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貪污受賄「傍」上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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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兩個犯罪金額過億元的貪官——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執行死刑。
記者發現,許邁永和姜人傑的腐敗,都有家人參與——或共同受賄,或通過洗錢掩飾、轉移腐敗犯罪所得。許邁永的妻子戚繼秋因涉嫌洗錢罪和受賄罪被查處,而姜人傑的許多受賄行為是由他的兒子姜荑出面完成的,並通過開公司的方式轉移受賄資金。 「貪污賄賂犯罪的性質決定了腐敗和洗錢的關係極為密切,可以說,洗錢是腐敗行為的繼續和延伸。」7月20日,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王新環博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 1 貪官親屬洗錢犯罪增多 今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的妻子戚繼秋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受審。寧波市檢察院指控:2003年上半年,戚繼秋接受杭州南源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請託,向時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許邁永轉達幫忙解決該公司「公元大廈」項目用地拆遷事項。事成後,戚繼秋夥同許邁永,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321萬餘元的價格購得「公元大廈」房屋一套。此外,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戚繼秋明知是許邁永賄賂犯罪所得,仍採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有價證券、資金轉移等方法,先後多次掩飾、隱瞞共計摺合人民幣4131萬餘元財產的來源和性質。
檢察機關認為,戚繼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明知是賄賂犯罪所得,而採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有價證券、資金轉移等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應當以受賄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共計1.08億餘元。他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8250萬元,是通過洗錢方式最終完成的。姜人傑讓其子姜荑以他人名義,在上海註冊成立上海仁和泓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和公司」),由行賄人開具一張8250萬元的銀行匯票交給姜荑,姜荑再將這筆巨款輾轉劃入仁和公司賬戶。這個仁和公司,實質上就是用以對巨額賄賂進行洗錢的公司。 記者調查發現,在已經查處的多起貪污賄賂案件中,除了貪官自己用貪賄所得進行洗錢外,其親屬參與洗錢特徵明顯,且呈增多趨勢。他們為了掩飾、隱瞞貪官貪污受賄所得,通過將貪賄款項用於購置房產、購買理財產品、開公司、存入個人或他人銀行資金賬戶等方式進行「清洗」。 2008年8月1日,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因受賄2226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同一天,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審理認定,付尚芳為掩飾、隱瞞晏大彬非法所得巨額錢財的來源和性質,將贓款中的943萬元用於以自己和他人的名義購房(共7處房產)、投資多種金融理財產品和存入其銀行賬戶。 2010年2月24日,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彭長健因犯受賄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同年4月14日,彭長健的妻子劉觀英被以洗錢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法院審理查明,劉觀英明知彭長健給予的140萬元系受賄所得贓款,仍通過典當、股票交易、購房等方法,掩飾、隱瞞彭長健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還是在重慶,2010年7月,該市北碚區原副區長趙文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妹夫鄒勇,被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趙文銳收受他人錢財後,將87.5萬元交給鄒勇保管並用於投資。鄒勇明知是趙文銳收受的好處費,仍將這些錢投到自己入股的房地產公司,以掩飾和隱瞞該款的來源和性質。 2010年12月28日,四川省宜賓市原副市長陳光禮因受賄2000餘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他的弟弟陳光明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審理查明,陳光明明知為陳光禮保管的1700餘萬元是陳光禮犯罪所得,仍將上述資金以自己和家人的名義分散存入多家銀行,為陳光禮掩飾非法所得(此案詳細報道見今日本報六版)。 2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10種洗錢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規定了洗錢的5種途徑: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21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進一步予以明確,即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
因此,現在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洗錢途徑一共有10種。 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王新環博士認為,這10種洗錢途徑根據渠道類別,可以劃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第一種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列舉的前4種洗錢方式,屬於以銀行為中心的傳統金融渠道;第二種是司法解釋列舉的6種方式,屬於非金融特定渠道。根據洗錢的手法,還可以把洗錢分為三類:一是入賬,即通過存款、電匯或其他途徑把不法錢財放入一個金融機構。二是分賬,也就是通過多層次複雜的轉賬交易,使犯罪活動得來的錢財脫離其來源。三是融合,以一項顯示合法的轉賬交易為掩護,隱瞞不法錢財。 7月22日,對洗錢犯罪頗有研究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何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貪官及其親屬洗錢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存銀行等,逐漸轉向利用房產業、博彩業洗錢,利用國際貿易洗錢,利用離岸公司、離岸金融中心洗錢,利用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洗錢。隨著電腦網路的普及,犯罪分子更青睞利用電子貨幣、網路銀行通過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從事洗錢活動。」 記者通過對已經判決的貪官親屬洗錢犯罪案件進行統計,發現他們的洗錢方式主要涉及存入銀行、購房、投資理財產品、典當等。受訪專家表示,貪官親屬的洗錢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貪官的犯罪行為。
何萍表示,從某種程度說,洗錢是貪污受賄等上游犯罪得以運轉的中樞和核心。如果能夠有效地打擊貪官及其親屬的洗錢犯罪活動,貪污受賄等上游犯罪也可以大為減少。 「貪官親屬洗錢降低了腐敗犯罪的成本,使一些貪官沒有了『後顧之憂』。」王新環說。
3 洗錢給貪賄案件查處帶來難度 洗錢犯罪是處置贓款贓物的一種犯罪類型,是上游犯罪的後續。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通過洗錢消滅上游犯罪產生收益的犯罪線索和證據,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這就給檢察機關查處貪污受賄案件帶來了很多的困難。」何萍說。 王新環則認為,洗錢行為對查辦貪污受賄案件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於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有些案件甚至影響到定罪。洗錢給貪污受賄犯罪查處帶來的難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證據的收集固定存在難度,洗錢行為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和專業性,給貪污受賄犯罪的偵查行為提出了挑戰;跨國洗錢行為增多,而國際反洗錢合作機制仍在逐步完善之中,而且也極大地提高了偵查的成本;科技監控能力還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對大額可疑交易的規定比較詳實,但高效準確的篩選軟體開發相對滯後,嚴重製約了反洗錢效率的提高;洗錢行為向非傳統金融領域及非金融特定領域迅速擴展,但相關領域的監控機制還不完善,影響了貪污受賄案件偵查的有效開展。 受訪專家認為,在查處貪官及其親屬共同受賄或其親屬單獨構成洗錢罪的過程中,還要注意兩種犯罪的區分。 何萍對記者說:「區別受賄共犯和洗錢罪的關鍵在於,貪官親屬是否與貪官有受賄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具體表現為是否有受賄犯罪的『通謀』。如果有,屬於受賄共犯;反之,只能構成洗錢罪。」 「如果存在受賄人和受賄共犯的事前約定,由受賄人單獨實施受賄犯罪,受賄共犯雖然可能只是實施了負責轉移贓款的行為,但仍然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而不是洗錢罪。」王新環認為,洗錢人是在受賄行為完成之後才介入的,只對受賄的後續行為即洗錢犯罪負責,因此這種行為應僅認定為洗錢罪,而不算受賄共犯。 4 如何預防和打擊腐敗洗錢犯罪 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負有反洗錢義務,如對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這三項制度都明顯地表現出事前控制和預防洗錢行為的目的。 專家表示,由於反洗錢法基本制度是適用於各種洗錢行為的,所以對於腐敗洗錢的預防和打擊,必須首先嚴格執行這三項制度。 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也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但是,何萍說:「當前,特定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拍賣行、典當行、娛樂場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還沒有具體的反洗錢義務,要想有效遏制貪官及其親屬的洗錢行為,特定非金融機構也要承擔起反洗錢義務,這是我們下一步必須努力的方向。」 另外,受訪專家表示,對貪官自己用貪賄所得進行洗錢的行為,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何萍認為,貪官自己將貪污受賄所得進行洗錢的,在處以貪污罪或受賄罪的同時,應該對其洗錢行為進行查處,以洗錢罪對其科處刑罰。 王新環則為預防和打擊腐敗洗錢犯罪提出四點建議: ——建立預防腐敗犯罪和洗錢犯罪的協調機制。洗錢犯罪的監管和查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協調配合,因此應當建立一個包括金融、稅務、海關、財政、司法等部門在內的控制洗錢犯罪的網狀體系,充分利用各部門的數據信息、監管信息、監測分析成果,加強反腐敗和反洗錢合作,共同探索預防和打擊腐敗洗錢犯罪的有效途徑和辦法。 ——建立專業的監管和偵查機構。在金融部門和洗錢可能涉及的相關領域普遍設立專業的監管機構,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還可在公安機關設立專業反洗錢偵查機構,提高偵查的專業性。另外,通過落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實現對腐敗犯罪資金流動的監測,及時發現線索,遏制腐敗活動的蔓延。 ——設立金融情報機構。可以在中央銀行設立專門的金融情報機構,負責收集和匯總洗錢信息,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處理,發現涉嫌用腐敗犯罪資金洗錢的,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加強控制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簽訂相關的司法協助條約,互相交換反洗錢情報,開展收集證據、扣押、凍結贓款的司法協助,並建立相關的引渡制度,讓貪官及其親屬得不到一點兒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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