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利益歸於誰?--馮某故意殺人案

疑點利益歸於誰?--馮某故意殺人案

發表時間:2009-8-18

案情簡介:

被告:馮某,女

辯護人:浙江大公律師事務所 嚴洪祥 董 樑

公訴機關:某市檢察院

2008年10月26日,被害人余某邀請被告馮某次日到東陽某店去玩,於半夜到馮某在A市的住處接馮某,在回B市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余某借來的車車損。被害人余某以車子事故是因為接馮某造成,多次向馮某討要修車款。

2008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馮某來到B市被害人余某租房處商談車禍賠償問題。余某稱車輛修理費要36000元,馮某同意承擔10000元。晚飯後,余某向馮某借5萬元,馮某拒絕。余某以拍裸照、叫兄弟過來對其輪姦相威脅,不準馮某離開,並拿出繩子對馮說,如果想離開就用繩子綁起來。期間,余某還強行與馮某發生了性關係。馮某想等余某睡覺後逃走,但余某一直未睡著。馮想起自己隨身攜帶的五顆裝在膠囊內的安眠藥,就哄騙余某服下,但余某一直沒有睡眠的反應。馮某走了幾次都被余某制止。馮某為擺脫余某糾纏,想到用繩子(余某準備綁馮某的繩子)把余某勒暈再走,但是當其勒余某時,卻遇到了余某強烈的反抗,馮某怕遭到余某的報復就用盡全力拉繩子,直到余某死亡。

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證實以下事實:1、馮某與余某一起開過美容店,但已有幾年沒聯繫,最近才聯繫上,除車禍賠償問題外其他無糾紛;2、2008年10月26日,余某與馮某確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車輛修理費12000元,余某謊稱36000元;3、根據馮某供述,她因晚上睡不著於2008年10月14日化名「張某某」到A市人民醫院就診,醫生配給她舒樂安定(安眠藥)。經公安機關到A市人民醫院調查確有該記錄; 4、根據余某親屬及鄰居的證言證實余某是以為別人討債為生、無固定工作,而且最近債務纏身。

辯護意見:

根據馮某供述,余某向其索要50000元,其不給,余某以拍裸照、叫人對其進行輪姦相威脅,不準其離開,還強迫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為了擺脫余某的不法侵害,才將余某殺死。而以上事實都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辯護人形成了兩種辯護意見:

第一種認為:馮某對指控故意殺人的事實基本無異議。但就公安、檢察院查明的事實來看,馮某故意殺人是因為受到余某糾纏。馮某殺人動機與目的是為了擺脫被害人余某索要賠償款的糾纏,因此被害人余某存在明顯過錯,要求法院對馮某酌情從輕判決。

第二種認為:既然被告馮某陳述的事實公安機關與檢察院都沒有證據來證明是虛構的,那麼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當斷定該事實存在。而且,根據公安機關、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來看,被害人余某是靠放賭債為生,其將10000餘元的修車費謊報成36000元,明顯有訛詐馮某的目的,在馮某同意承擔10000元後,余某完全有可能對馮某進行勒索。因此,辯護人認為,在余某對馮某進行勒索,並非法拘禁了馮某後,還強行與馮某發生了性關係的情況下,馮某為擺脫余某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而將余某殺死,屬於防衛過當,另外,余某在非法拘禁被告人期間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馮某發生性關係,在起因上存在極大過錯,因此,應當減輕或者免除馮某的刑事責任。

以上兩種不同的辯護意見是基於辯護人對法院事實認定的不同預判而形成的。第一種辯護意見立足點在於法院不會對勒索、非法拘禁、強姦的事實予以認定,為了避免與檢察院、法院發生正面衝撞,退而求其次;第二種辯護意見立足點在於法院有可能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追求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最大利益。

案件處理:

一審認定,被告人馮某採用哄騙被害人余某服下安眠藥後,用繩子勒頸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馮某的行為致一人死亡,後果嚴重,依法予以嚴懲。鑒於本案因車禍賠償而發生,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以及被告人馮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自願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判決被告人馮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案件評析:

本案中,對於馮某殺人的事實,被告人馮某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本案中主要疑點在於被告人是否存在被被害人余某勒索、非法拘禁、強姦的情形。對於是否存在以上事實,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上對事實的描述是「余某以車子事故因接馮某而發生為由,多次向馮某討要修車款」,「後馮某為擺脫余某的糾纏,哄騙余某服下……」,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對事實的描述是「余某向馮某借5萬元,馮某拒絕,余某即以拍裸照進行威脅,並不許馮某離開」,從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所描述的事實來看,雖然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余某對馮某存在勒索和非法拘禁的行為,但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時還是認為馮某至少是在受到余某糾纏、威脅下將余某殺死的。對被告人馮某是否存在被余某強姦的事實,因馮某陳述余某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兩人都洗了澡,因此公安機關在偵查時無法獲得相關的證據,該事實除被告供述外無其他直接或者間接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在對上述事實存疑的情況下,簡單的認定「鑒於本案因車禍賠償而發生,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判決馮某死緩,完全將疑點利益偏向於控方。雖然從馮某的殺人手段來看,其無法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免除刑事責任,但確有可能存在防衛過當、事後防衛等法定或者酌定減輕刑罰的情節。如此的判決對被告是極為不公正的。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事實不能查清時,存在疑點的情況經常會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寧縱勿枉,與我國控制犯罪的立法精神不符;而疑點利益歸於控方則是寧枉勿縱,違背刑法追求公平、正義的目標。但筆者認為法官在窮盡了所有辦法之後,對疑點仍無法查明的,疑點利益應當歸於被告,這也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正如湖北巴東的鄧某殺官案,在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查明事實真實的情況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後巴東縣人民法院作出免予處罰的判決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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