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之聲 | 虛假訴訟入罪要斟酌三個問題

對虛假訴訟或訴訟詐騙如何定性,爭論比較激烈。有學者認為不應以犯罪論處,有學者認為以妨害作證罪論處,有的學者則主張,直接按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定罪處罰。

  針對實踐中的難點,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草案)決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作出專門規定。一方面增設了獨立的虛假訴訟罪,作為第307條(妨礙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一,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一方面又對通過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作出擬制性規定,即「有前款行為,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本法第266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在此基礎上,又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共同犯罪行為作出注意性規定,即「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毫無疑問,如果刑法修正案(九)最終得到通過,無疑將成為遏制虛假訴訟、懲治訴訟欺詐的重要法律武器。

  儘管如此,草案的上述規定仍然存在可以討論與值得改進之處,茲細述之。

  首先,草案將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描述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可能人為地增加了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難度。草案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設置為虛假訴訟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意味著檢察機關在個案的證明中,不僅要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還要證明被告人實施上述行為主觀上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否就意味著,如果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亦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很顯然,設立虛假訴訟罪的目的在於維護法院的司法工作秩序,不論行為人的具體動機與目的如何,凡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的,都是嚴重妨害法院司法工作秩序的行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行為本身,即足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立法上完全沒有必要特別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構成要件,建議草案修改時予以刪除。

  其次,草案沒有對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行為予以類型化和特定化,使得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描述過於概括抽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實踐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具體行為的方式與種類很多,捏造事實的虛假程度亦不盡相同。在文義上,甚至可以將所有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偽造證據、篡改證據、隱匿證據、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統統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一則我國刑法第307條已經規定了妨害作證罪,即「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以妨害作證罪論處,如果不將上述妨害作證行為從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中予以排除,則會導致法條競合,某種意義上會使虛假訴訟罪的設立顯得多此一舉。二則,如果不對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予以類型化與特定化,可能會使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泛化,從而導致定罪範圍不適當擴張,或者定罪界限的過於模糊與隨意。因此,建議修改草案時運用明示列舉式的立法技術,將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虛假訴訟行為類型化,同時為避免掛一漏萬,最後規定「以其他方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作為兜底條款。

  第三,草案混淆了虛假訴訟案常態與例外的關係。如果按照草案的邏輯,似乎虛假訴訟罪的主觀要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不包含「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目的,出於這一非財產性的犯罪目的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應以虛假訴訟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並「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其虛假訴訟行為則應轉化為詐騙罪,並「依照本法第266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儘管虛假訴訟的動因可能多種多樣,但不可否認的基本事實是,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應是虛假訴訟最為常見的情形,也是社會危害性最大、入罪呼聲最為強烈的情形。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描述以及基本犯與轉化犯的配置,應當反映而非顛倒虛假訴訟動因的這一常態與例外關係的樣態。基於以上考慮,筆者以為,草案其實應當主要針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騙取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逼迫他人執行或者強制執行裁判,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行為,專門設置訴訟詐騙罪,以示與刑法第266條普通詐騙罪的區別。同時,鑒於訴訟詐騙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法益,而且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刑法應當獨立設置有別於普通詐騙罪、相對更為嚴厲的法定刑,而非像草案那樣概括地規定為「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在此基礎上,對捏造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騙取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虛假訴訟罪。

  總之,筆者主張將草案相關條文修改如下:在刑法第26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66條之一:

  以下列方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騙取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的;(二)篡改證據,虛增債權債務標的的;(三)債權債務本已履行完畢,利用債務人沒有索回或者銷毀的債務文書作為證據主張債權的;(四)以其他方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的。

  以上述方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騙取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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