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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哈佛--民主也不能剝奪的權利

--解讀哈佛桑德爾教授公開課之七

約翰.洛克是英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生於1632年,卒於1704年,在名著《論政府》中,洛克全面闡述了民主憲政思想,成為歷史第一人。洛克公開駁斥君權神授,聲稱人人生而平等,一個人在沒有損害另一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其事。他認為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上。洛克的思想影響了美國第三任總統、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托馬斯.傑佛遜,也被法國思想家伏爾泰推崇備致,成為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的精神導師。

有意思的是,現代中國人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社會等,劃分人類發展史,十七世紀的英國人洛克,卻認為人類整個發展歷史,只有二個階段:自然狀態與許可狀態。自然狀態是沒有政府、沒有法律的時期,人類各自為政,自由自在地生活。就中國歷史而言,至少應在三黃五帝之前,或許還要久遠,一個沒有部落與社團的時期。

沒有任何組織形態的自然狀態,語言文字還在形成中,找不到詳實的歷史記錄,當時人類生活的場景,已經無法完整再現。但從考古學的片言隻語中,從某些動物自由的生存狀況,以及人類自身合理的想像,可以推斷個大概: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為生存忙碌著,採摘果實,捕魚打獵,沒有階級層次,沒有群體等級,不會存在誰天生就是國王、其它人天生就是農奴的現象,人人生而平等。

很顯然,在這個時期,人類已經有了生命、自由和財產,為了保護它們,相應產生了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這是人類最初擁有的,也是最基本的三項權利。這些權利不是由政府與法律賦予的,而是隨著每個人的出生,自然產生的,洛克稱之為自然權利。其中,生存權是核心,每個生命都是自然的恩賜,自然造就生命,不是為了暴殮天物,而是要求好好「活著」,生存與發展才是一個生命的全部意義;自由權跟隨生命而產生的,是生命的靈魂,自然創造每一個生物,如同人類創造每一個物件,都有其作用。作為自然創造的傑作,人類要發揮自身的獨特作用,自由是唯一的途徑,沒有自由,生命就會被束縛,僵化成石塊與泥堆,失去了意義;財產權是生命和自由的物質基礎,延續生命、維持自由都需要成本和代價,沒有財產的支撐,生命與自由都將無法保障。

因為沒有政府與法律的約束,洛克又稱自然狀態為自由狀態,然而,這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洛克認為即使在自然狀態下,人類也有自己的行為規則,這就是自然法則。自然法則的規定很簡單,就一句話: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既不能放棄,也不能從他人身上奪取。換句話說,我們不能隨意拿走別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不能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自然法則對自然狀態下的人類自由進行了限制,那麼,這樣限制的理由是什麼?洛克回答說:自由,不是不受一切約束的隨心所欲,如果將自由完整地表達出來,則是:自由,不僅表示我們可以做、任何我們想做的事,同時也意味著我們每個人都是平等獨立的,沒有人有權利傷害其它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托馬斯.傑佛遜進一步完善了洛克的這種思想,他在獨立宣言里表述道:生命、自由以及對幸福的追求,是我們不可剝奪的權利。在傑佛遜的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十條憲法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明確規定了民眾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

洛克強調: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非常重要,具有相同的份量,這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代表多數人的民主,也不能剝奪。但就這些權利所保護的內容而言,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三者,還是有點區別。其中,生命與自由更獨特些,洛克說:生命、自由與我們是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遠離它、放棄它、交換它、變賣它。這表示,一方面,我們擁有生命與自由,可以使用。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轉讓生命與自由,不算完全擁有。但財產稍有不同,不僅可以使用,還可以變賣、交換,相對而言,我們擁有的財產權更為完全。

這是因為財產權是從生命權和自由權中派生出來的。我們擁有自己的生命,意味著擁有了自己的體力和精力,擁有了自己的勞動。當我們從自然提供的資源中,加入了自己的勞動,使之成為融合了我們勞動的產物,也就變成了屬於我們自己的財產。當我們耕耘、種植、改良和培育腳下的土地,收穫土地的產出,是用自己的勞動把這片土地連同它的收穫,從整個人類共有的財產中圈出來,變成專屬於我們自己的財產。洛克宣稱:經過我們的勞動,可以佔有那些無主的東西,只要我們給其它人的生存,留下了足夠多、足夠好的同樣東西。

不久前,南非出現了艾滋病災難,感染疾病人數呈暴髮式增長。美國有龐大的製藥產業,生產的治療艾滋病藥物十分昂貴,南非病人無法承擔。南非政府就找到一家印度製藥公司購買,這家公司盜版了美國藥物的配方,價格低廉。美國政府說;不行,這些藥物是美國公司投資研發的,你們不能大規模地生產和消費,而不交版權費。美國製藥企業起訴了南非政府,阻止他們購買盜版的廉價葯。幾經交涉,美國藥廠最後讓了步,說:好吧,你們可以這樣做。

藥物專利是知識產權,融合了其它人的勞動,屬於有主的財產。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政府曾多次呼籲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尊重知識產權,由於國家之間沒有締結針對專利和知識產權的統一法規,因而爭議不斷。用洛克的理論來裁定,產品中融合了誰的勞動,就應該是誰的財產,美國公司的要求無可厚非。只是面對生命的呻吟,美國公司不得不做出了妥協。

人類社會沒有停留在自然狀態下,止步不前,而是義無反顧地走進了許可狀態,走進了需要政府與法律許可,人類才能合法行為的狀態。只是,當人類帶著自然權利,走進社會發展的許可狀態,走進政府管轄與法律規範的社會,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人類為什麼願意離開自然狀態,被政府與法律管轄?如果我們的一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我們又怎樣限制合法政府的權利?

從洛克的思想中,我們能找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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