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案例分析——巨額銀行存款不翼而飛的內控教訓和啟示
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公司在河松街支行對賬時,河松街支行出具的該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電腦列印的銀行對賬單結果顯示,公司兩個賬戶應有的存款餘額近3億元只剩下7萬多元,其餘存款去向不明。
此外,東北高速子公司———黑龍江東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存於該行的530萬元資金也去向不明。與此同時,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也神秘「失蹤」。東北高速隨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後來調查發現,此案10億元資金涉及東北高速在哈爾濱河松街支行的兩個賬戶中共計存款餘額2.9337億元;東北高速子公司———黑龍江東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存於該行的530萬元資金;黑龍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所存的3億餘元資金;黑龍江社保局1.8億元資金;同時,東高投資存在大慶市農業銀行的履約保證金2427.98萬元亦被悉數捲走。
事後查明,該行行長高山以跳票飛單的形式,利用高息獲得巨額存款,在休眠期串通世紀綠洲系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李東哲通過地下錢莊將超過10億元的資金匯往國外,並順利出境。
二.案件分析
這次中行巨額資金被高山捲走主要利用了銀行內部有一種叫「飛單」或「跳票」的融資手段。即用高息攬存的方法,把企業的大額資金套進指定銀行,然後通過各種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劃轉到另一家企業的賬戶上使用,到期限結算時再把本金連同利息「回籠」,從而完成一次交易。一般貸方只需將錢以「活期」形式存入指定銀行,然後自己拿著高息承諾的存款憑據。貸方惟一的「代價」是要簽一份書面文件,並加蓋法人印鑒和本單位支票專用印鑒,承諾一年的「休眠期」之內不得支取這筆款項。
按照知情人士說法,持有大量資金的企業高管人員將資金存入河松街支行,私下必然有利益交易。客戶將存款戶開到該支行後,將被許以好處。即一些銀行吸引大量資金後會將一部分資金體外循環,派生高利給當事人回扣。
包括東北高速在內的多家企業,將賬戶開在河松街支行後,運用支票的形式將資金轉移到河松街支行的賬上,然後通過背書轉讓或者其他轉賬方式轉至其他賬戶用作它途;同時,河松街支行向企業出具虛假的存款憑證和對賬單,維持資金仍在企業的中行賬戶上的假象。但正是這一年的「休眠期」使李東哲和高山有了充分的時間去轉移這筆資金。從案例發生來看,銀行內控至少在以下幾方面存在問題:
(1)忽略預警徵兆,內控環境存在問題
內部控制環境是其他要素的基礎,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這點在中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早在2002年,與此案有關聯的一家企業高管曾對中行黑龍江省分行領導抱怨:「你們的那個支行行長膽子也太大了,竟敢將我們賬上的4000萬元給划走了,不信你們就查一查!」中行的工作人員下去一查,著實嚇了一跳:確有此事!但此時,中行接到了該企業法人代表的電話:「那是我們自己家的事,你們就沒有必要查了!」此事就此擱淺。在已有事先預警的情況,中行黑龍江分行領導卻僅因為客戶的一個電話就忽略了此風險,至少說明分行領導風險意識薄弱。
(2)行長權力過大,內外人員合謀
本案中,中行河松街支行的存貸款業務完全掌握於行長高山手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授信。委員會遵循集體審議,多數通過原則,行長不得擔任授信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中行河松街支行不僅不存在集體審議貸款的原則,行長更是本人親自負責貸款業務。實際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是由高山一手建立起來的。面對支行行長高山和李東哲合謀捲走上億元的巨額存款,銀行內部為什麼無人發現,無人監督呢?
中國銀行一位人士稱,如果沒有外部人員與內部人員的勾結,錢無論如何也倒不出去。根據知情人士提供的線索,大約只有1億多元的資金是通過中國銀行系統提走的,其他大部分款項則是通過其他銀行消失的。應該有其他涉案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參與串謀。
(3)違規業務存在,銀行內控失效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杜絕違規業務的存在,不僅為高山提供了可乘之機,也令違規操作者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根據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一百零四條,商業銀行嚴禁設置賬外賬。「在河松街屬於企業賬外資金的賬戶多達上百個。」知情人士說,即使按照每家企業一般存款戶6個計算,也有近二十家企業。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這種違規行在幫助高山拉到巨額存款後,也為高山盜走巨額的銀行存款提供了便利。
正是利用了這種賬外賬的機會,高山後來捲走資金成功地躲避了監管。
根據事後的材料來看,黑龍江社保局的1.8億元資金的存單是假的,說明這是賬外賬,壓根就沒存入賬戶。當然名義上是大額協議存款。一位熟悉銀行業務的人士分析,「這筆資金可能早已被轉移走。如果那個時候社保局要求取消續存,高山可能帶走的只是1.8億。」,東北高速與辰能公司資金也是類似操作的。
(4)信息未入網,信息系統存在漏洞
許多業內人士表示,中行河松街支行之所以能進行資金的來回調度,與其沒有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據了解,河松街支行儘管具備同城結算資格,但始終沒有進入同城結算系統。
按照通常的慣例,如果有完整的結算系統,上一級分行可以適時查詢下一級分行的資金調度情況。「而且每天還會軋平資金的頭寸,一旦發現大額的可疑資金流動,就會進行風險預警。」但中行河松街支行並未首先發現問題,至到東北高速前來查賬才意識到資金可能被抽走,「本身就不正常」。
據中行道里支行一位人士稱,河松街支行確實沒有使用人民銀行分配的同城交換號,其所有業務都是透過道里支行的同城結算交換號進行的。由於道里支行根本難以了解客戶賬戶內容,河松街支行實際上規避了外部監管。
這種從根本上避開銀行信息系統的問難導致了許多監督等內部控制活動無法展開,為高山從事違法活動提供了一條便利的通道。
三.案例啟示
中行此次事件的影響是巨大的。如果我們能從中汲取教訓,無論對監管層還是金融業從業者來說,亦是一次機遇——健全完善自身內部控制的機遇。
(1)加強內部控制理念,完善內控環境
對於企業的經營活動,絕大多數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節約相關支出。這裡節約支出指的都是一些立竿見影的相關費用,如減少人手,加大每人工作力度等。但內部控制作為防範企業風險,減少可能發生巨額虧損的一套機制卻被人們普遍地忽視。
在本案例中,高山的上級領導對高山的評價僅限於獲取存款的多少,即使高山在採取的違規手法被人發現舉報後,領導也置之不理。這種業務導向性的觀念態度是極其不利於防範風險的。
正是意識到這點,中行董事會、監事會高度關注此事,總行行長李禮輝親自率隊趕至哈爾濱處理。中行新聞發言人也承認,類似案件爆發次數多,反映了該行的內控和風險管理還比較薄弱。2005年2月,銀監會召集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和交通銀行五家銀行的行長,在北京召開了一次「商業銀行違法違規案件通報會」,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批示以及會議對問題的「定性」,則反映出政府層、監管層已經不把銀行內部人員犯案理解為「局部問題」,而是有關銀行的「整體問題」。
(2)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法規,處罰違規行為,確保內控執行有效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介紹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其中之一就是「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將其放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體現了《指引》對該問題的重視。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各項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章的匯總,有了規章制度,也就有了內部控制。這種把內部控制等同於各項規章制度的認識,並沒有真正理解內部控制的內在含義,忽視了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是一種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監督制約的動態控制過程。而只注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而忽略內控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導致管理者在大案發生後採取事後補救的辦法。
該案中,高山以及中行河松街支行完全沒有遵守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甚至連不相容職務的分離都沒有做到。在這種情況下,一套再好的制度也將流於形式。此外,還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為完善內部控制提供信息系統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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