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認定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6-03-30 22:16
詐騙罪作為經濟生活中常見的犯罪之一,其犯罪行為的認定更是重中之重。那麼,如何正確認定詐騙罪呢?我們認為認定詐騙罪應當從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的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正確認定詐騙罪的未遂與罪數等方向考慮。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金融詐騙犯罪與合同詐騙罪):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
對符合特殊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認定為特殊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在規定了詐騙罪的罪狀與法定刑之後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特殊詐騙行為,但又不符合特殊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則以普通詐騙罪論處。
2、找錢詐騙:交易過程中單純利用對方的錯誤取得財物的,不成立詐騙罪。
3、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l)在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產的情況下,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可能成立詐騙罪。
(2)在行為人未取得財產(未遂)的情況下,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屬於足以使對方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欺騙行為。
(3)沒有處分能力的幼兒、高度精神病患者、機器不可能被騙。
(4)將他人財物當做自己財物出賣給第三人的,成立盜竊罪。
4、正確認定詐騙罪的未遂與罪數。
(1)行為人開始實施欺詐行為時,才是詐騙罪的著手。
(2)為了詐騙而偽造有關證件的,屬於詐騙的預備行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如偽造並使用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欺詐,從一重罪論處。
(3)實施欺詐行為後,沒有使他人陷人錯誤認識,或者雖使他人陷人錯誤認識但他人未處分財產的,屬於詐騙未遂。
(4)實施一個欺騙行為,數次從同一人處獲得財產的,只成立一個詐騙罪。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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