,回家後也是唉聲嘆氣、眉頭緊鎖。小兩口再也沒有了往日的恩愛,甚至經常為一點兒雞毛蒜皮的小事吵個不停。趙卉終日以淚洗面,她不明白,傳宗接代難道比夫妻感情還重要嗎?不久後的一天,趙卉突然覺得肚子特別疼,豆大的汗珠順著她的臉頰一顆顆地掉了下來,接著她發現,自己在流血。趙卉嚇壞了,趕緊給丈夫打電話,然後暈了過去……
醒來後,趙卉發現自己躺在醫院的病床上。她焦急地問護士:「我的孩子沒事吧?」護士一臉不解地說:「你不是已經吃藥把孩子流了嗎?你膽子可真不小,懷孕4個月了還敢做葯流。」趙卉的心猛地一縮,然後,她的眼神掃過床邊的陳濤。陳濤趕緊別過臉去,趙卉一下子就明白了。她哭著沖丈夫吼道:「你這個兇手,你把孩子還給我!」陳濤任她打罵,低著頭說:「我們陳家容不下這個孩子,我這也是沒有辦法。等你把身子養好了,我們再生一個。」趙卉悲涼地笑:「再生一個?如果還是女孩呢,你怎麼辦?離婚嗎?還是讓我再死一次?」陳濤趕緊搖頭:「不會的,我們一定會生男孩。」看著他的反應,趙卉忽然覺得身邊這個男人如此陌生。
出院後,趙卉回了娘家。聽她哭哭啼啼地說要離婚,母親表示反對:「離什麼婚啊?你都30歲的人了,離了婚一個人可怎麼辦?」趙卉哭著說:「那他也不能偷偷給我吃流產葯啊,這多危險,我差點兒連命都沒了!」母親嘆了口氣:「說句公道話,這幾年陳濤對你真是沒話說,可能他太想要個兒子了,你也體諒體諒他。孩子流了就流了吧,你想想,你要是真的生下個丫頭,以後可有的氣受,長痛不如短痛啊!」趙卉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母親也站在丈夫這邊?她也不想離婚,可是誰能保證下次一定懷男孩?難道她的婚姻幸福,完全要取決於腹中那個未知的胎兒?
【律師點評】
這個案例涉及胎兒的性別歧視問題。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禁止對胎兒進行非醫學性質的性別鑒定以及因此選擇的流產。陳濤不僅違規鑒定胎兒性別,而且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她採取人工終止妊娠的措施,這是對女性生育權和生命健康權的嚴重侵害。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所以,如果趙卉最終選擇離婚,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趙卉選擇維繫婚姻,她可以向婦聯等婦女組織投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同樣的情況再次發生。
當然,最重要的是陳濤及其父母要提高自身的思想認識,擺脫重男輕女思想的桎梏。畢竟,解決女性對生男生女問題的擔憂,不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人們觀念的改變。
故事2 沒有贏家的二胎保衛戰
焦雲和肖大軍結婚7年,有個5歲的女兒小雅。夫妻倆的感情一直不錯,唯一的疙瘩就是婆婆。焦雲生完小雅後,婆婆一直攛掇她再生一個。焦雲和肖大軍是雙獨,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但焦雲懷小雅時妊娠反應很厲害,她覺得生孩子太受罪了,所以沒打算生第二個。焦雲還想起小雅出生時,婆婆當場就拉下了臉,只是象徵性地抱了抱孫女就回家了,甚至沒有多看兩眼難產的兒媳婦。每次看到婆婆對小雅不冷不熱的態度,焦雲不生二胎的決心就更加堅定。
小雅4歲時,老公也極力勸說焦雲再生一個,理由不外乎是想要個男孩、跟父母改善關係之類的。焦雲當然不同意,並把自己的理由一一列出:小兩口的工資都不算高,每個月還要還房貸,養不起第二個孩子;焦云為了生小雅已經錯失了一次晉陞機會,這對事業心很強的她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她不想再因為生孩子而耽誤工作;懷孕太辛苦了,難產對她來說是個噩夢。肖大軍對妻子的說法很不以為然,尤其是對焦雲提到的升職一事大為不滿。他本來就不願意看到妻子一副工作狂的樣子,女人嘛,還是應該多把精力放在家庭。肖大軍一說這話,焦雲更生氣了,她沒想到在家庭生活的觀念上,兩人差距這麼大。這一天,夫妻倆爆發了結婚後最嚴重的一次爭吵。
夫妻倆的下一次爭吵發生在半年後。婆婆和鄰居發生口角,鄰居罵肖家斷子絕孫,婆婆就跟肖大軍哭訴,說都是焦雲不肯生二胎,才讓她蒙受了這種屈辱。肖大軍一聽也覺得很丟臉,回去就跟焦雲發了通脾氣。焦雲覺得很好笑,明明是婆婆和丈夫思想落後,關她什麼事?她忍不住嘲笑丈夫是受過高等教育的老古董,本來就窩著氣的肖大軍頓時火了,兩人又是一場大戰。
兩個月後,焦雲忽然發現自己懷孕了。丈夫和公公婆婆高興得跟什麼似的,全求著焦雲把孩子生下來。焦雲雖說不情願,但也不忍心放棄一條小生命。這一次,她的妊娠反應還是很厲害,連帶著工作也受到影響。焦雲非常惱火,覺得肯定是肖大軍在背後動手腳,讓她懷孕了。身體的不適讓焦雲情緒很壞,她動不動就對肖大軍頤指氣使。肖大軍一開始為了討好妻子只能忍著,時間一長,他的好脾氣也沒了,夫妻倆戰火不斷。更不幸的是,焦雲在懷胎6個月時不小心摔了一跤,流產了。肖大軍十分心痛,甚至懷疑焦雲是故意的。婆婆更是在一邊煽風點火,說焦雲沒安好心,就想讓肖家斷後。
焦雲百口莫辯,一氣之下帶著小雅回了娘家。沒想到,婆婆居然跑到家裡來威脅說,如果焦雲再不回家,她就讓肖大軍找別的女人生兒子。肖大軍起初還來哄哄焦雲,說肯定不會跟著婆婆瞎鬧,可沒多久,他就去跟婆婆介紹的女人相親了。焦雲心裡那個氣啊,但肖大軍說自己不過是做做樣子罷了,「你要是答應再生一個,我就不用這麼為難了。」
經過大半年的分居、吵鬧後,焦雲起訴離婚,理由是因為生孩子的問題,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肖大軍不同意,他雖然想要兒子,可同樣捨不得女兒,況且他內心還愛著焦雲。最後,法院沒有判離婚。
【律師點評】
對於女性來說,是否生孩子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她可以自主決定生還是不生,丈夫不能強迫她懷孕或者流產,否則就是侵犯女性的生育權。這個案例中,焦雲在經歷了與丈夫和婆家之間的種種矛盾後,最終選擇離婚,以維護自己自主生育的權利。由於法律沒有對生育問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做出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因此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儘力調解;調解不成的,會綜合其他因素考慮後,再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如果雙方只存在生孩子這一個矛盾,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所以焦雲的離婚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今後,這樣的情況將有所改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如果將來該司法解釋實行,那麼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標準將有所固定,女性可以免受一些不必要的情感傷害。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的這條新解釋並不意味著只要以此提出離婚,法院就一定要判離,而是說生育矛盾將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法定標準。如果男性以女性不生育為由,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重婚、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妻子,妻子在法律上依然屬於無過錯方,離婚時可以向丈夫提出損害賠償。在此提醒在婚姻中被迫生育和因此遭遇不忠的女性,要學會及時終止自己遭受的傷害,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解決。
故事3 衝動的墮胎毀了婚姻
張兵是父親一手帶大的。母親嫌父親窮,在他6歲那年就離婚走了。從小,張兵學習就很努力,想著將來掙錢讓父親享福。功夫不負有心人,他不僅考上了名牌大學,畢業後還找了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
在一次聚會上,張兵認識了小他兩歲的梁穎,兩人很快熱戀並結婚。婚後,兩人住在張兵租來的房子里,很是恩愛。只有一件事,兩人一直有分歧,那就是生孩子。自從張兵結婚後,老家的父親每天一個電話,催著梁穎趕緊生孩子。梁穎表示堅決不生,因為她媽媽是難產死的,她對於生孩子十分害怕。張兵表面上跟梁穎說:「我們現在還年輕,孩子的事等將來再說吧。」可暗地裡,他偷偷把家裡的避孕套都扎破,只等著生米煮成熟飯。
一年過去了,張兵始終不見梁穎的肚子有任何反應。他覺得很奇怪,對梁穎說:「該不會是我們倆有什麼毛病吧?要不去醫院檢查一下。」梁穎一聽,臉色頓時變得難看。原來她早就發現了丈夫的小動作,可是為了家庭安寧,她一直忍著沒說,只是偷偷吃避孕藥。張兵聽妻子說完,又羞又惱,一拳頭砸在牆上,嚇得梁穎哭著跑回了娘家。
一個星期後,張兵上門道歉並把妻子接了回來。經過一番工作,梁穎終於答應生孩子。懷孕後,梁穎跟張兵提條件:「孩子生下來可不能住在租來的房子里受罪。」張兵趕緊拍著胸脯保證:「你放心,房子我都看好了,咱們現在的積蓄再加上我年底的獎金,首付沒問題。」
事情偏偏起了波瀾。快到年底時,張兵的父親查出患了肝癌。張兵準備拿出買房的錢去給父親治病,可梁穎不同意,她說:「我不是不願意給你爸治病,但你要知道,癌症這個病是治不好的,你把所有的錢都拿去,咱們的房子怎麼辦?孩子出生後住哪兒?」張兵一聽就急了,說:「你這話什麼意思?治不好就不治嗎?房子可以以後買,但我爸只有一個。」梁穎也氣道:「你心裡只有你爸,根本沒有我!我不准你把錢都拿去給你爸治病,否則,有他就沒兒子!」張兵怒道:「爸和兒子我都要!我告訴你,你必須在我爸閉眼之前把孩子生下來,要不然我跟你離婚。」吵完後,張兵把家裡所有的積蓄都拿去給父親治病,還跟朋友借了3萬元錢。
那段時間,大概是氣還沒消,張兵整天待在醫院陪父親,不再照顧梁穎。梁穎絕望了,她覺得張兵心中只有他父親,自己不過是個生孩子的工具而已。聯想到張兵之前的「計謀」,梁穎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當張兵趕到時,迎接他的是梁穎扁平的肚子和蒼白的臉。張兵二話沒說,衝上去就給了梁穎一個耳光:「我爸已經活不久了,你卻把他最後一點希望都抹滅了,你這個自私的女人!」梁穎淚流滿面,一個生命從肚子里消逝,她也心痛,也後悔。此時,只要張兵給她一句安慰的話,她一定會義無反顧地一起照顧張兵的父親,一起去孕育下一個生命。
可是張兵沒有給她機會。張兵拒絕和梁穎說話,甚至拒絕她到醫院看望父親。半年後,張兵的父親去世了。看著張兵悲痛欲絕的樣子,梁穎不斷地自責。父親下葬那天,張兵冷冷地盯著梁穎說:「是你害死了我爸,是你斷了我爸活下去的念頭。」梁穎知道,他們的婚姻到頭了。不久,張兵到法院起訴離婚,並提出因為妻子擅自墮胎,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點評】
當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矛盾時,究竟誰說了算?夫妻一方擅自終結胎兒的生命,是否屬於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權?對此,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男女結婚後,生育權為雙方共有,對該權利的使用和處分應共同協商,夫妻任何一方單獨處理都是對對方生育權的侵犯。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引產,妻子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給予丈夫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對於生育或不生育的選擇,法律把決定權賦予婦女,女方自行中止妊娠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不存在對男方生育權的侵害,也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墮胎,侵犯丈夫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保障女性自主生育的權利。如果該司法解釋最終通過並執行,那麼張兵的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鏈接
什麼是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它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生育自由。公民擁有自由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2.男女平等。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這個權利應當以雙方協商為基礎,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
3.生殖健康。公民有權獲得關於生育的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
允許女性自主墮胎是否剝奪男性的生育權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且最新的《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女方自主墮胎,男方無權請求精神賠償,但這不意味著法律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妻子自主決定流產,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也是對「不生育」的自由選擇,並不存在對丈夫的侵權。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在懷孕、生育和哺乳的過程中承擔了男性不需要承擔的風險,所以法律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了對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當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神話,此時,應當更多地保護女性的人身權益。因為男性生育權要通過女性才能實現,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的摧殘為代價。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讓男方的利益受損,但法律同時規定,夫妻因生育問題導致情感破裂時,法院應准許離婚,這也是對男性生育權的維護。
本刊觀點
法律關於生育權的最新解釋,無疑是對女性自主生育的進一步明確和保護。儘管有法律的保護傘,但實際生活中,女性生育不自由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尤其涉及生男生女的問題時,妻子們常常被迫選擇流產或者再生一個,甚至為此不惜違背計劃生育政策。在情感論壇中,經常可以看到生下女孩的妻子講述自己遭遇的情感變故和家庭戰爭。為了維繫婚姻,無奈的妻子只能靠再生一個兒子來鞏固地位。在生育權和婚姻穩定的天平中,妻子們大多選擇了後者。
和生育「被自主」共存的,是生育權的濫用。不久前有新聞報道稱,一位32歲的母親將自己早產的女兒遺棄。被遺棄的嬰兒患有佝僂症,因為母親在懷孕時天天睡在孩子父親住所的樓道里,只為了逼迫他與自己結婚。孩子成為逼婚或者不離婚的籌碼,這樣的故事屢屢發生,最後的結局大多是婚姻無望,生育「自主」換來的不過是孩子的不幸。
不管是生育「被自主」,還是濫用生育權,本質上都是女性缺乏掌控婚姻的真正力量,生育才會成為決定婚姻幸福的最大因素。因此,和法律的保護相比,女性對於婚姻的正確認識和自我力量的強大更加具有現實意義,而這個過程離不開男性的尊重和夫妻雙方的共同成長。
生育權的爭奪戰從來都沒有贏家。如果因為維護生育權而失去了婚姻,即便有法律的救濟和扶助,對女性來說也未必是種幸福。實際上,真正不想生孩子的妻子非常少,她們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和丈夫較勁,大多是曾經有過心理創傷,或者是對情感關係有不滿和委屈,抑或是對現實壓力有比較多的顧慮。此時,丈夫的關愛和態度就尤為重要。說到底,家庭戰爭的解決,最好的方式都是落在「情感」二字,法律只能作為最後的退路。
策劃執行/本刊編輯部 專家支持/余婧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首席律師、CCTV《法律講堂》主講律師)
《婚姻與家庭》雜誌與清研靈智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聯合推出調查——生育權到底在誰手中
調查時間:2010年12月8日 調查樣本:1281名已婚女性
1.在你家,生孩子誰說了算?
調查發現,86.6%的已婚女性表示,在家裡,生孩子是「夫妻倆共同商定」。長輩們不再像過去那樣具有絕對權威(1.6%)。
2.是否因為「想不想生」而發生過爭執?
共同商定生孩子問題,不僅有利於夫妻感情,也是對孩子的將來負責。調查發現,夫妻倆共同商定的家庭,因為「想不想生」而發生過爭執的比例最低,為25.9%,而由丈夫、長輩們、妻子等單獨一方「說了算」的家庭發生過爭執的比例則較高,依次為77.8%、66.7%、53.6%。
3.因為「想不想生」而發生爭執的原因是?
關於爭執的原因,30.1%的已婚女性表示是由於「自己不想生孩子,而他極其想要」,這說明生育權仍掌握在很大一部分男性手中。
4.爭執的結果如何?
有些時候,一點小爭執可能會增進兩個人的感情,但關於生孩子問題的爭執,則往往會在夫妻之間留下難以抹去的傷痕。56.6%的受訪者表示,「溝通之後,各退一步,但爭執的焦點無法根本解決」;28.3%的人表示,「感情比原來淡化」;還有近一成的夫妻「因為生不生孩子的事離婚了」。這說明,女人在為生育權做積極主動的爭取,她們不再是男人的附屬品,她們希望在生孩子上獲得自主權。
5.如何看待《〈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對此意見,多達91.1%的受訪者認為「孩子是兩人的愛情結晶,生孩子需要夫妻雙方商量決定」,4.2%的人認可「生孩子是女人的事情,丈夫無權強求」,也有2.8%的已婚女性為男人叫屈,認為此舉「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對男人很不公平」。
6.有了法律保障,女性真的就能生育自主了嗎?
現實中,並非如此。調查發現,「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女性應該生育的道德壓力太大」(44.3%)、「男方重男輕女的思想過於嚴重」(21.3%)以及「女方在婚姻中缺乏地位或者經濟基礎」(21.3%)是干擾女性生育自主的主要因素,還有少數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不知道向哪裡尋求幫助」。如何掃清這些干擾,真正保護女性生育自主,是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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