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要承擔法律後果!教你怎麼處理出軌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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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定義出軌?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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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違法嗎?
出軌不僅僅涉及到道德,它違反婚姻法!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出軌者違反婚姻法,離婚分財產時可能少分,這就是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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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構不構成犯罪
出軌構不構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出軌的具體情節來判斷。下面小編來講講,我國刑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當然,相婚者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並不構成重婚。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說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只要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即可構成破壞軍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要注意!以上兩種刑事犯罪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為,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只能是道德譴責,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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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內出軌 怎麼取證
1、譬如「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被採用。
6、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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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具體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分割:
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照顧無過錯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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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導致離婚怎麼主張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因出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那麼實際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往下看:
出現以下法定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以主張多少損失費?
離婚損害賠償包含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離婚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方進行的精神撫慰,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一些因素:
一是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二是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三是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法律依據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來源 | 法律快車(部分內容來自於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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