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居: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一章解析 | 中國先秦史

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一章解析

子居

中國先秦史網站2017年12月13日

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一書中,收有《越公其事》篇,據整理者在說明部分介紹:「《越公其事》首尾與《國語·吳語》、《越語》所載幾乎全同,所殘缺的內容大都可據以補出,說明它們有共同的史料來源。從上述情況來看,戰國時期,句踐滅吳的歷史已經故事化,在各地普遍流傳。《越公其事》與其他三篇語類文獻最大的不同有兩點:第一是對句踐求成與夫差許成分作兩章來詳細描寫,獲勝的夫差謙卑至極,被描寫得像個失敗者,與其他文獻所載很不相同,第二是具體陳述了句踐勵精圖治過程中所實施的"五政』,分別是好農、好信、徵人、好兵、飭民。這"五政』依次實施,旣是越國崛起的原因,也是其崛起的過程。句踐先行無為而治的策略,休養生息,使越國復甦安寧,在此基礎上,開始施"五政』以用民。初政好農,發展經濟,二政好信,文化教育,三政徵人,徠四方之民以增長人口,四政好兵,擴張軍力,五政飭民,修命令,明法度,嚴刑罰,終於把民眾調教成可供驅使的戰爭工具,成為取勝的資本。」[1]觀《越公其事》釋文可見,《越公其事》只是最後兩章與《國語》的《吳語》、《越語》相似,並非「首尾與《國語·吳語》、《越語》所載幾乎全同」,整理者所說「首尾與《國語·吳語》、《越語》所載幾乎全同」蓋是因為整理者自己據《國語·吳語》、《越語》補齊《越公其事》首尾闕文而產生的錯覺。從行文上看,第四章至第九章的「五政」部分,其行文風格與首三章和尾二章區別明顯,應該是有不同的材料來源。勾踐所實行的好農、好信、徵人、好兵、飭民五政,雖然並不是職業劃分,但其側重取向上大體上仍可以「徵人」對應於「士」,「好信」對應於「商」,「好兵」對應於「工」,「飭民」對應於「刑」,所以五政可溯源於士、農、工、商、刑,而士農工商即管子所倡四民,於《管子》和《國語·齊語》皆可見其說,由此可見管仲學派在先秦時期曾產生的廣泛影響。先秦百家大多不重視工匠,因此管子、墨子、荀子三家在這方面的強調應該是非常有地域性特點的。從《越公其事》首尾數章的措辭特徵分析,《越公其事》篇的最後編撰者,很可能與清華簡《系年》的最後編撰者有相當大的關係,兩類材料雖然性質迥異,但有著非常相似的措辭特徵,這一情況當頗值得研究。

【第一章寬式釋文】

〖昔者,吳王與越王句踐戰,越王大敗而〗趕登於會稽之山,乃使大夫種行成於吳師,曰:「寡〖君句踐乏無所使,使其下臣種,不敢徹聲聞於王,私於下執事曰:孤〗不天,上帝降禍於越邦,不在前後,丁孤之世。吾君天王,以身被甲冑,敦力殳槍,挾弳秉枹,振〖鳴鐸鐲,以〗親辱於寡人之敝邑。寡人不忍君之武礪兵甲之威,播棄宗廟,趕在會稽。寡人有帶甲八千,有旬之糧。君如為惠,徼天地之福,毋絶越邦之命於天下,亦茲句踐繼簝于越邦,孤其率越庶姓,齊厀同心,以臣事吳,男女服,四方諸侯其有敢不賓於吳邦?君如曰:"余其必滅絶越邦之命於天下,勿茲句踐繼簝于越邦矣。』君乃陳吳甲,〖備鐘鼓,建〗旆旌,王親鼓之,以觀句踐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

【第一章釋文解析[2]】

□□□□□□□□□□□□□□□〔一〕趕

(登)於會旨(稽)之山〔二〕,乃史(使)夫=(大夫)住(種)行成於吳帀(師)〔三〕,曰:

整理者註:「簡首殘缺,不計重文為十五字,據《國語·吳語》擬補為"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越王句踐起師逆之。』」[3]但《國語·吳語》的下文是「大夫種乃獻謀」云云,與第一章內容不類,而且若按整理者所補,則原文對勾踐何以要退守會稽明顯沒有任何交代。實際上,《國語·吳語》所記的「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越王句踐起師逆之」,並不是夫差首次伐越並迫使勾踐退保會稽的戰役,而是此後另一次伐越。雖然關於夫差在伐齊之前的第二次伐越,後世的各種註疏及研究多未能明辨,但李炎乾先生《〈國語·吳語〉新探》[4]已引清代馬驌、陳慶年之說並辨析甚詳,這一點《國語·吳語》原文的「昔者越國見禍,得罪於天王。天王親趨玉趾,以心孤句踐,而又宥赦之。君王之于越也,醫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孤不敢忘天災,其敢忘君王之大賜乎!……今天王既封植越國,以明聞於天下,而又刈亡之,是天王之無成勞也」已體現得非常清楚。因此,筆者以為,整理者的擬補內容是不成立的。

第一章的內容當與《戰國策·韓策三》:「昔者,吳與越戰,越人大敗,保於會稽之上。吳人入越而戶撫之。越王使大夫種行成於吳,請男為臣,女為妾,身執禽而隨諸御。吳人果聽其辭,與成而不盟,此攻其心者也。其後越與吳戰,吳人大敗,亦請男為臣,女為妾,反以越事吳之禮事越。越人不聽也,遂殘吳國而禽夫差,此攻其形者也。」相對比,而不能以《國語·吳語》首句為例來補足。第一簡上端缺失的內容應該大致與「昔者,吳與越戰,越人大敗」類似,故或可補為「昔者,吳王與越王勾踐戰,越王大敗而」十五字。

整理者註:「趕,《說文》:"舉尾走也。』此處義為奔竄。又疑讀為「迀』,《說文》:"進也。』升,《廣韻》:"登也,躋也。』《集韻》又作"阩』。本篇第四簡作"趕在會稽』。《國語·越語上》:"越王句踐棲於會稽之上。』據《左傳》,事在魯哀公元年春,公元前四九四年。」[5]筆者則以為,趕,當訓為逡巡,《管子·君臣》:「心道進退,而刑道滔趕。」尹知章註:「趕,謂逡巡曲也。」《左傳·昭公四年》:「康有酆宮之朝,穆有塗山之會。」《左傳·哀公七年》:「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杜注皆稱「塗山在壽春東北」,《說文·屾部》:「嵞:會稽山。一曰九江當嵞也。民以辛壬癸甲之日嫁娶。從屾餘聲。《虞書》曰:予娶嵞山。」壽春東北的塗山即九江當塗,也即今安徽蚌埠塗山,越國在春秋時本在淮北徐西(見下文),以形勢論,夫差第一次伐越時,勾踐顯然不能橫穿整個吳境而南下紹興,故此時勾踐所棲的會稽山自然非蚌埠塗山莫屬。

整理者註:「大夫住即大夫種。住、種均為舌音,韻部對轉,楚文字"主』聲與"重』聲多相通之例。《國語·越語上》:"大夫種進對曰……遂使之行成於吳。』」[6]與此類似,《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所提到的烈山氏之子柱,也顯然即重黎之重,所以《禮記·祭法》才有「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夫差首次伐越,勾踐求和所派使者為大夫種,夫差二次伐越,勾踐求和所派使者為諸稽郢,即其太子鹿郢,《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大子適郢」,《史記·越王句踐世家》又作「柘稽」,筆者在《清華簡七〈子犯子余〉韻讀》曾提到:「整理者讀為"蹠』的"??』字,上博簡與清華簡等出土文獻已多次出現,陳佩芬《昭王毀室》注指出:"或讀為適,《集韻》:適,往也。』先秦傳世文獻中用為往義的"適』辭例甚多,但卻基本不見用"蹠』之例,故"或讀為適』當是。」[7]石與適的對應關係,於勾踐太子之名亦可為證。《史記·越王句踐世家》稱「吳既赦越,越王勾踐反國,……身自耕作,夫人自織,食不加肉,衣不重采,折節下賢人,厚遇賓客,振貧弔死,與百姓同其勞。欲使范蠡治國政,蠡對曰:"兵甲之事,種不如蠡;填撫國家,親附百姓,蠡不如種。』於是舉國政屬大夫種,而使范蠡與大夫柘稽行成,為質於吳。」由「范蠡與大夫柘稽行成,為質於吳」也可以大致推知《史記·越王句踐世家》這段內容即《國語·吳語》所記夫差第二次伐越之役,因為此次越王勾踐是讓大夫種留守越邦,而以范蠡和諸稽郢隨行,所以《國語·吳語》中才是「乃命諸稽郢行成於吳」。

由此即不難知道,《國語·越語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范蠡入宦於吳。三年,而吳人遣之。」中的「三年」即對應《越公其事》第四章「至於三年」和第五章「王思邦遊民三年」,此後《越公其事》第四章所說「越王句踐焉始作紀五政之律」基本是對應每年一政,然後夫差第二次伐越,未及交兵勾踐即求和,夫差轉而伐齊,即《春秋·哀公十一年》:「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這也可以看出,《越公其事》對勾踐之事多有飾美,將「入宦於吳」美化成「遊民三年」,實際上則是勾踐既已入宦,自然就很難管理越國之事了。

(寡)【一】□□□□□□□□□□□□□□□□□□□□□□□□□□不天〔四〕,上帝降【二】□□??(越)邦〔五〕,不才(在)歬(前)??(後),丁(當)孤之殜(世)〔六〕。

整理者註:「僅存簡尾五字。所闕據《國語·越語上》及文義可補出"君句踐乏無所使,使其下臣種,不敢徹聲聞於王,私於下執事曰,孤』二十六字。《國語·吳語》:"乃命諸稽郢行成於吳,曰:『寡君句踐,使下臣郢不敢顯然布幣行禮,敢私告於下執事曰……』』雖然使者有諸稽郢與大夫種之別,但都是傳達越王之辭命。不天,《左傳》宣公十二年:"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杜預註:"不天,不為天所佑。』」[8]由整理者在此處引《國語·越語上》來補足缺文也可以看出,整理者在上文以《國語·吳語》所記補足首簡是不適合的。如上文所言,夫差首次伐越,勾踐求和所派使者為大夫種,夫差二次伐越,勾踐求和所派使者為諸稽郢,《越公其事》此處記述的是夫差首次伐越之事,則其原文自然是更可能與《國語·越語上》所記大夫種的辭令相近。

整理者註:「簡首可補"禍於』二字。〈〈國語·吳語》:"天既降禍於吳國。』」[9]中山王厝器、清華簡《良臣》、《越公其事》中皆稱越為「??」當可說明,傳世文獻中「于越」的「於」並非通常所認為的發語詞,「??」即「雩」字,由此即牽涉到越國在春秋時期實際上居於淮北而不在浙江的問題。石泉先生在《長江中下游地區的開發和唐宋以後全國經濟重心的南移》一文中即曾指出「吳都如在淮東,越都自亦不能遠在紹興」 [10],但由於所謂學界共識仍認為越國春秋時期在浙江紹興,故筆者現在再將越國於春秋時的地理位置變遷略作陳述。《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楚子、秦人侵吳,及雩婁,聞吳有備而還。」《左傳·昭公五年》:「楚子懼吳,使沈尹射待命於巢,薳啟強待命於雩婁。」《史記·吳太伯世家》:「十一年,楚伐吳,至雩婁。十二年,楚復來伐,次於乾溪,楚師敗走。」《集解》:「服虔曰:雩婁,楚之東邑。」現在清華簡《越公其事》的越即書為「雩」,不難看出此雩婁與越國得名的關係,雩、禹上古音同音,故越為禹後的附會,即來源自此。先秦時楚東有著名的期思之地,《淮南子·人間訓》:「孫叔敖決期思之水而灌雩婁之野,庄王知其可以為令尹也。」據《漢書·地理志》:「汝南郡:……灈陽,期思,慎陽,慎,莽曰慎治。」凡灈陽、慎陽、慎皆在淮北,故期思原也當在淮北,雞的緩讀即期思,因此期思之水也即雞水,期思陂即雞陂,在此點上,舊時註疏與近人研究似皆未辨明。《水經注·淮水》:「夏肥水東流,左合雞水,水出雞陂,東流為黃陂,又東南流,積為茅陂,又東為雞水。《呂氏春秋》曰:"宋人有取道者,其馬不進,投之雞水』是也。雞水右會夏肥水而亂流東注,俱入於淮。」筆者在《清華簡〈系年〉12-15章解析》[11]注60曾引《楚國歷史文化辭典》:「雞父:楚地。"父』一作"甫』。楚平王十年(前519),吳伐州來,楚師及諸侯之師奔救,於此為吳師所敗。其地望有二說:流行說法據《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杜注,認為在當時安豐縣南之雞備亭,今河南固始縣東南。近人經研究,認為雞備亭如在今固始縣境,則無法與當時這一戰役的軍事形勢相合,尤其是決戰之地雞父,更不能遠離初戰交兵之地——州來與鍾離(皆在淮河北岸、鳳台縣附近,參閱"州來』、"鍾離』)而西退數百里,南逾淮水至今之固始縣境。據《水經·淮水注》,夏肥水(今為西肥河)東南至鳳台縣(在壽縣北、淮河西岸)西南,入淮。夏肥水下游東北面,為夏肥水之分支。水出雞陂,與夏肥水並行,東南流為雞水,最後又與夏肥水合流人淮。雞父當在此雞水濱,位於今鳳台縣西北不遠處,正當州來、鍾離近傍。」[12]而據《新唐書·地理志》:「下蔡……西北百二十里有大崇陂,八十里有雞陂,六十里有黃陂,東北八十里有湄陂。」則雞陂約在今安徽鳳台朱馬店鎮一帶,雩婁則很可能即朱馬店鎮東部的土樓及周邊地區。楚莊王時期的越國,當即在土樓一帶,所以《呂氏春秋·異寶》載:「孫叔敖疾,將死,戒其子曰:"王數封我矣,吾不受也。為我死,王則封汝,必無受利地。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惡。荊人畏鬼,而越人信禨。可長有者,其唯此也。』孫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辭,請寢之丘,故至今不失。」據陳偉先生《楚「東國」地理研究》第一章第五節「寢丘與寢」的研究,寢之丘「故城即在西漢寢縣,東漢魏晉固始縣治所……當在今臨泉至阜陽市一帶。」[13]而彼時越國若在安徽鳳台土樓,正與「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相合,《左傳·昭公五年》:「楚子懼吳,使沈尹射待命於巢,薳啟強待命於雩婁。」也正是薳啟強守淮之北,沈尹射守淮之南,一南一北扼守州來這個淮河中游的要地,此後,隨著楚國的東擴,越國曾東遷而略近於徐國。筆者在《清華簡〈系年〉12~15章解析》中已提到:「《左傳·成公七年》載:"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子重奔命。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杜預註:"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是州來在今安徽省鳳台縣,故由此可知,若以鳳台為中心將長江以北的今安徽省地區四等分的話,則此時的局面,大致上當為東南一帶為吳人之地,東北一帶為越人、徐人之地,西南一帶為群舒之地,西北則為楚人之地。故"吳始伐楚、伐巢、伐徐』正是伐於彼時的吳之西北、西部及北部。」[14]之所以說「若以鳳台為中心將長江以北的今安徽省地區四等分的話,則此時的局面,大致上當為東南一帶為吳人之地,東北一帶為越人、徐人之地,西南一帶為群舒之地,西北則為楚人之地。」原因即此。

若排比與越國相關的先秦諸書所記,則越的地理位置記述約可上溯到《左傳·文公九年》:「冬,楚子越椒來聘。」先秦的人名往往取於地名,斗越椒之名越椒,顯然也是因越地與椒地相鄰而得,鄭威先生在《楚國封君研究》中提到:「伍舉,封於椒(或又作湫)。《通志》云:"椒氏,楚伍參之後也。或為伍氏,或為椒氏。』……《水經注·淮水》(卷三〇)有"焦陵陂』,楊守敬引《新唐書·地理志》"汝陰南三十五里有椒陂塘』,又引《元豐九域志》"汝陰有椒陂鎮』認為椒陂之"椒、焦音同,即此陂也』,應在今阜陽市南;《水經注·淮水》篇復有"淮水又北,左合椒水』的記載,熊會貞按云:"椒水即今之焦岡湖,今縣西南五十里淮北岸魯家溝』,在今鳳台縣西南。」[15]椒為伍氏封邑,且鄰於「雞父」,這或即是衍生出《系年》的「伍之雞」其人的前置條件。「雞父」作為地名早在吳楚戰於此地前即已存在,因此《越公其事》的整理者以《系年》記有「伍之雞」來對應《越公其事》篇中的「雞父」,認為「雞父,又見於清華簡《系年》第十五章,伍奢之子有"伍員、伍之雞』。伍之雞又稱五雞、雞父。伍之雞在闔閭入郢中發揮過重要作用,其事迹傳世文獻失載。」而雞父之戰也好、柏舉之戰及入郢之戰也好,《左傳》及先秦諸書的記述不可謂不詳,卻全然不提「伍之雞」其人,整理者對此沒有給以任何的解釋,這恐怕只是整理者推崇出土文獻甚於傳世文獻的緣故。筆者仍認為,所謂「伍之雞」很可能是衍生人物,並且其事迹頗有可能即是伍子胥事迹的分化。《國語·吳語》:「吳王夫差既勝齊人於艾陵,乃使行人奚斯釋言於齊。」此處的行人奚斯,韋昭注僅言「吳大夫」,《左傳·哀公十一年》:「吳人皆喜,唯子胥懼,……使於齊,屬其子於鮑氏,為王孫氏。」則是以使者為伍子胥,《史記》的《吳太伯世家》、《越王句踐世家》、《伍子胥列傳》也皆以使者即伍子胥。《左傳·定公四年》:「伍員為吳行人以謀楚。」《史記·吳太伯世家》:「王闔閭元年,舉伍子胥為行人而與謀國事。」以此故,《國語·吳語》的行人奚斯當即伍子胥。雞之緩讀即奚斯、期思,因此由伍子胥的事迹分化出「伍之雞」這一衍生人物顯然是非常可能的。

再看《左傳·宣公八年》:「楚為眾舒叛,故伐舒蓼,滅之。楚子疆之,及滑汭。盟吳、越而還。」筆者在《清華簡〈系年〉12~15章解析》已指出:「滑汭所在,歷代註疏皆莫詳其地,故多有推測之辭,如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即言:"杜註:滑,水名。春秋之滑水,今已不詳何在。《彙纂》謂當在今江南廬州府東境,則當在今合肥市、廬江縣之東,而在巢湖、無為之間。沈欽韓《地名補註》謂蓋今之丹陽湖,亦未必有據。』實則春秋之滑水,今仍可考其所在。《春秋·庄公三年》:"冬,公次於滑。』杜預註:"滑,鄭地,在陳留襄邑縣西北。』其地近於古之谷水與濄水,而谷水亦入濄水。滑與濄通,故由此可知,濄水當即滑水,而滑汭則當為濄水入淮處。《水經注·淮水》:"﹝淮水﹞又東過當塗縣北,濄水從西北來注之。』濄水今名渦河,其水至今安徽省懷遠縣入淮河。因此,滑汭就當在今安徽省懷遠縣。」[16]所以楚國此時已將東境擴至安徽懷遠,而楚王在此地「疆之」,盟吳很好理解,而若按學界舊說越地在浙江紹興,楚王有什麼必要為了劃定疆界而與越國為盟呢?而若按筆者推測越國此時尚在徐西淮北,則與此時的形勢正合,由此也可證筆者前文所言「隨著楚國的東擴,越國曾東遷而略近於徐國」。

再往後,齊的慶封奔吳時,據《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子息曰:亡矣!幸而獲在吳、越。」說明慶封奔吳所封的朱方當約在吳、越之間。《左傳·昭公五年》:「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楚國所匯合的諸國,凡此蔡、陳、許、頓、沈、徐,皆為淮北之國,若越國彼時在浙江紹興,什麼緣故要橫穿整個吳國來與楚國匯合再返回頭去伐吳呢?可見此時的越國當仍在淮北。《左傳·昭公七年》:「楚子享公於新台,使長鬣者相,好以大屈。既而悔之。薳啟強聞之,見公。公語之,拜賀。公曰:"何賀?』對曰:"齊與晉、越欲此久矣。寡君無適與也,而傳諸君,君其備御三鄰。慎守寶矣,敢不賀乎?』公懼,乃反之。」可見此時魯國當鄰近齊、晉、越三國。《左傳·昭公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此時吳與楚為敵對狀態,若越國在浙江紹興,那麼楚如何能將陳公子招流放到越國?而若此時越國在鄰近於陳國的淮北,則「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自然沒有任何地理上的問題。《左傳·昭公二十四年》:「楚子為舟師以略吳疆。……越大夫胥犴勞王於豫章之汭,越公子倉歸王乘舟。倉及壽夢帥師從王,王及圉陽而還。」筆者在《清華簡〈系年〉第16~19章解析》中已指出:「"豫章』很可能就是嚴溪所流入的高塘湖,在今安徽鳳陽縣、定遠縣與淮南市交界地帶。」[17]越大夫能在豫章勞楚王,則顯然彼時越國在淮北遠比在浙江紹興合理。《左傳·哀公十九年》:「春,越人侵楚,以誤吳也。夏,楚公子慶、公孫寬追越師,至冥,不及,乃還。」若越國彼時在浙江紹興,穿越吳境去伐楚,何以能「誤吳」?雖然春秋時確有晉的假虢滅虞,秦的千里襲鄭,但吳越此時已連年交兵,吳國顯然已不會讓越國橫穿全境去伐楚,由此亦可見彼時的越國當在淮北,而不能在浙江紹興。

再後,《韓非子·說林》:「越已勝吳,又索卒於荊而攻晉,左史倚相謂荊王曰:"夫越破吳,豪士死,銳卒盡,大甲傷,今又索卒以攻晉,示我不病也,不如起師與分吳。』荊王曰:"善。』因起師而從越,越王怒,將擊之,大夫種曰:"不可。吾豪士盡,大甲傷,我與戰必不克,不如賂之。』乃割露山之陰五百里以賂之。」馬王堆帛書《繆和》:「越王勾踐即已克吳,環周而欲均荊方城之外。荊王聞之,恐而欲予之。左史倚相曰:"天下吳為強,以越殘吳,其銳者必盡,其餘不足用也。是知晉之不能逾宋衛、齊之不能逾騶魯而與我爭於吳也,是恐而來觀我也。』君曰:"若何則可?』左史倚相曰:"請為長轂五百乘,以往分於吳地。』君曰:"諾。』遂為長轂五百乘以往分於吳,曰:"吳人之濱山□而不服者,請為君取之。』越王曰:"天下吳為強,吾既殘吳,其餘不足以辱大國士人,請辭。』又曰:"人力所不至,周車所不達,請為君服之。』王謂大夫種曰:"□□□不退兵,如何?』種曰:"不可!天下吳為強,以我殘吳,吾銳者既盡,其餘不足用也,而吳眾又未可驅也。請與之分於吳地。』遂為之封於南巢至於北蘄,南北七百里,命之曰倚相之封。」所謂「露山之陰」自然即安徽蚌埠塗山之陰,「南巢至於北蘄」即安徽宿州蘄縣至六安瓦埠一線,左氏倚相始見於《左傳·昭公十二年》,彼時楚王稱讚其為良史,假設此時左氏倚相30歲,則越滅吳時即使仍健在也當已是87歲高齡,顯然不能為使于越,故《韓非子》和《繆和》所記勾踐勝吳事當在公元前496年,即勾踐元年。彼時勾踐能打算「索卒於荊而攻晉」、「環周而欲均荊方城之外」,自是不能去楚、晉甚遠,據清華簡《系年》第18章:「景平王即世,昭王即位。許人亂,許公佗出奔晉,晉人羅城汝陽,居許公佗於容城。」筆者在《清華簡〈系年〉第16~19章解析》[18]中已提到:「對於"晉人羅城汝陽,居許公佗於容城』事,整理者言:"此句疑在羅下斷讀。羅,即罹字。《爾雅·釋詁》:憂也。汝陽,疑即《漢書·地理志》汝陽縣地,在今河南商水西北。』此說實誤。河南商水地區,當是陳、蔡、頓諸國之憂,何足為晉國之憂?晉人縱是再有越俎代庖之意,恐也不能直接越過陳國、蔡國而城於河南商水。將《系年》與《左傳》聯繫起來分析,此段中之"羅』似當釋為"列』,汝陽則當解為汝水之陽,晉人所城之處當在汝州至襄城一帶。」筆者此說,在之後於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冊得證,據辛德勇先生《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冊初步研究》[19]文:「西漢汝南郡下轄有女陽(汝陽)縣,治所在今河南商水附近,周曉陸等考釋"女陽丞印』封泥,即以此漢女陽當秦女陽(汝陽)縣。然而,據此《簡冊》所記魯陽至女陽(汝陽)兩地間里程,絕不會如此遙遠;從魯陽北上雒陽也不會向東繞至今商水一帶,因知秦女陽(汝陽)縣與漢女陽(汝陽)縣的治所,必然不在同一地點。按照魯陽至女陽(汝陽)、輸民、雒陽幾地間里至推算,秦女陽(汝陽)縣大致應在河南郟縣附近的汝河北岸(水北為陽,系地名命名通例)。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系年》,記楚昭王即位,"許人亂,許公出奔晉,晉人羅(罹),城汝陽,居許公於頌(容)城』。竹書整理者定此"容城』於今河南魯山東南,汝陽則承用通行說法,"疑即《漢書·地理志》汝陽縣地,在今河南商水西北』。今案《中國歷史地圖集》標繪秦漢魯陽即在今河南魯山,與此"容城』大致在同一地點,要是把汝陽定在商水,則與容城相距過遠,二者在地域上失去關聯;而若如上文所述,將汝陽推定在郟縣附近的汝水岸邊,則其地與容城正密邇相連,應該更符合當時的政治形勢。」郟縣正在汝州至襄城一線的中段,這也就是彼時晉的勢力南端。此後據清華簡《系年》第十九章:「昭王既復邦,焉克胡、圍蔡。」《春秋·定公十四年》:「二月辛巳,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子牂歸。」《左傳·定公十四年》:「頓子牂欲事晉,背楚而絕陳好。二月,楚滅頓。」《史記·楚世家》:「(昭王)二十年,楚滅頓,滅胡。」可見勾踐元年時晉、楚的衝突核心是頓國,勾踐勝吳恰逢楚昭王重振楚國,因此勾踐向楚昭王索兵、索地之事,無論是打算分方城之外地,還是打算攻晉,都沒能如願。楚國反而借吳國新敗,越國雖勝而疲敝的這一時機,控制了安徽西部大片地區。而由楚國收復的地區和吳國僅兩年即有能力復仇敗越來看,越國彼時也只應在淮北徐西。

前文已言,石泉先生在《長江中下游地區的開發和唐宋以後全國經濟重心的南移》一文中就已指出「吳都如在淮東,越都自亦不能遠在紹興」 [20] ,石泉先生且認為越國「在淮東及安徽東境的淮南丘陵地」,並舉三證以成說,第一即《左傳》所記楚越相關事件「地點都在淮域」,第二為《國語·吳語》中越王勾踐對楚申包胥所說「越國南則楚,西則晉,北則齊」,第三為《國語·吳語》記伍子胥自殺前說「懸我目於東門,以見越之入吳」、《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記子貢為魯說吳王雲「請東見越王」。筆者贊同石泉先生所說「越都自亦不能遠在紹興」。若推究證據,則石泉先生所舉第二證「越國南則楚,西則晉,北則齊」是越國欲結強援,說明越國的大致方位不能在楚東或楚南,至少當是在楚都東北。石泉先生所舉第一、第三條證據則實際上對應夫差伐越後遷越於邗東的情況,而彼時吳國都邗[21],石泉先生已指出在清江市西[22],即今江蘇淮安西。所以《國語·越語上》言「夫吳之與越也,仇讎敵戰之國也。三江環之,民無所移,有吳則無越,有越則無吳。」綜上所述可知,先秦時著名的三江五湖,三江當即沂水、泗水、淮水,五湖則當為江蘇某湖泊。

整理者註:「不在前後,大意是不在先不在後。丁孤之世,第七十四簡作"丁役孤身』。《國語·吳語》:"天既降禍於吳國,不在前後,當孤之身。』丁,當,義為值,遭逢。《詩·雲漢》"耗敦下土,寧丁我躬』,髙亨註:"丁,當,遭逢。』"當……世』,《易·繫辭下》:"《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吳越春秋》作"正孤之身』。"正』從丁聲,讀音極近,同辭假借。」[23]正如整理者所指出,「上帝降禍於越邦,不在前後,當孤之世。」基本就是第十一章「天加禍於吳邦,不在前後,丁役孤身。」的翻版,這種文字上的類似性,說明《越公其事》的首尾部分是有著相近來源的,對照第四章「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二者間的文風差異可以說是非常明顯的,由「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徑稱勾踐為「王」當可推斷,第四章「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的原作者對周王室持相當的漠視態度,甚至不排除原作者本即是越人的可能。另外,「降禍」之說先秦文獻習見,「加禍」於先秦則之前僅見於上博簡《昭王與龔之脽》,本節的「降禍」於第十一章即作「加禍」;本節稱「孤」、「寡」,第十一章雖同有,但又兩見「不穀」的自稱。這應該都體現出本章的文字較第十一章原始,而第十一章則在非常接近《國語·吳語》末章的原始材料(或可稱《吳語》末章原始版本)上有所改寫,楚文化特徵更為顯著。

(吾)君天王〔七〕,以身被甲

(冑)〔八〕,

(敦)力

鎗(槍)〔九〕,疌(挾)弳秉??(枹)〔一〇〕,

(振)鳴【三】□□□親辱於

(寡)人之

=(敝邑)〔一一〕。

整理者註:「天王,猶大王。《國語·吳語》"昔者越國見禍,得罪於天王』,俞樾曰:"天王,猶大王也。』(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中華書局,二〇〇二年,第五三八頁)天王本為天子之稱。《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晅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清顧炎武《日知錄·天王》:"《尚書》之文,但稱王,《春秋》則曰天王,以當時楚吳徐越皆僭稱王,故加天以別之也。』此則又僭尊夫差為天王。」[24]加「天」字自然是為了彰顯天命所在,而天命云云虛無縹緲,作為稱號被泛用化本屬非常正常。但仔細分辨的話,此處勾踐稱夫差為「天王」,而在第三章中夫差僅稱勾踐為「君王」。與此類似,《國語》中也記有勾踐稱夫差為「天王」,而夫差等人稱勾踐皆只稱「君王」的情況。因此上,這種稱謂差異應該體現出《越公其事》與《國語》的《吳語》、《越語》有著共同來源的可能。若果然,則「僭尊夫差為天王」很可能本只是歷史上勾踐的個人行為。

整理者註:「

,從冃,由聲,即"冑』字。又見第二十簡。」[25]《越公其事》的「冑」字與楚簡「冑」字從革明顯有別,或是體現出《越公其事》的非楚特徵,而將「冑」字書為上冃下由而非常見的上由下冃,這種構字部件位置反書或部件本身反書則當是先秦時期非周文化在書寫方面刻意要區別於周文化的一種特有書寫方式。

與此類似,《越公其事》中的「邦」字,皆書為左邑右豐,筆者在《清華簡〈封許之命〉解析》中曾提到:「清華簡《說命》、《芮良夫毖》、《系年》、《筮法》、《尹誥》、《金縢》、《耆夜》、《皇門》、《祭公》、《楚居》、《封許之命》、《湯丘》、《帝門》、《三壽》諸篇的"邦』字作左邑右豐,金文中的《國差??》、《蔡侯紐鍾》、《陳璋方壺》也是如此,該寫法應該是典型的東方文化特徵。並且,其他楚簡中從"邑』的字基本也是"邑』在左邊,楚系、徐系、曾系的金文也是"邑』在左,這與西周時期的金文從"邑』的字基本都將"邑』寫在右側的習慣明顯完全不同,清華簡中《厚父》、《良臣》篇的"邦』字則是"豐邑』結構,與西周金文一致。這個書寫習慣上的明顯區別,恐怕是說明了春秋以來宋文化及齊文化對中原及周邊各國的影響,遠大於東遷後的周王室影響的緣故。」[26]據此,則《越公其事》中的「邦」字寫法,也是同樣體現出東方非周文化的特徵。

整理者註:「敦力,致力。

,某種兵器,或疑"鈠』字之訛,即"殳』字異體。《說文》:"殳,以投殊人也。《禮》:『殳以積竹,八觚,長丈二尺,建於兵車,車旅賁以先驅。』』或與鋒刃有關。第二章有"敦刃』,第三章有"敦齊兵刃』。鎗,讀為"槍』,長兵。《墨子·備城門》:"槍二十枚,周置二步中。』」[27]本節的「殳槍」蓋類似於稱「殳矛」,《司馬法·定爵》所謂:「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嚴格區別的話,長柄為矛,短柄為槍。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藺環殳。」藺即雷石,與藺並列的槍,顯然即標槍投矛類武器。《越公其事》篇整理者所引《墨子·備城門》句由其稱「周置二步中」且數量為「二十枚」也不難看出,所用的「槍」當即短矛,在《備城門》篇中是在城上用於投殺和刺擊的消耗型武器。《漢書·晁錯傳》:「兩陳相近,平地淺草,可前可後,此長戟之地也,劍楯三不當一。萑葦竹蕭,草木蒙蘢,枝葉茂接,此矛鋋之地也,長戟二不當一。」《將苑·地勢》:「草淺土平,可前可後,此長戟之地。蘆葦相參,竹樹交映,此槍矛之地也。」兩相比較可見,《漢書·晁錯傳》的「矛鋋之地」即《將苑》的「槍矛之地」,因此鋋即槍。《方言》卷九:「矛,吳揚江淮南楚五湖之間謂之鍦,或謂之鋋,或謂之鏦。」吳揚江淮南楚五湖之間所稱的鍦(鋋、鏦),其特徵就是比中原的矛短小,《廣韻·支韻》:「鍦,短矛。」字又作鉈,《說文·金部》:「鉈,短矛也。」《史記·匈奴列傳》:「其長兵則弓矢,短兵則刀鋋。」《說文·金部》:「鋋,小矛也。」《淮南子·兵略訓》:「昔者楚人地,……蛟革犀兕,以為甲冑,修鎩短鏦,齊為前行。」高誘註:「鏦,小矛也。」皆可見鍦(鋋、鏦)是類似於矛的短兵。《後漢書·馬融傳》:「飛鋋電激,流矢雨墜。」是鋋在攻敵時會類似於矢,《晉書·朱伺傳》:「賊舉鋋摘伺,伺逆接得鋋,反以摘賊。」摘即擿,義為投擲,可證鋋即投矛梭槍,且主要為「吳揚江淮南楚五湖之間」地區的稱謂,敦煌文書《行人轉帖》屢稱「弓箭、槍排、白棒」,其槍排即梭槍與盾牌,北宋曾公亮《武經總要》前集卷十二:「梭槍,長數尺,本出南方,蠻獠用之,一手持旁牌,一手標以擲人,數十步內,中者皆踣。以其如梭之擲,故云梭槍,亦曰飛梭槍。」猶可見「槍」的原始用法。

整理者註:「疌弳秉??,《國語·吳語》作"挾經秉枹』,韋昭註:"在掖曰挾。』疌,與陳劍所釋曾侯乙墓竹簡"疌』字相近(《釋"疌」及相關諸字》,載《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三年。疌,從母葉部;挾,匣母葉部,讀音相近。弳,見於馬王堆漢墓遣冊,當是弓箭類兵器。"弳』字亦見於齊國陶文,作人名,與字書中弧度義之"弳』不是一字。《國語·吳語》作"經」。俞樾曰:"世無臨陣而讀兵書者,『經』當讀為『莖』,謂劍莖也。《考工記·桃氏》曰:『以其臘廣為之莖圍。』注曰:『鄭司農云:"莖謂劍夾,人所握鐔以上也。』玄謂:莖,在夾中者。莖長五寸。』此雲挾莖,正謂此矣。作『經』者,假字耳。』??,讀為"枹』,鼓槌。《楚辭·九歌·國殤》:"霾兩輪兮縶四馬,援玉枹兮擊鳴鼓。』秉枹,秉持鼓槌。《國語·吳語》:「王乃秉枹。』」[28]若說挾劍還可以理解,但劍莖即劍柄,說「挾」顯然很奇怪,所以俞樾所說仍不可從。由《楚辭·九歌·國殤》:「帶長劍兮挾秦弓,首身離兮心不懲。」《新序·善謀上》:「子胥出亡,挾弓而干闔閭。」皆可見挾弓更符合先秦時人的行為習慣,由馬王堆漢墓遣策稱「象戈一,象矛一,弳一」來看,推測弳為一種強弓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整理者註:「"

』即"晨』字,讀為"振』。《國語·吳語》:"王乃秉袍,親就鳴鍾鼓、丁寧、鋅於,振鐸。』同篇又有"君王以親辱於弊邑』句,第四簡首所闕三字據以補為"鐘鼓,以』。」[29]除整理者所提供的補字方案外,據《周禮·夏官·大司馬》:「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可見,補為「鐸鐲,以」也不失為一種可能。

(寡)人不忍君之武礪(勵)兵甲之鬼(威)〔一二〕,

(播)棄宗

(廟)〔一三〕,趕才(在)會旨(稽),

整理者註:「不忍,不忍心。《孟子·離婁下》: "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武,兵威。《詩·常武》:"王奮厥武,如震如怒。』礪,讀為"勵』,勸勉、振奮。《國語·吳語》:"請王厲士,以奮其朋勢。』兵甲,兵器鎧甲,指軍隊。《左傳》哀公十五年:"公孫宿以其兵甲入於嬴。』鬼,讀為"威』。」[30]筆者以為,「武」當訓為「士」,《淮南子·覽冥訓》:「勇武一人為三軍雄。」高誘註:「武,士也,江淮間謂士為武。」《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如此則民怨,諸侯懼,即使辨武隨而說之,儻可徼幸什得一乎?」《集解》引徐廣曰:「淮南人名士曰武。」礪當讀為原字,義為磨礪,「礪兵甲」類似於傳世文獻所稱「繕甲厲兵」、「堅甲厲兵」,這裡當是勾踐說不忍見夫差士卒砥礪兵甲的威勢。

整理者註:「科,從斗,釆聲,讀為"播』。播棄,棄置。《國語·吳語》:"今王播棄黎老,而孩童焉比謀。』」[31]此處可說明越國的宗廟距會稽有相當距離,下文《越公其事》第二章中夫差稱「自得吾始踐越地,以至於今,凡吳之善士將中半死矣。今彼新去其邦而篤」,是從夫差敗越於夫椒至勾踐棲於會稽當頗有時日,夫椒當即椒地,在安徽鳳台,勾踐由夫椒至會稽是「新去其邦」,則會稽自不能遠在浙江紹興,也不能距鳳台太近,蚌埠塗山符合這一條件,而舊說以越國在浙江紹興則明顯與此不合。

(寡)人【四】又(有)??(帶)甲

(八千)〔一四〕,又(有)昀(旬)之糧。

整理者註:「帶甲八千,楚文字鎧甲之"甲』多作"

』或"

』。《國語·越語上》作"帶甲五千』。」[32]《左傳·哀公元年》:「越子以甲楯五千,保於會稽。」所記兵力與《國語》同,而《莊子·徐無鬼》作「句踐也以甲盾三千棲於會稽。」《戰國策·魏策一》:「臣聞越王勾踐以散卒三千,禽夫差於干遂。」可見戰國末期時尚有認為勾踐的核心兵力就只有三千的說法,考慮到《越公其事》中勾踐說「有旬之糧」,顯然僅有三千兵力要較《左傳》、《國語》所說五千,或《越公其事》所說八千更為可能。由此來看,《左傳》、《國語》已有所誇張,而清華簡《越公其事》則誇張更甚。《越公其事》中勾踐自稱有旬之糧,說明其糧食很可能不足一旬,而夫差不能堅持圍困勾踐一旬,則說明吳國此時另有緊急事件。據《左傳·哀公元年》:「春,楚子圍蔡,報柏舉也。……蔡於是乎請遷於吳。吳王夫差敗越於夫椒,報槜李也。遂入越。越子以甲楯五千保於會稽,使大夫種因吳大宰嚭以行成。……三月,越及吳平。」可見,彼時很可能是因為楚國已克胡而又圍蔡於新蔡,因為胡已歸楚,此時蔡國是被夾在楚境之內難以自處,所以才向吳國請求遷居,吳與蔡則因為間隔越國而呼應不便,所以吳國才伐越而又匆匆與越罷兵。畢竟,此時對於吳國而言,楚國的威脅要遠大于越國。《左傳·哀公二年》:「吳泄庸如蔡納聘。而稍納師。師畢入,眾知之。蔡侯告大夫,殺公子駟以說。哭而遷墓。冬,蔡遷於州來。」《史記·管蔡世家》:「二十六年,孔子如蔡。楚昭王伐蔡,蔡恐,告急於吳。吳為蔡遠,約遷以自近,易以相救;昭侯私許,不與大夫計。吳人來救蔡,因遷蔡於州來。」遷蔡於州來,也正是因為伐越成功,所以蔡才能遷到州來,也就是說,此次夫差伐越,其大局上的戰略性質為了讓蔡國能夠遷居州來而進行的前置步驟。

君女(如)為惠,交(徼)天

(地)之福〔一五〕,母(毋)?(絶)??(越)邦之命於天下,亦茲(使)句?(踐)

(繼)

(纂)【五】於??(越)邦〔一六〕

整理者註:「交,讀為"徼』,求取。《國語·吳語》:"弗使血食,吾欲與之徼天之衷。』韋昭註:"徼,要也。』 」[33]先秦時往往以福為天賜,如《左傳·成公十一年》:「如天之福,兩君相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商頌》有之曰:"不僭不濫,不敢怠皇,命於下國,封建厥福,』此湯所以獲天福也。」《國語·周語下》:「若得天福,其當身乎?」《逸周書·命訓》:「以紼絻當天之福,以斧鉞當天之禍。」而《越公其事》這裡稱「天地之福」而非「天之福」,增加了「地」的成分,是較晚出的觀念。《大戴禮記·虞戴德》:「昭天之福,迎之以祥;作地之福,制之以昌。」言天地之福可與《越公其事》對應。

整理者註:「茲,讀為"使』。

,與"絶』反義,疑為"繼』字。

,疑為"

』之訛字,字見望山一號墓八號簡"

』。"

月』即"爨月』。

,讀為"纂』或"纘』,繼承。《禮記·祭統》:"子孫纂之,至於今不廢。』《詩·閟宮》"奄有下土,纘禹之緒』,鄭玄註:"纘,繼也。』又見於第七簡,字形不完全相同。」[34]讀為「使」的「茲」在《尚書》、《左傳》等先秦傳世文獻中即已多見,如《尚書·召誥》:「天既遐終大邦殷之命,茲殷多先哲王在天,越厥後王后民,茲服厥命厥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茲不穀震蕩播越,竄在荊蠻。」等皆是。整理者讀為「纂」的字,趙平安先生《清華簡第七輯字詞補釋(五則)》釋為從「艹」從「尞」,並認為通「燎」[35]。筆者則以為,「??」字按原字理解即可,「??」當即「簝」,《說文·竹部》:「簝,宗廟盛肉竹器也。從竹尞聲。《周禮》:供盆簝以待事。」是「繼簝」可以理解為主持宗廟祭祀之事的謙辭。

孤亓(其)

(率)??(越)庶眚(姓),齊厀同心〔一七〕,以臣事吳,男女備(服)。亖(四)方者(諸)侯亓(其)或敢不賓於吳邦〔一八〕?

整理者註:「庶,眾也。"庶姓』與"庶官』、"庶民』結構相同,當指越之諸姓。齊厀,猶步調一致。」[36]由整理者注可見,《越公其事》所說「庶姓」即傳世文獻常稱的「百姓」,《墨子·非命上》:「率其百姓,以上尊天事鬼。」《晏子春秋·內篇雜上》:「寡人以天子大夫之賜,得率百姓以守宗廟。」的「率其百姓」、「率百姓」正可與「率越庶姓」對觀。「齊膝」則當是一起膝行,以表示畏服、臣服姿態,如《莊子·在宥》:「廣成子南首而卧,黃帝順下風膝行而進。」《莊子·寓言》:「至舍,進盥漱巾櫛,脫屨戶外,膝行而前。」《史記·項羽本紀》:「項羽召見諸侯將,入轅門,無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視。」「齊膝」對應下文的「以臣事吳」,之後勾踐也確實臣事於吳三年。

整理者註:「或,誰。《詩·鴟鴉》"今女下民,或敢侮予』,朱熹《集傳》:"誰敢有侮予者。』賓,賓服。《管子·小匡》:"故東夷、西戎、南蠻、北狄,中國諸侯,莫不賓服。』」[37]網友ee指出:「"或』應讀為"有』。」[38]所說是,《國語·越語上》:「子而思報父母之仇,臣而思報君之讎,其有敢不儘力者乎?」即類似句例。

君【六】女(如)曰:『余亓(其)必

(滅)?(絶)??(越)邦之命於天下〔一九〕,勿茲(使)句?(踐)

(繼)

(纂)於??(越)邦巳(矣)〔二〇〕。』

整理者註:「

,從曼省聲,疑即滅絶之"滅』。

?,猶滅絶。《管子·牧民》:"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絶,我生育之。』」[39]與本節內容類似的是《國語·越語上》中夫差所說:「君若曰:"吾將殘汝社稷,滅汝宗廟。』寡人請死。」其下文所接內容為「"余何面目以視於天下乎!』越君其次也,遂滅吳。」是其下文所接內容對應者為《越公其事》第十一章「孤余奚面目以見於天下?越公其事」,由第十一章改「余」為「孤余」,改「何」為「奚」可見,《越公其事》第十一章此句的成文時間當是晚於《國語·越語上》末章對應段落句子,反觀「君若曰:"吾將殘汝社稷,滅汝宗廟。』寡人請死。」與「君如曰:"余其必滅絶越邦之命於天下,勿茲句踐繼簝于越邦矣。』君乃陳吳甲,□□□,□旆旌,王親鼓之,以觀句踐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也顯然是《國語·越語上》末章的句子更為簡潔,成文時間也更早。考慮到《左傳·哀公二十年》記有夫差所說「句踐將生憂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是其在被圍困初期即已了無生意,則《國語·越語上》夫差說「寡人請死」正與其剛愎性格相合,而以勾踐的隱忍則不難推知勾踐很難說出這樣的話,所以《越公其事》此節或是割裂了《越語上》末章相應段落內容,且以「句踐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來美化勾踐。

整理者註:「巳、已一字分化。已,與"矣』音義並近。又疑屬下讀,句首語氣詞。《書·大誥》:"已!予惟小子。』」[40]《越公其事》首尾都未見於「巳!君乃陳吳甲」這樣的語氣詞用法類似的句子,故筆者以為,仍當是讀「巳」為「矣」並斷句於此為是。

君乃??(陳)吳甲□,□□□〔二一〕【七】

(旆)

(旌)〔二二〕,王親鼓之〔二三〕,以觀句?(踐)之以此

(八千)人者死也〔二四〕。」【八】

整理者註:「??,《說文》"陳』之古文,楚文字陳列、戰陣之"陳』。簡文中義為陳列。簡尾殘缺,據殘畫和文義,"吳』後面可能是"甲兵』。」[41]雖然整理者言「??,《說文》"陳』之古文,楚文字陳列、戰陣之"陳』」,但因為書為「??」的「陳」字目前於先秦出土材料中僅見於本篇和清華簡《良臣》篇,故筆者認為,與前文的「冑」類似,這裡書為「??」的「陳」與下文書為「

」的「鼓」寫法都很特殊,應該都有相當大的非楚因素。

整理者註:「旆旌,《詩·車攻》: "蕭蕭馬鳴,悠悠旆旌。』根據文義,闕文大意是"君乃陳吳甲兵,建鉦鼓旆旌』。」[42]此句或當補為「陳吳甲,備鐘鼓,建旆旌。」傳世文獻中有《周禮·春官·司常》:「凡軍事,建旌旗。」《國語·晉語五》:「伐備鐘鼓,聲其罪也。」《國語·吳語》:「建旌提鼓,挾經秉枹。」《大戴禮記·朝事》:「建其旌旗,施其樊纓。」可以參看。

整理者註:「"鼓」之表層結構可隸作"

』,左側是"壴』之訛變,右側是"攴』之變形音化。鼓,擊鼓使進。《易·中孚》:"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43]這裡當是表示勾踐欲與八千人共死,因此希望夫差親自指揮吳師進攻,而不是派哪個將領來進攻,以求一個對等的地位。

整理者註:「以,率領。《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以其族行。』結尾一段與《國語·越語上》之"若以越國之罪為不可赦也,將焚宗廟,系妻孥,沈金玉於江,有帶甲五千人,將以致死,乃必有偶,是以帶甲萬人事君也。無乃即傷君王之所愛乎?與其殺是人也,寧其得此國也,其孰利乎?』大意相同。」[44]在《越公其事》中,勾踐的求成之辭止於「以觀句踐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既沒有《越語上》前面的「將焚宗廟,系妻孥,沈金玉於江」,也沒有後面的「乃必有偶,是以帶甲萬人事君也。無乃即傷君王之所愛乎?與其殺是人也,寧其得此國也,其孰利乎?」由於勾踐此時實已如《越公其事》所言「播棄宗廟,趕在會稽」,因此《越語上》的「將焚宗廟,系妻孥,沈金玉於江」顯然是後世的畫蛇添足之筆,而與當時的吳越形勢不合,《越語上》後面的「是以帶甲萬人事君也」等更是明顯的詭辭,所以由行文特徵來看,《越公其事》的成文應該是較《國語·越語上》前幾節為早的。


[1]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2頁,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 以下釋文及整理者注釋皆照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原書內容,筆者的觀點則在解析部分給出。

[3]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4頁注〔一〕,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 《〈國語?吳語〉新探》,華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5月。

[5]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4頁注〔二〕,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6]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三〕,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7] 中國先秦史網站:http://www.xianqin.tk/2017/10/28/405,2017年10月28日。

[8]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四〕,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9]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五〕,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10] 《中國歷史地理專題》第101頁,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

[11] 《學燈》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網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2] 《楚國歷史文化辭典》第220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

[13] 《楚「東國」地理研究》第34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11月。

[14] 《學燈》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網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5] 《楚國封君研究》第31、32頁,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9月。

[16] 《學燈》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網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7] 《學燈》第二十五期,孔子2000網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525,2013年1月8日。

[18] 《學燈》第二十五期,孔子2000網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525,2013年1月8日。

[19] 《出土文獻(第四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12月。

[20] 《中國歷史地理專題》第101頁,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

[21] 北大簡《周訓·五月》:「越之城旦發墓於邗,吳既為虛,其孰衛闔廬?」

[22] 《中國歷史地理專題》第99頁,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

[23]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六〕,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4]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七〕,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5]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八〕,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6]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5/20150716121655713431246/20150716121655713431246_.html,2015年7月16日。

[27]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九〕,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8]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5頁注〔一〇〕,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9]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一〕,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0]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二〕,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1]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三〕,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2]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四〕,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3]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五〕,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4]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六〕,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5] 《出土文獻》第十輯第142頁,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6]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七〕,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7]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八〕,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38] 《清華七〈子犯子余〉初讀》帖第50樓,簡帛論壇: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8,2017年4月27日。

[39]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一九〕,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0]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6頁注〔二〇〕,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1]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7頁注〔二一〕,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2]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7頁注〔二二〕,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3]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7頁注〔二三〕,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44]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第117頁注〔二四〕,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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