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06-23
中國稅務報 2014年12月05日 星期五侯桂華「私車公用」是目前很多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因「私車公用」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對其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產生疑問。由於「私車公用」的特殊性,其相關費用的稅前扣除也是稅企爭議的焦點。那麼「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各地執行口徑不統一對於公司給員工報銷的「私車公用」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並無具體規定,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305號)文件已經作廢,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致。所謂「私車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車輛不夠或者員工特殊崗位等原因,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公務活動,公司由此給員工報銷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等。「私車公用」的車輛雖然屬於個人所有,但其用於公司公務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從實質上看,公司「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在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下發文件或者實際執行時對企業發生的「公車私用」相關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如青島市地稅局發布的《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浙江寧波作出了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甬國稅解答〔2012〕1號)規定,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沒有租金,但是可報銷汽油費,過路費等。這些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無論有否租金,保險費、車購稅等涉及車主個人負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餘可以根據租賃協議條款,如應企業負擔的,可在稅前扣除。建章規範才可抵扣筆者分析青島等地作出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規定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車輛使用的隨意性。外部人員無法判定其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也就是說給員工報銷的車輛費用,在實務中經常無法區分是個人支出還是真正屬於「私車公用」支出,因為個人車輛或多或少的存在個人消費,因此對企業發生的私車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這也是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對難以判定事實的事項採取的一種處理方法。對部分企業假借「私車公用」名義,虛列成本費用、或者變相的列支成本費用進行了有力征管。但筆者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因為征管原因,就剝奪部分企業確實發生的「私車公用」支出而不得稅前扣除的權利。筆者認為,對於企業真實發生的合理範圍內的「私車公用」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準備相關內部資料備查,以證明「私車公用」發生的真實、合理性,如企業自身無法證明車輛使用情況,則其發生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那麼如何準備相關資料呢?首先,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比如:個人必須將車輛交由企業保管並使用,個人不再隨意使用,滿足公司業務需要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統一調度。同時公司應保存汽車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據等複印件。其次,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公務用車制度,對車輛的使用原因、時間、地點、使用人員等進行規範,履行內部申請和審批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否則也容易被視為不能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從而導致不允許稅前扣除。最後,對於費用報銷的範圍,基於一般經營租賃物的消耗可以稅前扣除的原則,允許扣除相關費用。但是必須區分該費用是否具備相關性,一般認為與車的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可以扣除;與車本身相關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因為租不租都會發生,作為不相關費用不得扣除。因此,對於存在「私車公用」現象的企業,建議企業做好上述幾點要求,保存內部車輛使用證據,以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我們同時期待稅務總局後期下發文件進一步統一稅收口徑,減少稅企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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