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2016年大選或許勝負難分,但美國對此並不陌生

美國選舉經常勢均力敵,雙方得票非常接近。候選人獲得55%的選民選票便可稱作是壓倒性勝利,即使差距再小一些也仍被視為決定性勝利。

但有時候,選舉結果的確極其接近。鑒於美國總統大選其實是51場選舉(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數項因素均可導致雙方票差甚微,勝負難分。

熟悉選舉規則有助於理解這種現象:

  • 每個州在全國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中擁有根據該州在全國人口中所佔比例所確定的選舉人票數(electoral votes)。
  • 除兩個州以外,其他各州均把選舉團的選舉人票全部投給在本州贏得選民票數最多的總統候選人。
  • 候選人必須贏得全國選舉團中的多數票,即270張選舉人票,才可當選總統.
  • 如果沒有一位候選人贏得選舉團多數票,將由國會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中來自各州的議員代表以一州一票的方式選出總統。
  • 眾議院擁有決定權

    歷史上出現過兩次由眾議院投票確定總統的情況,但原因非常不同。

  • 1800年大選顯現出《合眾國憲法》(U.S. Constitution)中的一個漏洞。當時的憲法規定,選舉團每個選舉人進行兩次總統投票。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總統,得票第二多的人當選為副總統。在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和阿倫·伯爾(Aaron Burr)一道競選時,大家都知道,傑斐遜是總統候選人,伯爾是副總統候選人。但由於選舉團中所有支持傑斐遜和伯爾的選舉人都將自己的兩票分別投給這兩位候選人,結果出現了……得票平局!在經過鄭重的政治交涉之後,眾議院正式選舉傑斐遜擔任總統。此後,「憲法第12條修正案」(the 12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規定,以分別的選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 1824年,沒有一位總統候選人在選舉團中獲多數票。位居第四的亨利·克萊(Henry Clay)轉而全力支持得票第二多的約翰·昆西·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從而使亞當斯經眾議院投票當選總統。
  • 選民票與選舉人票

    1824年的總統選舉令人看到選舉團制度帶來的一個奇特現象,即獲得最多選民選票的候選人,有時會因在選舉團中得票不足而落選。這是1824年總統候選人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的遭遇。(傑克遜後來贏得了1828年和1932年總統選舉。)這種情況還發生在1876年(拉瑟福德·海斯【Rutherford B. Hayes】未能獲得選民多數票然而當選)、1888年(本傑明·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當選),以及2000年(喬治·W·布希【George W. Bush】當選)。

    一些人指出,最公平的制度是單純統計全國選民選票。1787年的制憲會議的確考慮過這種做法。但是,建國先賢們認為,新的聯邦政府應該名副其實——即它是各州組成的聯邦。

    還需認識到的一點是,選舉團制度使總統候選人必須為贏得選舉人而不僅僅是普通選民的多數票而努力。例如,如果贏得選舉只需靠贏得數量最多的選民投票,那麼,候選人可能會儘力在人口眾多的「勝算在握州」——即一貫將票投給某一政黨候選人的州——極力多獲選民選票(例如:人口3900萬的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自1992年以來一直傾向民主黨;人口2700萬的得克薩斯州【Texas】自1980年以來一直傾向共和黨)。而在選舉團制度下,候選人必須努力在選情走向不定的「搖擺州」(swing states )爭取勝利——哪怕是以微弱多數取勝。

    有些州能夠「左右」選情

    在有些年裡,總統大選出現選戰膠著的局面恰恰是因為那些搖擺州的投票結果十分接近。例如,1960年,約翰·肯尼迪總統獲勝靠的是他在伊利諾伊州(Illinois)以8858張選票領先。

    還有些時候,選舉團的結果放大了候選人的戰果。例如,1968年,曾在八年前被肯尼迪擊敗的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M. Nixon),以不到1%的選民投票優勢獲勝,然而在選舉團的投票中,他以301票對191票戰勝了對手(第三位候選人獲45張選舉人票)。

    最膠著的選舉

    最近的一個例子是,2000年在喬治·W·布希和阿爾·戈爾(Al Gore)之間的競選。在佛羅里達州(Florida)近600萬張選票中,布希以537票之差獲勝。此次選舉顯示了一場勢均力敵的選舉具有的幾乎所有特徵:戈爾贏得選民投票但輸掉選舉團票。選舉勝負結果不是取決於候選人大獲全勝的那些州(戈爾在加利福利亞州以130萬張選票領先;布希則以更大優勢贏得了得克薩斯州),而是取決於一個勝負難解難分的州,以至是在經過了五個星期的重新點票和最高法院的裁決後,才決定出誰贏得這場大選。

    喬治·W·布希總統(右)與阿爾·戈爾在2007年.。(? AP Images)

    2000年總統選舉顯示出美國民主機制的實力——以及選民對民主機制的信心。即使是在這樣一場角逐最激烈、爭議性最大的選舉中,美國人仍然期待——並且實現了——和平順利的權力移交。

    戈爾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後向全國發表講話。他說:「我……接受我的責任,尊重我們新的當選總統並將盡一切可能協助他將美國團結起來,實現我們的《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所確立的、我們的憲法所肯定和捍衛的宏偉願景」。

    在卡特中心民主項目(The Carter Center』s Democracy Program)工作的戴維·卡羅爾(David Carroll )指出,美國總統競選人在這方面功不可沒,因為他們「如果落選,接受結果,如果得勝,寬宏大量主動與失敗對手言和。」

    原文網址:https://share.america.gov/zh-hans/depth-2016-election-clos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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