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法庭辯護要做到「三性」--專業性、針對性、幫助性
來源丨公眾號:我在抱柱
引言
從事刑事辯護多年,與許多檢察官、法官本就是私交不錯的朋友。庭上「各為其主」,庭下經常交流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辯護才能被法官採納。所謂有效的法庭辯護,應該是能夠說服法官接受辯護人意見的法庭辯護,律師的工作需要通過法官發揮效用。
有效的法庭辯護,需要辯護人「換位思考」——當你是法官時,你喜歡哪種辯護人,你為何喜歡他?法官喜歡的辯護人,當然是能夠幫助法官查明事實並準確適用法律的專業法律人。法官不需要律師幫他「普法」,不需要律師「攪混水」,更不需要律師「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需要的是律師用證據與法律說服法庭。
當法官聽到律師辯護髮言後有一種「英雄所見略同」之感時,律師的辯護成功了一大半——分管領導對於主審法官有理有據的觀點基本都會支持。
一、專業性律師的法庭辯護需要體現「專業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闡述是否構成犯罪、構成此罪還是彼罪、輕罪還是重罪。刑事案件講究證據確鑿,法庭上舉證、質證是重點,辯論則是依託證據展開論述。
一個專業的律師,不會跳出證據來談法律,也不會脫離法律談證據,他是以「內行看門道」的方式提醒法庭注意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證明效力是否多維,取得法官的理解與信任。
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應該簡潔幹練,這一方面是對法官、檢察官表示尊重,另一方面也是體現自己是「法律人」,面對同樣的證據同樣的法律做出有理有利的解讀。
我曾在法庭上遭遇檢察官以被告人認罪為由直接要求有罪判決,我提出「被告人認罪不能減輕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刑事證據不是高度概然而是排除合理懷疑」。法官也就根據律師的發言要求公訴人補充舉證,這對於過分依賴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幾乎是「殺手鐧」。
二、針對性律師的法庭辯護應該針對公訴人的舉證展開,對其論據、論證進行「破壞」。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有罪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律師只需要針對起訴書中的觀點與證據進行「反擊」,無需理會公訴人脫離起訴書的「個人觀點」。公訴人的任何觀點,在質證階段辯護人都可以反對,並作為此後法庭辯論的基礎。
法官一般都會歸納法庭辯論的焦點,律師的法庭辯論應該針對辯論焦點,來推翻公訴人的指控並建議法庭做出無罪或輕罪處理。
我曾代理一樁毒品案件二審,提出的是「免死」辯護。我針對毒品數量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制毒全程在公安機關監控下不可能流入社會造成實際危害、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是制毒師傅,不屬於主犯,建議法庭改判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徒刑。
畢竟這些問題都客觀存在,公訴人也難以反駁,除了「堅持起訴書觀點」不能有效回應。律師尊重法官歸納的庭審焦點,這使得律師的辯護更容易被法官傾聽與理解,也更容易說服。
三、幫助性律師庭審辯護最有效的說服法官是「幫助」法官。當法官在律師發問、質證、辯論後發現自己無話可說時,律師辯護是最成功的。律師「幫助」法官去查明事實、援引法律規定、尋找相關案例,法官會覺得開完庭判決書已經在腦海形成了。必要時,律師應該「幫助」法官「定罪量刑」,減少法官的工作量,法官更容易認同辯護律師。
律師能提出辯護觀點,並通過證據與案例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辯護觀點,主觀上是幫助自己的當事人爭取無罪或輕罪,客觀上是幫助法官「輕鬆判案」。律師能夠用精鍊的語言、形象的圖表把複雜的證據展示給法庭,對法官更有說服力。
我曾代理一樁團伙搶劫汽車案件,把同案犯供述與證人證言做成圖表,向法庭表明沒有人明確指認我的當事人參與了搶劫汽車,本案只有被告人黃某認罪沒有其他證據補強,應該判處無罪。後來法院雖然沒有判決無罪但判處了緩刑,也皆大歡喜。
有效的法庭辯護需要辯護律師從證據入手,針對庭審焦點展開論述,提供專業意見。辯護律師對公訴人論據與論證的逐一剖析,提交完整的法律規定與經典案例,這不僅是在說服公訴人更是在幫助法官。當法官對辯護律師「悠然心會」,「於我心有戚戚焉」,律師的庭上辯護效果也就水到渠成。
小編追:余安平博客,發掘其辯護思想的精華之處。
2016年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題,舉辦第三次全國政法幹部學習講座。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主持講座時強調,積極穩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改革蹄疾步穩、取得實效,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相統一,為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出新的貢獻。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從而確保審判機關對定罪量刑具有最終權威,律師技術辯護新時代到來。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尊重法院的「終極裁決」權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還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都是為法院的刑事審判做前期準備。沒有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任何單位與個人都處於「無罪」狀態,除了偵查所必須的最低限制的約束手段,其憲法權利應該受到保護。既然只有法院才能決定定罪與兩性,那麼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就只能對嫌疑人採取臨時性約束以保障有效調查,盡量避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院擁有定罪量刑的自主權利,也就可以從事實出發適用法律,而無需擔擔憂法院判決屬否對公安機關、檢察院產生「消極」影響。
法官只需要考慮法律規定與法律事實,不需要「像政治家一樣思考」,法官最大的「講政治」應該是「講法律」。法院眼中只要證據與法律,才可以通過個案判決引導公安機關、檢察院重視證據與法律。
在傳統「偵查中心主義」環境下,即使是明顯無罪的案件或者證據存疑的案件,只要檢察院批准逮捕甚至只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都難以做出無罪判決。許多律師接到了免於刑事處罰、緩刑、「關多久判多久」、「刑事等於羈押期加上訴期」的判決結果,如果沒有刑事和解,這基本上是法院變相作出的「無罪」判決。在一些檢察官揚言「法官敢判無罪就要調查法官違法裁判」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其實是「冤假錯案」的「替罪羔羊」。
「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法院享有在法律框架內自主決定如何定罪量刑的基本權利,法院無需站在檢察院立場上甚至公安機關立場上考慮「判無罪了他們該怎麼辦」。檢察院必須考慮如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把關不嚴」,將會承擔證據不足為由被法院判決無罪的「錯案追究」責任。公安機關必須考慮「取證不實」,可能被檢察院否定的「錯案」責任。
當一切證據都需要在法院庭審中質證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律師技術辯護之路也就悄然開啟。
辯護律師無需通過人情人脈甚至賄賂、死磕去影響辦案機關,只需要「吃透」案件「依法依規」提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即可。曾經受到歡迎的「紅頂律師」、「勾兌律師」甚至「死磕律師」式微,「技術律師」異軍突起,很大程度上也是這些年「審判中心主義」受到國家重視的產物。「以審判為中心」,也就引導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都去重視審判相關的舉證、質證與辯護,真正做到「技術為王」。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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