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離身莫名刷取銀行失責應予賠償
卡未離身莫名刷取銀行失責應予賠償
( 2015-02-15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苑
近期,銀行卡被盜刷事件持續發酵,歲末年初,也是購物消費的高峰期。為此,本期案例也給人們提個醒,持卡消費一定要在頭腦中繃緊安全之弦,刷卡不離視線,密碼深藏心中,同時辦理通知業務,發現異常及時報警並通知銀行。 目前,全國發放的銀行卡數量已經達到約50億張,持卡消費早已成為消費支付的主要方式。持卡取現消費雖然方便,但安全方面目前仍然存在諸多隱患,一些不法分子盜取他人銀行卡信息,侵佔他人卡內存款。 從法律角度看,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銀行負有嚴格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及銀行卡信息安全的義務。為了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銀行在付款時就必須履行取款權利人身份審查義務,以識別取款權利人。為此,銀行就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權利人識別機制。由於取款權利人識別機制主要存在於銀行自己制定的業務規則中和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中,銀行以外的人無權參與決策,更無從得知其技術秘密。銀行部門設置的自動取款機,正是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取款權利人,以達到維護儲戶存款安全和方便儲戶、提高金融機構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在人機交易中產生的風險,應當由設置自動取款機的銀行部門承擔。同時,銀行可在刑事案件偵破後向盜刷銀行卡的行為人追償。 從本期的幾個案例中可以看到,儲戶卡內的存款都是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被盜刷的,可謂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持卡人不存在過錯,責任就應當全部由銀行承擔。如果持卡人存在密碼等信息防範不夠嚴密的過錯,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在本期的一起案件中,涉案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偽造的銀行卡,被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持卡人萬某由於未盡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的義務,也承擔了部分責任。總之,看好銀行卡,密碼不外泄就能最大限度防止賬戶被盜。 (胡勇)千里之外錢被取走銀戶分責
□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郭曉芸 人在家中,卡在身上,卡上的錢卻在千里外的河南被盜刷4.5萬元,儲戶狀告銀行索賠。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行應承擔80%責任,賠償儲戶各項損失共計3.64萬餘元。 市民王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3年1月7日下午,王先生在烏市,銀行卡也在身上,卻突然收到銀行卡取款簡訊,他趕到銀行櫃檯查詢顯示在河南許昌POS機上被盜刷,事後王先生立即前往河南許昌報案。並於2014年11月25日將銀行告上法庭,雙方對簿公堂。 庭審中,王先生稱銀行沒有盡到識別偽卡的安全保障義務。銀行方則稱王先生密碼由其自身保管,泄露和銀行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在該銀行辦理銀行卡,設置了交易密碼,雙方由此成立合同關係。王先生髮現銀行卡在異地被盜刷當日便到該行櫃檯查詢交易明細,當時帶了真卡,而刷卡交易地在河南,按照自然規律和生活常理,同一張真卡不可能在當日下午被盜刷後,又於同日出現在烏市的王先生手中。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侵犯。法院認為,造成王先生借記卡內資金被盜刷,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造成:一是發卡行提供的借記卡保密性不強、信息容易被複制,使用POS機的特約商戶亦未能識別偽卡,故發卡銀行違反了為儲戶保密及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其次是王先生借記卡憑密碼支取,從刷卡交易成功的結果看,可以認定他人使用了正確的密碼。王先生作為密碼擁有者負有妥善保護其密碼不被泄露、不被盜用的義務,由於王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密碼被盜用屬於銀行方過錯,因此王先生對此應承擔責任。 但是由於銀行作為發卡行負有高度保護持卡人卡內資金及用卡環境安全的義務。考慮到本案損失產生的原因、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認定王先生自己承擔20%責任,銀行承擔80%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提醒說,刷卡交易要留心不要在小商鋪或者安全資質不夠高的商鋪刷卡交易。及時開通簡訊或微信通知功能,一旦出現盜刷,持卡人可以根據通知及時發現並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遇到銀行卡被盜刷盜取時,持卡人可立即到附近櫃員機或者銀行取100元,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隨便刷一筆,列印並保存好刷卡交易憑證。這樣,就可以證實盜刷盜取時真卡在你自己手上,不是自己所為。
櫃員機上賊竊密碼銀行先賠
□邵小桐 血汗錢存於銀行卡中,時刻不敢離身,除了自己沒有第二個人知道卡的密碼,可就在急於用錢時,卻意外地發現卡里的錢沒了。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ATM機上被安裝有盜碼器,銀行安保未盡職,應擔全責。 2009年3月,李剛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專門用於儲蓄工資。兩年後,李剛好不容易攢下了1.8萬元,全部存在銀行卡里。2011年11月,李剛家有急事,需要用錢,他便準備將積蓄一併取出,結果卻發現銀行卡里的錢沒了,到銀行查詢後才發現,錢被人從自動提款機取走。 李剛不解,銀行卡一直在他自己手裡,從來沒有丟過,密碼他也沒向別人泄露過,對方是怎麼把錢偷走的。震驚之餘,李剛要求銀行賠償損失,銀行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建議李剛報警。李剛向公安機關報警後,警方調查發現,取款人是從另一家銀行ATM機上持卡取走的錢款。經過工作,警方相繼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經過審訊,警方得知,這是一個跨國詐騙團伙,此次警方所抓獲的兩名犯罪嫌疑人,是這個詐騙團伙中負責持卡取款的「馬仔」。據交代,該團伙在李剛辦卡的銀行ATM機上安裝了盜碼器,成功盜取了李剛等人的銀行卡密碼並複製了李剛的銀行卡,將李剛銀行卡里的1.8萬元盜取後,隨即將錢轉存入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內,被其他團伙成員分批提走轉移。也就是說,這筆錢追不回來。這兩名「馬仔」經法院審理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但由於其他案犯沒到案,錢款也沒有追繳回來。 李剛事後直接將銀行訴至法院,索要存款損失。對此,銀行方面辯稱,犯罪分子是通過安裝盜碼器等手段盜取了李剛的銀行卡信息,可以證明銀行並不是實際侵權人,李剛應通過刑事追贓的程序挽回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剛存款的丟失是因為ATM機從技術上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為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和銀行金融機構的公信力,應當由銀行對由此而產生的李剛存款被盜取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令銀行償還李剛存款1.8萬元及利息。辦案法官稱,儲戶使用銀行卡期間如果不存在遺失或保管不當的過錯,銀行方面應當及時賠付儲戶的損失,銀行可在案件偵破後向盜刷銀行卡的行為人追償。偽卡取現錄像為證
□莫小松馬艷曾龍秋 萬某於2013年2月5日在某銀行辦理取款業務時發現自己的儲蓄卡被人盜取1.6萬餘元,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監控錄像顯示,取款人為一名持藍色卡片的青年男子。萬某認為,銀行未能識別偽卡使卡內的錢款被他人盜刷應當承擔責任,為此訴至法院。庭審期間,銀行辯稱應當由儲戶向盜取人追償,儲戶本人未能保管好銀行卡密碼亦應當承擔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儲蓄卡而言,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誌,只有三者一致時,金融機構才允許交易。本案中,從銀行提取的監控錄像顯示,取款人是某青年男子用一張藍色的卡在ATM機上取款,而萬某持有的真卡是黃白色的。對萬某存款發生短缺的情形,應推定系被他人持偽造卡冒領,銀行在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上存在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賠償萬某存款損失的70%即1.1萬餘元。而萬某作為持卡人,負有謹慎保管密碼的義務,其沒有妥善保管密碼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應對其存款被盜取的後果自行承擔30%責任。 一審宣判後,銀行方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易免密銀行有責
□楊婷 江先生在某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設置了2000元額度以下免密碼消費,2000元以上憑密碼消費。2013年12月8日,江先生申請臨時調整額度,將信用卡額度調整為8萬元。同年12月10日19時44分到59分,短短15分鐘內,江先生的信用卡在3個省份被POS機刷卡消費41筆共計8萬餘元。 當時,江先生正在家中,卡也在自己身上。當他發現卡被盜刷後,當即致電銀行客服電話申請停止支付,然後撥打110報警。2014年3月,江先生提起訴訟,索要賠償。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訟爭的41筆交易均屬於免密碼交易,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首先應確保其發行的信用卡無缺陷,不能被非法複製和使用,並在銀行卡真實、核對預留簽名樣式一致的情況下予以支付。然而,現有證據顯示,短短15分鐘內在3個省份發生41筆交易,表明江先生不存在實施涉案交易行為的時間及空間,可以認定爭議的交易系他人使用偽卡所為。付款銀行的POS機未能識別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以及是否為江先生預留的信用卡簽名樣式,以致江先生上述信用卡應還款項中增加了8萬餘元,銀行應對此負有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江先生無需償還涉案的8萬餘元本金及相應滯納金和透支利息。
推薦閱讀:
※賠償協議書範本
※夫妻之間的侵權也要賠償!
※協議離婚後能否要求損害賠償,如何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冤枉之至,避雨廊庭倒塌致1死9傷!誰來負責賠償事宜?
※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