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政策常見問題問答

契稅政策常見問題問答
[作者:佚名來源:金屯房產公司時間:2011-11-8 10:51:49閱讀:76次]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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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政策常見問題問答近期公司部分職工就購買新房需按非唯一住房交納3%契稅反映很大,公司領導對此十分重視,多次親自到沛縣政府反映並就此問題進行協商,但因國家有明確規定,因此,必須按規定交納。現就交納契稅的相關政策解答如下:一、什麼是契稅?契稅是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國家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二、契稅徵收對象及範圍?契稅的徵收對象是發生使用權轉移的土地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屋。其徵收範圍: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交換);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6.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作價投資、入股);7.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三、契稅稅率?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即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屬於普通住房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稅率徵收契稅。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房屋贈與、營業用房、商住樓、停車位、車庫、獨立別墅和雙聯別墅以及單位房屋交易等按3%的稅率執行。四、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時的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五、分期支付成交價款如何徵收契稅?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成交價款,應按合同規定的總支付金額一次性繳納契稅。六、離婚時房產歸一方所有是否徵收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複》(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對《婚姻法》中規定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化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但對《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房產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徵收契稅。七、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是否免徵契稅?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免徵契稅,應按照章程徵收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中幾個問題的批複》(財稅字[1998]96號)中明確規定,應對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房者照章徵收契稅。八、納稅人的權利事項?納稅人如在納稅問題上有爭議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必須先依照徵收機關的納稅通知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後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徵收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九、契稅徵收中處罰的規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或者偷稅、漏稅、抗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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