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政體概覽

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政體概覽雲 南 黃全林#TRS_AUTOADD_1304907263541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304907263541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304907263541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304907263541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304907263541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

人類歷史進入階級社會後,國家產生,政體相伴而生。一個國家的政治活動直接體現了其政體形式,同時經濟、文化等領域也間接反映了其國家政體。所以,了解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政體及其特點對於我們從整體上把握、從深度上理解教材有很大幫助。

政體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政體既然是形式,它就必須與國體相適應,這是政體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其某些形式又反映了不同的國體。例如君主制,在奴隸制度下,體現的是奴隸主階級的專政,即是奴隸社會的君主制,可是,就君主制形式而言,亦有封建社會的君主制和資本主義社會的君主制。由此可見,國體與政體既有聯繫又有差異。

一、君主制

君主制是以君主作為國家元首的政體形式。君主制在人類歷史上是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政體形式,大體上有君主專制制、等級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三種。前兩種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政體形式,第三種屬資本主義社會的政體形式之一。君主立憲制又可分為兩類,即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1.君主專制

該政體是以君主獨裁形式出現的。其主要特徵是君主擁有無限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居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的活動不受限制,也不受國家其他機關監督。王位是終身的、世襲的。君主制雖在不同的社會中出現,但由於情況不同,其形式亦略有差異。

在奴隸制社會中,有的專制君主制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是一種神權君主制。例如,古代的埃及實行的就是君神一體的法老集權統治。在中國,帝王稱之為天子,即其為天之子,其統治權是「受命於天」。他們往往編造各種神話與天聯繫起來,以證明其為非凡之人。中國的專制君主制特別長,一直延續到清王朝。

2.等級君主制

等級君主制是中世紀封建國家的一種君主制。該政體是王權藉助等級代表會議(由教會貴族、世俗貴族和城市市民組成)實施統治的一種政體形式,貴族和市民階層共同參政,並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權力。它是西歐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徵之一。在等級君主制時期,司法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漸漸集中到中央,等級代表會議則主要掌控國家賦稅的批准權和分攤權,市民階層的利益和要求開始受到重視。等級君主制相對於中世紀早期的政治混亂和割據狀態而言,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1265年召開的英國議會和1302年舉行的法國三級會議,標誌著英、法兩國等級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3.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形式又稱議會君主制。國家的行政管理由內閣負責。內閣首腦為首相,他由通過選舉而在議員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再從與其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提交君主任命,組成內閣。君主只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並無實際行政權力。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這時,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內閣的意見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並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君主儘管是「虛位元首」,但仍具有顯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徵國家的尊嚴。這種類型的政體之所以存在,是由於某些國家情況特殊,當由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時,革命不徹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點所致。它首先於1686年出現於英國。通過「光榮革命」,英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然後,一些國家亦仿效英國建立此種政體。目前,除英國外,君主立憲的國家還有西班牙、荷蘭、日本、泰國等國。

4.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比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要保留更多的君主制的內容。這種政體形式,雖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是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是國家的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在這些國家中,憲法是承君主意志而制定的,議會不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是君主的諮詢機構。對議會的立法,君主不僅可以否決,而且可以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來控制議會。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閣首相由君主任命,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

這種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的典型有一戰前的德國、二戰前的日本,以及目前少數阿拉伯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產生這種制度的原因是一些實行君主專制制的國家,國內封建勢力仍然比較強,而資本主義的力量還不夠強大,因而君主在世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已有相當發展情況下,自願地或被動地接受某些局部改革,實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實質上,這種制度是資產階級與地主階級的聯合專政。

二、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國家元首和國家權力機關是通過選舉產生的一種政體形式。

1.古代社會的共和制

在古代歐洲的奴隸制時期,就有共和制的政體形式。例如,在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雅典城邦的政體就是民主共和制。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公民代表大會,它有權解決國家重大事務,其他國家機關都隸屬於它。那時,雅典實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公民大會可以直接行使立法權。在羅馬,公元前5世紀的共和國實行的是貴族共和制。貴族組成的元老院有權決定國內外政策,審查和批准法案。對於負責國家行政、司法和軍事工作的執政官,雖然由居民按財產組成的百人團大會選舉產生,但卻受元老院監督。後來,平民與貴族鬥爭,平民選出保民官保護平民利益,保民官可以制止或否決國家決定和元老院法案。

另外,歐洲中世紀時期,一些通商口岸和商業中心建立的城市國家,如威尼斯、熱那亞、佛羅倫薩等都曾實行過封建共和制。其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機構掌握。

2.現代社會的共和制

目前世界上採取共和制政體的國家占絕大多數,其形式大體有:總統制、內閣制、委員會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四種。

(1)總統制

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元首又擔任政府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它不在於國家是否有總統。例如,義大利設有總統,但是在義大利,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儘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

總統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的議員也是定期由公民選舉產生。總統與議會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只向總統負責,不向議會負責;總統雖然可以對重大問題進行個人決策,但是議會最後通過的議案,總統必須執行。

總統制始於美國。1787年,美國在制定憲法時,採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而又相互制約的原則。通過選舉來確定總統,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具有極大的權力,同時又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

總統可以指定人員擔任政府公職和組成內閣,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總統領導內閣,但內閣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重大事務由總統個人決定;總統與國會的關係是國會有立法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可以否決,但國會可以再以2/3多數通過後,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要得到國會的認可,同時國會還有權根據法律對總統與政府高級官員的違憲犯法行為進行彈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認可方能擔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反憲法為由宣布無效。

總統制是當前各國採用較為普遍的一種政體。除美國外,實行總統制的國家還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等國。

(2)內閣制

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內閣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占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成員由內閣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國家元首隻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執行一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介於總統制和內閣制之間的政體形式: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如法國。法國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雖向議會負責,但卻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3)委員會制

委員會制是一種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二為一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形式如古希臘的「十將軍會」、古羅馬的「三頭政治」及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時期的公安委員會等。目前繼續實行這種政體的唯一國家是瑞士。

(4)人民代表大會制

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根據自身革命時期的經驗建立起來的。它保證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經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機關,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決策國家重大問題。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出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若干委員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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