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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

#法學筆記#讀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  《法律與宗教》是由法學家伯爾曼論述的演講集。本書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不同卻又彼此相關的兩個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向度。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  伯爾曼對西方社會尤其是美國社會的思考以哲學為起點,以人類學和社會學為輔佐,最終歸於歷史學。正因為這涵括多個學科的廣闊視野和新穎但卻忠實於事實和歷史的思考模式,尤其是對於歷史的尊重和仰賴,使得作者的論述形成了完整、自洽而極其有力的體系。  本書開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觀點:法律並不僅是如韋伯所說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過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法律不是僅僅對於人們之間各種利益進行調節,它也是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正義、平等、善等美德的體現。秩序的真正動力來源於內部。法律如果僅僅是利益的分配、實務的處理,而不涉及人類生活的終極關懷,它就是走向衰竭的。提倡法律與宗教的關係,並不是要法律走向宗教,而是如人們在19世紀前對宗教的虔誠信仰那樣,自覺、自動得生出維持秩序的動力。  本書以基督 教傳統與西方法律發展為主線,分四個章節梳理了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在這裡,法律被看成用以解決紛爭以及通過權利義務的分配創造合作紐帶的程序,宗教則被界定為對於生活之終極意義和目的的集體關切和獻身。它們代表了人類生活中兩個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著秩序,宗教意味著信仰。沒有法律,人類便無法維繫當下的社會;失去信仰,人類則無法面對未來的世界。  西方法律與宗教的分離與教會和世俗統治者權力的爭奪有著重要關係,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這種分離對於權力制衡和相互保持獨立存在,起到過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實證主義法學的發展,法律逐漸體現工具性,對失去神聖性的法律的信仰,實際已經僵化為「法條主義」。伯爾曼認為工具論者所回答的關於人們守法的原因是因為人們害怕不這樣就會招致司法當局的強力制裁併不令人信服。他說:「正如心理學家研究現在已經證明的那樣,在確保遵從規則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實性和歸屬感等遠較強制力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統治者無需處處都仰賴警察。」  另一方面,個人主義的興起,使宗教的社會性大大削弱。宗教業已形成的對於人生目的與終極意義的共同關切,受到個人自由的衝擊。缺乏共同秩序與超個體關懷的宗教難免滑向狂信。這正是伯爾曼對於美國的法律與宗教現時困境的擔憂,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與宗教的神聖性已經出現動搖。  伯爾曼教授指出:過去兩千年間歷盡艱辛建設起來的西方法學的許多原則,如法律與道德體系保持一致的原則,財產神聖和基於個人意志的契約權利原則,良心自由原則,統治者權利受法律限制原則,立法機構對公共輿論負責的原則等等,都與西方歷史上基督教的發展有密切關聯,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歷史經驗和教義中直接引申出來的。在人類社會發展的特定歷史時期,法律往往成為表達一定的宗教觀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並且,法的起源過程受到宗教規範和道德規範的深刻影響,特別是最初的法律總是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最先讓西方人懂得現代法律制度是怎麼回事的,正是教會。」中世紀晚期的教會法乃是西方最早的現代法律制度。西方教會法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行為法、刑法、契約法、財產法、衡平法、訴訟法等。這些法連同其發展原則本身,已滲入到西方世俗法律之中。  伯爾曼把宗教、道德和法律看作維持一個社會良好秩序和健康發展的三個手段。他認為宗教是人們的一種內心確信,是人們關於社會生活的終極意義和目的的直覺知識,以及對此終極意義的個人信仰。宗教常常是通過一套信條和儀式,使人們確立人生的一些基本價值和信念,這些價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質,如施善、仁愛、憐憫、誠實、公平、正義、平等、獻身等等。所以,宗教是以儀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靈深處,通過控制人的良心來控制、調節人的行為,培養人的善德品質,行好事、做好人。有良好宗教的社會,就會有良好的秩序。  道德不僅僅是人的一種觀念,還是一種社會普遍確信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公共評價一致的結果。所以,它和宗教又有共同性的一面,涉及到對人的品行評價的觀念,如善與惡、公正與偏私、正義與非正義、誠信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等。道德在一個社會中的普遍認同性和具有行為規範性的特點,使得它比宗教更接近法律。道德調整從人的良心到人的社會行為,它和法律有許多共同的規則,這是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的維繫社會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對權利、義務進行分配並解決社會糾紛的一些行為規則和制度。它用於調節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但主要限於那些對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產生影響的行為和關係,是維繫社會的重要基本手段。  這三個手段能發生良好的協調作用,就在於它們具有共同的精神內核,即博愛、平等、正義、自由與秩序……

  法學筆記  真理必叫人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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