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回美證也不能高枕無憂,華人綠卡夫婦入境遭遇為眾人提醒
【僑報記者陳琳5月17日休斯敦報道】休斯敦王姓夫婦為了生意事務回中國居住了10個月,他們在離開美國之前按常規做法申請了「再入境許可」(I-131 Re-entry Permit,也就是俗稱的「回美證」 ),該許可的有效期是兩年。可是,當他們日前返回美國時,儘管手持綠卡以及回美證,仍遭到邊境官的質問,而且邊境官還在王先生夫婦的護照和回美證上都印上了「I-407 advised」幾個字。雖然回到了美國家中,但王先生夫婦的心始終懸著,證件上被蓋了這樣一個章是什麼意思?對今後又有什麼樣的影響?
經過諮詢律師,王先生夫婦心中一驚。原來I-407是放棄綠卡身份的申請表;「I-407 advised」則是移民官給那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綠卡持有人的一個提醒,警告他們:他們「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在美國移民局眼裡正在降低,移民局建議他們可以主動放棄綠卡,移民局也會對他們今後是否有意「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給予特別關注。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谷歐文律師介紹說,遇到此類情況的當事人不用過於焦慮,雖然邊防官有權印章「I-407 advised」,甚至還可以當場讓當事人簽署「I-407」表格,但並不能一步取消綠卡,因此還有迴旋餘地。不過,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以及發生後如何迴旋,都需要做好準備工作。
谷律師強調如下幾點:
在美國,即使邊防人員當場讓人放棄綠卡或讓人簽署任何放棄綠卡的文件,人們都可以拒絕簽署。
拒絕簽署文件或是拒絕放棄綠卡都不是被當場拘禁的理由。
如果遭到拒絕,美國邊防官會發放一個NTA (上庭文件) ,這意味著人們需要上庭去和法官解釋,法官則會判定該人是否有意願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從接到NTA 到上法庭大概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
就算簽署了I-407,也不代表完全放棄了綠卡的身份,直到政府發放「Final Order of Removal」(即「遞解令」)。
谷律師同時建議,人們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事先準備好文件,以應對移民官或邊境官可能的懷疑。
一、準備以下文件證明自己與美國依舊有緊密聯繫。包括美國銀行借記卡和信用卡賬單;購房記錄/房產過戶文件;租房合約;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孩子入學證明;按時報稅的證明;商業醫療保險證明;以及其他一切能夠證明自己有繼續居住在美國的意願的文件。
二、提供解釋為什麼在美國之外的地區長時間逗留。谷律師稱,事業在境外且暫時無法割捨,或者照顧年邁多病的親人都屬於合理理由;不管是哪一種理由,都需要有證據進行強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通過申請特殊人才方式拿到綠卡的人,則需要看一下當初來美計劃,看一看現在和當初來美計劃是否保持一致。
三、如果不知道未來何時能夠長期定居美國,需要提供解釋說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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