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研究】林宏宇:不變與變——美國總統選舉政治歷史回顧
06-23
作者:林宏宇(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編者按美國總統選舉是全球關注的焦點,政治學與國際關係論壇特推出美國選舉專題。由國內研究美國選舉的權威專家,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主任林宏宇教授進行權威解讀,通過這個系列連載,將讓我們更為全面的了解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美國總統選舉政治】引 言2016年美國大選正在如火如荼中,希拉里和特朗普之爭已成定局,但鹿死誰手,尚難知曉。而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現代美國總統選舉來看,要想預測選舉結果是十分不易的。1952年大選,勢力強大的共和黨保守派一致擁戴身世顯赫的羅伯特·塔夫脫,但最後勝出的卻是持溫和立場的艾森豪威爾;1960年,幾乎所有民主黨大佬都看好了林登·約翰遜,但年輕的肯尼迪卻脫穎而出;1976年,人們普遍看好共和黨在職總統傑拉德·福特,但最後勝出的卻是「局外人」吉米·卡特;1992年,民意支持率高達90%的老布希,滿以為穩操勝券,結果卻敗於被其戲稱為「外交文盲」的小州長柯林頓之手;2000年,許多預言家斷定正享受著戰後最長經濟繁榮期的美國人肯定會選擇現職副總統戈爾,但取勝的卻是打著「富有同情心保守主義」招牌的小布希;2008年大選,孰能料到40多年前還在為爭取基本人權而奮鬥的美國黑人,竟然也能入主白宮。同時,作為當今世界最強大武裝力量的總司令和美國外交政策的最主要制定者,美國總統被認為是「地球上最強有力的職位,能夠移動和搖撼整個地球」。二戰以來,美國總統的變遷幾乎都不可避免地輻射、波及當時的國際形勢與國際關係。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如果1968年上台的不是尼克松,那麼可能就沒有1972年中美關係戲劇性的突破;1980年大選,奉行強硬路線里根總統的上台,蘇聯崩潰的命運就已註定;如果2000年大選中戈爾當選,那麼2003年伊拉克戰爭可能就打不起來;如果2008年奧巴馬沒當選,那麼可能就沒有令南海局勢緊張的「亞太再平衡」。如何看待美國總統選舉——世界歷史上最悠久的政府最高行政權力和平交接的有效機制?美國總統選舉主要受到什麼因素影響?美國總統選舉對美國內政外交有何影響?如何看待和克服美國總統選舉對中美關係的負面影響?林宏宇教授即將再版的《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研究》一書(該書曾榮獲2008年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將做出系列解答。【美國總統選舉政治】之一:不變與變:美國總統選舉政治歷史回顧林宏宇自1789年到2012年,美國共舉行過57次總統選舉,共有44人擔任過美國總統職務,其中有16個總統連任過。從歷史回顧的視角來看,綿延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政治可以概括為既有繼承性又有變異性。繼承性主要表現在兩點:(一)以選舉團制度為標誌的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儘管弊端重重,不斷面臨危機與挑戰,但依然沿用至今;(二)持續的兩黨制經久未變,兩黨(派)輪流坐莊是美國總統選舉的主旋律,其他第三黨無緣問鼎白宮。變異性主要表現在兩點:(一)美國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方法與競選資金的管理不斷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總的趨勢是提名方法日益民主與開放,而競選資金管理則日益嚴格和規範;(二)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愈發先進和快捷是其發展變化的總趨勢。一、不斷面臨挑戰的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應該說,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從其一開始就不斷面臨著挑戰的壓力。這主要是由於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對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規定存在一些當時無法預見的缺陷和漏洞,這些缺陷主要體現在有關「選舉團制度」(Electoral College)的規定方面,由此導致頻頻出現美國總統選舉危機。美國總統職位是在1787年聯邦制憲會議上設立的,當時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曾考慮過多種選舉方案,包括由國會議員選舉、州議會或州長選舉以及選民直接選舉等。但由於這些方案各有利弊,最終都沒有被採納。經過一番激烈的辯論,制憲會議最後選擇了「選舉團制度」這個妥協的方案。根據這個方案,總統每4年選舉一次;選舉分兩個階段,先由各州議會按自行決定的方式選派或委任一定數量的總統「選舉人」(elector),再由總統選舉人組成的一個虛設的選舉團,在全國統一的投票日分別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總統;贏得選舉團過半數、且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即為美國總統;各州選舉人的人數與其在國會的參眾議員的人數相等,但參眾議員或其他在聯邦政府任職的官員不得擔任總統選舉人。這就是1787年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從此以後,歷屆美國總統選舉就遵循這個最初的設計。然而,這個設計至少存在3個當時未曾預見的缺陷:第一,未考慮黨派鬥爭的因素,致使可能出現總統與副總統分屬不同黨派的尷尬局面。實際上,1796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就已出現了這種情況,總統亞當斯屬於聯邦黨,副總統傑斐遜屬於民主共和黨。第二,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沒分開投票,當出現候選人所得的選舉人票數相同時,就可能出現總統的難產;第三,始終潛伏一個未能很好解決的矛盾――聯邦性原則(Federal Principles)與國民性原則(Populism)之間的矛盾。這兩個原則源於美國立國之初有關政府分權與集權的爭論。所謂的聯邦性原則,主要強調「選舉人票」(elector vote)的重要性,主張各州平等、相對獨立和多樣性,總統選舉應在各州層面(state level)進行,當選的總統,除了獲得多數國民選票外,還應有廣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當選的總統不能僅代表人口密集但地域有限的大城市。所謂的國民性原則,主要強調國民選票(popular vote)的權威性,主張總統選舉應在全國層面(national level)進行,當選的總統應該獲得多數國民選票。這個矛盾體現為選舉人票的多少不能準確反映國民選票的多少,可能出現國民選票率低卻能當選的「少數票總統」。這三個選舉制度上的缺陷潛伏於歷次美國總統選舉中,一遇到合適機會就會爆發出來,形成美國總統選舉危機。第一次危機出現在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當時的民主共和黨領袖傑斐遜原想把該黨另一個候選人伯爾(Aaron Burr)選為他的副總統,經過傑斐遜本人的大力活動和引導,民主共和黨在選舉中大獲全勝,但沒料到伯爾卻得到和傑斐遜一樣多的選舉人票,根據當時憲法規定,他們倆都有擔任總統的資格,只能由聯邦黨人占多數的國會眾議院來投票裁決。由於聯邦黨人反對傑斐遜擔任總統,他們便從中作梗,製造麻煩,雖經過多次投票,仍不能在兩人之間決一勝負。後來經伯爾的政治宿敵聯邦黨人漢密爾頓的斡旋,傑斐遜才終於以兩州的微弱多數而取勝,避免了一次美國總統的難產。為避免再出現類似情況,180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規定未來選舉團投票時,選舉人必須對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分開投票。第二次危機發生在1824年大選。那年有4位候選人角逐美國總統,按照國民選票數多少排序,他們分別是傑克遜(Andrew Jackson)、亞丹斯(John Q. Adams)、克萊(Henry Clay)、克魯福德(William H. Crawford)。他們4個人中沒有一人得到過半的選舉人票,根據當時美國憲法規定,必須由眾議院投票決定。投票結果是亞丹斯當選。可結果一宣布,就遭到支持傑克遜的選民的強烈反對,並聲稱是克萊和亞丹斯做了交易,克萊以出任國務卿的出價,支持亞丹斯當選。傑克遜也宣布這個結果非法,並第一次公開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傑克遜的主張直接導致了後來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方法的重大改變,政黨代表大會逐漸取代了國會黨團核心會議,成為了提名總統候選人的主要途徑。第三次危機發生在1876年。當時北方的共和黨候選人海斯(Rutherford B.Hayes)在國民選票率低於南方民主黨候選人蒂爾頓(Samuel Tilden)的情況下,憑藉多1張選舉人票的微弱優勢當選總統。當時學者稱之為「本世紀最大的過錯」。《紐約太陽報》以通欄黑框來表示對民主墮落的悲哀,華盛頓地區的報紙甚至主張取消海斯的總統資格。眾議院民主黨議員不顧共和黨議員的反對,通過決議聲明「蒂爾頓當選美國總統」。南方各州反應更為強烈,紛紛成立武裝組織,提出「打到華盛頓去!」、「不是蒂爾頓就是戰爭!」等口號。這場危機最後在南方民主黨領導人和共和黨的幕後交易中平息,共和黨同意做出多項讓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聯邦軍隊重建,任命南方民主黨人入閣,提供聯邦資助等,最後離法定的就職期限僅剩兩天海斯才宣布正式當選。這次危機迫使國會出台了「1887年安全期限法」,規定當一州的選舉人票出現爭議時,州立法機關應在選舉團投票選舉總統日的前6天內解決爭議,產生該州的總統選舉人名單,以避免國會再次捲入對州政治的仲裁之中。這項法案曾在2000年美國大選中被共和黨控制的佛羅里達州議會所借用,以支持小布希當選。進入20世紀以後,選舉團制度的缺陷依然是美國總統選舉制度面臨的最大挑戰,改革呼聲持續不斷。1968年美國總統選舉結束後不久,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有81%的美國人主張用直接選舉方式取代選舉團制度。這個數字是空前的,可見美國人對改革選舉團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此後十年有關廢除選舉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立法機構激烈辯論時期,產生過許多「動真格」的提案。例如,1969年,在美國大律師協會(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院外團體的強力遊說下,美國國會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採用直接選舉制,此主張還得到當時尼克松總統的支持,這在美國歷史上很為罕見,但最後仍腹死於參議院;1979年,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國會參議院51票的支持,這在美國參議院歷史上也是創記錄的,但也仍未能達到法定的67票而流產。從此也可看出選舉團制度的深刻影響,要想改變它非常困難。但是,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再次把這個問題擺在美國人面前,美國總統再次面臨難產的危機。2000年大選中,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的國民選票率領先於共和黨候選人小布希(48.4%比47.9%),在全美國多獲得約50萬張國民選票,但最後卻因比小布希少5張選舉人票(266比271)而落選。2000年大選結束後,美國各界反應強烈,來自112所法學院的585位教授聯名在《紐約時報》上刊登政治聲明,譴責美國最高法院的5名共和黨大法官對這次競選結果的判決,認為他們背離了自己的天職,以黨派偏見袒護小布希(2000年大選最後以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5:4的判決,中斷佛羅里達州人工重新計票,從而支持小布希當選而告終)。有民意測驗表明,超過60%的美國人對2000年總統選舉不滿,主張修改憲法,取消選舉團制度,採用直接選舉方式選舉美國總統。爭吵喧鬧了5周以後,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才有結果。縱觀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可以發現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最大弊病體現為各州選舉人票的「含金量」不一樣,這是美國總統選舉出現危機的最主要原因。這裡所謂的「含金量」是指選舉人票的國民代表性,即每張選舉人票所代表的美國國民人口數量。為什麼美國各州的選舉人票所代表的國民人口數量會不一樣呢?這主要是由於美國選舉人票數的分配辦法決定的。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各州的選舉人票數等於各州在國會的代表人數,即各州的參議員人數加上各州的眾議員人數。而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各州不論人口多少、面積大小,一律在國會擁有2個參議員,因此各州參議員所代表的國民人口數量肯定不一樣,這就先給各州選舉人票的「含金量」不一樣埋下了第一個伏筆。另外,美國眾議員席位分配辦法不當也是造成「含金量」不等的另一個原因。美國歷史上對眾議員席位的分配辦法經歷了一個演變時期,基本上可以概括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1840年以前,採用「傑菲遜分配法」。即按照一個眾議員代表一定數量人口的原則,平均分配眾議院席位。最早是1792年的每33000人產生1名眾議員。後來隨著人口的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到1811年每350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1820年每400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1832年每477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第二階段,1840-1850年,採用「威伯斯特分配法」。即預先設定眾議院議員人數,然後把全國的國民人口總數除以這個數,得數就是每個眾議員應代表的國民人數標準,然後再把各州的人口總數除以這個標準,所得就是各州應有的眾議院席位數,除不盡的餘數如果超過標準的50%,就增加一個席位。第三個階段,1850-1940,採用「衛頓分配法」。基本方法同威伯斯特分配法,改進之處是在餘數席位分配上,從最大的餘數開始分配,直到填滿預定的眾議院總人數為止。第四階段,1941年至今,採用「亨廷頓分配法」,又稱平等分配法,主要是要克服以前使用的分配法所產生的各種不公平問題。該法採用複雜的數學公式來計算,首先不分大小,給每一個州一個基本席位,然後再把各州人口總數除以N(N-1)的平方根(N表示該州應得的席位數),其所得就是所謂的「優先參數」(priority number),然後,根據各州「優先參數」大小順序分配剩餘的眾議院席位,直到眾議院的435個席位都分完為止。從眾議院議席分配辦法可以看出,各州眾議員數量與各州實際人口數量的比例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各州眾議員所代表的國民人口數量是不一樣的。例如,懷俄明州的一個眾議員代表455975名國民,而蒙大拿州的一個眾議員卻代表著803655名國民。也就是說,選舉人票數多寡不能正確反映國民選票數的多少,因此就有可能出現2000年大選那樣國民選票數少卻能當選總統的怪現象。此外,在操作程序方面,美國總統選舉在聯邦和州兩個層面的遊戲規則的不統一,這也是導致美國總統選舉出現危機的另一個原因。美國憲法把選舉總統的主要權力下放到各州,總統選舉主要是以州為單位來進行的,而州這個層面的遊戲規則與聯邦層面的不一樣。美國各州(除了Maine和Nebraska外)基本上都採用「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規則,即國民選票數最高的候選人獲得各州全部選舉人票,這實際上是一種相對多數制,即勝者的國民選票數不一定要過半數,例如,2000年大選中,由於有「綠黨」、「改革黨」等小黨派的參與,小布希在很多州的國民選票數往往不到全州選票數的50%,但憑「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規則,依然獲取了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但在聯邦層面實行的卻是過半多數制,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只有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才能當選美國總統。也就是說,雖然都強調「多數當選」,但是聯邦層面的「多數」和州層面的「多數」是不一樣的含義。正是由於這兩個層面「多數當選」的含義差異,才導致了美國總統選舉出現危機。實際上,美國的選舉團制度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在不斷地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挑戰。1800年,由於美國政黨的迅速成長,運行才12年的選舉團制度就已不再是原先意義上的選舉團了,因為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選舉團應是中立的,不應有黨派色彩,但在實際操作中已完全成為了當時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的忠實奴僕,僅僅起到傳聲筒的作用。第二次變革發生在1836年,從這一年起,美國所有州的選舉人票都採用了「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計票規則,從而為「兩黨制」的確立奠定了基礎。各州選舉團的產生方式可以算是第三次變革,由於美國憲法沒有對各州選舉團的產生辦法作具體的規定,而是把這個權力交給了各州,因此各州基本上採用了由各州議會推選的方式,此方式雖簡便易行,但容易使選舉人受制於立法部門,從而使他們選舉出來的總統有可能受控於立法部門,最終不利於行政部門的獨立,不符合美國開國之父們所創想的三權分立原則。改革的結果就是直接選舉,到了1860年,美國各州都採用直接選舉法來挑選選舉人。美國選舉團制度的後兩次變革雖然都很重大,但都是漸進式,它們居然都沒有在美國憲法上留下任何痕迹,這不可不說是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的一個獨特景觀。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要徹底改變或去除選舉團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將會遇到很大的阻力。據統計,從1797年至今,約有700件有關修改或廢除選舉團制度的提案在美國國會出現過, 但至今為止,只有一件獲得通過,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美國的開國元勛們設計的選舉團制度,是美國憲法締造者們妥協的產物,經歷了200多年,自然有其歷史合理性與必然性。它體現了美國開國元勛們對直接選舉制度的顧慮和異議,擔心民眾可能被誤導和出現所謂的「多數人的暴政」(majority tyranny)。另外,深深打上聯邦性原則的美國政治文化與歷史形成的「兩黨制」,也是維護選舉團制度的重要因素。主張選舉團制度的美國人認為,選舉團制度可以幫助維護聯邦性原則,可以保護少數民族、弱勢人群的利益。在他們看來,「正因為有了選舉團制度,才使得任何一個致力於取勝的政黨不敢忽視紐約的猶太人,猶他州的摩門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亞美利亞人和俄克拉荷馬的福音派新教徒。」面對著西方世界新一輪的民主化浪潮,與國民性原則相悖的美國選舉團制度,可能會出現兩種改革方式:一種是在保留現行的選舉團制度基礎上,修改部分規則,以盡量適應國民性原則的要求;另一種就是取消選舉團制度,徹底貫徹國民性原則,採取直接選舉方式選舉美國總統。但從總的來看,主張保留選舉團制度的方式相對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選舉團制度,但各州取消「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規則,採取過半多數制,允許多輪投票(run-offvoting),各州國民選票數過半的總統候選人才能取得該州全部選舉人票,聯邦層面仍保留現行的過半多數制,即選舉人票數過半者才能當選美國總統。此法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避免出現「多數落選,少數當選」的尷尬局面,且對現行憲法與「兩黨制」衝擊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選舉團制度,取消「贏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規則,各州按國民選票數的比例分配選舉人票數,聯邦層面仍採用過半多數制,選舉人票數過半者當選美國總統,此法也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避免出現「少數票」總統。還有一種保留現行選舉團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選舉人票數分配辦法,使之與實際的國民人口數對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且對現行憲法與兩黨制基本上沒有衝擊,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選舉人票數分配辦法,從數學理論上講,非常困難。總之,選舉團制度是美國總統選舉的獨特產物,它深深影響著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保障了美國政府政權的平穩交接,但同時也存在嚴重問題,問題主要表現為可能出現所謂的「少數票總統」,與民主化的要求相背離。這主要是由於選舉團制度在結構與規則方面的缺陷,導致選舉人票數不能正確反映實際的選民票數。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選舉團制度面臨著更嚴峻的挑戰和改革的壓力,但由於歷史與理念方面的原因,欲徹底改變也非常不易。二、持續不斷且獨特有效的兩黨制從政黨演變的角度回顧美國總統選舉,可以看出,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絕大部分時間裡是兩黨(兩派)之間的遊戲,持續不斷且獨特有效的兩黨制是200多年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的一個明顯特點。雖然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在設計美國總統職位時,是在無黨派的前提下考慮的,原是想讓帶有精英色彩的「選舉人」(Electors)來間接反映民意,選出他們認為最優秀的總統。但是,實際上從1793年喬治·華盛頓總統的第二任期起,聯邦政府中就已開始出現激烈的黨爭了,當年的民主共和黨人為反對聯邦黨人亞當斯繼續連任副總統,曾發起美國總統選舉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競選活動,全力推銷該黨副總統候選人紐約州州長喬治·柯林頓。到了1796年,隨著華盛頓總統的引退,美國總統選舉的黨派色彩就更加濃烈了,各州的選舉人基本上按照黨派分野投票,結果聯邦黨人亞當斯當選總統,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當選副總統。從1800年起,美國總統選舉就完全變成了兩大對立的黨派(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之間的較量。雖然1812年美英戰爭之後,聯邦黨人的影響日益式微,在美國總統選舉中已無力與民主共和黨人較量,並於1816年前後淡出美國總統選舉舞台,但隨之而來的是民主共和黨內部開始出現分裂,逐漸形成了以約翰·昆西·亞當斯(John Q. Adams)為首的國民共和黨和以安德魯· 傑克遜為首的民主黨。在1824年總統選舉中,亞當斯的國民共和黨居然戰勝了呼聲很高的傑克遜,這大大張揚了國民共和黨的聲望。1828年,平民出身的戰爭英雄傑克遜第一次以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的身份當選美國總統,這標誌著美國主要政黨開始從貴族式、士紳式的政黨開始變成平民式的政黨,職業的政黨活動家開始出現(如馬丁·范布倫)。1833年,國民共和黨和民主黨中的反對派共同組成輝格黨,從1840年到1860年,在全國範圍內與民主黨展開總統職位的爭奪,並多次成功地從民主黨手中奪回白宮的掌控權,這是美國兩黨制的開始形成時期。現代意義上的美國驢象兩黨之爭始於1860年,該年,成立剛剛6年的年輕的共和黨就從老派的民主黨手中奪得美國總統職位,並開始了長期控制。從1860-1932年這72年間,除了克里夫蘭和威爾遜2個民主黨總統外,共和黨幾乎壟斷了白宮,使得共和黨成為了名副其實的「老大黨」(GOP:Grand Old Party)。1932年,借「大蕭條」之機上台的美國民主黨,開闢了「新政聯盟」的時代,奪回了白宮主控權,從1932-1980年,除了艾森豪威爾和尼克松-福特兩次共和黨政府外,民主黨壟斷了美國總統職位。從1980年到2008年,又進入共和黨復興時期,這個時期始於里根總統,加強於小布希政府,共和黨呈現再次收復白宮之勢,如果沒有2008年的金融危機,這個趨勢可能還會延長。如果將美國總統選舉中兩黨(派)之間的較量進一步細化,我們就會得出以下幾條更具體的規律性結論:(一)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帶有兩黨(派)較量特徵的選舉占絕大多數,第三黨(派)根本與美國總統選舉無緣。據統計,從1789年美國憲法生效開始到2012年,美國共舉行總統選舉57次,其中有明顯兩黨(派)競爭特點的美國總統選舉從1796年算起,共舉行了55次,佔96.5%。(二)共和黨、民主黨是美國總統選舉中兩個最重要的政黨。據統計,200多年來,共和黨、民主黨共贏得45次美國總統選舉,佔美國總統選舉總次數的79%。(三)共和黨在美國總統選舉中的成功率要高於民主黨。據統計,美國民主黨自1828年創立至今,共贏得22次總統選舉,佔有派性總統選舉的40%,美國共和黨自1854年創立至今,共贏得23次總統選舉,佔有派性總統選舉的42%。三、不斷開放的提名制度和日益嚴格的競選資助提名是美國總統選舉過程的重要一步,200多年來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方式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1789年到19世紀20年代末,主要採取國會黨團核心會議方式(King Caucus)提名總統候選人,在這個階段,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國會中少數資深的政黨領袖議員,他們的角色就好比國王,因此在個階段又被稱為國王會議提名制。第二個階段:19世紀30年代初到20世紀初,採取政黨代表大會方式(National Convention)提名總統候選人,各州政黨組織派出相應數量的代表參加政黨全國代表大會,在大會上選舉產生該黨的總統候選人,在這個方式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各州和地區的政黨組織領袖,因為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他們挑選產生,因此只有那些被各州和地方政黨領袖看中的候選人才有可能獲得提名。第三個階段:20世紀初至今,採取初選方式(Primary Elections)挑選總統候選人,具體做法是通過初選選舉產生參加全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然後由他們投票決定該黨總統候選人人選。美國內戰爆發前,民主黨和共和黨曾在賓州克魯弗德縣(Crawford County, Pennsylvania)試行過初選,但沒有什麼反響;直到1901年佛羅里達州率先立法規定實行初選制度,而真正開始大範圍運用初選的是1903年的威斯康星州。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大多數州都通過立法把初選制度作為候選人提名的辦法。這個階段又可以1952年為界限分為2個時期,1952年以前為第一時期,初選不起真正作用,候選人參加初選活動的效果不是很明顯,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主要仍由各州、各地方的政黨領袖挑選產生,總統候選人在初選中作用就是「混個臉熟」――讓普通選民和政黨領袖了解熟悉他們,但能否出線還得看各州和各地區的政黨領袖,普通選民沒有決定權,政黨領袖一般根據候選人在初選中的表現,支持那些「生存率」高――指在初選中成績出色的候選人作為該黨總統候選人。1952年以後為第二時期,初選作用開始明顯增強,政黨背景薄弱的「弱勢候選人」可以通過個人的努力,通過初選獲得選民的支持後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提名角逐。到了1972年,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就基本取決於初選的結果,普通選民的作用明確增強,政黨領袖的提名作用明顯減弱。初選的好處表現為它可以擴大美國總統候選人的選擇面,可以不拘一格降人才。總統候選人不一定像第一、第二階段那樣非得是某政黨內部受到政黨領袖青睞的人員,而只要該候選人能在初選中有出色的表現,就可能獲得出線的機會,這無形中擴大了美國總統候選人的選擇面,使得候選人對政黨的依賴日益減少。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的美國政黨民主改革中,民主黨和共和黨的改革力度是不一樣的,民主黨的民主改革力度要大於共和黨,經過改革以後的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更具代表性,政黨領袖的控制力更減弱,候選人個人競選組織的作用更為明顯了。共和黨改革的步伐相對比較平穩,政黨各級組織仍控制著許多代表的選擇權,因此從總的來看,共和黨政黨組織對總統候選人提名的影響力要大於民主黨。從這三個發展階段來看,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方式的演變趨勢是日益開放,提名總統候選人的權力日益向基層傾斜。從最初的國會黨團領袖,到各州、各地方的政黨領袖,再到普通的基層選民,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的方式不斷向開放和民主的方向轉變。從1952年以來,政黨領袖的控制力越來越弱,總統候選人個人的作用越來越強。與此相反,200多年來美國對總統競選資金的管理卻越來越嚴格。關於總統競選資金問題,在19世紀中期以前,由於競選資金數額不大,涉及面相對較小,這個問題還未引起美國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到了19世紀70年代以後,隨著大量利益團體的出現,尤其是新興的工商業利益團體日益積極介入美國總統選舉,巨額競選資助開始出現在美國總統選舉中,總統競選資金問題日益引起人們關注。例如,1896年,美國克里夫蘭(Cleveland)地區的一個名叫馬克· 翰納的企業家給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威廉·麥金萊(William McKinley)捐贈了10萬美元(約合今天100多萬美元)。這引起了當時許多政治學家和社會輿論的關注,人們開始擔心美國總統選舉結果有可能被金錢所左右,於是要求完善總統競選資助的呼聲開始高漲。第一個規範總統競選資助的法案《逖爾曼法案》(TilmanAct)於1907年在國會通過,該法案禁止公司企業團體和銀行機構直接向總統候選人捐款。1910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聯邦反腐敗法案》(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要求政黨全國委員會和跨州的政黨委員會公開他們對總統競選的各種資助情況。1924年,哈定總統的內政部長被指責曾收受石油公司的賄賂,這個醜聞直接導致更嚴格的《1925年聯邦反腐敗法案》的出台,要求各政黨在總統競選中公開其所有與選舉有關的賬目往來。1939年,美國國會通過《清白政治法案》(Clean Politics Act),規定總統選舉活動不得向聯邦僱員募集政治捐款。1940年又通過該法案修正案,規定個人向總統候選人或政黨設立的一個競選委員會的政治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但候選人和政黨可以設立多個這樣的委員會,這是美國第一次對總統選舉捐款作出明確的金額限定。1943年,國會又通過了《史密斯-康納利法案》(Smith-ConnallyAct)禁止工會組織直接從其財政收入中開支捐助聯邦候選人(包括總統候選人),1947年的《塔夫脫-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進一步重申這個禁令。1952年電視媒體登上美國總統競選舞台後,總統競選方式發生很大變化,競選費用開始劇增,利益團體以巨額資金助選的活動日益頻繁,而要求公平競選,減少金錢對選舉政治負面影響的呼聲也再次高漲。在此背景下,20世紀50、60年代,曾出現過幾個專門的競選資助改革委員會,其中包括肯尼迪總統參與組織的競選改革委員會,意在呼籲設立總統競選公共資助資金,試圖用政府公共資金的形式來取代那些帶有各種私利目的的政治捐款,降低金錢對總統競選的負面影響。1966年,國會通過《長法》(long Act),限制富人對總統競選的資助,以減少他們對總統選舉的影響,該法案也呼籲設立競選公共資助資金,但終未能實施。以上這些有關競選資助規定的法案都是比較零散、短期的、應時之作,沒有從整體上系統改革美國總統競選資助制度,直到1971年《聯邦選舉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出台後,美國總統競選資助問題才有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法。1971年美國《聯邦選舉法》中影響到美國總統競選資助的條款有如下幾條:(一)設置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PAC)、多候選人委員會(Multicandidate Committee)向總統候選人、政黨全國委員會的最高捐款限額,具體限額標準如下:總統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政黨全國委員會個人(每年)2000美元5000美元20000美元政治行動委員會5000美元//多候選人委員會5000美元5000美元15000美元(二)禁止總統候選人收受公司企業、工會團體、銀行機構、政府合同商、外國政府和公司的捐款。(三)個人現金捐款不得超過100美元。另外,1971年《聯邦選舉法》中還有一個與總統選舉密切相關的重要內容,那就是設立了總統選舉公共資助資金,但對公共資金的申請設置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在使用管理上也非常嚴格,試圖以此來消除總統競選資助中的負面的因素。總之,從《逖爾曼法案》到《聯邦選舉法》,美國有關總統競選資助資金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總的目的是想減少金錢對總統選舉的負面影響。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金錢的負面影響不但未能消失,還有變大之趨勢,尤其是隨著聯邦選舉法很難監控的「軟錢」的大量使用,各種利益團體對美國總統選舉的影響越來越大。由於「軟錢」的使用牽涉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接連介入,多次推翻或擱置聯邦選舉委員會或國會通過的有關對軟錢的使用限制,這使得這個問題的解決更加複雜化,使得利益團體和政黨組織可以繼續使用「軟錢」進行議題助選,「軟錢」的影響依然很大。四、趨向多樣的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美國總統選舉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總統候選人利用各種競選活動方式去說服選民的過程。回顧200多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我們可以發現,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愈發高效與快捷是其總的特點。從最初的樹樁演講、散布傳單等較原始的方法,發展到比較先進的火車競選旅行、利用報紙雜誌等大眾傳媒工具,再發展到更先進的飛機競選旅行、利用無線電廣播、電視等遠程傳媒工具,再發展到當今的利用尖端的互聯網技術進行即時互動式溝通手段組織競選,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世紀20年代以前,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可概括為「樹樁演講+黨報」模式。即總統候選人經常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放一個樹樁,然後站在上面向周圍聚集的公眾高聲演講,宣傳自己的競選主張,同時,為了將自己的主張形成文字或攻擊對手,他們還藉助一些黨派色彩非常強烈的報紙來進行競選活動。例如,當時聯邦黨人漢密爾頓與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之間的黨爭就經常反映為兩黨黨報《合眾國新聞》與《國民新聞》之間的較量。在這裡,報紙的功用完全被黨派所控制,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真正的大眾傳媒,只能算是大眾傳媒的雛形。這些黨報的作用非常明顯,聯邦黨人在開國早期之所以比較得勢,就與其控制了比民主共和黨人更多的報紙有關。19世紀20年代至70、80年代,隨著選民人數和選區地域的不斷擴大,總統候選人與選民之間的溝通難度與強度也相應增大,總統候選人為了吸引更多選民的注意力,爭取儘可能多選民的支持,他們想出了許多新奇的競選活動方式,如盛裝遊行、火把集會、野餐燒烤、長途旅行等形式,這些競選活動猶如幕幕鬧劇,所以也有人把這個階段的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概括為「鬧劇競選」模式。到了19世紀90年代,隨著選民登記法案的出台,總統競選活動方式逐漸趨於平靜,「鬧劇競選」模式逐漸向「帳篷+胸章」模式轉變,典型表現形式為總統候選人在大帳篷里向那些佩戴各黨胸章的支持者發表競選講演,並開始重視尋找那些受過良好教育的選民的支持。這個時期各種黨派色彩濃厚的報紙也積极參与總統競選活動,它們積極報道這些競選活動,尖刻批評各黨候選人。進入20世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美國開始出現一種新的大眾傳媒形式――無線電廣播。1920年美國第一家商業廣播電台KDKA電台開始播音,它預示著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將出現一次新的變化。1924年美國總統選舉中,無線電廣播技術第一次用於總統競選,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柯利芝(Calvin Coolidge)第一次利用無線電廣播技術向全美國26個不同地區的廣播聽眾講話,這種新穎的競選活動方式為其競選獲勝立下一定功勞。1924年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中另一個創新之處是出現了商業性競選廣告,許多總統候選人把自己的競選主張拍成電影短片膠片,然後在電影院中播放,這可看作後來的電視競選廣告的先河。到了1928年美國總統選舉,無線電廣播技術應用得更為廣泛,民主、共和兩黨都在無線廣播助選方面投入大筆資金。年長的美國人可能還記得當年收音機里傳出的民主黨候選人阿弗萊德·史密斯(Alfred E. Smith)沙啞的講話聲音,從那時起開始有候選人個人媒體形象的說法。研究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的歷史學家認為,阿弗萊德·史密斯不和諧的聲音給選民一種不安的媒體形象,這是導致其最後敗於共和黨候選人赫伯特·胡佛(Herbert C. Hoover)的原因之一。後來的民主黨候選人富蘭克林·羅斯福吸取阿弗萊德·史密斯的前車之鑒,終以他富有說服力的聲音贏得了1932年大選,年長的美國人至今仍津津樂道那通過無線電波傳送的羅斯福的「爐邊講話」。一直到1952年總統選舉之前,影響美國總統選舉的大眾傳媒主要有2種:報紙和廣播,大眾傳媒對美國總統選舉的影響還比較有限。1924-1952年是各種競選方式交叉混用的時期,既有屬於第一代的「樹樁演講+黨報」方式,只不過「樹樁演講」逐漸被「火車月台演講」所取代,即候選人乘坐火車進行競選旅行,火車每到一地就停在月台上,總統候選人站在火車尾部向聚集的人群演講,也有新興的無線廣播競選方式。1952年以後情況開始發生變化,該年,另一種大眾傳媒――電視開始介入美國總統競選,並逐漸佔據了主導的地位。艾森豪威爾是第一個使用電視進行競選並獲得成功的美國總統候選人。到了20世紀60年代,電視媒體廣為普及,對總統選舉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有時還起著決定性的作用。1960年肯里迪與尼克松之間的電視辯論徹底改變了競選戰略家對電視媒體的偏見,使之完全臣服於電視媒體的巨大影響力下。到1980年總統選舉時,電視媒體在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中的霸主地位開始形成,演員出身的羅納德·里根在電視屏幕上揮灑自如,把他的競選主張宣傳得淋漓盡致,由此也贏得了廣大的選民支持。整個20世紀後半葉,美國總統活動與電視媒體已經糾結得難解難分,談總統競選就離不開電視,電視媒體幾乎完全統治了美國總統競選活動的舞台,任何一個總統候選人要想取勝都得處理好與電視媒體的關係。「一度在競選運動中頤指氣使的那些負責經費的大亨們,現在卻成了為總統候選人服務的電視專家們的出納員,他們的首要義務是籌集購買電視播映時間的款項。」電視媒體壟斷美國總統競選活動舞台的情形到了1996年又開始出現了一些新變化,那就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種嶄新的媒體――互聯網開始在美國總統選舉中嶄露頭角。1996年,共和黨內部叛將布坎南(Patrick Buchanan)第一次成功地運用互聯網為其競選,開始了美國總統競選活動方式的一場新的革命,就像當年的電視媒體一樣,互聯網的重要影響也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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